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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秦国的婚姻伦理观念和婚姻制度(2)

秦始皇灭六国,统一天下后,唯我独尊,“每破诸侯,写于其宫室,作之咸阳北阪上,南临渭,自雍门至泾、渭,殿屋复道周阁相属。所谓诸侯美人钟鼓,以充之”。《三辅导旧事》云:“后宫列万余人,气上冲于天。”秦始皇的帝王风范当然为后代皇帝所仿效,而刘邦破秦后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留侯世家》云:“沛公(即刘邦)入秦宫,宫室、幄帐、狗马、重宝、妇女以千数,意欲留居之。樊哙谏沛公出舍,沛公不听。”《汉书·外戚传》云:“汉兴因秦之称号,帝母称皇太后,祖母称太皇太后,嫡称皇后,妾皆称夫人,又有美人、良子、八子、七子、长使、少使之号焉;至武帝制婕妤、娙娥、容华、充依,各有爵位;而元帝加昭仪之号,凡十四等云。”而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到越国巡视,在会稽山上刻石说:“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即背)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吉(即洁)诚。”可见,“多妻”只是上层统治阶级享有的权利,平民百姓在统治阶级的压制下,是不会轻易有此念头的。

在秦人社会中,下层百姓以一夫一妻的单婚制为主,在《睡简》及《日书》中看不出复婚制的迹象,也偶见有娶多妻的记录,如《日书》“星”章:

毕,以邋(猎)置罔(网)及为门,吉。以死,必二人。取(娶)妻,必二妻。

“诘”章:

人妻妾若朋友死,其鬼归之者,以莎芾、牡棘枋(柄),热以寺(持)之,则不来矣。

这里提到“取(娶)妻,必二妻”和“人妻妾”,似乎暗示当时男子多妻妾的现象。然而必须说明的是,既然秦人可以自由解除婚姻关系,男子休妻时只需到官府登记即可,那么,休妻后再婚娶妻也是很容易理解的,若仍对再娶的妻子不满意,还可以休弃她再经历第三次择妻。所以,“取(娶)妻,必二妻”不一定必指多妻,还可能是指第一次婚姻不理想,解除第一次婚姻关系后再次择妻。因此,睡简中虽然有“二妻”的记载,但是并不能依此来证明中下层百姓“多妻”的现象。而且,这里的妾也身份不明,在睡简中多处记载了“吏臣妾”的情况,并解释道:“男奴为吏臣,女奴为隶妾。”因此人的“妾”也可能是家里的女仆,不能作为“多妻”的依据。不过,这里将妻、妾和朋友三者相提并论,可见这里“妾”的身份也不寻常,可能是主人比较宠幸的仆人。

其次,我们来看看秦社会赘婿的情况。“赘”字本意是指人身上隆起的肿瘤,是多出的怪异物。唐颜师古考订《汉书》时为“赘婿”作了一个注脚:“谓之赘婿者,言其不当出在妻家,亦犹人身体之有疣赘,非所应有也。一说,赘,质也,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也。”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出“赘婿”是被人鄙视的,其地位是很低的。

《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时曾经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汉代的贾谊解释说:“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商鞅做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户口税的收入,但是对于贫困的人家来说本来就没有钱财娶媳妇,不能分家还要加倍增收赋税,只能采取赘婿的办法既减轻赋税又解决婚姻问题。这里提到的“赘婿”,他们在妻家的地位相当于寄居的人,没有权力。秦代赘婿竟被征服兵役及劳役。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到越国巡视,自爱会稽山上刻石说:“夫为寄豭(即赘婿),杀之无罪。”意思是男子不得为赘婿,赘婿如公猪,可以把他杀死。赘婿的身份低贱,在妻家没有经济实力和地位,又受到社会的鄙视,这类人更是无法有“多妻”的念头。

因此,由于社会的种种压力,秦人绝大多数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形态,然而这种现象带来的是更多的休妻事实。男子若是对其妻不满意,就可以登记休妻,然后又可以再次娶妻,或是妻子死后,很快就能再找一个。

再次,谈到结婚所需的费用问题,前面提到结婚时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张罗的,宴饮、买进奴隶货物等,需要一定的经济财力。而且,民有二子以上必须分家,否则加倍交纳赋税。这就是说,如果一个男子多妻多子,那么结婚的费用加重不说,还有承担分家、分房、分财的责任,由此带来的家庭负担会更重。没有经济实力结婚的话,就不得不作为社会所贱视的赘婿。因此,真正的一夫一妻制,唯有穷人奉行而已。这也是睡简中少见多妻妾现象的原因。

睡简中秦律明确规定男子没有在外拈花惹草的权利,《为吏之道》所附抄的《魏户律》规定:“民或弃邑居壄(野)”即跑到乡下去居住的人,如果“徼人妇女”,是要受到惩罚的。秦律中特意附抄了这条魏律,可见秦王朝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秦始皇三十七年(前210年),南海刻石云:“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洁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史记索隐》谓:“豭,牡猪也,言夫淫他室,若寄豭之猪也。”这里清楚地说明:如果丈夫旁淫,就可视之为“寄豭之猪”,妻子可以“夫不守贞操义务”为由,把他杀掉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妻子权利之大,在后世无出其右者。

女子“贞节”观

先秦时期,以儒家为代表的一套纲常名教即已产生,诸如“男女授受不亲”“忠臣不事二君,贞女不更二夫”等观念已被诸子提出。这种强调男女有别、注重女性贞节的观念,无疑会对两性关系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然而,就整个秦代社会而言,儒家的这套说教并没有对当时社会造成规范作用,秦社会不乏男女私通的例子。

秦国地处西陲,受西周礼乐文化的影响较小,相反受戎狄文化的影响却很深,民间百姓的生活没有受到很大程度的约束。商鞅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令夫子兄弟同室而息者为禁”,商鞅说:“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制其教而为男女之别。”目的显然在于革除落后的婚姻习俗和禁止不良两性关系,促进一夫一妻制和个体小家庭的发展。虽然儒家是从道德教化着眼,法家则从法令禁止入手,但在“男女之别”这一点上却是完全相同的。秦始皇的残暴不仁为历代所唾骂,但在促进具有重要人道意义的夫妇伦理方面,却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自统一六国之前,他就筑“女怀清台”,褒奖蜀寡妇夫死不嫁、贞洁自守的品德;全国统一以后,他在各处巡游时多次下令提倡夫妇伦理,对男女无别,丈夫不忠、妻子不贞等进行严厉谴责和禁止。例如《泰山刻石》记载的秦始皇诏令中,要求“男女理礼顺,昭隔内外,糜不清净,施于后嗣”;《会稽刻石》上的诏令则称“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掣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重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虽然商鞅和秦始皇颁布、实行有关法令,导致秦人“子壮则出分”,并带来了一些不良后果,但他们在改革落后的两性习俗、促进夫妇伦理发展方面,无疑是有一定历史贡献的。《汉书·外戚传》也有“高祖薄姬,文帝母也。父吴人,秦时与故魏王宗女魏媪通,生薄姬”的记载。不仅平民百姓中有私通现象,连皇室贵族也不乏私通的例子。秦王政继位后,吕不韦为相国。太后时时与相国私通,后又绝爱大阴人嫪毐有了两个私生子。从这些材料可以看出,秦代男女私通的现象较为普遍,也为社会所默许。而且,对于夫妻间的私生活,秦人并不像后人那样秘而不宣,感到难以启齿,他们对这一问题倒显得颇为坦率,更有在大庭广众之下宣布自己私生活的情况。秦昭襄王母宣太后面对韩国的使者尚靳,曾直言不讳地说:“妾事先王也,先王以其髀加妾之身,妾困不疲也,尽置身妾之上,而妾弗重也。”

从睡虎地秦简来看,秦代百姓中男女私通的现象也不乏其例。如《法律答问》中记有:甲、乙交与女子丙奸,甲、乙以故相刺伤,丙弗智(知),丙论可(何)殴(也)?毋论。

意思是说男子甲和男子乙俱与女子丙私通,甲、乙为此互相刺伤,而丙在尚不知情的情况下,免受法律的论处。

这一法律案件表明,社会上男女私通现象并不偶见,女子并不十分看重自己的贞节。而对于女子丙免受法律的论处,并不是说女子丙就能免于处分,而是针对秦代法律连带处罚的判决而言,男子甲、乙互相刺伤,女子丙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丙免于刺伤案件的惩治,而丙与人私通还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如另一案例:

爰书:某里士五(伍)甲诣男子乙、丙,告曰:“乙、丙相与奸,白昼见某所,捕校上来诣之。”

意思如下:某里士五甲送来男子乙、丙,报告说:“乙、丙通奸,昨日白昼在某处被发现,将两人捕获并加木械,送到。”

秦法律专门针对社会上男女私通现象制定惩罚措施,即官吏有权将私通的男女抓捕归案,以让这一不良风气得以遏止,这是对未婚男女而言。而已婚妇女再嫁或私逃现象也在秦简里有所体现。

寡妇再嫁古时称为“再醮”。“再醮”不在婚姻的“六礼”之内,所以其礼俗没有初嫁女那么繁杂。按照礼制的规定,寡妇再嫁是一种非礼的行为,《礼记·郊特牲》说:“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又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可见从儒家的伦理观来说是反对妇女改嫁的。大概是受其影响,寡妇也忠于死去的丈夫,不愿再嫁。《汉书·烈女传》搜集了一百二十四名符和“母仪”“贤顺”“节义”标准的妇女典范势力,“从一”是其内重要内容。如《蔡人之妻》记载:“蔡人之妻者,宋人之女也,既嫁于蔡,而夫有恶疾,其母将改嫁之。女曰‘夫不幸,乃妾不幸也,奈何去之。’适人之道,壹与之醮,终身不改,不幸遇恶疾,不改其意。”

其实在《礼记》成书的年代,改嫁是一种正常的存在。《左转·傒公二十三年》记载重耳奔赴他国时对他的妻子季隗说:“待我二十五年不来而后嫁。”汉代更进一步,上至皇亲国戚,下至庶民百姓,凡寡妇都有再醮的自由。汉高祖刘邦的谋臣陈平为庶民时之妻张氏,先后五次嫁人,五个丈夫都死了,第六次改嫁陈平。张氏改嫁正处于秦时,足见秦代人们对寡妇多次改嫁并无偏见。

在统一之前,秦男女关系比较自由,当时社会中“贞”的观念还十分淡薄,刻意追求女子节贞的观念也并未产生。前面所引大量的再嫁实例,都说明秦人并没有产生注重贞节的观念。而统一以后,秦始皇才开始特别重视女子的贞节,并对规范贞操观念主要做了几件事:一是在几次名山刻石中提及贞节。在巡游全国各地时,始皇在名山的石刻上提倡并强制妇女守贞洁。这实际上是秦始皇对男女双方所作出的道德方面的规定,如果有违反,就要受到惩罚。顾炎武认为,会稽这个地方因为有越王勾践提倡繁殖人民之故,风俗较他处较为淫乱,故秦始皇在此刻石,严禁此类风俗。二是在巴蜀选了一个名叫清的寡妇作典型,在全国进行表彰,宣传她不仅为其丈夫守节,而且还善于经营,把丈夫留下来的财产打理得很好。秦始皇还因此为她修筑了一座怀清台,表彰她的保持贞节并善于经营的事迹,以让后人效仿。这是秦始皇想要达到的一种既要女子遵守封建社会所需要的道德,又要求她们为国家做贡献的政治目的。这与后世仅关注于女子的道德是有所不同的,这应该是秦国的观念习俗一以贯之的结果。而事实上,寡妇清的行为也许只是因为家产丰厚,为了避免被外人窃夺,只好自己打理并保持下去。标榜“清寡妇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人不敢犯”,这与女子守贞、从一而终的贞节观念无关。

出于社会并不十分看重女子的贞节而导致男女之间生活作风的不洁的情况,秦律对这种造成不良风气的现象加以制约,以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然而往往事与愿违,秦社会上男女自由之风气并没有因此而消失,妇女“贞节观”在秦时并未真正建立起来。秦法律又对私通的对象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即有血缘关系的男女双方不可发生关系,否则要遭到法律的严格制裁。秦律里有这样的案例:

同母异父相与奸,可(何)论?弃市。

其意指同母不同父的人通奸,如何论处?应弃市。弃市可以说的是秦法律中最为严重的处罚了。从这个法律条例“同母异父”的人“相与奸”可以看出,由于社会上男女之间的相对开放,甚至有血缘关系的男女也可能会发生乱伦。因此,法律要对此类现象加以限制,并规定处以“弃市”这样严格的惩罚。

秦律的这一规定使我们看到,在当时男女之间处于一种相对开放的环境下,社会已形成一定的伦理规范,有着血缘关系的男女之间应严格恪守伦理道德,行为不得越轨,否则要受到来自道德和法律的严惩。

秦律中还有已婚妇女私自出逃再嫁并生子,而其夫不知的现象。只有在私逃妇女告知下,才清楚自己妻子的身份来历。这都说明社会上并不排斥女子再嫁,女子守操守观也没形成一种风尚,有时就连丈夫也并不十分在意自己的妻子是否贞洁。

2.妇女在社会、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责任

众所周知,旧时社会,男尊女卑。女子的社会、家庭地位低下,据史料的记载,她们遇到来自社会、夫家的欺凌绝非偶然。有时竟连奴隶也欺负她们,睡简:

臣强与主奸,可(何)论?比殴主。斗折脊项骨,可(何)论?比折支(肢)。

意思是说,如果男奴强奸主人,应如何论处?与殴打主人同样论处。斗殴折断了颈项骨,应如何论处?与折断四肢同样论处。由于妇女地位低下,丈夫殴打妻子的家庭暴力事件是经常发生的,而秦法律也为此制定了相关刑罚规定,表面上看,似乎是在替妇女声张正义,维护了妇女的某些权益,而本质上,从被惩对象接受的法律处罚来看,其刑罚与妇女所受的悲惨遭遇,是不可相提并论的。睡简:

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支(肢)指、胅体,问夫可(何)论?当耐。

当耐,指应当接受耐刑。而耐刑已经是秦法律中最轻的处分了,仅相当于受到警告、游街的处分。这条案例指出,如果妻子凶悍,其夫加以责打,撕裂了她的耳朵,或折断了四肢、手指,或造成脱臼,问其夫应如何论处?答曰应处以耐刑。家庭暴力是何等残酷,而丈夫仅仅受到轻微的警告,这与妻子的伤痛是无法比拟的,可见秦法律的制订者统治阶级“男权至上”的虚伪性。

妇女的地位低下还体现在不可乘坐安车上。睡简另一条秦律规定:

以其乘车载女子,可(何)论?赀二甲。以乘马驾私车而乘之,毋论。

乘车,《尚书·大传》“乘车。”注:“安车也。”即一种可以乘坐的小车。《礼记·曲礼上》:“大夫七十而致事,……适四方,乘安车。”简文的意思是,用其乘车载女子,如何论处?应罚二甲。用驾乘车的马驾私人的车而载女子,则不予论处。乘坐安车是一种特殊待遇,显然妇女不具备自个坐乘,而只能乘坐私人的车。若是用乘车载女子竟要受到“罚二甲”的处罚。这样就严格限制了妇女的权利,是秦社会对妇女的不公平待遇。

妇女还常常被休弃。“休妻”,也就是“出妻”,它与“遗弃”在本质上属于一个意思,唯一不同的就是“休妻”是“名正言顺”的事,并且明载于礼法上。在秦代社会,妻子如果不能让自己的丈夫满意,将随时面临被休弃的命运,这在当时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在此妇女又再度成为了被损害与被侮辱的对象。古礼有“七出”之说,即休妻的七大理由。《大戴礼记·本命》上的“七出”,就已将休妻的名目罗列如下:

妇人七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圣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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