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一到早上5点就起来在院子练功,不仅音乐声音开得大,他喊的“嗨嗨哈哈”声也挺大,影响了邻居乙的正常休息。乙有权利阻止甲这种形式的练功行为吗?
本案是一种新型的相邻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相邻关系是建立在双方(或多方)土地、房产相邻的前提下的,是指在这样的地理位置上发生的有关相邻通行、管线设置、用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甲与乙之间的民事纠纷具有一定的迷惑性,这是因为它是一种较新型的相邻关系纠纷,首先,甲在自家院子里练功,是对自己土地的一种使用方法;其次,甲乙的土地相邻,符合相邻关系的特征。而甲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乙生活的影响,故甲应停止侵害并向乙赔礼道歉。
从邻里友好相处的角度考虑,甲应当充分考虑练功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影响,调整练功时间,降低声音,以免影响邻居。如果甲拒绝调整练功时间或降低声音,乙可以找村民委员会或相互都比较熟的人进行调解,规劝甲停止侵害。若甲仍坚持自己的做法,那乙可以向法院起诉甲,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