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6805000000022

第22章 柴某某挪用资金案

田F001

案情简介

健风集团是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总裁柴某某。1995年12月20日,健风集团与广东中山华港工贸有限公司就临海市自来水二期供水工程与临海市政府达成投资意向。1996年5月,健风集团和华港公司共同组建成立临海市源水供给有限公司,其中健风集团占60%股份,华港公司占40%股份,股东双方组建源水公司的目的主要在于投资建设临海市自来水二期供水工程,以解决临海市十几万人民饮水难的问题。该工程总投资建设资金4638.35万元人民币,其中华港公司投资1577.039万元人民币,健风集团投资3061.311万元人民币。该工程于1998年7月1日顺利建成并正式向临海市供水。

2001年4月,华港公司认为投资资金有虚增内容,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健风集团返还因虚增投资资金而增加的华港公司的投资额。在民事诉讼明显处于不利的情况下,华港公司又转而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认为健风集团、柴某某涉嫌经济犯罪,共罗列了18条“罪状”,请求公安机关对此予以立案。临海市公安局于2002年上半年立案,5个小组分别审查了健风集团36个子公司十多年的全部账目,结果华港公司举报的18条“罪状”无一成立。但是在18条“罪状”之外,临海市公安局给柴某某定了一条“挪用资金罪”,2003年7月21日对柴某某以涉嫌挪用资金罪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03年11月6日,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柴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移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海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中,认定柴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主要有两部分:

1.柴某某以源水公司董事的身份个人擅自决定,将源水公司资金310万元以其个人名义作对外投资或借贷给他人。其中投资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110万元,借给该公司股东个人200万元。

2.柴某某以公司董事身份擅自决定,将源水公司资金50万元投资临海市健风净水有限公司。将源水公司资金3195.54万元挪用到健风集团及其关联单位进行经营活动。

在此期间,为慎重起见.承办案件的律师委托浙江省法学会咨询部组织浙江大学法律系刑法学教授阮方民博士、浙江工业大学法律系刑法学教授于世忠博士等专家学者进行讨论。继而又赴京,委托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该专家委员会指定中国著名刑法学专家高铭暄、赵秉志、张泗汉、张智辉、黄京平教授参加论证。二次论证得出的结论均为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其主要理由是:

首先,源水公司账户内的资金支配权不在源水公司,也不在其另一方股东——华港公司,而在健风集团。因为源水公司设立过程中,健风集团与华港公司约定:供水工程由健风集团总承包,实行一次包干定死,盈亏皆与华港公司无关。源水公司账户内的资金系源水公司付给健风集团的承包工程款,健风集团对源水公司账户内的资金完全有权支配。包括将相关资金调配给集团其他企业使用。

其次,根据《刑法》第272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工作人员挪用公司资金,必须是归个人使用,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公司资金归单位使用,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实际情况是,柴某某将以源水公司名义所贷资金归单位使用,因而其行为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再次,公安机关指控柴某某所有“挪用”资金行为,均系健风集团领导层集团研究决定,既不是柴某某个人擅自决定,也没有归其个人使用,因此,其行为不具备挪用资金罪所要求的“擅自挪用单位资金”的条件,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在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2月5日和2004年5月28日两次退回临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临海市公安局在没有补充新证据的情况下。两次重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05年1月18日,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柴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柴某某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仅为临海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的第二节,即柴某某将源水公司的50万元资金划给其本人、柴云其、王党、杨宏明用于成立临海市健风净水公司验资所需的注册资金。

2005年2月17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柴某某挪用资金案,在庭审中,辩护律师进行了无罪辩护。2006年4月11日,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05)临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判决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柴某某无罪。

一审宣判后,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理由,于2006年4月20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06年5月24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柴某某挪用资金抗诉案,在庭审中,辩护律师坚持一审的辩护观点,继续为柴某某作无罪辩护。2006年6月6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台刑二抗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控辩双方对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个人设立公司验资所需注册资金,属于《刑法》规定的“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均无争议。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柴某某划拨50万元资金用于个人注册健风净水公司之用,是基于其源水公司董事(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职权,还是基于其健风集团董事长职权?如果是前者,毫无疑问柴某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是后者,柴某某就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辩护律师认为,柴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主客观要件。其理由是:

1.到1998年7月之前,源水公司承建的临海市自来水二期引水工程由健风集团承包,健风集团对源水公司的资金拥有完全的支配权,作为健风集团董事的柴某某对源水公司的资金有权进行调配。

2.对源水公司在引水工程建设期间资金的支配权,健风集团与华港公司签订了协议,为保证资金安全,在通水前由健风集团下属的商城有限公司的3.8万平方米土地证作为华港公司资金的安全担保。若健风集团将源水公司的资金移作他用,华港公司有权将担保证件及担保物作其他用途,不需要健风集团同意。

3.1998年7月临海市自来水二期引水工程建成通水。1999年10月28日,健风集团与华港公司进行结算,华港公司尚欠健风集团140多万元,而本案所涉的50万元就已经包含在已收取的投资款中,股东双方就投资款问题已经完全结清。

4.柴某某划款的行为不是履行源水公司董事的职权,而是健风集团董事长的职权。因此,柴某某主客观上均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控方认为,健风集团并没有对源水公司作为一个法人整体进行经营管理,健风集团及其承包工程期间源水公司的经营与决策并非由柴某某一个人管理运作,健风集团在实际经营中不能调配源水公司账上的资金。其理由是:

首先,源水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健风集团是集体性质的法人企业,源水公司不是健风集团的子公司或下属企业,法人的财产是独立的,其独立性并没有因为引水工程、的承包关系而发生变化,源水公司并没有因为工程承包给健风集团而将经营管理权予以移交,如当时源水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的工资仍是由源水公司支付,而不是由健风集团支付;健风集团工程建设需要资金,源水公司有及时拨款的义务,等等,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源水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给了健风集团。

其次,健风集团也并非由柴某某一人管理运作,如柴某某供述,划往北京东大公司购买股权和借款给该公司的股东这一决策是由集团主要负责人集体商量决定的。

再次,健风集团没有享有对源水公司账上资金的调配权。法院据以认定的证据是两份协议书,法院实际上对协议书存在曲解和误读。资金担保协议保证的是华港方投入资金的安全,而本案50万元既不属于健风集团也不属于华港方投资,是源水公司向财政借款专项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这笔资金不属于担保协议的保证范围,所以此证据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另外,资金担保协议仅说明华港公司对投入资金可能存在的风险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绝不是说明华港公司同意健风集团可以将资金用于与工程无关的事项,恰恰说明华港公司对投入资金被移作他用是持否定态度的。1996年5月8日健风集团与华港公司签订的股东协议,是确认健风集团与华港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确认与源水公司之间的关系,故同样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法院未采纳1996年6月16日源水公司与健风集团签订的二期引水工程项目总承包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源水公司在承包工程期间所发生的与工程有关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健风集团享有和承担,这说明源水公司是要求承包方即健风集团必须将本公司的建设资金用于工程建设。上述已阐明,源水公司和健风集团是两个互相独立的法人,都具有独立的对本公司资金的管理权,两份协议并没有改变源水公司对本公司资金的控制权。

审理判决

柴某某挪用资金案,临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罪。其理由为:

健风集团与华港公司签订的股东协议及源水公司与健风集团签订的承包协议规定:健风集团承包本应由源水公司承建的引水工程,实行一次“包干定死”,凡由工程质量、工程完工期限、工程进度、工程设计等由工程引起的法律责任归咎于源水公司的,概由健风集团负责;在承包工程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亦与华港公司无关;为保证资金安全,由健风集团将下属企业的土地证作为华港公司资金安全的担保。从承包方式看,源水公司实际由健风集团经营管理,健风集团及其承包工程期间源水公司的经营与决策实际由被告人柴某某一人管理运作。健风集团在实际经营中可以调配源水公司账上的资金。故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被告人柴某某具有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柴某某犯挪用资金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后,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其理由为:

1997年5月6日,柴某某为净水公司注册资金,指使源水公司副总经理周军将该公司人民币50万元划至净水公司的临时账户上是事实,但根据健风集团与华港公司签订的股东协议及源水公司与健风集团签订的承包协议规定:健风集团承包本应由源水公司承建的引水工程,实行一次包干定死;凡由工程质量、工程完工期限、工程进度、工程设计等由工程引起的法律责任概由健风集团负责;在承包工程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亦与华港公司无关;为保证资金安全,由健风集团将下属企业的土地证作为华港公司资金安全的担保。从以上承包方式看,源水公司实际由健风集团经营管理、对外投资、资金调配,均由柴某某一人操纵、决策,故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柴某某具有挪用该笔资金的主观故意,原审法院判决柴某某无罪并无不当。抗诉机关提出的柴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经典评析

柴某某挪用资金案,从立案侦查到二审终审宣告无罪,耗时六年之久,一方面花费大量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给企业带来无尽的损失。回顾本案的侦查、起诉和审理,我们认为有三方面的法律问题值得研讨。

第一,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刑法》第272条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本单位的资金。在本案中,基于健风集团对源水公司的承包关系,基于健风集团向华港公司作出的担保,健风集团取得源水公司的资金调配、使用权。因此,本案不存在柴某某挪用源水公司资金问题。

第二,挪用资金罪客观方面“挪用”含义的理解。

从文字含义上来讲,挪用包含两层意思:(1)把某种款项移作他用;(2)私自用(公家的钱)。但这仅仅是挪用的文字含义,并没有揭示挪用的法律特征。从法律上来看,所谓挪用是指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款项移作私用。要准确认定挪用资金罪,首先就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挪用的法律含义及特征,而司法界和理论界在研究和探讨挪用资金罪时,往往忽视对挪用法律含义及特征的研究。我们认为,挪用应包含以下法律特征:

(1)挪用的非法性。挪用的非法性是指挪用行为不仅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财经管理规章的规定,而且表现为未经合法批准、许可。如果将款项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是经过合法程序批准,没有违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就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2)挪用的私利性。挪用的私利性是指挪用者是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而进行挪用资金。如果是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挪用,就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3)挪用的个人意志性。挪用的个人意志性是指挪用行为由挪用者个人意志决定,系挪用者擅自所为。如果是单位意志,而非个人意志,则不能成立挪用资金罪。

挪用的上述三个法律特征紧密相连,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挪用资金罪。

在本案中,健风集团由柴某某一个人管理运作是一个长期形成的客观历史事实,柴某某对健风集团及其承包工程期间对源水公司的管理运作,实际是代表公司进行,本身符合健风集团的运作惯例,因此本案也不符合“挪用”的客观行为特征。

第三,挪用资金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必然明知是本单位的资金,而进行非法挪用。也就是说,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非法性要有认识。而本案中,柴某某主观上只是认为自己是在正常地调配资金,是依健风集团董事长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其对自己行为的非法性没有认识,因此本案也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观特征。

综合上述三方面,本案无论从客观上还是主观上,均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同类推荐
  •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该如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有哪些途径?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精神病人杀人要负法律责任吗?“父债子还”这句话对吗?借钱不还怎么办?由赌博引起的债务纠纷受法律保护吗?纳税是怎么回事?农民要交哪些税?我们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他欠的债我要还吗?父母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办?……本书为“金阳光新农村丛书”之一,分为基本权利、守望家园、外出务工三篇,对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进行了全面解答。全书新颖实用,简明易懂。
  • 律师告诉你

    律师告诉你

    本书由两篇组成,法律咨询篇包括:婚姻家庭、合同、物权、继承、民事侵权等有关方面的问题;案例篇包括民事、刑事方面的有关问题。
  • 法律自助100招

    法律自助100招

    《法律自助100招》是您日常生活必备的一本法律常识图书,全书包括婚姻与家庭法律常识、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常识、房屋买卖与租赁法律常识、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损害赔偿、著作权法律常识共六大部分,每一部分的内容都是与您息息相关的、日常生活中都极有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它将为您答惑解疑,让你远离法律纠纷的烦恼。
  •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08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08

    综述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概况与要点;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研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时间问题。面对知识产权案件持续较快增长的艰巨任务,各级法院全面加强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审判职能不断强化,审判领域不断拓展,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审判理论不断丰富,较好完成了知识产权审判任务,依法履行了知识产权审判职责,有效增强了知识产权司法权威,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 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案例汇编

    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案例汇编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学校在意外伤害事故中负有责任,并承担与其责任相应的经济赔偿,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保险产品。2008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对校方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操作要求、经费来源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后,校方责任保险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广,在保障学校和师生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和谐校园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热门推荐
  • 我和我偶像的狗血爱恋

    我和我偶像的狗血爱恋

    “BIGBANG十周年,寻找最佳女友”今天刷微博时突然看到这个热门话题,我第一感觉,靠,什么鬼,这又是谁在鼓捣热搜榜。点开一看,第一条就是BIGBANG-ASIA发的微博,妈呀,是真的。今年呢是BIGBANG出道十周年,他们之前本打算办游击演唱会,但是被媒体给爆料了,这不,就办不成了啊。所以他们就在网上发起创意收集,看歌迷想看什么,现在这不爆出要选女友嘛……每个人都有过这个时候吧,意淫过,青春过,疼通过,幸福过,但是仅仅存于自己的大脑,却不希望他知道,也许还有很多和我一样的崇拜着爱慕着他的人,但是,这一切不都是一场真实的梦吗?
  • 甜宠呆萌小娇妻

    甜宠呆萌小娇妻

    一夜醒来,春梦一场,梦里的男人真实又帅气,周倩倩念念不忘。求职之路惨遇陷阱,关键时刻,她躲进帅气多金的赵墨言的怀中,娇嗔魅惑,“亲爱的,让你久等了!”赵墨言望着怀中的娇媚女人,冷笑勾唇,“小姐,像你这种主动勾搭男人的女人我见多了,不过这么没有自知之明,敢自称我女友的你是第一个!”
  • 家庭教师之我才不要当妹妹

    家庭教师之我才不要当妹妹

    本文讲述的是一只妹子以外穿越到了《家庭教师》,当了某男主的妹妹,开启了一段奇妙之旅。日常篇黑曜战戒指争夺战未来决战会发生什么呢?尽情期待把~
  • 杜诗选评

    杜诗选评

    本书对伟大诗人杜甫作品的研究和介绍,除对各篇作品做题解和简注外,并对作品分章逐节地加以点评。
  • 腹黑王爷宠妃

    腹黑王爷宠妃

    本书仅为学习资料,不确定除了历史资料还会传哪些?这些资料是从自己去收集的。本人学渣一枚,弄这本书只为好好复习,迎接中考,同时,祝愿看这本书的初三党们,中考加油!!(希望亲们能投些推荐票鼓励鼓励俺,也不枉费俺的一片苦心。???)
  • 《深海里的淡水鱼》

    《深海里的淡水鱼》

    如果不是因为孩子害怕的尖声哭叫,她肯定还以为自己是在做梦。她不敢相信眼前的这个人竟然就是自己辛辛苦苦找了多年的人。她想他,日日夜夜想,心里的那种思念就像恶魔一样疯狂的折磨着自己。有多少个夜晚,他都死在了自己的噩梦中,而自己在梦中哭成泪人,醒来枕巾也是湿了一大片。现在,当她看到他活得如此潇洒,身后一群黑衣人喊他少爷的时候,她再次哭成了泪人。她像疯子一样嘲笑着自己,还想吗?还爱吗?还在苦苦的等他来保护自己吗?那一瞬间,积攒多年的思念都变成了怨恨。她疯了一样把手里的水果刀刺向了他的胸口,狰狞的脸就像黑暗中的魔鬼,她咬牙切齿地说道:“六六鳞!我要你和我一起下地狱!”
  • 寻天劫

    寻天劫

    没有无缘无故的因,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果,因为上天造就的恶因,所以才让一名平凡的再也不能平凡的少年,踏上了一条热血、传奇,的篡命之路。
  • 魔兽世界:战士的荣耀

    魔兽世界:战士的荣耀

    有些时候,作为一个战士,必须保护自己的战友,哪怕牺牲;有些时候,作为一个战士,必须献出自己的生命,但这无所谓;有些时候,作为一个战士,必须努力的战斗,哪怕自己希望和平。作为一个战士,最珍贵的,不是自己的生命,而是自己的战友,自己的伙伴,自己的武器,自己的荣耀!作为一个战士,在保护我的战友和我的伙伴的前提下,带着自己最心爱的武器,为了我的荣耀,战斗吧!
  • 易烊千玺的鬼神女友

    易烊千玺的鬼神女友

    易凡,是个胆小鬼,因为奇怪的血统能看的见鬼,所以没有人愿意和她做朋友,只有莫小雯,之后她被鬼附身,变成了实实在在的色女,天哪,易烊千玺居然爱上了她!
  • 你根本不是我的谁

    你根本不是我的谁

    父母双亡跟着奶奶来北京借读的岑喜禾,是班里人人看不起,谁都能踩一脚的土包子,而他边上坐的却是附高顶顶大名的男神陈舆,两个人莫名其妙地纠葛在一起,纠葛出了感情?不对,陈舆不承认,陈舆怎么也不承认,自己会喜欢这个不起眼没情调的土锤,但是他也想不明白,为什么脑子里总是有个低眉顺眼不起眼的影子,晃来晃去,十几年都散不去,他也搞不懂,究竟,你是我的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