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工会主席换届改选的程序
基层工会主席的产生必须坚持民主选举,履行民主程序。民主选举体现了会员群众的意愿,只有程序民主才能保证选举结果的公正,只有正确运用好它们,才能挑选出合格优秀的基层工会领导人。
民主选举基层工会主席的程序
工会是一个群众性和民主性的组织,工会的各级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必须经过充分发扬民主和民主选举产生,这条原则不可动摇,只有坚持这条原则才能健全完善工会内部的民主制度,充分反映体现会员群众的民主意愿,使他们的民主权利得到保障,选出他们信赖且德才兼备的工会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我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1992年4月颁布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2004年12月通过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以及2006年12月正式颁布实施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都对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做了明确的规定,它们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还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依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基层单位民主选举工会主席的实践,民主选举基层工会主席的基本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确定名额
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一般可在提名、审查、协商的基础上,最终确定2~3名候选人。
提名产生候选人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选举,均应按照干部“四化”标准,在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多数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还可以由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
实施民主选举
实施民主选举涉及到许多方面,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要精心设计、考虑周到、认真细致地进行,其操作步骤主要分以下几分方面:
(1)核定参加选举人数,按规定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时,才可进行选举。
(2)确定选举方式。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3)确定主持选举人。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没有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4)介绍候选人。在选举开始前,选举单位工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名单、简历及其他有关情况,若是竞选工会主席,应安排竞选演讲。
(5)推定监票人。选举时必须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非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最后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6)投票方式。选举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若一时离不开生产、工作岗位,那么还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7)统计选票。在选举完后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者当选。
(8)宣布选举结果并报批。根据有关规定,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选出的基层工会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批。
民主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是一项法律程序性、组织纪律性很强且需精心组织、细致操作的工作,在做这项工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好充分准备,即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组成方案和选举方法,在会前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汇报,在取得同意后才可召开会议。
②事先向会员公开基层工会主席和委员设置,了解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条件。
③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提出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候选人可由会员自荐、工会小组推荐或会员联名推荐产生。
④制定的选举办法中,要对选举中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候选人次序排列,对选票的有效、失效、弃权等作出说明,并严格履行推荐人选资格审查、选前公示、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宣布结果等项程序。
⑤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⑥要及时将选举结果报有关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批。
调动、罢免和补选
在任期内,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确需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经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干部主管部门考察,有必要撤换或罢免工会领导人时,要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执行。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要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前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可超过半年。
2.民主选举基层工会主席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民主选举基层工会主席是工会民主制度的具体体现,目前,我国涉及工会法律、法规以及工作制度方面的规定如下:
对基层工会主席的民主选举,《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务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边要反复讨论,仔细权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一切组织和个人,均不可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对基层工会主席的民主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对基层工会主席的民主选举,《中国工会章程》明确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中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对基层工会主席的民主选举,《中国工会章程》明确规定: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关于民主选举基层工会领导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提出:“各级党委应当按照干部队伍‘四化’的标准,帮助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配备好领导班子。对那些在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中表现优秀,敢于坚持原则,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的干部,要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党委推荐人选时应当同上一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党委推荐、群众推荐和自荐的人选都要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党组织应当尊重民主选举结果。党委确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会、共青团、妇联任期未满的领导干部时,要事先征得他们所在单位及其上一级组织的同意。”
在工会干部的选拔、选举和管理方面,《全国总工会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的意见》指出:“各级工会都要按照中央《通知》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符合干部‘四化’标准,热心群众工作,熟悉本职业务,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要拓宽工会干部的来源渠道,提高工会干部队伍素质。根据工会的性质和特点,应允许工会从基层单位中选拔优秀干部和优秀工人,充实各级工会领导机关。不要把安置性的干部安排在工会工作,同时要积极做好干部交流工作。要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下,进一步完善工会干部的民主选举和管理办法,使工会干部的协管制度化、程序化。全国总工会将与中央组织部共同研究制定进一步完善协管工会干部制度的文件,对工会领导人的提名、考察、选举、审批、管理、调动等,作出具体规定。已经进行工会干部制度改革试点的地方,应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党委的意见来进行。”
另外,工会十五大报告对完善基层工会领导干部选举制度,巩固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等内容也作出了具体要求。
对涉及基层工会领导的选举,《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由会员或会员代表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