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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概述(2)

这一阶段由于50年代末70年代中期,吐鲁番哈拉和卓及阿斯塔那等地大量古代文书的出土,其中包含为数不多的唐代法典律及律疏、令、格、式的写本和各种形式的官私法律档案,使敦煌法制文书的研究有了比较、借鉴的可能,从而推动了国内外学术界对敦煌法制文书的研究。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国内学术界对敦煌法制文书的研究相对沉寂,这一时期,大陆学界研究敦煌法制文书的主要特点是开始尝试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利用敦煌文献研究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均田制)、租佃关系、徭役制度等。邓广铭、岑仲勉、韩国磐、胡如雷等是这一领域的代表。学者们就唐代是否实行均田制展开了争论。除此之外,唐长孺着《关于归义军节度使的几种资料跋》(《中华文史论丛》1辑,1962年)、《敦煌所出唐代法律文书两种跋》(1964年)是这一时期取得成就较大的论文值得一提的尚有1961年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编辑出版的《敦煌资料》(第一辑),书中收录的敦煌契约资料近130件。此书虽有不足之处,如释录讹脱,定性不够准确等,但不应以此而低估该书在敦煌学发展史上的作用。诚如王永兴先生所说,“由于它包括了在社会经济方面的范围广泛的原卷录文,也由于编辑出版者采用了通行的价格低廉的排印本,发行面较广,因而扩大了敦煌文献研究者的队伍,扩大了研究者所掌握的资料,这对于敦煌文献研究的开展起了重要作用”。此书出版不久,在日本就出现了翻印本。此外,法国华裔学者陈祚龙《关于玄代二宗之间通行的国忌日历表》(《大陆杂志》四1976)一文对残卷表格式文书进行了研九。

与此同时,敦煌学研究在日本呈繁荣局面。据不完全统计,这一时期在日本出版发表的涉及敦煌法制文书的论着有30余篇(部)。仁井田陞分别于1960年、1962年出版的《中国法制史研究》

(二)、(三)是这一阶段这一领域的代表作之一,该书利用当时已知的敦煌契约资料和出自新疆的同类文书,从法学角度进行了分类研究论述,蔚为大观,将敦煌法制文书的研究推向了新阶段。1956年,法国当代着名汉学家谢和耐的《中国五一十世纪的寺院经济》是这一时期出版的又一名着。该书利用敦煌出土的争讼状牒、契约资料等法制文书,对敦煌地区五一十世纪的宗教法制与世俗法制作了详尽探析,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三)80年代初至今的蓬勃发展阶段。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会会以后,随着拨乱反正,各项措施的落实,学术研究也渐呈活跃局面。19时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的成立,为敦煌法制文书的研究提衡组织保证,对推动敦煌法制文书深入地全方种地研矣起了很大的促迸作用,敦煌法制文书疵究也步入其辉煌期。国内学者如王永兴唐耕耦、刘俊文、李正宇、沙知、姜伯勤、条茵灿、杨廷福等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了对敦炉法制文书的研究。

在唐律令格式残卷的研究方面,王永兴、刘俊文;杨廷福等琅得了较高学术成就;1982年、,刘俊文发衷了敦煌吐鲁番发现唐写本律及律疏残卷的研究》(《敦煌吐鲁齐文献研究论集》,中华书局,1982年),该文在总结吸收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13件残卷进行重录、重校、重加考证,并对其中的疏漏、讹误进行补正,较为详尽地展示了敦煌唐写本律疏残卷的全貌,为进一步开展研究提供了方便。在利用律疏残卷进行研究的文章中,杨廷福《(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载《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一文较有影响。该文就日本学者提出的《唐律疏议》即“开元律疏”的论点进行了辨析,其中指出了仁井田陞、牧野巽合着的《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日本《东方学报》,1937年)一文中,在利用敦煌唐写本律疏残卷作论据时出现的疏误,并结合传:文献从七个方面论证了《唐律疏议》即“永徽律疏”的论点,这也是长期以来学术界基本公认的观点;在令的研究方面,1990年刘俊文发表的《论唐格-敦煌写本唐格残卷研究》一文,以5件敦煌唐格残卷为依据,旁征各类文献中有关记载,论述了唐格的渊源、编纂、构成及作用。最后得出结论,唐格在唐代法典体系中主要发挥一种调节作用,具体表现为根据统治的需要,对律、令、式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补充或变通,因而格不是与律、令、式平行的法典,它具有比律更髙的权威性;在式的研究中,1986年王永兴《唐开元水部式校释》,根据原卷照片及已刊载的几种录文,对开元水部式进行了互校,并加以详尽注释,同时就番役、造舟为梁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同年,周魁一《(水部式)与唐代的农田水利管理》一文考察了唐代以《水部式》为代表的水利法规制定情况,并就敦煌水部式残卷中的农田水利管理条款及水部式在水利管理中的地位和意义进行了探讨。文章指出,水利事业关系到巩固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问题,唐代以水部式为代表的水利管理法规的制定和公开颁布,使水利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对于合理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至关重要,是唐代经济管理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

在其它法律文书的研究方面,1986年刘俊文发表《天宝令式表与天宝法制》一文,对P,2504号令式表残卷进行了全面5入研究,该文认为此卷极可能是地方官府官吏为执法方便寻览而另行编制的律令格式要节一类的东西。文章在详尽校补、考释的基础上,探讨了其对研究天宝法制的价值,认为史籍对天宝法制状况记载疏略,而这件文书证明了在开元二十五年律令格式之外,确有天宝律令格式的存在,并推断其修于天宝五年。在契约文书的研究方面,80年代敦煌研究院李正宇先生初次发现《唐天宝十三载(754年)龙兴观道士杨神岳便麦契》(稿),并向中外有关研究者通报了信息。将敦煌契约文书涉及的年代提前了几十年。这是目前已知最早的敦煌写本契约,为敦煌契约文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内容。另夕卜,陈国灿、唐耕耦等在敦煌借贷契约方面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争讼判词也是重要的法制史资料。它对于研究官府的执法、司法活动有重要价值。学者们主要就敦煌发现的《文明判集残卷》《鳞德安西判集残卷》、《开元判集残卷》。

《河西巡抚使判集残卷》《唐开元廿四年歧州郡县尉勋牒判集》展开了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判集的性质、作者的身份、制作年代及与此有关的河西地区历史等问题的探讨。如齐陈骏《读(唐判集)札记》一文认为,该件文书里保存的十几道判词,是为写判案文书者作参考之用的范文,因为案中所涉及的人名,多为人们所熟悉的古代名人,有的案件只有事例而没有具体的当事人,故可认为不是实际判案的文书,薄小登、马4小红《唐开元廿四年岐州郡县尉勋牒判集研究》一文,对判集中所涉及的唐代“勾征”制度作了探讨,指出唐代勾征制度虽有加重对农民剥削的一面,但其在稽查官吏、防其贪污、滥征和肆意支用等方面的作甩也不容忽视,从而为封建国家经济活动较为顺利地进行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安家瑶《唐永泰元年(765)年一大历元年(766年)河西巡抚使判集研究》一文对文书的年代、作者的身份及文书所反映的当时河西有关历史作了探讨。史华湘《河西节度使覆灭的前夕一~敦煌遗书伯2942残卷的研究》(《敦煌研究》创刊号,193年)一文认为,这件文书是一份誊清存档的文件,它反映了公元765-767年三年间凉州陷落后,河西地区的吏制和河西节度使与伊西北庭留后的关系等问题,与安家瑶文不同的是,该文认为判集行文的主人是河西观察使周鼎,而不是节度使杨志烈,所以残卷应定名为《河西观察使判集》。除了上述学者对敦煌写本判集的研究之外,有的学者也将研究目光投向了其它争讼状牒的研究之中,如李正宇先生在《敦煌学大词典》里专门撰写词条,对《后晋开运二年十二月河西归义军左马步押衙王文通牒及有关文书》作了介绍,这是目前已知敦煌法制文书里保存最为完整的地方官府的判案文书资料,为研究归义军时期敦煌地区法制状况提供了珍贵史料。此外,齐陈骏《有关遗产继承的几件敦煌遗书》一文,根据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有关法制文书,对敦煌地区唐宋两代家庭财产继承的原则作了细致的探讨,认为敦煌等地唐宋两代家庭遗产继承和分配的原则仍是沿袭古代的按遗嘱分配和兄弟均分原则,而且这些原则至唐以后已从民间社会习惯上升为国家的法令。

在吐蕃占领时期,敦煌地区法制状况的研究方面,李正宇先生1吐蕃子年(808年)沙州左二将百姓汜履倩等户籍手实残卷》研究”是一篇有代表性的论文,作者综合运用历史学、统计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对吐蕃占领时期的家庭结构、人口年龄、民族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为我们研究吐蕃时期敦煌地区的赋税、兵役、田制等提供了新的方法和角度。另外,陈践、王尧《敦煌本(吐赛法制文献)译释》一文,为我们研究吐蕃法制提供了便利。除上述专题分类探讨研究的论文外,刘俊文着《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综合性研究专着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该书收集了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50件,其中敦煌所出律、令、格、式等法制文书24件,有十几件为作者首次研究(多为吐鲁番文书),其余则在充分参考利用中外学术界有关论着的基础上,总结并吸收了他们的成果,此书以其严谨求实的学风,细致的探讨和涉及内容的丰富而深得学术与好评。

1987年,姜伯勤的《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是敦煌法制方面代表性着作之一,该书利用敦煌出土的争讼状牒、契约文书对敦煌寺院寺户的性质,从地产结构、劳动编制、地租形态、身份法和婚姻法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并进而解剖分析了3至7世纪的部曲田客荫户制度,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此外,两部敦煌文献资料汇编成果对敦煌法制文书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了可靠的基础和便利。其一是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出版社,1990年),该书在“法律文书”栏内收录了敦煌唐代法典写本及判集残卷29件,另外,书中其它栏内还收集了与法制有关的制敕文书、争讼状牒、法律档案等残卷几十件;在契约类收有敦煌契约文书186件。其二是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版),该书收录了敦煌所出契约文书300余件,是目前汇集敦煌契约文书最全的资料性工具书。

在国外学者的研究中,这一时期对敦煌法制文书的研究主要有日本学者池田温、冈野城《敦煌吐鲁番发现的唐代法制文献》(日本《法制史研究》第27号)一文,介绍了包括4件吐鲁番文书在内的共计13件唐律和律疏残卷的研究历史;池田温《敦煌本唐判集三种》(《古代东亚史论文》,1978年)对敦煌所出判集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和研究;对敦煌契约进行分门别类专题研究的代表性着作当属池田温国古代租佃契》(上、中);1980年,山本达郎、池田温、冈野城合着《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文献(一)法律卷》一书,收录了律、令、格、式、判等二十余件文书,每件都作了简单的校勘和考证,附印了图版,并对国际学术界的研究情况进行了评述,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80年代后期,山本达郎、池田温合编《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文献契约篇》出版,这是一部搜罗丰富、释录精审、图文对照的契约文书资料汇集,其中出自敦煌的不下250余件。另外,法国学者谢和耐着《敦煌卖契与专卖制度》一文,将唐律与契约文书的研究结合起来,对中国西部9一10世纪的专卖制度作了详细的研究,并进而探讨了唯有在中国古代社会才非常普遍流行和与众不同的态度与观念。

二敦煌法制文书研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综上所述,敦煌学在其近百年的历程中已发展为各国学者争相潜心钻研的一门国际热门课题,从而进一步弘扬了中国传统文化。有关敦煌法制文书的研究虽已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总的来看,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是在研究方法上,仍主要停留在校补、考证、笺释、还原法制文书,汇集资料阶段,尚没有对敦煌法制文书反映的思想内涵及其价值取向作进一步抽象地理性思维研究。

二是在研究角度上,大多数学者主要从史学角度对法制文书进行探讨,而从法学的角度对其审视研究的论着较少。笔者目前见到的从法学角度研究的论着主要是汪世荣着《中国古代判例研究》一书第四章“隋唐判例”对《文明判残卷》进行了探讨和研究三是在研究范围上,对敦煌法制文书的研究存在重正籍典章14

(律、令、格、式),轻民间社会契约文书研究的现象,国内学者对间社会契约的研究也侧重于研究考证契约的性质和年代、务证历史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等。对敦煌民间葜约文书中包含的丰富的中国古代民法的原则、制度等何题尚研究不够,另外,国内学者对敦煌涂画中的法律文化形象资料涉及的也较少。上述不足之处的弥补,有待于各个学科学者的共同努力,尤其是需要法学家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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