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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法律常识(3)

妨碍国家安全公务法理难容1996年7月的一天,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因侦察工作需要,将侦察车停在了某施工工地,同时向工地看守人员说明了情况,要求给予配合。但工地看守人员钱某拒不支持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叫嚷:“我不管你们安全局不安全局,也不管你们搞什么工作,这里就是不让停车……,你们再不把车开走,就别想走了。”边说边把工地大门锁上,扬长而去。这时,犯罪嫌疑人从对面出现,发动汽车要溜。我侦察人员迅速找到钱某,要其把门打开,但钱某置之不理,推说钥匙找不到了,情急之中,侦察人员找来工具砸开了大门,迅速追赶,但终因耽误了时间,让犯罪嫌疑人逃逸,给国家安全工作造成了损失。

事后,依据有关规定,北京市国家安全局依法给予钱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钱某的行为触犯了《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条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新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注)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直接或间接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性质比较恶劣的行为。国家安全工作,事关我国的政权巩固和社会稳定,事关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局,加上其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等特点,因而要做好这项工作,除国家安全机关等专门机构工作以外,还需要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筑起反奸妨谍的人民防线。但是,近年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少数群众有敌情观念淡薄,国家安全意识不强,加上国家安全机关宣传不够深入,以致经常发生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情况,给国家安全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发生在钱某身上的这起妨碍国家安全公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值得引以为戒。

强迫交易也犯罪

1996年12月,陈某运一车青菜到北方某市销售,在城边加油站加油时,李某、王某见陈是外地来的菜农,就要求将全车菜买下。陈某即下车商谈价格,李某、王某坚持以每公斤一元的价格全部收购,陈某表示不同意,李某、王某即拔出匕首说:“要么卖菜,要么刀子见血。

”陈某见此处比较偏僻,并是夜间,迫于无奈将菜按李某、王某所出价格卖给他们,并将菜运到李某、王某指定的附近地点卸下。陈某因此损失一万元钱。陈某脱身后,即拔打110报警,公安机关当晚即将李某、王某抓获。

此案该如何处理?

当时王某、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李某的行为,损害了陈某的利益。但该行为运用刑法进行处理,于法无据。遂转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勒令李某、王某退还一万元给陈某并适当赔偿了其损失。此事即告终结。

此案按原刑法进行处理确有难度,虽然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占有了他人财物,但双方有交易存在,这又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因此,按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都不恰当。

新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就解决了这一司法难题。强迫交易罪,是指在商品交易中,违反工商和市场管理的相关法规,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或单位。(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实施了强迫交易行为。(4)本罪从客体上看,行为人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本案中,李某、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特征。首先,他们有非法以低于市场价格占有陈某整车青菜的目的,有明显的犯罪故意;其次,他们实施了一系列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如拔出匕首,用语言胁迫,并是在夜间城外偏僻地点实施的行为,这足以使陈某的内心产生恐惧感;再次,陈某答应交易,但决不是自愿的;最后,李某、王某以低于市场价格强行购买陈的青菜,给陈某造成一万多元的损失,因此李某、王某的行为,破坏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构成了强迫交易罪。如李某、王某的行为发生在1998年1月1日以后,应按新刑法第226条定罪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索债为由扣押人质是犯罪行为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由于市场的多变性和经营不善,当前不少工商经营单位被债务搅得焦头烂额。特别是在一些私营、个体及村办乡办企业中,债务困扰的问题更为突出,甚至出现了一些因债权得不到履行而破产的单位。有些人甚至把欠债不还作为一种经营手段,损人利己。这是我国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具体表现,也是合同法律制度缺乏应有权威的表现。那些不履行合法债务的人,应被视为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公害,并使用经济的、行政的、特别是法律的手段与其做斗争。但是,当前社会上出现的以扣押、拘禁债务人的手段来逼索债务的现象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都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未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任何公民都是违法的;未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任何公民也是违法的。为此,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经修改后10月1日已正式实施的我国新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新增加了“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处罚。即为索取合法债务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包括债务人,也包括与债务人有关的亲属或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因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罪处罚,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处罚。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律的这些规定,绝不包含支持欠债不还的意思,而是要求以合法的程序,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目的。

当前,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某些地方的公安、司法机关人员不经法律程序,参与经济债务或民间债务活动,动用司法机关特有的手段,为他人讨债、索债,这同样是违法行为,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曾多次明令禁止。这就是说,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权人通过公安、司法机关的人员,以索取债务为名,非法扣押、拘禁人质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应依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关于民事诉讼10句话

“民事官司”即民事诉讼,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判民事案件或调解民事纠纷的全部活动和由此产生的各项法律关系的总和。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起着主导作用。只有通过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活动,民事纠纷才能得到司法解决。否则,民事诉讼就无法进行。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发展和消灭起着制约或决定作用。

民事诉讼行为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发展和消灭起着制约或决定作用。

民事诉讼一般可分为四大阶段:第一审阶段、第二审阶段、执行阶段以及审判监督阶段。上述各阶段前后有序,任务有别。只有完成本阶段的诉讼任务,才能进行下一阶段的诉讼活动。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发生的民事官司。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均属民法、婚姻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所有权关系,其内容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人身权”包括公民的姓名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荣誉权、生命权等、“人身权”也包括法人的人身权,内容包括法人的名誉权、名称权等。

民事官司的参加者有人民法院、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在民事官司中,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期限是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是10日。

民事官司中的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

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

根据《婚姻法》和有关离婚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对离婚案件的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具体情形,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一)、患有久治不愈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无其他子女,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什么是遗嘱,怎样立遗嘱在法律上才算有效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对其遗产做预先处分的一种方式。每个公民都可以用遗嘱的办法,把自己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在自己死亡时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继承。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已的意愿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而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

立遗嘱人可以亲自用书面形式立下遗嘱,也可以口述遗嘱。为了确保遗嘱准确地体现遗嘱人的意志,一般说来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书面遗嘱必须写明立嘱的地点、时间,内容要具体、详细、明确,以免发生误解。为了防止立遗嘱人死后发生遗嘱真假难辨的纠纷,立遗嘱最好到公证机关办理,也可以请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如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农村的村民委员会)证明。口述的遗嘱,应由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证明,代笔人和证明人应签名盖章,以防止在执行遗嘱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有条件的话,遗嘱人能亲自到公证处向公证人员口述遗嘱内容,由公证处作出记录并存证,就更具有法律效力。

除了上面的程序,立遗嘱还必须遵守两条原则:一是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公共利益;二是遗嘱不能剥夺未成年的、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且也不能减少上述法定继承人应该得到的遗产数额。否则,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宣布遗嘱完全无效或部分无效。只有按照如前所述的方式订立的遗嘱,而又不违背这两条原则,才能在法律上生效。

“收养孩子”四问

哪些人可以收养孩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养人必须是无子女的人。这与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要求——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精神相一致。所谓“无子女”既包括无生子女,也包括无养子女。一对夫妇,如果离婚了,孩子由一方抚养,对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从法律上讲,他(她)仍然是属于有子女,而不是无子女。

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包括收养人的经济条件、健康条件和教育子女等能力。经济条件是指收养人有足够而稳定的收入;健康条件是指收养人没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致影响被收养人的身体健康,能够行使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权;教育子女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品德良好,有引导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能力。

3、收养人年满30周岁。有配偶的人收养子女,双方均应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上述三个条件,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哪些孩子可以被收养?

在我国下列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该未成年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我国收养法所称的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被父母遗弃的儿童是弃儿,而不是孤儿。

2、该未成年人是查找不到生父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主要是指:(1)生父母无正当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致使生活发生困难;(2)生父母有严重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疾病而无法行使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生父母道德品质败坏没有引导教育子女健康成长的能力。

哪些机构或个人可以作送养人?

在我国可以作送养人的包括:

1、孤儿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孤儿的监护人包括:(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姊;(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孤儿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4)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孤儿父母的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主体的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由各级民政部门举办、指导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的收养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如儿童福利院等。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特殊困难主要指:(1)生父母无稳定而可靠的收入致使生活发生困难;(2)生父母有严重疾病无法抚养、教育子女;(3)生父母品德败坏没有引导教育子女健康成长的能力。

目前,有一些医院或个人捡到弃婴后,不送交有关部门处理,而是自作主张将弃婴送给他人收养,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收养孩子到哪里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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