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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对未成年八的司法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机关,依法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保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包括以下内容:

一、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体表现在: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前羁押的未成年人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三)人民法院对于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四)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等。

二、我国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人采取合法、有效的教育改造措施。我国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采用不同的教育改造的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三种形式:

(一)收容教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书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收容教养是由政府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集中管教的方法,由少年犯管教所实行分管分教的管理形式,通过收容教养的手段,使这些已经犯罪但又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不在社会上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尽快成为遵纪守法的新人。

(二)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是对那些违法或犯罪情节轻微、不够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屡教不改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适用对象的年龄一般掌握在16周岁以上。在劳动教养所,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与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单独分队或编组进行管理。

(三)劳动改造。劳动改造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的刑事执行活动。对于少数未成年犯罪人,由就近的劳改场所或监狱负责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应对未成年和成年犯罪人实行严格的分别关押、分别管理,避免未成年犯罪人受到不良的感染。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教养所、少年犯管教所及其他劳动改造机关,应当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要抓好他们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教育,通过劳动转变他们的思想,使之重新做人。

三、依靠社会力量协助做好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工作。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不仅需要司法机关的教育、改造和保护,同时需要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爱护。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四、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做好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社会帮助教育和妥善安置工作。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中,依法做出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决定,往往要依靠社会帮助教育力量配合做好教育、挽救工作。参与社会帮助教育的主体有民警、家长、亲友、教师、单位领导、街道社区工作者及其他志愿人员。帮助教育的形式包括家长或亲友负责帮教、协约帮教、承包帮教等。帮助教育的期限一般为几个月或一年。经帮助教育已经悔改的,即应宣布解除帮教,转入经常性的思想教育。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帮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做好他们的妥善安置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这既是预防他们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也是对他们实行司法保护的一项内容。

五、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抚养的权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未成年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诉讼,俗称“打官司”,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各种争议案件的活动。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的不同和因此产生的诉讼形式的差异,诉讼一般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

一、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有关人员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查明犯罪、惩罚罪犯的活动。

二、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有关人员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活动、程序和制度。

三、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告官”行政案件的活动。

上述三种诉讼,均有一个活动的过程,每一种诉讼都是由不同的诉讼阶段组成的。比如,刑事诉讼(公诉案件)分为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民事诉讼分为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做出判决执行几个阶段。行政诉讼则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几个重要阶段。在这些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称为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是每一位诉讼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未成年人在诉讼中同样享有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而且在不同的诉讼中,未成年人作为当事人依法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概括地说,未成年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一)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申请审判人员等回避的权利;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四)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有上诉的权利;

(五)对于人民法院做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等等。

上述诉讼权利是未成年人在三种诉讼中均享有的权利。除此之外,在不同的诉讼中,未成年人还依法享有广泛的特殊的诉讼权利。

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到法院解决纠纷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应充分行使上述诉讼权利,通过行使诉讼中的权利,实现未成年入的应受保护的实体权利。

未成年人能当证人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讲,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相对于成年人来说都可以认为尚属年幼,但决不是说凡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都不能作证人。因此,实践中,对“年幼”的掌握,必须与是否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是否能够“正确表达”联系起来予以考虑。即:要看年幼的人是对什么事项作证,看他对于作证的事项能否理解和能否正确加以表达,如果未成年人对作证的事项能正确理解并能正确表达,就可以作证人。

未成年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费或免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及实践,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主要体现在律师对特定当事人免费或减费提供法律帮助。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及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具备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这些法定条件是:(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是法律应予保护的权利或法律允许行使的权利;(二)为主张、确认、维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需要法律援助;(三)因经济困难,确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法律援助的申请,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说明请求法律援助的目的和主要事实,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和证明自己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代理或法律服务费的证明文件及其他证明案件的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发给当事人《准予法律援助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给当事人《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

获准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持《准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到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办理签订协议、填写委托书等手续。最后由承担法律义务的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可经过法院指定获得法律援助。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盲聋哑等残疾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三、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包括以下范围:(一)刑事案件。包括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案件;(三)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案件;(四)盲、聋、哑等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案件;(五)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六)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案件;(七)以法人为援助对象的经济案件;(八)需要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事项;(九)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项。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未成年人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律师免费或减费为自己作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在其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视情况为其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等等。未成年人应当充分行使这一权利,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援助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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