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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公民出生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公民出生后通常即具备了权利能力。这是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参与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必要条件和前提。

公民的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认可的,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可分为民事上的权利能力和政治上的权利能力。在我国,全体公民从出生之日起至死亡之时止,都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民事权利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

通常,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年龄无关,但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白出生时就具有的,而必须达到一定年龄朋如《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以及有关劳动权、休息权等都需达到一定年龄时才具有。公民政治上的权利能力,则可能园未满法定年龄而受到限制或依法被剥夺而丧失,例如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则被剥夺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其他各项政治权利。

公民出生以后,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但具有权利能力,而且在达到一定年龄时,还具有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具有行为能力的人首先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具有权利能力的人并不都具有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把公民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十二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当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当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患痴呆症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他进行民事活动。

户口登记有哪些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我国现行户口登记制度,城镇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和更正七项登记;农村实行常住人口登记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项变动登记。

常住人口登记,是指一个公民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即所谓正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在同一市镇管辖区内有两个以上住所时,应当在住宿时间较K的处所登记为常住人口。

暂住人口登记,是指公民离开常住地的市、县到其他城市暂住三日以上而进行的登记为暂住人口登记,但在农村暂住的不办理暂住登记。暂住在旅店里的,不论城乡都要作旅客登记。

出生登记,即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为婴儿申报的登记。

死亡登记。即公民死亡后,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应在死者莽前(城镇)或—个月内(农村),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迁出登记。即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应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迁入登记,即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时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应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变更、更正登记,即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时,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变更登记是指因为情况变化(如姓名、职业、婚姻等状况的变动)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正登记是指原登记项目因错报或错填,而需要进行更正的登记。

怎样办理户口的迁移手续和更改登记项目

户口的迁移一般分为迁出和迁入两种形式。

1.公民如何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由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持户口簿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迁往市外的,领取迁移证件,交回户口簿。市辖医内迁移的,用“常住人口登记卡”代替迁移证。

公民出国或前往港、澳、台地区,应持出国或出境证件到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给迁证件。临时出国、出境超过六个月未回来的,户主或亲属到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公民参军服现役的,本人或亲属应持《入伍通知书》和户口簿到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被逮捕的人犯和被劳动教养的人,户主或亲属到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2.公民如何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公民在市辖区内迁移,从到达迁入地时起,城镇在3日内,农村在10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原户口簿和有关证明到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经审核符合迁入规定和手续的,给予登记户口。由市辖区以外迁入或由国外及港、台、澳地区来京定居或本市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由本人或亲属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怎样更改户口簿的登记项目?

户口登记项目不能轻易更改,因为户口项目一经登记,便且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有些项目随着时间的变化发生变动,也应提供足够的证据方可更改。凡常住户口需要变更姓名或更正户口登记内容的。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变更正登记。变更姓名的应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和有关人事部门的证明。14周岁以下的人由本人或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更改年龄的除了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居民身份证外,还要提交足以证明实际年龄的实据和个人书面申请。更改文化程度和更正婚姻状况的,除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外,应提交相应文化程度的毕业证书和相应婚姻状况的证件。变更更正民族的除提交前两项证明外,还要提交户口畔地区、县民族事务机关的证明。

外来寄住户怎样登记

关于从事经济活动的外来寄住人口的户籍管理,各省市都颁有一些具体的条例、办法。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外来寄住户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凡拟在上海市居住六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可登记为上海市的外来寄住户口:(一)经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各委、办、局批准,从外地来上海市开办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和必要的业务骨干;(二)由上海市企事业单位招标,聘请来本市的外地建筑、安装施工人员;(三)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外地来本市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个体户。

外来寄住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招标、聘请单位指定专人造册,凭上海市批准机关的证明或招标、聘请单位由证明,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集体立户,发给《外来寄住户口登记簿》和个人的《外来人口寄住证)。申报单位应指定专人保管《外来寄住户口登记簿》。

外来个体户,凭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由固定住所的户主和本人共同提出申请,向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单独立户,发给《外来寄住户口登记簿》。

有外来寄住人员的单位撤销、搬迁或寄住人员增减变动(包括个体户),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外来寄住人员离开上海市的,所在单位、招标或聘请单位或户主应负责收缴《外来寄住户口登记簿》和《外来人口寄住证》,及时上缴发证机关。

外来寄住人员的寄住时间,根据需要申报,超过申报寄住期限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外来寄住人员,均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确定与变更姓名怎样登记

户口簿册上的姓名为每一个公民的本名。登记姓名,有利于证明公民身份,维护公民权益。登记姓名时,应填写本人常用的正式姓名。“别名”一栏,填写过去使用过的名字,没有别名的不填。有些老年妇女没有正式名字叉不另起名字的,可登记为“某某氏”。给小孩申报户口,一般应正式起名后登记。如坚持一时不命名的,可暂用乳名,但在小孩名前应冠姓,比如,张家的幼儿乳名小袢,应登记为“张小胖”。

登记她咕后,一般不能轻易变更,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时,应履行审批手续后再作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锌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管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在实际工作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十八周岁以上的人一般不能轻易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应经领导批准后才可更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更改姓名的证明,方可办理。

2.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的,或称某某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查明情况后,即可变更。

3.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虽然尚未达到十八周岁,但已具备一定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更改姓名需要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4.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怎样进行籍贯与出生地登记

籍贯指本人的原籍。按照我国历来的习惯,一般都按祖籍填写。

收养的幼儿原籍不明的+按收养人的籍贯登记。福剥救济机构留养的人。如本藉不明的,以该机构所在地为本籍。

填写户口簿上的籍贯,原籍在城市的,应填城市、区、街道名称和门牌号码;省辖市应在城市名称前冠以省或自治区的名称,原籍在农村的,应填省、自治区、县镇、公社(乡)、村的名称。

出生地,填写本人出生登记入户的地址。在中央直辖市出生的,只填市的名称,其他市须冠以省或自治区名。在县、镇或农村出生的须详细填写。出生地与藉贯相同的填籍贯。出生在国外的,填某国,国名不详的填国外。

怎样恢复或更改民族成份

不同民族公民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子女不满18周岁者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

不同民族公民结婚,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由现父母商定,但成年子女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收养的幼儿不满18周岁者其民族成份由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着由本人决定。但对少数民族自幼收养的汉族子女在成年后要求恢复汉族的,一般应劝阻;已得到养父母同意的,可以到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父母尚在的须首先更改父母的民族成份,才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更改本人的民族成份;父母已故的可根据生祖父母或外生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份,根据本人的意愿更改其民族成份。生祖父母和外生祖父母均已亡故的,则不再纵向追溯或横向援引。

凡属个人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需持家谱、本人及父母或生祖父母、外生祖父母的户口簿淙庭成员的碑文等能证明自己族别的证据(所在地政权机关、单位、群众组织等证明材料无效),到本人所在地区的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认证后,由本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或改正手续。

公民死亡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死亡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它和出生一样,都是一种法律事实。公民死亡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首先,在民事权利方面,《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公民死亡后,就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在婚姻关系上,公民死亡后,其婚姻关系自行消灭,其配偶可再婚。在财产方面,公民死亡后所留下的财产c包括债权和债务)由他(她)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则作为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其次,在刑事法律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作为被告人的公民死亡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另外,在劳动法方面,如果死亡的公民是企业职工,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按规定取得一定的丧葬补助费等。

公民死亡后应怎样进行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8条规定,公民死亡,城镇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死者的户主滦属、抚养人或者邻居的申报,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的,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处所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姓名、死亡地点、时间和死亡原因等,及时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通知和死者家属的申报,给予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如发现可疑情节,可向死者暂住地公安机关联系查对,慎重处理。

对于意外事散等非正常死亡或死因不明的人,包括被害、自杀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有关证明,经过核实,注销户口。如情节可疑,叉无死因证明的,必须与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妥善处理。

发现来历不明或途中死亡的,发现地公安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婴儿出生后立即死亡的,其家属应办理出生、死亡两次登记。但户口簿、户口登记簿上可不作登记。如果生下米就是死婴,不必进行出生、死亡登记。

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有什么意义

颁技居民身份证,是维护我国政治安定、促进经济繁荣和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需要,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蛭,是有效地保护公民台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城乡经济体制的改革正在深火进行。随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旅游事业的蓬勃发展,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交往活动日益增多,要求证明公民身份的事项大量增加,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已势在必行。

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使用这种征件,既可方便群众的正常活动,充分保证公民行使正当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又便于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有利于严密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居民身份证有哪几种有效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分为10年、20年、长期三种。年满16周岁到2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为10年的身份证;26周岁到2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规定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3种,是因为每个人在不同年龄时期的体貌特征不同。25岁以下是体貌变化较大时期,所以规定的有效期短些,为10年;26岁以上,体貌变化放慢,所以规定了20年的有效期;26岁以后,因体貌基本定型,所以规定长期有效。

公民怎样申领居民身份证

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公民年满16周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没有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被释放或被解除劳动教养后,申领居民身份证澈判处管制或独立适用刑罚附加痢的人,以及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户口簿,交近期标准像片两张。

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膜密封、单项卡式,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印制、颁发和管理。居民身份证所使用的标准像片,就是领证人的近期正面免冠像;人像应神态自然,层次丰富,突出面部;拍摄洗印的相片为软调黑白色。为此,需要领证的公民直和照相部门互相配合,认真拍摄和制作合格的居民身份证像片,以保证证件质量。

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免交证件工本费。

公民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出示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的使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为法律依据,凡需证明公民身份的事项,都应尽可能地使用居民身份证。主要包括:

1.选民登记;

2.户口登记;

3.兵役登记;

4.婚姻登记;

5.入学、就业;

6.办理公证事务;

7.前往边境管理区;

8.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9.参与诉讼活动;

10.办理机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11.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12.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13.办理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14.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15.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16.提取汇款、邮件;

17.寄卖物品;

18.办理其他事务。

怎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出境定居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应当交回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如果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可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应当申报换领新证。退出现役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新证使用原编号。

如果公民领取居民身份证后因犯罪被柯留或者被逮捕,其居民身份证由执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收缴归入本人案卷。当公民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批准劳动教养时,其居民身份证由人民法院或者批准劳动教养的机关交执行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保存。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时,由执行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将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如果他们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来满,可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申报换领新证。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向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

此外,公民遇到以下情况也应申报按领新证。

居民身份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

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

需要娈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进行。

公民随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仍未找到的,应当中报朴领新证。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

凡申报换领、补领新证的,需要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近期标准像两张。申报换领新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到旧证。申报补领新证的,原证作废。

公民申报换领新证,须交纳证件工本费。如困丢失居民身份证申报补领,须交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

公证对公民有什么作用

公证制度是国家公证机关进行证明活动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公证就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的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某一法律行为、某一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台法性的一种证明活动。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公证机关是车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的司法业务部门、它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执行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2.它的特有职能是开展公证活动,确认被证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赋予被证明事项以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公证效力有三种:

1.证据效力。当事人提出的公证事项,经公证机关审查确认为真实、合法,就取得了可靠的证据效力,当求人的合法权利就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对承担义务青起着约束作用,承担义务者必须认真严肃地履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公证书就是最可靠的证据,仲裁、审判机关据以进行裁判解决。

2.强制执行的权力。一些债权、债务文书对权利义务关系写得明确,在这方面当事人并无争执。如债务人有偿还能力而到期不依约履行义务,公证机关对这样的债权文书审查确实以后,就可以出具强制执行的证明,债权人可持此证明向法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这样,问题就能得到迅速的解决。

3.法雄效力。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证证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事项,只有办了公证,才有法律效力,否则就不受法律保护。

公证处办理哪些公证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公证处的业务有十四项,归纳起来主要有:

1、证明法律行为泡括证明台同、委托、遗嘱;证明财产赠与、分割等民事法律行为。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包括证明身份、学历、经历、出生、婚姻状况的文书。例如毕业证、出生证、结婚证等;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证明收养关系、亲属关系以及证明生存、死亡等。这些法律事实,往往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

4、证明无疑义的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保障债权人台法权益的一项业务。对于追偿借款、物品的文书,公证处认为确实无疑的,可以在该文书上证明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5.办理与公证有关的辅助业务。包括保全证据、保管遗嘱和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有关公证的业务,等等。

什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规定对某些法律行为特别设定了一定的条件,这种附设了条件的行为称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事实应具备以下特征:(1)应该是将来才发生的事实;(2)应是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不能肯定的事实;(3)应当是行为人之间协商确定的事实;(4)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之间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之问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应当在所附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民事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达到行为人所预期的目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人必须合格。这包括两内容:其一,行为人必须有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说,无行为能力所进行的任何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所进行的超越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都属于行为人没有行为能力。对于法人来说,超越其业务活动范围的行为以及法人代表、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属于行为人没有行为能力;其二,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属于处理某种权利时,则行为人必须是对该项权利享有处分权的人,否则属于行为人不合格。如承租人擅自出卖承租的房屋,即属此种情况。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这包括两层意思:其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与他的内在意思相一致;其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由他自愿作出的,不存在被欺骗、威吓、重大误解等情况。

3.民市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主义公共道德的委求,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4.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什么是法人?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是指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之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即必须符合祛律规定为法律所允许,经国家认可也允许成立。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法人除依照民法成立外,还要依照宪法和其他方面的重要法律。第2、法人必须有自主经营的财产。法人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这就是由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

3、法人必须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怯人是一个严格的组织体,不是—个松散的联合或联盟,因此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组织机构,行使法人的职权和从事日常工作;法人的名称是用于同其它法人相区别的标志,有的可以表明这个组织或单位的工作对象及隶属关系,法人对自己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以此名称制造的产品,鉴定的合同、获得的专利等不允许别的组织冒用,受国家法律保护;法人还必须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即住所,就是法人组织的所在地。它表明了法人进行经济活动的主要地点,据此设立银行帐户,履行债权债务,安排诉讼管辖等。

4、法人必须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由于违反合同、不履行债务,或者侵害了社会或其他人的财产及利益,就应当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四个条件中,法人必须具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和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这两项,是法人最明显、最突出的特征。并且,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才能成为法人。

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四个条件。不仅对于法人成立有着明确的要求和重要的意义,而且也成为我们识别或判断一个单位或经济组织是不是法人提供了比较准确的依据。

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哪些

1、因流水、用水、排水引起的相邻关系,在使用流水和排水关系中,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水的自拣疽向合理利用水源。水流上游要照顾下游用水;低地需水,高地邻人应当允许流水通过自己使用的土地,让高处的水流向低地,上游和高地的邻人,不能擅自截留流水影响下游和低地的邻人用水。水源不足时,应当按照:“由近到远,由高刊低”的原则,通过各方,合理分配,共同使用。水涝成患或防水柞放已经形成自然渠道的,下游或低地的邻人应当允许上游或高地瘴水通过自己使刚的土地。也不得擅自筑地堵馥。流水与排水一方如果需要改变水的自然流向,应征得相邻他方的同意,不能任意控制水源,或排除水患而损害他方曲权益。

2、因危害和危险而引起的相邻关系,对废气、废渣、废水、垃圾、有害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环境的物质必须严格按照靼: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妨碍或损害邻人的正常生产与生活;放置或使用易爆、易燃、尉毒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条例办理。按规定应当与邻人的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或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旖,不得使邻人的人身健康和房屋建蜥鳇受损害的危脸,相邻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挖掘水沟冰地、水井、地窖,应当注意其他相邻人的安全,不能因此损害其他相邻人的房屋和其他财产,相邻一方的建筑发生,对于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害及危险,相邻方有权要求他方排除,如相邻一方给相邻他方已经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因使用邻地、通道、道路、娇襞等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田使用邻地而引起的相邻关系,往往是同相邻一方的房屋或土地,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而处于相邻他方的建筑物或土地的包围之中,非通过扣邻他方的通道、土地而不能通行,他方应当允许通行,要求通行的一方,应当与对方协商,井选择使对方受损失最小的路线,穿越郐地到公共通道。如果需要铺设管道通过邻人的地下或上空,以及因某项施工必须临时使用相邻他方的土地,该相邻人都应当给于方便。准予通行和使用。对于历史上形成的通道、桥梁、道路,使用人都不得任意堵塞,设置障碍,妨碍邻人的正常面行或使用,如果必须改道,应该征得相邻他方的同意,协商解决。

4、因维护铁路、公路的行车安全,而引起的相邻关系。铁路、公路两恻的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在使用土地时不得损害铁路、公路的设氟及标志,以保证行车安全。

5、因光照、音响、震动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相邻一方在造房屋和其他设施时,应该注意照顾相邻他方的通风、采光,相邻一方不得以高音、喧嚣、震动等影响,妨碍相邻他方的工作和生活,但对一些正常的音响震动,相邻他方也应给予凉解,噪音、污染严重的工厂,企业,应该按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解决噪音和污染何题。

日常生活中的侵权损害主要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侵权损害是五花八门,无其不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列)(下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大致可将侵权损害划分为两大类:

1.一般的或常见的侵权损害。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侵权损害是:

①侵犯财产所有权。民法通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或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的,属于侵权损害。按照财产所有权主体的不同,它又包括侵占或损坏国家财产所有权,侵占或损坏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侵占或损坏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由于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极为广泛,所以这方面的侵权损害在实践中是多种多洋的,这里难以一例举。

②侵害人身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及侵害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都属于侵权损害。

③侵犯知识产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享有的著作权(版权),侵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专利权,侵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法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侵犯公民的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都属于侵权损害。关于这部分内容将在知识产权部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2.特殊的侵权损害。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对特殊侵权损害作出了规定,包括:

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对公民、法凡合法权益的侵害。

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财产、人身的损害。

③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对公民、法人造成的损害。

④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对公民或法人造成的损害。

⑤在公共场所、遭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⑥建筑物或其他设捕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⑦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⑧侵权行为人和受害入主观上均无过错情况下造成的损害。

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的损害。

⑩因防卫过当给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的损害。

因紧急避险采啦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不应有财产或人身损害的。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有哪些特点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是一种个人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公民依法律规定占有、使用、收益和姓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这种权利有其自己的特点:①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享有者是国家法律保护的每个公民,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都有依法获得生产资料和生话资料的权利。

公民个人所有权的财产内容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浍民依照规定自己栽种的林木、饲养的牲畜;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②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表现为公民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但在行使个人财产所有权时,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令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③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个人所有权。公民依法取得的财产,国家干以承认和保护。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财产,没有合法报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法律禁止任何组织或者十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民个人财产,公民个人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给于法律保护。

法律对债务担保有些什么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盛照当市人的约定,可以采以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接受订金的一方履行债务后,定盒应当抵作价款或者由给付方收回。给付定金的可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台同规定给付腰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拦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蓝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浚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什么是肖像权?它有哪些特征

民法通刚第一百强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和为目的睫制公民的肖像。”

肖像,是指公民的十人彤象遗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的再现,它反映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特征,与人的人格不可分离。肖像可以是一般的照片、图像,也可以是雕塑,录像等艺术方式或其他方式再现的物质形态。削象权,是指公民对通过造受艺术袁其他形式在客璁上再现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

自像权的特征是:

1.肖像权是公民作为自然人所独享的民书权利。法人个体工商户、十体合七k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具有具体的形象,因而没有肖像权。

2.肖像权具有特定性。因为肖像是以特定的自然人为其表现对象的,并且真实、形象反映该自然人的形貌特征,给人以明确的具体的特定自然人的形象。因此。肖像权与投利人的人格密不可分。特定性是肖像权的基本特征,不具有特定的画像,则不是自像。

3.肖像权是一种专有权。公民所享有的肖像权,与该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它为该公民所专有。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

怎样正确区分侵犯肖像权与肖像使用合同纠纷

侵犯肖像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未经肖像人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际、装饰耐窗等行为,其性质足侵犯行为,侵害人应当承担的是侵权的民帝责任。肖像使用合同,是指使用人和肖像人本人就有关使刑肖像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一致协议。因一方或双方违反肖像使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在性质上是一种合同纠纷,违约人承担的是违反合同的民市责任。因此,侵害肖像权与肖像使用纠纷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在实践中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将肖像使刚纠纷当作侵害肖像权来处理。具体地讲,侵害削累权和肖像使刖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区别:

1.肖像权人的主观故意不同。构成侵犯肖像权的前提必须足未经肖像人本人同意,即公民或法人使用公民的肖像未经该公民同意。而在肖像使用合同纠纷中,其前提是公民或法人使用肖像经肖像权人本人同意。

2.客观上侵犯的权益不同。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而人身权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益,肖像使用合同纠纷则不同,它是有关使用肖像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身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当肖像使用合同发生纠纷时,违约方侵犯的是肖像权人的财产权益。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是,公民或法人使用他人肖像虽征得了肖像人本人同意,但在使用时却超出了肖像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并以营利为目的。此种睛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了侵害公民肖像权。如果发生纠纷侵害人诉至法院的,则应作为侵害肖像权纠纷案件处理,而不能以肖像使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

侵犯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特点

不论是以侮辱还是诽谤方式侵害名誉权,都有共同的特点。其特点是:

1.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侵害人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名誉的毁损,侵害人就应当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这一点与刑法的侮辱罪、诽谤罪的构成显然是不同的。侮辱罪、诽谤罪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必须具有侵害他人名誉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故意,没有这种故意。只是过失,则不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2.在客观上具有明显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即必须存在名誉侵权的事实。所谓名誉侵权的事实,是指行为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公民、法人荣誉权

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荣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荣誉受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侵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来认定。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并参照实际情况,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荣誉权的行为:

1.非依法定程序,剥夺公民或者法人依法取得的荣誉。

2.公开贬低、诋毁、诽谤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荣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通过强占、亵渎公民或法人依法取得的荣誉标志(如奖状、证书、奖章、勋章、荣誉性奖金等)的方式,变相剥夺公民、法人荣誉的,亦应归为侵害荣誉权。

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实践中,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常见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开宣扬、报道、谈论他人隐私或秘密传布,扩散他人隐私。

2.偷看、偷听有关隐私的书信、日记、录音、录像,并加以扩散。

3.非法窃取他人隐私,造成他人沉重精神负担或引起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窃取隐私的行为即使未加以扩散,亦构成侵犯隐私权。

4.使用人超出约定范围使用演员、艺术模特的肖像,泄露了演员、艺术模特的隐私。

5.未经公民允许,私自临摹、绘画、摄制、窃取、展览、张贴公民肖像,泄露他人隐私的(如展示裸体、人体稳秘区域、生理缺陷等)。

6.发表批评和揭露他人不良行为的文章中有泄露他人隐私的内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7.发表描写真人真市的记实性文学作品,泄露有关文中特定人物名誉的隐私的。

什么是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娃康权是每个公民晟重要的人格权。法律上规定的生命健康权,由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组成。

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受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生命权是公民享有一切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公民一旦失去生命安全保证,其一切民事权利也就没有保障。与公民生命权相联系,健康权也是重要的人格。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持身体各器官、机能的完全为内容的权利,即包括身体外部的四肢、五官等,也包括身体内部的器脏、器官等。在许多情况下,对公民健康权的侵犯就是对其生命权的侵犯,危害睦康达到一定程度就危害生命。因此,生命权和健康权是紧密联系在—起的。

我国法律严格禁止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根据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可分别追究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对故意或过失杀人、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分别规定给予不同的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殴打他人等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人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指出的是,对侵害公民生命触康、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侵权行为人,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哟刊事责任的同时,并不能免除其在民事赔偿方面的法律责任。

还应当指出的是,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意思不是说国家保征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而是国家从法律保护上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权相健康极不受其他公民或法人的非法侵犯,如果公民的生命脞康权蹙到非法侵害,那么侵权人要承担民书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构成损害赔偿民事责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要受到赔偿损害的民书制裁。既然如此,在通常情况下,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缺少其中任蚵一个,就不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1.要有损害的事实。构成损害赔偿民事责任足以受害人在财产上遭受损害为前提的。这里说的损害,是指财产上的掼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可能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两种。

2.行为要违法,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其行为虽然给他人财产上造成了损害,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紧急避险的行为,等等。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就是说,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没有这种违法行为,就不会发生该项损害事实。

4.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是原则。

营养费的赔偿怎样确认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受害人伤情严重,如颅脑较重损伤,大出血、流产滑折或者进行了较大手术等,确需补充营养的,其费用可以酌情由侵害人赔偿。对此,民法通则和《意见》虽无明确规定。但却是必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根据受害人受伤害的具体情况将营养费确定为侵害人的赔偿范围。因此,受害人必需的营养费,应予赔偿。

营养费数额一般可根据受害人住院治疗的天数,参照治疗医院主治医生的意见来确定。受害人出院后仍需补充营养的,可以根据其恢复状况酌情处理。侵害人探望受害人时携带的食品,—般应视赠与。如价格较高,可以确定营养费数额时适当予以折抵。

总之,是否需要营养费以及营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受害人受伤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或法医鉴定及受害人恢复情况等综合衡量确认,既保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又不扩大侵害人的赔偿金额。

怎样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及其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或法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受到损害,致使其人格受到非财产性损害,由侵害人耵财产给予补偿的民求责任制度。根据民法通则和《意见》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确定侵权人是否承担精神赔偿责任及精神赔偿的金新,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条:

1.侵权人的过错情况。例如,侵权入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是善意还是恶意等。

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指侵权人的行为方式、手段、场台、时间等。

3侵权行为的受害程度,主要是指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后果。便如,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是否引起受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疾病,以及影响婚姻、家庭关系、晋级晋职等。

4.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例如是在全国范围内还是在省、市、区域或某单位局部范厨内产生影响一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长短、被害人的知名度等。

5.侵权人的认错态度,是及时承认错误、积极消除影响、还是拒不认错、甚至扩大不良影响等。

6.受害人的请求,如受害人的请求数额大小,请求的合理程度等。

精神赔偿具有金额的确定,除应依据上述六条依据外,实践中还可以根据侵害人的受益情况,考虑以下具体因素:

1.侵害人因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获得经济利益的,一般情况下,可在其获得的经济利益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2.侵害人获得的经济利益较大,全部赔偿给受害人有失公平的,可采用收缴非法所得的民市制裁措施,将赔偿损失后的多余部分收回国家所有。

3.侵害人获得的经济利益较小,全部赔偿给受害人尚不足惩戒侵害人和抚慰受害人的,赔偿金额可大于其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4.侵害人没有获得经济利益,根据具体案情确需精神损害赔偿的。应责令侵害人适当赔偿。

打架中造成对方财产或人身损害怎样划分赔偿责任

打架纠纷中,往往双方都有过错。如果打架中一方给另一个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那么,必须根据殴打中的责任来确定赔偿的责任。在打架纠纷中,过错大的,情节严重的,承担的赔偿额也就多;过错小的,情节比较轻的,承担的赔偿额也就相应少些珈果打架中双方的财产都承受到了损失,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对自己给他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淮损坏的由谁赔偿洧些打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则应由公安机关根据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困打架造成他人损失或伤害的,应赔偿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则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通道上挖坑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际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膪工人应承担民市责任。”构成这种民市责任应具备的条件是:

1.施工地点是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行的道路、走道上。

2.施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者虽设置了标志但标志不明显。

3.造成了他人损害。

4.未设置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对于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施工工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就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应注意的是施工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如果公民的施工行为是执行法人交付的任务(如电信局工人执行局里安排埋设地下管线),则施工人应视为该法人而不是执行施工任务的工人。

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事故,货主怎样要求赔偿

我国有关法规规定,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在运输货物过程中,由于承运方的责任,造成贷损、货差等事故,承运方应主动赔偿,由于自然灾害,货物本身变质引起的和发、收货人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承运方不负赔偿责任。根据1981年10月1日起实行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49条规定和公路、水路、民航有关货物运输规则,货主(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方提出货损赔偿要求的时效,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货物运输合同所以适用特殊时效,主要是因为现代运输速度高,距离远,周转快,连续性强,如货物毁损灭失后不及时提出赔偿要求,发生纠纷后,往往因事过境迁,事实难以查正,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利。另外,从货主提出赔偿要求之日起,承运方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如果承运方拒绝赔偿或者在规定期问内未予答复的,货主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承运方如果赔偿的话,是对货物的实际损失和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食物中毒事故的受害人怎样要求损害赔偿

《食品卫生法(试行)》第40条规定了处理损害赔偿问题的程帝和诉讼时效。根据这—规定,食物中毒事故之受害人可以向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请求给予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和数额。作出决定。当事人如果服从决定,就依照执行;如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受害人或其代理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关于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问题,食品卫生法规定,受害人向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法定期限为一年。这个法定期限,是从受害人或其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损害情况之日起”计算的。“应当知道”的意思是:根据事实,按照一般常规,受害入或萁代理人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对被损害情况是可以知道的。如果有关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经过调查,确认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对被损害情况确实无法或难以判断的,应当按照规定受耻雍件并给予处理。“被损害情况”主要是指损害人或单位、被损害的的具体事实,这是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前提条件。知道谁是损害者,是为了弄清所受损害是由谁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应当由谁来赔偿;知道损害的事实情况,是为了查明损害的程度,以便确定赔偿的范围和数额。

邮政工作中造成损失怎样赔偿

1986年12月2日通过的我国《邮政法》对邮政工作中造成的损失赔偿归1题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交寄或者交汇之日起一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查询。邮政企业及其分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查询结果通知查询人。复查期满无结果的,邮政企业应当先予赔偿或采取补救措施。自赔偿之日起一年内,查明有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邮政企业有权收回赔偿。

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1.挂号信件,按照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

2.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步或者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3.非保价邮包,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1.平常邮件的损失。

2.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

3.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4.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之日起满一年来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用户困损失赔偿同邮政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邮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眦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成年人的经济赔偿由谁负担

未成年人,按(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指不满十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而使他人遭害或物质损失时,受害人或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有权要求未成年人的家长或监护人赔偿自己所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婚姻法》第17条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8条也规定: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法律上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未成年人年龄小,智力发育还不完全,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限。作为父母,不仅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使之不受侵害,同时对于女负有教育的责任。当未成年子女的不法侵害使他人遭受伤害和物质损失时,父母电应承担责任。

另外,未成年人大都未独立生活,没有经济来源,主要依靠父母生活,因此,由于他们的侵害艇他人受损失时,只能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哪些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是有特定含义的,不是所有买了他人出售的商品或者利用了他人提供的服务的公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都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求而在市场上购入商品,或者利甩他人提供的服务而付出相应代价的人。这是保护市场活动秩序,鼓励正当合法交易,减少并杜绝非法交易,以及保护在市场供求中处于相对弱小的生活消费品需求者的根本要求而决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般是根据以下两个要求来确定其保护的消费者范围:

1.消费者必须是经济领域活动中的最后当事人。根据这个要求,同样是一个公民或企业法人组织,要看他是为了生活消费目的而购买了商品,还是为了生产或销售盈利目的而购买了商品,两者适用的法律截然不同。因为在这两种买卖关系中的同一个公民或企业法人组织,其法律身份不一样。前者买卖活动中与出售方之闻的经济关系,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调整,后者一般就不能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调整,而是适刚台同或民法和商法中的商品买卖法来进行调整。后者购买人只是广泛意义上的消赞者,确切地说,他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所称的消费卉,只是商业买卖人。

2.消费者必须是在商业市场上为了生活需要而进行购买或利用服务的主体。这一要求规定了消费活动必须发生在公开、合法的商业市场领域中,一切个人私下问的买卖交易活动以及发生存台浊市场外的交易,如邮票、古董、有价证券等黑市交易,由于缺乏乏公开性和规范性,难以用法律进行公开检查和监督,由此人们虽然在市实上也可能是购买人或利用服务人把商品和服务用于生活消费,但这只构成事实上的消费活动,而不符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币蕾的消费活动。所以,在此类活动中的购买人和利用服务人就不届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

不管是作为自然人的公民,还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只要他们参加到公开的商业市场中进行了购买或刹用服务活动,并以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作为生活消费的,即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求,他们就都是消赞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受该法的保护。公民个人可以作为消费者,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乃至一般团体也可以作为消费者,如后者在购买食品用于本单位食堂时,他们就是消费者;如果购入食品后再用以销售给他人的,他们就不是消费者。

买来的衣服不合身,是否属于不合格商品?商店有为顾客调换的义务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不合协商品,一般是指商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规格、计量等订而不符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对商品上述内容的规定或约定。

顾客购买自己需要的衣服,是有一定的标准和要求的。这种际准和要求一般在挑选农服时,通过与商店服人员的交谈、询问而得到表现和实现。所以,在顾客购买衣服,完成同商店之间以买卖衣服为内容的买卖行为时,商店保证了顾客的挑选、询问权利,如果只是由于顺客挑选不当,而造成了所买衣服不合身,那么首先,这种表服并不能算不合格商品;第二,商店也没有侵害消费者——买衣服顾客的消费投利。他们之问的衣服买卖行为是有法律效力的,商店没有义务和责任为消费者调换衣服。

当然,如果是商店没有保证顾客对衣服进行挑选。就不按规格和尺寸随便拿了一件衣服交给顾客,这样做:则侵害了顾客自由选择商品、了解商品真实情况的消费权利,商店应承担为顾客调换的法律责任。

如果经顾客挑选拿回去的衣服还有误差,比如该消费者想买56公分的男式上衣,所开发票上也写明是56公分,结果在包装时营业员却拿了一件59公分的上衣给顾客,顾客也没有仔细察看拿回去了,事后发现尺寸不符身材。这种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商店是否应该为顾客调换衣服。这—情况的产生,是由于营业员工作疏忽和顾客的误解共同造成的,这是一种双方都有误解的买卖行为。如果该衣服价格较贵,顾客实在不能穿的话,这个买卖行为则属于重大误解的买卖行为,根据哉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珐律的规定,顾客一方可提出请求,撤销逭一买卖行为,双方返还已取得的衣服价款,也可以由商店为顾客负责调换合适的衣服。

如果商店故意欺骗消费者,眦此来推销劣质衣服,则这种买卖行为是无法律效力的,可以依法解除这种已形成的买卖关系。顾客在事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这种行为无法律皴力,顾客退还衣服,商店向顾客退还价款井承担赔偿顾客损失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商店充分发挥为顾客为消费者服务的精神,在出售衣服时,不仅保证顾客对衣服的挑选权利,而且顾客买回去后不合身,在衣服不损坏、不污染条件下,还可以另行调换合身的衣服。这种触法溉保证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而且对商店做活生意,吸引颐客也是大有裨益的。

家用电器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谁承担“三包”责任

根据我国《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规定,经销企业售出的工业产品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合格时,首先应由经销企业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

1986年国家经委等八个部门联合制订发布了《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明确了生产和经销企业售出的产品在包修期内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和有关法规规定的要求时,工商企业应负责对消费者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服务。该规定适用于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电冰筘、洗衣机,电风扇和收录机等六种国产的,包括进口零件组装的家用电器。

根据该规定,凡生产企业自销的家用电器,由生产企业向用户负责;凡是通过经销企业出售的,由经销企业向硐户负责“三包”。彩邑电视机、黑白电视帆、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的包修期,整机不低于1年,重要部件不低于3年;收录机的包修期,整机不低于半年,主要部件不低千1年。包修期均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维修占用和固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凡小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发生故障而电器不能正常使用者,首先是包修,如在半年内修理三次后仍无法达到合格标准的,可免费换同型号的产品,如无货更换、应按原销售价退货。

如用户不愿调换同型号产品而要求退货的,经销单位可适当收取折旧费。

根据1987年国家经委和国家商检局等11个部门联台发布的《关于维修部分进口家用电器几个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进口彩电、黑自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实行谁进口谁负责“三包”,地方自行进口的和国家统一进口后分配给地方的,由地方主管部门负责部门进口的油进口部门负责。包修期外的社会修理。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三包”期限收录机(含音响组合)为半年,其它均为一年。

消费者应注意,国产和进口家用电器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损坏的,自行拆动产品的,无保修单和发票的,包修单上填写的产品号和送修产品号不符或涂改过的牌价销售的“处理品”,均不能实行“三包”。

出售不附说明书、不标商标的商品,是否侵害消费者权利

对此问题,根据不同的商品,要分别对待。首先,谈一下关于商品说明书和有关的生产,使用说明标志问题。根据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规定,产品出厂要具备“根据不同特点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份、含量、重量、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酌产品,要有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机器、设备、装置、仪表以及耐用消费品,还应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电器产品,应附有线路图和原理图”。所以,工业产品出厂和销售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实行严格而具体的产品说明制度,在商品上附具说明书和检验合格证,违反这些规定销售商品无疑是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除了工业产品外,生产和销售制成品食品也必须实行说明制度,在商品上附具说明书和有关的证明文字、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32条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深加剂,必须有产品说明书或者商品的标志,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规定标志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食用或使用方法等。

其次,关于商品的出厂和销售是否一定要使用商标的问题。我国商标法规定商品的商标是根挤;生产者的资源要求,申请注册登记,取得商标专用权。所以,一般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可以是经国家工商局批准注册的,也可以是没有注册的商标。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条规定,凡是国家规定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怀,来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这种商品不但婴怀明商标,而且一定耍使用经国家工商局批准注册后的商标才能销售,否则就是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中华人民其和圆商标实施细则》第1条明确规定:“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造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这完全是以保障消费者生命雠康和实际利益为出发点的。除了药品之外,萁他商品可以使用注册商际或未经划册的商标井加以际明,也可以不使用任何商标。

买回削价商品后,发现该商品基本功能不全,不能使用,购买者能否要求退货

我们知道,产品是通过交换以满足消费者某种需要和利益的有形物体和无形服务珈顾客从服装店购买一套衣服,是为了满足保暖、美观或其它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某种需要。当然同一产品,不同消费者购买时所需要获得的主要满足内容是不同的。但一般来说,一个产品晟起码要满足消费者的某方面需求,这就是消费者之所以购买的原因所在,亦即产品必须具备满足消费者某种需要的基本效益或功能。如服装店出售的衣服,既不能满足消费者保暖或美观的需求,也不能满足消费者生理上或心理上的某种特定需要,消费者买回商品后发现功能不全不能使用,虽是削价商品,也可要求退货。

例如,有位顾客到某商店买了一架电子琴,购买时商店说明这架电了琴是生产厂家转产后削价售销的,但回家使用后,发现该琴许多功能不能用.虽然是一种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产品,即使要降价销售,亦应作处理对待,必须在确认该产品仍有使用价值井经生产或销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在产品和包装上标明“处理品”字样。根据我国《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一些地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如《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对没有达到功能质量标准的不合格产品,如果不按“处理品”的有关规定销售,是不准生产和销售的。违反规定销售给消费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把功能不全,质量不合格的电子琴,冒充转产说功能质量合格的产品而出售给消费者,即使商店出售时降低了价格,仍属欺骗消费者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和第61条规定,这种因消费者受散骗而达成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店方应将该买卖而取得的财产返给受损害的消费者。所以这个顾客完全可“把电子琴退给商店井取回价款。

消费者使用商品过程中,发生危及他人的意外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

某消费者在打开水途中,暖水瓶突然爆炸,不仅自己被烫伤,而且主蔓伤及路边一小孩。该小孩家长要他赔偿医药费、护理等经济损失,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从表面看,小孩受到伤害是由于该消费者在打开水时不慎而致水瓶爆炸所直接造成的,致害人就是这个消费者,好像无疑是他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和经医院批准的专耵护理费用。

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暖水瓶是这消费者打满水拿在手中突然爆炸的,他自己也被捷伤了。所以,应首先检查一下有没有使只=1不当或违反一般保暖瓶使用常规。如果确认没有使用不当或违反使用常规,就应该在这个暖水瓶的内在质量上查找一下了。根据我国《髓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困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本人(商品购买人或使用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如这消费者认为是暖水瓶质量不好而造成这些损害的,他作为商品使用人或购买者,可与作为受到该商品伤害的第三人,即那个小孩,一起联合起来同这个暖水瓶的制热厂或销售商店交涉。如果制造厂和销售商店不承认暖水瓶质量有问题,他们可请求有关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权威性鉴定,同时向生产、销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行政机关或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他们的损失。法院受理起诉后,也会委托有关权威机构对该暖水瓶质量作鉴定的。

如果这消费者已经向该小孩的家长赔偿了损失,他就可以单独起诉或向制造厂、销售商店进行交涉。在他要求赔偿自己损失的费用中,可把巳赔偿给小孩的费用一起包括在内。

同样,根据法律规定,该小孩也可以通过其家长单独向制造厂或销售商店提起诉讼或进行交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至于是向制造厂提出还是向销售商店提出投诉或起诉,把他们列为被投诉人和被告。受害方有权根据需要和方便,自行选择决定。另外,即使制造厂和销售商店都没有过错,产品不合格是由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即运输者仓储者装卸、保管不妥而造成的,作为消费者和商品的受害者,也有权直接向销售商店或制造厂提出索赔要求和诉讼要求。这时,制造厂和销售商店没有过错也首先要承担责任,然后他们可以依法再向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者购买了假劣商品后怎样与商品生产者交涉

消费者购买了假劣商品后,应与该商品的经营单位交涉。

也可以要求该商品的生产者解决。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其他规定的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如果商品生产者违反了这些规定,其生产出的假冒伪劣商品,不合格商品,消费者购买后,商品生产者应该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责任。具体地说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如果不符合下列要求的,都可咀与商品生产者交涉:

1.出厂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持性的要求,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簦下的产品检验合恪证。

2.根据不同特点,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份、含量、重量、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限时使用的产品应注意失效时间。优质产品必须有标志。

3.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要求有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4.机器、设备、装置、仪表以及耐用消费品,除符合1、2、3项要求外,还应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内窖包括:产品的技术经济参数、使用寿命、使用范围、保证期限、安装方法、维修方法和保存条件、技术保养检修期以及其它有关产品设计参数的有效数据。电器产品,应附有线路和原理图。

5.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剧毒、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的产品,在内外包装上必须有显着的指示标志和储运注意事项。产品包装上必须标明实际重量(净重和毛重)。

6.使用商标和分级分等的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有商标和分级分等标记。

7.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的要求。

另外对于那些达不到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等级,仍有使用价值的处理品,经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降价销售,但需在产品和包装上标出显着的“处理品”字样。对于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必须及时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以“处理品”流入市场。消费扦购买了处理品的,其对质量的要求相应降低潲费者购买了没有标明“处理品”字样的商品后,在产品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可根据不同情况,要求商品生产者作出以下的处理:

1.产品的一般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更换后即能恢复使用要求的,商品生产者负责按期修复。

2.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不能按期修复的,商品生产者负责更换合格品。

3.产品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主要功能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退货,生产者也应该退还货款。

4.消费者购买了假劣商品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生产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生产者提出质疑时,产品生产者应在30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消费者可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消费者权益受损害时,怎样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1.凡涉及以下问题的可向工商部门投诉:购买了伪劣商品,如假化肥、假农药、假种籽、假药、假酒等,或发现他人正在制造、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固受虚假广告的欺骗而购买了某些不合格的或名不符实的商品、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以及集贸市场上遇到的一些其他问题等。

2.如有下列问题可向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划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而不符合这些标准;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旺不台格而擅自使用认证际志出厂销售的,等等。

3.以下问题可通过物价部门解决:出售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含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高于国家定价,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商品提价申报制度而实际提价的;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采取缺尺少秤,以次充好、降低质量以及价外附加条件等变相涨价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调价日期提前调价或者推迟降价的;采取其它手段违反价格政策、法规的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有下列情形的,消费者要求生产者、经营者退换其非法所得的投诉不会得到物价管理部门的支持;购买者超过规定退款期限的,购买者无购买凭证或者收费票据的,购买者巳将多付的价款计入生产或经营成本的,购买者非法经营或转手倒卖的以及其它不应退还或无法退还的情况。

4.消费者遇有下列情况可向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投诉:

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而擅自销售的。

5.凡涉及到食品的卫生、化妆品卫生、药品的生产与经营等方面的问题,消费者可直接与卫生监督部门联系。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10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井说明理由。对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一般不收取投诉费。

消费者如何向人民法院起诉

消费者因使用不合格产品造成财产、人身损害,在诉讼有效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消费者首先要确定向哪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是谁,诉讼要求是什么。解决了这些问题后,消费者可以自己。也可以请他人或律师写起诉书送交法院,起诉状必须按法院要求的格式书写。—般来说,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要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如符合法定条件的即予以受理,这样就开始了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不能超过一定的拆讼时效。如果符合这些条件,人民法院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人民法院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接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将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可组织合议庭,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在开庭审理之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可根据当事人自勰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阀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印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将通过审理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缎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通过顾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书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收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当求人对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得上诉,该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应该认真执行。

民事诉讼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原则,是制定各项民事诉讼制度的依据,贯穿于全部诉讼程序之中,体现了法律的社会主义本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条文的先后顺序排列。基本原则有:①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④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原则;⑤对于诉讼当事人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的原则,⑦台议原则;⑧回避原则;⑨公开审判原则;⑩两审终审原则;民族语言文字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人民调解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

上诉和抗诉有何区别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期限内可以要求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即可以提出抗诉。

由此可见,上诉和抗诉虽然有相同的地方,即都是一种诉讼活动,但它们之间是有显着区别的。上诉权作为一种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只赋予刑事被告人或他的辩护人及近亲属(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在自诉案件中,只局限于自诉人和被告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只有被告人和原告人及其他们的代理人有权行使。而抗诉权作为一种诉讼权利,只有人民检察院才能行使,其它诉讼当事人是不享有这个权利的。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不仅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而且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但是,抗诉却只能通过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上诉权和抗诉权只能在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以后才能行使,一旦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以后+就不能再行使了。如有不服,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进行审查处理。

在过期间,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旧生效。

家庭成员经常遇到哪些民事诉讼

家庭成员作为昔浦公民可能会因为各种不同的民事纠纷而参与民事诉讼。有些人也可能终身不参与民事诉讼,但是很少有人能够不遇到民事纠纷。所不同的是有些民事纠纷被付诸诉讼,有些纠纷被解决于民问。家庭成员由于社会职业不同、社会环境不同,所遇民事纠纷的性质、种类也不尽相同。常见的民事诉讼有以下几种:

1.离婚。随着开放和社会意识的变革。离婚不再作为反伦理、反道德的行为。许多家庭的成员本身。或者其亲友都可能1听到或遇到离婚诉讼。

2.子女抚养。离婚夫妇之间如果有子女的必然会涉及到子女抚养的诉讼。即使不离婚的夫妇之间篇时也会遇到子女抚养的诉讼。

3.财产分割。家庭成员间在许多问题上会遇到分割财产的情况,处理不好很容易引起诉讼。供如:兄弟姐妹之间分家析产,父母一方或双方去世后的财产继承,家庭成员台伙经营4.债权债务。茌商品经济社会中,债权债务是一种最常见的经济现象,家庭成员或多或少都会涉足其闻。处理得好可以从中获益。否则也可能酿成纠纷,发生诉讼。

5.住房纠纷。住房纠纷可以是因为所有投发生争执,从而引起确认所有权的诉讼,可以是因为住房租赁关系发生的纠纷,也可以是因为房屋买卖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诉讼。

6.合同纠纷。合同发生的范围很宽,既可以是书面的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常见的如:买卖、租赁、货物保管或寄存、保险、信贷、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台伙,等等,因为这些合同出现纠纷都可能引起讼。

7.合伙。随着经济的恬跃,台伙的形式越来越多,像台伙经营买卖,台伙开设办工厂、合伙搞运输、合伙盖房子等,因此合伙出现的诉讼也日益增多。

8.其他侵权行为。侵权可以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人格权、侵犯生命健康权等。被侵害者都可以通过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家庭成员可能遇到的民事诉讼是多种多样的,即使是同一种类的案件,也会具有不同的复杂情节。在实际生活中,假如我们参与了民事诉讼,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滚在诉讼中积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有哪些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人主要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有申请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2.有向法院申请采取诉讼保垒措施的权利;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以及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需要先行给付的案件诉讼中,有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先行给付的权利;有撤销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有请求调解或与被告人达成协议,白行和解结案的权利。

3.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车案的庭审材料,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但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者勘验;在法庭上,有权与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辩论法庭辩论结束以后,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有权阅读法庭笔录,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4.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趔决或裁定不服时,有权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赃诉的原告人对已生效的判决浅定、调解协议,在对方拒不执行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5.对已生效的翔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因申诉而停止执行。

原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也有责任使原告人能够充分行使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一切限制原告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和做法是违法的。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有哪些诉讼权利

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人主要有以下诉讼权利:

1.对原告人的起诉,有进行答辩的权利,即被告人可以承认或反驳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有申请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2.有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权利,有请求调解或与原告人达成协议,自行和解结案的权利。

3.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请求自费复制本寨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但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者勘验;在法庭上,有权与原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辩论;法庭辩论结束以后,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有权阅读法庭笔录,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4.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有权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胜诉的被告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如对方拒不执行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对巳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因申诉而停止执行。

作为民事案件被告人,在诉讼中与原告人的诉讼权利平等。被告入的各项权利,不仅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而且人民法院也有责任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

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更换吗

在民事诉讼中更换当事人的情况时有发生,更换当事人就是将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换成符台条件的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能是原告,即原告不具有起诉条件。例如,某案中,甲作为原告起诉,要求乙赔偿因打伤自己妻子所花的医药费。这一案例的甲就不能作为原告人,因为不是他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而是他妻子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侵犯,本案的原告应该换成甲妻。不符合条件的也可能是被告,即被告不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人。例如,甲告乙,要求乙归还欠款800元,乙声称,钱是丙借的,甲、丙之间当面签有借条,我只是知情人。本案侵犯甲的民事权益,欠钱不还的人是丙,因此被告应当换成丙。

当事人的更换,大多发生在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发现起诉或者应诉的人不符台当事人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加以更换,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有些时候由于种种原因,审查起诉时未目目发现当事人不符合条件,也会发生在诉讼的其它阶段更换当事人的情况。无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发现当事人不符合条件,人民法院都会通知更换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诉讼程序将重新开始,不符合条件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新参加诉讼的符合条件的当枣人不发生效力。如果更换的当事人是原告,而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意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作为裁定终结案件的审理,如果不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意退出诉讼,人民法院会用裁定驳回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还会发生一种更换当事人的情况,即因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由其继承人接替他继续进行诉讼,而引起的当事人的更换。发生在这种情况的当事人可叭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合并或关闭,就会发生当事人变更,如果法人合并的,由合并入的新法人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糯,如果法人关闭的,由其主管单位或代理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这种情况引起的当事人更换,是由新的当事人继续原来的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诉讼程序将继续进行而不是重新开始。因此,原来的当事人所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都发生效力。

在民事活动中怎样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是我国民法通则中确定的代理的三种形式之一,按照民法通则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公民在民习事活动中如需要委托代理人进行,那么在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时,可以采用两种形式,即书面委托或口头委托。其中,口头委托简单方便,但容易产生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又难以证明,而书面委托准确明了,不易产生纠纷。即使发生纠纷,也有书面证据为凭,刹于辨别是非曲直。因此,《民法通则》规定某些委托代理必须用书面形式,如公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就必须用书面形式,公民需要代理人完成较重大的民事活动,如委托代理人购买贵重物品时。也应采用书面委托形式。

此外,公民在民事活动中需要委托代理人还应注意以下几个筒题。其一,要慎重选择代理人。在委托代理活动中,代理的法律后果按照法律规定要由委托人承担。因此,代理人应诚实可靠,并有能力胜任代理工作。否则,有可能因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而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其二,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尤其在书面委托中,授权委托书上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签上委托人的姓名或加盖图章,这样才能使代理人有可能正确地进行代理活动。其三,职工委托代理人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也就是说,职工不但自己不能亲自进行违法活动,也不能委托代理人进行违法活动。其四,某些民事活动按照法律规定只能自己亲自进行的,不应委托代理人代理口如设立、变更,撤销自己的遗嘱或进行结婚登记漓婚登记等,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

怎样“告状”

群众讲的告状,在法律上叫诉讼。诉讼有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包括解决财产争执、遗产继承、婚姻家庭等条件。除调解外,可直接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去告状。至于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是公、检、法机关才有权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种权力。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两类:一类是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就是由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才能受理的案件。这类案件有三种:一是公然侮辱或诽谤他人的犯罪;—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犯罪;三是虐待家庭成员的犯罪。肺胃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就是有明确的原、被告,因果关系清楚,采用一般调查方法就能查清的案件。这类案件也有三种;一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轻伤害罪;二是妨害他人婚姻关系的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三是妨害家庭关系的遗弃罪。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有四类。一是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犯罪。二是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对犯人实行刑讯近供;诬告,陷害干部和群众;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等犯罪。三是渎职罪,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泄露国家重要机密、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对被监管人员实行体罚虐待等情节比较严重的犯罪。四是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公安机关管辖哪些案件呢?概括地说,除由法院或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所有的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因此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是比较广的。凡是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下列犯罪行为侵害时,都可以到公安机关去告诉。一是故意杀人罪;二是故意伤害罪或需要侦查的轻伤害罪;三是强奸罪;四是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罪;五是拐卖人口罪;六是流氓罪;七是抢劫罪;八是盗窃罪;九是诈骗罪;十是抢夺罪;十—是敲诈勒索罪;十二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还有其他犯罪。这里就不——列举。

通过上述介绍,就基本上知道了在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时应该到哪儿去告状。当然,如果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对不知应该去哪儿告状也不要紧。因为公、检、法三机关的宗旨都是为了保护人民、打击犯罪,不论被害人到三机关哪个部门告状,该部门部应接受,不能推出不管。即使是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也应该将案件移动到主管机关去处理,并且告知被害人。

下列案件法院是不受理的:—是依法需要经侦查后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二是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等行政法规应当处罚的案件;三是历次政治运动遗留的属于落实政策以及其他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案件,四是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应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还有两类案件在限期内法院也不受理: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案件;二是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离婚案件。

到法院起诉,除了所提出的事实和要求属于法庭主管和管辖以外,还要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第二,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个人或单位);第三,必须有具体的诉谢青求,即提出请求法院保护自己权益的具体要求;第四,必须有事实根据。这些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否则即使起诉也不会受理。

此外,还应注意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诉讼请求就得不到人民法院的保护。法律规定,民事和经济案件的—般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下列四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逾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时法律规定,不论权利人知道或不知道、可能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保护。

到法院起诉还要办理下列手续:

首先,要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收诉立案工作由各院的告诉申诉庭和人民法庭负责,各级法院还设有接待室。因此,公民向中级法院起诉的,可将诉状递交该院的告诉申诉庭;向各基层法院起诉的,可将诉状递交该院的接待室;向人民法庭起诉的,可将诉状直接交给法庭审判人员。递交诉状时,最好本人亲自去,也可姒邮寄或请人代交。

其次,委托代理人参与汗讼活动的,应在递交诉讼状时向法院说明,并办理“授权委托书”。

第三,起诉被法院受理后,要按法院通知的期眼到法院预交诉讼费。

在告状时还要了解自己的起诉应由哪级法院管辖,中级法院可直接受理的一审案件只有涉外的或者在本地有重大膨响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省级以上单位的,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或者诉讼标的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对海关处理不服的、对国家各部和省政府的具体行为不服的或者本市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除上述案件外,其余均应向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递交诉状。

其次要确定案件应由哪里的法院管辖。主要有八种情况。

1.民事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户籍地区法院管。被告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地区的法院管辖。

2.下列民事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起诉的;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出有关身份起诉的;正在劳动教养、被管禁的人提出起诉的;对外出流动无固定住所人员、宣告失踪人员提出诉讼的。

3.因民事侵权行为提出起诉的,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因合同纠纷提出起诉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签订地法院管辖冶同履行地或签订地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5.因不动产纠纷提出起诉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6.因继承纠纷提出起诉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7.刑事自诉案件,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8.不能行政裁决的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过复议奴原行行为,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怎样写民事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地址。

民事诉状的格式、项目和应具备的内容由四部分组成:

(1)首部:标题写明民事诉状。当事人如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应写明它们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请求事项。主要写明请求解决的诉讼标的,即请求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人一方爵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事议的具体问蹰。要写得明确,具体,如要求损害赔偿、偿还债务、履行合同以及要求与被告离婚、给付赡养费、继承遗产,等等。请求应合情合理,切实可行。

(3)事实和理由,这是诉状的主要部分。事实部分主要是写明了被告人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或当事人双方权益争执(或纠纷)具体内容,以及被告一方所应承担的责任。要注意把双方发生权益争执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事实经过,以及基本能说明问题的东西具体写明。尤其要着重把被告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当事人双方争执焦点和分歧写清楚,如果原告在纠纷中有一定过错而应负一定责任,也应实事求是写明,以便法院全面了解事态真相、分清是非。事实写清楚后,还要提供能证明所控事实的各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证据的来源和交验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理由部分,主要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人侵犯行为或违法行为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并说明理由。然后还要写明所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这部分写完,正文即结束。接着可行文如下:“据上述要求请依法判决。此致×××人民法院。”

右下方是具状人签名盖章,注明具状年月日。

(4)附项。这部分写明下列事项:1.本状副本×份;2.物证×件;3.书证×件。附于起诉状正本的证据,如用抄件或复制件,应注明:“经查对,抄件与原件无异,正本在开庭时递交”

等字样。

怎样写答辩状

答辩,是指被告人针对原告人起诉的理由和根据进行的回答,辩解或反驳。书写、递交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有的当事人陷打输官司,不写答辩状,认为这样“法院就不能审理”。其实,他是放弃了这种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由于审级不同,答辩分为起诉答辩和上诉答辩。其答辩状格式基本相同,一般是这样的:

书写民书答辩状应注意:

1.答辩状的“案由”因案件性质不同而不尽相同,如果是对起诉状答辩,一般可以这样写,比如:“因原告×××诉请与我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困原告×××向我索取赡养费一案,提出答辩。”总之,要把原告的姓名和诉讼请求写明白。如果是对上诉状答辩,就应该这样写,比如:“因×××(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民字第×号离婚判决,提出上诉,答辩如下:……。”

2.答辩的“意见和理由”,是最重要的部分,应注意三点:

第一,要尊重事实。无论是对方或是自己,谁正确谁不正确,谁一部分正确,谁一部分不正确,都要按照事实的本来面目,如实地写。

第二,要有针对性。要针对起诉状,上诉状所提的诉讼请求进行答复和反驳,不要人家指东,你说西。而且要注意抓住主要问题,突出重点。

第三,要写得具体,不要用空洞的概念代替具体事实的阐述。要注意提供证据,并注明证据可证明什么事实,现在保存何处,证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及与当事人的关系等。

3.注意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如果是第一审案件,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的案件,被告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在1O天内提出答辩状。其他案件,在15天内提出答辩状。如果是第二审案件。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

怎样写出精彩的辩护词

1.多方搜集材料,全面掌握案情

①研究起诉书。可采用分段解剖的方法,用法定的标准衡量犯罪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罪是否正确,应否追究刑事责任,量刑是否恰当,诉讼活动是否合法等,从中发现问题,研究症结的所在。

②查阅本案材料:要注意对被告的有利材料和不利材料,注意各种材料特别是证据材料的可靠程度及其真伪。在“有利”与“不利”、“真”与“伪”的对照中,揭示矛盾,把握关键。同时,还应摘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拘留逮捕时间、犯罪因果关系等必要材料,以利于为被告辩护。

③会见被告人,目的是查对疑点、听取陈述。了解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以及有无新证据,以便建立辩护观点。

④辩护律师可以单独对案情进行访问,包括到现场以及向有关证人、鉴定人或机关单位进行访问。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以上活动都是为了获取案件的事实真相。

2.抓住案件关键,确定辩护思路。

①分析案件情节,辩别各种证据,按照法律规定鲜明地提出辩护论点。如果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的是“杀人罪”,辩护人经过核对事实、证据,分析性质、情节以后,认为被告人所犯的不是“杀人罪”。而应定为“伤害罪”。这就提出了辩护论点。

②列出充分的辩护理由。辩护理由是支持辩护论点的支柱。有利于被告的事实情节和准确地援引法律,是写好辩论理由的两个方面,加上根据具体案情提出的其他方面的理由,经逐一有针对眭地分析之后,使辩护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辩护更加有力。

书写“辩护诃”的基本要求:

1.确立辩护的论点要抓住关键,力避纠缠枝节,即应抓住影响定罪基刑的本质问题。

2.提出的辩护理由,要具体确切,力避空洞无物。即应运用客观的事实与论据进行论证。

3.文字要提确精炼,力避冗长。即应反复研究推敲,字斟句酌,没有疏漏。

怎样聘请家庭律师

聘请家庭律师,是现代家庭生活之必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政府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台法投益,”由此可见,不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政府有资格聘请律师当常年法律顾问,而且公民即家庭同洋有资格聘请家庭律师当常年法律顾问。

这既包括着名人士的家庭,也包括普通公民的家庭。

聘请家庭律师的手续是:家庭成员首先要商定聘请律师的期限:如一年、二年等,在此基础上草拟聘请律师的目的和受聘律师珥务所的名称,然后由参与聘请律师的家庭成员签名或盖章,再委托其中一人持本人工作证(或者退、离休证)、户口簿租晦游律师的申请书,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或自己认为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办理申请聘请律师的手续。同时粼聘请律师收费标准》交纳相应的律师聘请费,这样便能请到家庭律师,成为你们家庭的法律顾问。如果你们家庭在中途需要解聘律师的,应与律师事务所协商,不应擅自解聘。

什么是判决?什么是判决书

在民事诉讼中,判决是人民法院解决当事奎之间民謇实体权利争议所作出的决定。它可以不同的角度划分成各种不同的种类。按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划分,可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按诉讼性质划分,可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形成变更判决;按解决纠纷的结果戈盼,可分为肯定判决、否定判决、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判决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民事实体在权利的争议问题,必须明确、肯定、具体。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作出判决。它具有傲大的权威性和强烈性,不仅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且对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

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这项规定的意义在于:它有利于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由于某些事实尚未查清而使案件久审不决,致使当事人的台法投益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判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案件判决书,是人民法院解决县体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它不仅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凭证,也是执行的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①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②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③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1)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判决书一旦公开宣告后,不经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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