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边沁。
一、背景知识
人民政府是我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通称,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方面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另一方面也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强调指出,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才能牢不可破,我们的事业才能蓬勃发展,必须进一步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和国家全部工作中。
1.何谓以人为本
2003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党执政的一个新要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强调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但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和实际工作中暴露出了一种片面的、不科学的发展观。这种片面的、不科学的发展观在一些地方还比较流行,认为发展就表现在国内生产总值(GDP)的高速增长,片面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不予关心甚至是忽视或损害。针对这些问题,并借鉴国际经验教训,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发展和GDP的增长归根结底是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以人为本,要保证人的全面发展。
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人是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发展的根本动力,一切为了人,一切依靠人,二者的统一构成以人为本的完整内容。正如在《科学发展观学习读本》所表述,“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人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要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就要在坚持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关心每个人的利益要求,体现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满足人们的发展愿望和多样性的需求,尊重和保障人权;就要关注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2.何谓执政为民
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简单地说,执政为民就是为了人民群众执掌政权。党在国家的执政地位是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得到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执政的权力来自人民,所以党的执政活动就必须服务于人民。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与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能赢得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党的生命力就会受到影响。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对此,我们党有着非常清醒的认识。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曾强调指出,“全党同志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使我们的工作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使我们的事业经得起任何风浪、任何风险的考验。”执政为民要求政府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改善民生的政府
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并以之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在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惠民政策,启动了一系列民生工程。
2007年以来,我国在三农、教育、社会保障、就业、医疗、保障住房投入等惠及民生的支出持续快速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全国财政用于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的投入分别从2007年的7122.3亿元、5447.2亿元、1989.9亿元增长至2010年的12450.0亿元、9081.0亿元、4745.0亿元,分别增长1.7倍、1.7倍、2.4倍。“十一五”以来,国家稳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逐步加大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力度,中央财政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投入实现了跨越式增长。2007年,中央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为51.0亿元,2010年达到1125.7亿元,2011年超过1300亿元。
近年来,我国政府致力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提高工资水平,并加大对农民的补贴力度,帮扶中低收入阶层,让人民群众都能够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比2009年增长11.3%,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7.8%。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比2010年增长14.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4%。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919元,比2009年增长14.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9%,比2005年增长81.8%,年均实际增长8.9%,而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77元,比2010年增长17.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4%。在2011年我国居民收入增长中工资性收入比上年增长21.9%,家庭经营收入增长13.7%,财产性收入增长13.0%,转移性收入增长24.4%。
除了增加收入,政府出台各种政策改善民生,如出台促进家电、汽车等产品消费的政策措施,大力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老百姓耐用消费品的拥有量成倍数增长,如2010年底全国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百户拥有汽车13.1辆,比2005年增长2.9倍,而移动电话每百户拥有188.9部,增长37.9%,拥有电脑71.2台,增长71.6%。人民群众休闲娱乐活动越来越多,2010年互联网上网人数达4.57亿人,而国内出游人数更高达21.1亿人次。再如,我国2005年开始启动免费义务教育,政府开始免除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书本费、杂费等费用。2006年免费义务教育推进到西部农村和部分中部农村。2007年全国农村完全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2008年秋季在全国范围内城市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真正免费义务教育在我国得到实现。2009年4月,新一轮医疗改革提出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做成公共产品提供给人民群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中,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补贴,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2006年的40元提高到2010年的120元。2011年11月17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立法首次明确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各类社会保险,企业缴纳险种从养老、医疗、失业险三项扩至五项,新增工伤和生育险。最为基础性的民生工程就是就业和再就业工程,2010年我国城乡就业人数77995万人,比2005年增加了2000多万人。另外,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目前达到1200元以上,全国4000多万退休老人受益,更多的低保户受到政府关照。2007年,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约3400多万农村居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截止到2011年9月,我国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到7536.1万人,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2268.7万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5267.4万人。国家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支出428.7亿元,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406.2亿元。
我国行政审批“大瘦身”行动
从2001年开始,我国行政审批逐渐开始瘦身。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带来一场“政府的自我革命”,行政审批开始大幅度瘦身。2011年11月14日,国务院召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一定要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进一步破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温家宝总理指出,十年来,各部门和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管理创新,大力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国务院分五批共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2183项,占原有总数的六成,各地区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占原有总数的一半以上。
中央各机关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具体举措:证监会开展新一轮证券机构行政许可调整,现有审核事项将有近一半被取消或者下放;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江苏、山东等七个省(市)进行改革试点,旨在取消核销管理等多项行政许可;商务部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力度。
地方各级政府还对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制度进行了创新与改革。浙江省瑞安市率先推出企业准入行政审批“多证联办”制度,率先推行五证联办一备案制度;安徽省选择九部门作为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试点,并推出网上并联审批;福建莆田市建立了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并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动态管理,细化了审批项目的核准、流程梳理、规范等具体工作制度。
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国内外环境更为复杂,挑战增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更加紧迫和艰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差距扩大,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1.何谓法治政府
一个普遍的观点认为,法治政府就是政府从决策到执行及监督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制化轨道,权利与责任紧密相连,集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于一身,并以法律加以规范。作为权力具体掌控者和管理者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极易主观行事,如果没有约束,很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滋生腐败。在法治社会形成法治政府,就是要形成政府权力来源于法律,并由法律规定政府的运作及其行为的局面。法治政府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政府存在形式是法定的。在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必须依赖于法律而存在,需要依据法律而设立,非依据法律而设置的行政机构或机关都不得行使行政权力,其行为也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更不得对公众产生影响。在法治社会,政府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等都需依据法律,政府不得擅自设立。
(2)政府的权力是法定的。在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权力是依法取得的,法律是政府一切权力的来源,也是政府行使任何权力的唯一依据,非法律授权的机构只有经权力机关依法授权才能行使权力,任何超越法律之外的权力都是不正当的,都是无效的。
(3)政府行使权力的程序是法定的。法律不仅规定由哪些政府机构、机关行使权力以及政府行使什么样的权力,同时法律还规定政府行使权力的程序。也就是说,政府权力的行使和政府行为要符合法定程序,即做到程序合法。在法治社会,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法律要求公民、法人和政府的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程序上的规定,更要求政府能够做到信息公开和阳光行为。
(4)政府作出的行为是法定的。在法治社会,政府对于作出什么样的行为或不作出什么样的行为,都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是政府行为的根本标准和准则。因此,在法治社会,政府应当依法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严格执法,依据法律规定的权力职责办事,并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这就要求政府和政府官员时刻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来实施行为。
(5)政府的责任是法定的。在法治社会,政府应当基于法律的规定履行特定的责任,也应当承担自身行为引发的各种法律责任,例如不当行使权力、滥用权力、不作为、不尽职以及失职、渎职行为等都属于政府不履行法定责任的行为,政府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保障政府履行职责,法律也规定了对政府官员相应的监督和问责制度。总之,法治政府一切权力由法律赋予,一切行为受法律制约,政府必须忠实地执行法律,履行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法治政府应当如何为民办事
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1)政府行为应当合法。政府实施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政府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学界称之为行政合法性,法治政府应当首先保证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任何违法的政府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政府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政府行为应当合理。政府实施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行为合理要求政府平等对待相对人,一视同仁,不偏私、不歧视。法律规定了政府对很多问题都有自由裁量权,但政府行使法定的自由裁量权也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保障自由裁量的结果合理。法律还规定了某些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要求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同时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学界称之为行政合理性,政府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必须有合理的动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做到公平合理。
(3)政府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一般来说,政府行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而且政府行为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另外,法律规定了政府行为的具体时限,政府应当在法定时限完成相应行为。因此,法治政府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办事高效,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
(4)政府行为应当具备公信力。所谓有公信力是在社会中有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法治政府应当对其行为负责,必须保证其公开的相关信息全面、准确、真实,政府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决定、裁定,非因法定原因并经由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按照法律规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同时,政府也要为其错误的行为负责,因其错误的决定、裁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政府也应当予以补偿或赔偿。
3.我国构建法治政府的进展
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争取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我国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1)法治政府制度框架初步形成。我国出台了《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形成了以行政组织与人员法、行政行为与程序法、行政监督与救济法为框架的法治政府制度框架。
(2)政府及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初步形成。随着建设法治政府的推进,全国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活动,法治氛围逐渐形成。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也越来越重视运用法律意识和法律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政府依法行政逐渐从外在要求转化为内在标准。这些法律意识都将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强大动力,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石。
(3)政府行使权力日渐规范。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成为各级政府的行为准则和常态模式。政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逐步规范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加快,政府应急机制、制度不断完善。
(4)政府工作人员程序意识日益增强。《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规范行政程序的法律规定明确,行政程序越来越健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执法中更加注重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政府工作人员程序意识日渐增强。
(5)行政权力监督和行政问责力度明显加强。各级政府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监督,审计、监察等监督的作用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不断加强。各级政府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拥护。
尽管我国法治政府取得了如此辉煌的成就,我国在建设法治政府的道路上仍然障碍重重。原发改委主任马凯曾撰文《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指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面临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立法质量需进一步提高。二是,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体制性障碍尚未彻底消除。三是,行政程序有待进一步健全,一些行政决策不讲程序甚至违反法律。四是,行政执法问题仍然突出,乱作为、不作为甚至滥用权力的现象仍然存在。五是,行政监督和问责力度不够,一些行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惩处。六是,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权为民所用的理念尚未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不强。当前,我国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任务依然很繁重,时间也很紧迫,还需要进一步努力。
行政法典三部曲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并称为“行政法典三部曲”。《行政处罚法》主要解决的是乱处罚问题。《行政许可法》主要解决的是乱审批问题,《行政强制法》主要解决的是乱强制问题。
《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各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
《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对政府管理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有利于促进政府管理理念的更新,确立以民为本、公开透明、诚实信用、权责一致等管理理念;其二,有利于促进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真正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减少政府不必要的事前审批;其三,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使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
《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施行。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着“散”和“乱”的问题,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比较散,法律可以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中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设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设定。实施当中也比较乱,因为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在实践当中实施主体、程序等没有严格的限制,行政强制权容易被滥用(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解释)。该法明确了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的原则,规范了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权限、实施主体和实施程序,为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袁曙宏表示,从本质上讲,行政强制法更多的是规范、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同时也是依法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
《行政强制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对行政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保障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法治社会,公民有知晓政府信息的权利以及政府有应公民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政府应当在民众的监督之下行使权力,否则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而公众对权力的监督犹如阳光,是政府最高的防腐剂。
1.何谓阳光政府
阳光政府实际上就是透明的政府,实行政务公开,使人民充分享受知情权和监督权。作为社会信息最大的拥有者和控制者,政府信息的公开与共享,能够确保每个公民和组织最大限度地利用政府信息资源,保证政府机构有效、公正、透明地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2010年8月27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使公开透明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要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信息公开。政府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预算和执行情况都要公开透明,让老百姓清清楚楚地知道政府花了多少钱、办了什么事。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以及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事业领域,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温总理的讲话深刻揭示了阳光政府的内涵,阳光政府就是信息最大限度公开的政府。
2.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政务公开的有效载体,也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有效方式。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起,我国开始推行政务公开等各项公开制度的试点工作。2006年1月1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就正式开通,到2006年底,国务院74个部门建立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中央政府以身作则,信息公开逐渐深入人心。
从1998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作为立法研究课题立项,到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其所走过的“十年破冰”历程,体现了我国建设阳光政府的决心。依据该《条例》,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按法定的重点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等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如果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予以监督和追究。《条例》实施四年来,我国各地区、各部门强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务服务建设,信息公开工作呈现全面推进、逐步深入、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目前全国80%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门已建立了门户网站。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亦在中央各部委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建立起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须公开的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3.我国阳光政府推行的四项重要制度
这四项制度包括:重大决策听证制、重要事项公示制、重点工作通报制、政务信息查询制。重大决策听证制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行为,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其实施形式主要是各种听证会。重要事项公示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行政重要事项要公开透明运行,向人民群众公示。重点工作通报制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通过重点工作通报,推动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提高政府公信力。政务信息查询制主要是政务信息要方便公众获取,以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个政府部门都应公布政务信息查询电话和投诉、信访、举报监督电话。
安徽省合肥市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
2010年6月4日,安徽省合肥市政府出台《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通过从全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社会团体中选取,市直机关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推荐,向社会公开招募等方式招募公议员,对一些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行政处罚案件,经群众公议团开会讨论后方可实施。这是合肥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而推行的制度。2010年以来,合肥市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式,探索建立了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开创了群众参与行政处罚工作的先河,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范廉政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公议制的核心是行政执法权的“阳光”运行。截止2011年9月,除部分不宜进行群众公议的单位外,安徽省合肥市共有39家行政单位制订了实施方案,召开群众公议会议60多次,公议案件180多起。合肥市开展的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深化了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创新了群众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新模式,防止了执法过程中的腐败,对于科学有效地防范廉政风险具有深刻启示。
二、典型事例分析
1.相关链接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法制网”的报道,2011年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最多、拆迁量最大的一年。青铜峡市政府部门依法解决和处理拆迁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的主要做法是:
(1)坚持舆论先导,宣传形式立体化。一是从全市6个部门抽调机关干部,登门入户,向群众进行反复的宣传解释拆迁法规政策。二是通过在拆迁现场、街道办事处、村头路口、村两委制作版面、悬挂标语广泛宣传,出动宣传车巡回播放拆迁法规政策,广造声势,形成浓厚的拆迁氛围。三是发放《致居民群众一封信》、《拆迁公告》等。通过多种形式,努力把思想工作做在前、做上门、做到家、做到位,使政府和群众之间少一点误会,多一些理解;少一点隔阂,多一些融洽;少一点分歧,多一点和谐。
(2)坚持依法操作,拆迁行为规范化。一是政府成立重点项目政策法规组。要求拆迁办牵头,全面负责该组的各项工作,确保整个拆迁工作规范运作,合法有序进行。二是加强对全市重点项目部工作人员专题培训。重点学习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强化依法拆迁理念,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三是严格执行拆迁程序。每个项目从办理拆迁许可到公示、评估、听证、补偿、拆除、建设等环节,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四是严把拆迁补偿资金关。市政府从监察、审计等部门抽调专人,依法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并及时向被拆迁人足额发放。通过严格执行拆迁法规,全市每个拆迁项目都做到了“四合法一到位”,即项目合法、程序合法、主体合法、补偿标准合法和补偿资金到位。
(3)坚持调解裁决并用,拆迁安置人性化。一是对群众反映的拆迁信访问题,做到不推不拖、不扯皮,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二是对漫天要价,提出无理要求,拒不搬迁的被拆迁人,及时申请市建委依法进行行政裁决。三是慎用强制措施。针对裁决后仍拒绝搬迁的被拆迁人,市政府依法申请办理了《强制拆除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工作人员仍然坚持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多次登门动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努力把强制拆迁户数降到最低,最终实行强制拆除的只剩3户,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矛盾,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四是坚持拆迁安置人性化。在拆迁安置方案的制订上,既有利于促进城市建设,又以人为本,尊重被拆迁人的利益;妥善解决好部分困难、弱势群众的实际问题,为他们及时解决低保救助、就业创业、子女入学、就医等问题,最大限度地保证困难家庭基本的居住生活条件,使群众拆得顺心、搬得安心;对一些采取回迁安置方式的旧城区改造项目,市政府跟踪督促建设单位尽快进行安置房建设,解除被拆迁户的后顾之忧。
2.简析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新拆迁条例”开宗明义指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新拆迁条例”以取消行政强拆为标志,宣布野蛮暴力拆迁的终结。条例呈现出统筹兼顾、公平补偿、阳光征收的鲜明特征,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立法者力图找准公益维护与私权捍卫契合点的努力。新拆迁条例采用列举式明确了“公共利益”的范围,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范围。宁夏青铜峡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破解拆迁难题的做法,值得各地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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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
2011年8月3日,《人民日报》发表《“三公”经费公开意义非凡的“第一次”》一文。该文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三年多来,阳光政府建设成绩有目共睹。2011年3月23日,国务院决定,公开“三公”经费支出情况;5月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公开工作;6月30日,财政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决算报告:2010年中央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三公”支出合计94.7亿元。截止2011年7月30日,98个中央部门中,除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和侨办以涉密为由尚未公布外,其余95个部门均已公开。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将“三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中央政府以身作则,地方政府也逐渐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将“三公”经费情况向全社会通报。2011年4月1日,北京市财政局首度公布了北京市公车数量,7月21日公布了2010年市级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陕西、上海、广东、山东、四川、河北、天津等省市或地区也逐渐开始将地方“三公”经费开支公布。
2.简析
“三公”经费一直是人民群众心中的一个谜。政府公布“三公”开支体现了我国建设阳光政府的努力,体现了政府对人民群众知情权的保障,实际上也是遏制权力腐败和社会不正之风的有益尝试。这一做法给民主监督创造了一个重要平台。正如《人民日报》所说:三公经费公开释放了一个政府打造“阳光政府”的积极信号,也是政府身体力行贯彻信息公开条例的实际步骤,不仅让公众对阳光政府有了更多期待,也对法治政府有了更多憧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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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
《食品安全法》分十章一百零四条,内容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自2009年6月1起施行。该法明确了国家领导、地方政府负总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规定了食品安全制度框架,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等。2010年2月,我国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为尽可能地消除分段监管的弊端,解决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监管扯皮问题,各地人民政府也分别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来负责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问题。
(2)行动
地沟油专项治理:为有效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紧接着2010年9月至10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结合督导检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对各地开展的“地沟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11年9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部署开展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更是在全国掀起了打击地沟油的风暴,同月公安部指挥侦破一起跨14省制售食用地沟油特大案件,严厉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彻查瘦肉精:根据CCTV等媒体报道,河南省孟州市等地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生猪,有毒猪肉流入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随后国务院派出联合工作组彻查“瘦肉精”事件。2011年11月,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59起“瘦肉精”案,114人涉案。其中,判处“瘦肉精”制售者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77人,其中判处死缓1人、无期徒刑1人、9年以上有期徒刑9人、5年至9年有期徒刑20人、3年至5年有期徒刑23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23人;判处生猪养殖户36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下至拘役的29人、缓刑7人。2011年4月28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截获一箱含苯乙醇胺A的小包营养素,经查,该营养素为“瘦肉精”新品种。2012年3月1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震惊全国的“新型瘦肉精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罚金100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蔡某、黄某等5人12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63万元,上缴国库。
2.简析
食品安全生产、流通、加工、餐饮保障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近年来,媒体接二连三爆出瘦肉精、苏丹红、毒奶粉、地沟油、皮革奶等食品安全事件,部分百姓甚至感到“没什么可吃了,吃什么都不安全”。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称为“我国食品监管法制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食品安全法》的作用体现在四个方面:确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完善风险评估机制与召回制度;强化安全事故的处理方式;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他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少部分人道德感沦丧,良心泯灭;地方政府发展理念落后,官员依旧热衷于单纯GDP的增长,忽视民生发展。食品安全涉及各个部门,具体制度的制定落实需要一个过程,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还需全社会加强对民众的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使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强烈的道德感和诚信氛围。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和各种专项治理行动的开展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改善民生的高度关注。食品安全所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发案数量居高不下,一些不法分子顶风作案,影响极其恶劣。鉴于此,《刑法修正案(八)》以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条文作出重大修改(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处罚起刑点从“拘役”提高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司法实践依法严惩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丽水泡皮“美容师”被判刑
2011年3月,王某在浙江丽水市市区汽车东站后面的临时棚内开设一家加工厂,加工、生产泡皮,然后拿到府前菜市场销售或批发给景宁菜场的一个商户。为了使泡皮的颜色好看、不易腐烂,王某指使员工在加工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
2011年10月31日,丽水市工商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王某开设的加工厂当场查获上述用双氧水浸泡的泡皮218斤,经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抽样检测,该批泡皮残留过氧化氢93.6mg/kg。至案发时,王某经营的加工厂累计生产并销售用双氧水浸泡的泡皮1151.52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489.3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加工厂的员工也分别被判缓刑。
三、如何对待法治社会政府角色的转变
苏州大学政治与管理学院副教授余敏江对南京市公民参与意识状况曾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民是否愿意“担任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调查中,有41.6%的公民表示“比较愿意”,3.2%的公民表示“很愿意”。但也有15.2%、37.8%与2.1%的公民对这两种说法表示“无所谓”、“不太愿意”或“很不愿意”。当问到公民“是否愿意参加政府举办的各种听证会(如价格听证会)”时,有46.4%的公民表示“比较愿意”或“很愿意”,41%的公民则表示“无所谓”,此外有9.7%与3%的公民则表示“不太愿意”或“很不愿意”。
对于“我会主动关心南京市政府的重大举措(如构建和谐南京等)”这种说法,有54.4%的公民表示“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但也有近一半的公民对这两种说法表示“无所谓”、“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而对于“为了有效监督公共政策的执行,我必须在平时多参与公共事务”这种说法,则分别有38.1%和12.4%的公民表示“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但也分别有26.6%、18.4%与4.5%的公民对这种说法表示“无所谓”、“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
此外,对于“我乐于和我周围熟悉的人讨论国家和社会最近发生的大事”这种说法,有50.3%的公民表示“比较同意”,5.1%的公民表示“非常同意”;表示“无所谓”的有18.6%;表示“不太同意”和“很不同意”的则分别有24%和1.9%。对于“我的意见对当地公共事务的决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力”这种说法,则只有24.4%的公民表示“比较同意”,9.2%的公民表示“非常同意”,35.8%的公民表示“无所谓”;表示“不太同意”与“很不同意”的分别有23.8%与6.9%。而当问到公民是否同意“我关心时事的程度越高,越能促进社会民主化”这种说法时,则有近半数的公民表示“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对于“我是我居住地方的主人,这个地方的大事小事我都得关心”这种说法,也是半数左右的公民表示“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
南京市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现状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其一,当前公民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主要表现为:参与意识在南京市公民中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参与意识已涉及整个政治过程,既有对决策过程的参与意识,也有对执行过程的参与意识,还有对决策和执行进行监督过程的参与。其二,南京市公民对某些公共事务不参与的行为也仍然存在,公民参与态度消极与参与意识冷漠现象仍有一定程度的存在。例如对于“我乐于和我周围熟悉的人讨论国家和社会最近发生的大事”、“我关心时事的程度越高,越能促进社会民主化”、“我是我居住地方的主人,这个地方的大事小事我都得关心”这些说法,有半数左右的公民表示“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但仍有半数左右的公民表示“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
2011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英国接受《金融时报》采访时曾强调,中国政府今后将尽力让人民群众更高程度地参与政府活动,适应后者不断提高的政治参与积极性,让其通过参与民主管理去实施监督,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原则上都要公开听取意见,由“部门制定”转向“民主制定”。中国今后还将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的诉求表达渠道,人大,政协,司法,信访,接待,人民团体,以及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等渠道,都将被疏通拓宽,以保障人民的表达权。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政府必将会开放越来越多的途径,鼓励公众参与政府事务、监督政府是大势所趋。对于政府而言,鼓励公众充分参与政府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是提高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以及政府工作透明度与公信力的基本程序要求。近年来,我国已经开辟了大量公众参与政府事务的途径,诸如开通网上举报电话、开通中纪委举报网站、领导上网与网民沟通等。在良好的社会民主法治氛围中,公民应当增强政治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认识到自己对于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的责任,关心国家政治的发展,增强对我国民主政治的信赖度,从而形成强烈的政治参与意识,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中来。
公众参与政府事务应当选择适当的参与途径,否则,事倍功半。以行政复议途径为例,2011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要在深入研究把握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和成因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特别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加大复议纠错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2010年,我国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提升行政复议能力,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及时纠正了大量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效保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据了解,国务院2010年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814件,完成695件,有力发挥了行政复议“渠道畅通、案结事了”的功能。
近年来,互联网成为中国公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渠道。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当前,微博作为新兴的自媒体平台,受到网民的强烈推崇,用户数呈现出“爆发”式增长。2011年上半年,我国微博用户数量从2010年的6311万快速增长到1.95亿,半年增幅高达208.9%,微博在网民中的使用率从13.8%提升到40.2%。微博等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使民意表达有了新通道,公共治理有了新平台。这样一个“微时代”的来临,给网络问政增加了许多需要面对的新课题。网络问政是群众“问事于政府”与政府“问计于人民”的有机统一。随着“微时代”的来临,整个社会网络化生存的特征日益明显。网民热捧网络问政,是希望通过网络反映的问题得到领导批示,更为关键的是批示能否落实,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各级政府官员应当积极顺应时代潮流,在利用互联网了解民情、汇聚民智的过程中,将网络问政模式科学化、制度化、纵深化,使网络民意最终在现实的公共决策和政策执行过程中有效展现。
“民告官”,是行政诉讼或行政官司的俗称。在法治社会,公众一方面参与政府事务、监督政府,另一方面要受政府行为约束,但当政府行为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时候,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甚至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请求赔偿。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由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复议,复议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定程序与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除了复议前置的情形,二者其实并没有前后的问题,只是当事人的选择问题,选择了复议就是暂时排除了诉讼,对复议不服的才可以进行诉讼,选择诉讼就等于彻底排除复议。当事人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维权方式,以达到预期的维权效果。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行为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复议合法、高效进行的重要保证。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
一、复议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