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廷除经常督促巡察州郡狱讼外,还严格限制州郡理狱权限。实行大、要、疑案逐级呈报制度。如晋惠帝时,廷尉正江统,“每州郡疑狱,断处从轻”。说明西晋时,有疑狱上报制度,即州郡遇有疑狱,要入报廷尉进行判决。东晋简文帝时,王彪之为会稽内史。因不遣使修敬桓温,被桓温所劾而免官。“彪之去郡,郡见罪谪未上州台者,皆原散之。”说明东晋时重罪囚犯要上报州府和朝廷去判决。南朝宋文帝时,有晋陵郡蒋氏两兄弟,为劫罪而被收。兄弟二人争求受罪,郡县不能判,移案与州。州以情判二人无罪,“勒县遣之,还复民伍”。这是地方疑狱逐级呈报的一个具体案例。孝武帝大明元年(457年),都官尚书谢庄上书奏改州狱时请求:“自今入重之因,县考正毕,以事言郡,并送囚身,委二千石亲临核辩……若二千石不能决,乃度廷尉。神州统外,移之刺史,刺史有疑,亦归台狱。”这个奏折是否实行不得而知。但大明七年(463年)四月下诏规定:“自非临军战阵,一不得专杀。其罪甚重辟者,皆如旧先上须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罪论。”南齐豫章文献王萧嶷任荆州刺史伊始,即决遣囚徒,但连台之囚不敢原遣。说明这些囚徒是朝廷重犯,州刺史无权发落,须请朝廷决判。
另外,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州郡对于身有朝廷封爵的官吏犯罪也无权审理,必须上报朝廷处理。如东晋穆帝时,王彪之为廷尉。时有永嘉太守谢毅在朝廷下达赦令之后,杀郡人周矫。周矫堂兄周球到扬州府诉冤。时任扬州刺史的殷浩遣从事收毅付廷尉。廷尉王彪之“以球为狱主,身无王爵,非廷尉所料,不肯受,与州相反覆”。
在朝廷做出上述规定的同时,又直接插手州郡司法审理并对其实行严格的监察与纠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皇帝直接干预地方司法,二是朝廷司法部门参与地方司法审理。与此相应的是州有权录讯郡县狱讼。
朝廷直接干预地方司法的方式,一是皇帝亲临听讼。这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为皇帝巡行州郡,于州朝听讼。如大明七年(463年)冬十月,“车驾巡南豫州。诏曰’朕巡幸所经……狱系刑罪,并亲听讼‘”。二为皇帝于朝堂听断疑狱和明令调一定区域内的狱讼,于朝堂亲自听断。如宋孝武帝时,明令:“自今囚至辞具,并即以闻,朕当悉详断,庶无留狱。”齐武帝“永明六年(488年)春正月壬午诏:’二百里内狱同集京师,克日听览,自此以外,委州郡讯察。‘”明帝建武二年(495年)下诏:“三百里内狱讼,同集京师,克日听览。此以外委州郡讯察。”有梁一代,皇帝不多听讼,将理狱权放于州郡。辄下诏:“诸州郡县,时理狱讼……”陈高祖代梁之后,经常“舆驾幸华林园,亲览词讼,临赦囚徒”。永定三年(559年)又亲自下诏:“临川王茜省扬、徐二州辞讼。”
朝廷司法部门参与地方司法审理,是指尚书省、廷尉、御史台直接代州郡审理狱讼,而州刺史则直接插手所辖郡县内的司法工作。南朝时期,尚书省有关部门干预地方司法审理最突出的是宋齐政权。宋孝武太明七年(463年)八月诏:“近道刑狱,当亲料省,其王畿内及神州所统,可遣尚书与所在共详;畿外诸州,委之刺史。”《宋书》卷9《后废帝纪》载:“元徽元年(473年)八月诏曰:“尚书令可与执法以下,就讯众狱,使冤讼洗遂,困弊昭苏,颁下州郡,咸令无壅。”南齐时,朝廷司法部门插手地方司法审理的范围更为广阔。齐武帝建元四年(482年)六月诏曰:“京都囚系,可克日讯决;诸远狱委刺史以时察判。”永明二年(484年)夏四月下诏:“扬、南徐、南兖、徐、兖五州统内诸狱,并、豫、江三州府州见囚,江州寻阳、新蔡两郡系狱,并部送还台,须侯克日断枉直。缘江远郡及诸州,委刺史详察讯。”三年(485年)秋七月辛丑,诏:“丹阳所领及余二百里内见囚,同集京师,自此以外,委州郡决断。”六年(488年)正月,诏:“二百里内狱同集京师,克日听览,自此以外,委州郡讯察。”
不过,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州的司法之权还是很大的。首先,州有权直接就审郡县狱案。如宋孝武帝大明三年(459年),沈怀文为扬州行事。“时囚系甚多,动经年月,怀文到任,讯五郡九百三十六狱,众咸称平。”其次,如是权臣在州,则独断刑杀之柄。如东晋桓温在扬州时,“大辟之罪皆自己决”。待其弟桓冲为扬州时,方才疏请“凡诸死罪,先上,须报”。王訥为荆州,“大诛戮(陶)侃时将佐,及征士皇甫方回”。另就是边远州区的州刺史,亦常专断刑杀之权。如西晋惠帝末,宁州刺史王逊,因举秀才董联而建宁功曹不下版檄,即斩功曹。“又诛豪右不奉法度者数十家”,威行宁土。宋元嘉初,徐州有典签向刺史吉翰为州内一死罪囚求情。吉翰顺典签之意,放过了死囚,却“因命左右收典签付狱杀之”。足见州刺史刑杀权柄之大。
《魏书》卷9《肃宗纪》记:“正光元年五月癸未,诏曰:’刺史守令与朕共治天下,宜哀矜勿喜,视民如伤。况今炎旱历时,万姓凋敝,而不抚恤穷冤,理决庶狱。可严敕州郡,善加绥隐,务尽聪明,加之祗肃,必使事允人神,时致灵应。‘二年秋七月癸丑,诏曰:’有司可修案旧典,祗行六事:圄犴冤枉,随速鞠决……‘”卷43,史臣曰:“魏氏之有天下,百余年中,任刑为治,蹉跌之间,便至夷灭。”
二军事职司
《三国志》卷20《武文世王公传》裴注引《魏氏春秋》载,魏宗室曹上书曰:“且今之州牧、郡守,古之方伯、诸侯,皆跨有千里之土,兼军武之任……”
《三国志》卷2《文帝纪》裴注引《魏略》载诏曰:“今内有公卿以镇京师,外设牧伯以监四方。”《晋书》卷24《职官志》载:“魏文帝黄初三年,始置都督诸州军事,或领刺史。”《通典》卷32《职官十四》载:“晋受魏禅……太康中,都督知军事,刺史理人,各用人也。惠帝末,乃并任,非要州则单为刺史。”卷32《职官十四》载:“魏晋为刺史,任重者为使持节都督,轻者为持节……领兵者武冠。”
上述诸引文说明,自魏晋时期开始,除一些政治、军事地位不太重要的州区设不兼军事职责的刺史外,其余州区的刺史均要持节兼都督(或监、督)主管军事。南朝以后至北朝几乎大多数刺史兼带军职。所以,刺史的军事职责,始终是这个时期其所有职责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刺史的军事职责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参与地方军事防守
作为地方政府最高长官的州刺史,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自始至终担任着地方防务的重要职责。如建安初,魏刘馥为扬州刺史,“数年中恩化大行,百姓乐其政……又高为城垒,多积木石,编作草苫数千万枚,益贮鱼膏数千斛,为战守备”。司马朗为兖州刺史,史称其“虽在军旅……”曹魏文帝时,贾逵为豫州刺史,“外修军旅,内治民事”,“明斥候,缮甲兵,为守战之备,贼不敢犯”。明帝时,幽州刺史王雄,并州刺史毕轨,成为防御鲜卑匈奴的主力。末年,“匈奴王刘靖部众强盛,而鲜卑数寇边,乃以(孙)礼为并州刺史,加振武将军,使持节,护匈奴中郎将”,以防边患。
晋以后虽有一个短暂的统一局面,刺史的军事职司(主要是在内地,边州刺史仍带兵防守)暂时归于都督。但自八王内讧、永嘉之乱爆发后,带兵从事防守的职司再次落到了刺史肩上。刺史任重者为持节都督,所驻守之州被称为方镇。原先都督、刺史同驻一城,各行其职的地方治理权责安排,因持节都督与刺史每不和谐,而改为持节都督同时兼领督区所在州之刺史。于是,刺史的防守之责更为凸显。任命州刺史为持节都督出镇一方,成为南北各政权的大事。
(二)直接参与作战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战事极度频繁的历史时期。依据历史记载,从公元220年魏文帝曹丕称帝建魏,到公元580年隋文帝杨坚统一建隋,其间经过了361年。在长达361年中,除有75年没有战争记录外,其余286年间,年年有战。这只是从发生战争的时间上去考察。如果从发生战争的次数去考察,在361年中,所发生的战争总次数则达到604次。在这600余次战争中,多数战事都离不开州刺史的参与。而且地方州刺史的主要功绩,多不在其行政方面,而是在战功上。如曹魏雍州刺史郭淮,自魏文帝黄初元年(220年)领州,到嘉平元年(249年)迁都督解州,共30年,几乎参加了所有平定羌、胡叛乱和蜀汉诸葛亮、姜维所发动的对曹魏的进攻战争。魏明帝时期荆州刺史胡质与吴大将朱然的作战,幽州刺史?丘俭率诸军及鲜卑、乌丸屯辽东南界,征讨公孙渊的战争等,说明魏晋以后,州刺史在地方的职责中,军事职责成为最重要的责任。因此,可以说,没有州刺史参与的战争,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不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