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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诉讼权利的保护(2)

赵某被释放后,可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对他实施刑讯逼供和错误拘捕的责任。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对他实行刑讯逼供,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另外,赵某还可就自己被错误拘捕、因刑讯逼供造成的身体伤害,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法院是否必须通知他的父母到场

某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杨某(是中学生)盗窃案中,由于涉及面广,案情复杂,只为被告指定了辩护律师,而未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该案审理终结后,被告杨某的父母以法律规定要“通知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到场”为由,认为该案的审理违法,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杨某父母以没有通知他们到场为由,要求重新审理此案,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已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但毕竟不同于成年人。他们通常比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缺乏法律观念和法律常识,被追诉后往往具有恐惧心理、抵触情绪,不能如实供述或辩解,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具有易于接受教育、改造的特点。因此,讯问和审判时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有利于动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对其进行教育、挽救工作,消除其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如实供述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侦查、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涉及到某一具体案件,在讯问或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应由办案人员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判断。因为法律讯问或审判时“可以”通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通知,这是赋予办案人员以灵活掌握的权力;即既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也可以不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本案中,杨某父母的错误在于把“可以”理解为“应当”。

不过,就一般而言,既然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和审判机关应注意发挥法定代理人的作用。若法定代理人在审判时到庭,法庭应该保证其在法庭上享有的申请回避、质证、发问、辩护等诉讼权利;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后,经审判长许可,法定代理人可以发言,宣告判决时,法庭应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上诉权。上诉期内被告人未满18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依法享有上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满18岁,其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要求上诉,须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

记者能采访、报道少年法庭的庭审吗

2006年12月,两名少年因抢劫被公安机关逮捕,后法院少年法庭审理此案时,有两名记者去旁听,并于当日对此事涉嫌两名少年的情况作了公开详细报道。报道播出后,观众议论纷纷,特别是在两名少年住所地附近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在服刑期间,两名少年在监狱中不配合教育改造,出去后又不敢回家,在外整日跟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

我们为这两名少年的一错再错感到可悲,但这又是谁造成他们不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呢?应该说,法院及记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于两名抢劫的少年,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所以对待他们时要时时考虑给他们改过的机会,针对他们的特点为他们留下重新回到正常的学习生活中去的余地。他们思想还很不稳定,情绪易受外界环境影响,感情脆弱,自尊心易受伤害,自信心易受打击。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及其他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这种规定可以避免给未成年人造成新的心理及精神负担。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对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少年被告人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必须公开审理的,应当经过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庭庭长批准,并且限制旁听人数或范围。不公开审理的少年刑事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被告人的形象。少年被告人的成年近亲属和教师等人到庭有利于审判工作和教育、感化少年被告人的,经过审判庭庭长批准,可以准许或者邀请到庭,但不得向外界传播或者提供案件审理情况。对于不满18岁的少年案犯的判决,应当公开,但不得召开群众大会。在群众大会上审告判决的共同犯罪案中如有18岁以下的案犯时,该案犯不得出场。”

本案中,法院公开审理涉及少年犯的刑事案件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记者公开报道的行为更是扩大了消极影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正是这种公开审理、公开报道的行为使他们认为社会已将他们定刑为罪犯,自己也认为已经难以洗涮自己身上的罪行和污点,往往就此堕落下去。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应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特殊的工作手段,依法实行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时一般由专门设立的机构——少年法庭来办理。

未成年人要清醒地认识到现行司法机关执行职务活动中的对与错。对于他们的违法行为,自己或代理人、辩护人要及时指出,甚至向上一级司法机关反映、控告,以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要破罐破摔,任之发展,最终牺牲的是自己。

未成年人可以出庭作证吗

小明是初中三年级的学生,今年15岁。有一天黄昏,他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看到两个青年在县农机厂库房铁门外张望徘徊,小明认识其中一人是同学小亮的表哥,在一家木器厂当学徒。由于天已黄昏,小明没有多在意就走过去了。第二天,人群中就传开县农机厂被盗,损失严重的消息。小明回想起昨天黄昏经过县农机厂时看到小亮的表哥和另一青年的可疑情景,于是把这一重要线索告诉了家人,并由家人转告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很快找到赃物并逮捕了案犯小亮的表哥和另外3名无业青年。小明也因此受到了表彰,但是在审理这一盗窃案时,他遇到了烦恼,即他可不可以出庭作证呢?因为邻里、家人和老师、同学都认为小明是未成年人,不能出庭作证。

为了查明案情,揭露犯罪,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公民不受民族、性别、年龄、职业、出身成分、文化程度、社会地位和政治态度等限制,只要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可靠,对于那些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出庭作证,充当证人,关键是看其能不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如果一个未成年人(亦即刑诉法第37条中所指的“年幼”者)能够正常思维,辨别是非,能够正确地表达自己的经历见闻,即具有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是可以而且也应该根据其所知道的案件真实情况出庭作证,提供证言的。当然,这种人由于年幼,理解、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常常不能理解什么是作证的义务和应负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向未成年人取证时,要持慎重态度,不仅要重视收集其他证据,以证明未成年人所提供证言真伪,还应在询问的地点、方法等方面,区别于成年人,要尽力排除影响他们提供真实证言的因素,特别要消除其恐惧心理,以保障其证言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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