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盈亏分配不同。盈亏分配通常是按出资比例。但就法律规定而言,其分配完全可由合伙合同约定,合伙人可以按出资比例分配盈亏,也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甚至盈利的分配比例可以与亏损的分担比例不一致,分配较多盈利的合伙人可能只分担较少比例的亏损。中国中外合作企业的盈亏分配关系与此颇为类似。而公司的盈亏分配由公司法统一规定,基本的法律原则是按股东出资比例或按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
(7)责任承担不同。在对外财产责任上,由合伙的非法人地位决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须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其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清偿不以其出资为限,在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须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对其应分担的债务负责。其连带责任是指合伙的每个合伙人对全部合伙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合伙人不得以内部约定的亏损或债务承担比例对抗合伙的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请求清偿全部的债务。
当然,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按内部约定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企业法律形式选择的因素
前面我们讨论了企业的几种法律形式。由于企业法律形式是由法律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商业活动所提供的一种基本途径和方式,因而在创办企业的活动中就要从中选择一种。在法定形式中的选择是有效的,超出法定范围就不受法律保护。
每一个商业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活动时都有不相同的客观情况和主观愿望,选择企业法律形式就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进行。通常,影响投资人选择企业法律形式的因素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第一,准备经营事业的性质和规模;第二,参加经营事业的人员的数量、功能分配、责任心和其他素质,以及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状况;第三,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的结构;第四,资本和信用的需求程度;第五,风险的大小;第六,投资利益转让的方便等。
具体来讲,选择企业法律形式必须对下列因素进行综合的比较把握,以便使投资者根据自身情况和愿望,选择最适当的形式进行投资活动。
(一)税收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企业创办人首先考虑的因素是税收。在美国公司法的书籍中,将这一因素称为决定性的因素。
以美国为例,作为法人组织的公司,由于它具有不同于其组织成员的独立法律人格,因此它是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公司盈利完税后,股东依其股份分得股息和红利,是个人所得,要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公司的利润在分到股东手中时,要计征两次所得税,即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合伙和独资企业则不同。合伙型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只是在各合伙人之间形成一种契约关系,所以它不是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而独资企业更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对合伙人和独资业主来讲,他们按合伙合同分得利润以及从企业单独取得收入时,只向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进行商业运作的企业则不缴税。可见,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利润在分配至投资人手中时,只缴纳一次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1994年实施了新的税收体制。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体制,在中国设立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经济组织,统一实行33%的所得税税率。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并规定了两个方面的过渡政策。具体是:
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第一,对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收入,实行免税政策;第二,农、林、牧、渔项目的优惠政策;第三,基础产业的优惠政策;第四,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第五,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第六,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第七,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第八,安置特殊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第九,环境保护、资源再利用优惠;第十,企业研发费用的优惠;第十一,创业投资优惠;第十二,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第十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专项优惠。
为更好地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第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第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应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按此标准将有40%左右的企业适用20%的低税率。
从2000年1月1日开始,中国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不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改由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国际上的一些发达国家的税收体制相一致,取消了双重征税。而小规模的投资者如选择了个体工商户或个体合伙、独资企业形式,也只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缴一次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财产与出资人的财产密不可分,生产经营收入也即出资人个人的收入,并由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为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才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每一个合伙人都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一个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合伙人数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每个投资者应承担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开办程序的繁简与费用的大小
企业开办时,通常会发生一系列的费用。开办费用不得列入企业注册资本金范围内,而要由投资者先期垫付。就中国而言,企业开办的费用大小不一致,少则几百元,多则上百万元,这当然是投资者在开办企业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对于开办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来讲,由于其经营规模不大,雇工人数不是很多,他所要筹措投入运营的资金不会太多,开办费也相对要少得多,并且开办的手续也很简单。依据现行规定,他只要提供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提供营业场地使用证明,提供非国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即可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营业执照。私营独资企业的开办费用虽然较个体工商户要大一点,但开办的程序却也不甚复杂。合伙企业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协议的制定与法律的规定如不是直接冲突则是有效的。合伙企业成立时应提交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企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公司企业成立时,则在手续的复杂性上远胜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开办的费用也较大如果开办股份公司,则程序更为复杂,费用也更大,提交的文件会更多,开办费少则几十万元,多则达到上百万元。
(三)资本和信用的需求程度
一般地说,开办人有足够的资本,并愿意以个人信用为企业信用的基础,而且预计企业规模不会有很大的扩展,采用独资方式较为适宜;如开办人有一定的资本,但尚不足,又不想使未来的事业规模太大,或者扩大规模受客观条件的限制,采用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更为适宜;如需资金额巨大,而且希望经营事业规模宏大,采股份有限公司较为适宜。
(四)企业的控制和管理方式
一般地讲,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越少,出资人对企业的控制权就越大。因而,如若想直接、最大限度地控制企业,可选用独资经营的形式。在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条件下,投资人需要与其他投资人协商处事,进行和完成对企业的控制和管理。如果购买了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那对企业的控制权就更弱了。
(五)利润和亏损的承担方式
在独资企业情况下,业主无需和其他人分享利润,其代价是业主一人承担企业的亏损。
在合伙企业形式下,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条件下,公司的利润是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和股份种类分享的。对公司的亏损,股东个人不承担投资额以外的责任,虽然亏损的事实会影响和减少他们的股息、红利以及出售股票的价格。
(六)投资人的责任范围
对企业所负债务,不同企业形式下的投资人所负债务责任界限不同,主要分为无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三种。
在独资企业条件下,企业主对债权人的债权请求负无限责任,其清偿债务的范围不以业主投入企业的财产为限。
在合伙企业情况下,合伙人对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就无限责任来看,每个合伙人和独资企业主是一样的,不同之处在于合伙人对企业债务不仅负无限责任,且要负连带责任,单个的每一位合伙人可能会对全部企业债务首先予以清偿,然后由其再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下,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
(七)投资人的权利转让
独资企业主如转让他所经营事业的权利就等于出售企业,如转让一部分权利,可能会形成新企业类型,如合伙或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权利一般是不可以转让的,除非其他的合伙人一致表示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依公司章程之规定办理,经股东会特定多数股东的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自由转让其股份,须依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办理。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时应按章程办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时可通过证券公司代理在股票交易所转让。
(八)企业的存续期限
独资企业的存续期限一般以独资企业主的生命为限。如果业主去世,另有人继承其事业则应视为一个新的企业。
合伙企业,从技术意义或法律原理上说,可以因一个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丧失行为能力等原因而终结。但事实上,剩余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多种协调方式使合伙企业保留下来。
有限责任公司的存续期限一般在企业章程中订明,而股份有限公司如果章程不订明存续期限,则视为永久存在,不因股东的变化而受影响。
上述八项选择因素是相互关联的。投资人在选择企业法律形式时,必须依据投资的目的、动机、条件,对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选择出最适宜的企业法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