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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公民财产继承与法律(4)

所谓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虚假的遗嘱。伪造的遗嘱根本就不是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所以也就不具有处置被继承人合法财产的法律效力。所谓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所谓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的破坏、毁灭。这是一种完全否定被继承人意愿的行为,是对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财产处分权的一种剥夺。

继承人实施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往往是从自己的私利出发,为了使自己多得或者独得遗产,这必然会侵害到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如果继承人的此类行为情节严重的,就会丧失继承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因此,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但是并没有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或者虽侵害其利益但未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则不丧失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根据该条规定,当继承人对是否丧失继承权有争议时,只能由人民法院来确认,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确认。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就是否丧失继承权的问题自行协商,也可同有关单位、基层组织或亲友等进行协商,但这种协商的结果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应当追溯到继承开始之时,即继承人自始就没有继承权。如果在人民法院依法剥夺某一继承人的继承权之前,已经分割了遗产,那么遗产的不当继承人应当把不当继承或占有的遗产交出,并返还继承开始以后由其不当继承或占有的遗产所产生的孳息(原物所生之物,如利息)。

继承权的保护

当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的时候,继承人可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财产的权利。

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

继承恢复请求权由被侵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被侵害的继承人可以向侵害人直接提出,要求其承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并返还继承人应当继承的财产;也可以向侵害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审判程序予以解决。

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指继承人于法定期间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予以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法律保护继承权是有时间限制的,被侵害的合法继承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其权利,否则法律将不予保护。

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依此规定,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所谓“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情况可以断定继承人已经知道或者客观上存在足以让继承人知道侵权事实的条件和可能性。如果继承人本应知道侵权事实的发生,但因其主观上的过错导致其不知道的,人民法院视为其“应当知道”。在司法实践中,继承人是否知道或是否应当知道自己的继承权被侵害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继承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生活经验、法律知识等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

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是一致的,因此也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当继承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继承权的请求的,或者确能证明继承人向侵害人曾经主张过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提出请求时中断,即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计且不能避免的事由)或其他障碍继承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即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诉讼时效。

遗产的分割

在确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之后,才能开始分割遗产。需要注意的是哪些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如何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遗产分割要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如果出现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将如何处理?

遗产的范围

遗产作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依照继承法规范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范围既包括被继承人拥有的一切财产权利,如所有权、债权,也包括被继承人负有的财产义务,如债务。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了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下列权利、义务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不能成为遗产:(1)与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如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2)与继承人人身相关的债权、债务,如指定了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3)被继承人生前承包经营的财产,如土地、林地等。(4)复员、转业军人享有的资助金、复员费、医疗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和养老金;因工伤残的抚恤费和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费。(5)那些虽由被继承人生前占有但并无合法所有权的财产。

遗产债务的清偿

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或其他依法应当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

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继承人接受继承是清偿债务的前提,若放弃继承则不负清偿责任。继承人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

(3)遗产未清偿债务已被分割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4)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的债务。只有遗赠人所欠的税款和其他债务已经从遗产中得到了清偿之后,遗赠才予以执行。

遗产分割的原则

(1)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的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有剩余遗产的再执行遗嘱,最后还有遗产的,再按法定继承处理。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2)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而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3)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和价值。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4)互助互让,协商分割。

遗产分割的时间及方法

遗产分割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

如果被继承人已经在遗嘱中指定了遗产分割方法,那么应当按照遗嘱的指定分割;被继承人没有指定,或遗嘱对遗产的分割方法规定不明确的,那么由共同继承人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由有关单位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没有人接受继承的情形。它可以是由于没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所致,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所致。无人受遗赠是指受遗赠人在得知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不接受遗赠的情形。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接受了这些财产后,对死者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应依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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