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本章内容的法律、法规及主要司法解释]
□《刑法》第114条至第1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9月4日)
[本章重点问题]
1.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犯罪的既遂标准
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同时又实施杀人、绑架等犯罪的定罪
3.交通肇事后放任被害人死亡案件的定性
[引例]
刘某(男、29岁、农民)与他人合伙购买了解放牌汽车一辆,未领行车执照,即驾驶该车在县内跑运输。某日上午,刘某以60公里的时速将车开往县城,车上载有9人。途中遇一汽车,载有9匹马、4个人,与刘某的汽车往同一方向行驶。刘在该车后几次鸣笛欲超车,前车司机未听见,刘某认为前车司机故意不让路,极为不满,便向坐在驾驶室内的王某说:“超过去非揍他一顿不可”,并紧紧尾随该车,寻找机会超车。行至距县城15公里处后,前车司机才从反光镜中发现后面有车要超行,即减速靠右侧让路,刘某随即超车。当刘某的车后轮与运马车的驾驶室平行时,刘某猛打方向盘,致使自己的汽车右侧横木及后轮胎与运马车的翼子板相碰撞,发出咔嚓的响声,此时王某要刘某赶紧刹车,刘某不听,仍以60公里的时速拖着时速只有40公里的运马车行驶。行驶不远,两车脱节,运马车滑行29米后,因失控四轮朝上翻于公路右侧的沟渠内,致使运马车上1人被砸死,马被砸死5匹、重伤2匹。被告刘某仍未减速,行驶约百米远,车上乘客拍击驾驶室顶棚示意停车,刘某才停车,与来追他的人一同返回现场。
本案在审理中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无照驾驶,违反了交通规章制度,将他人的汽车挂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对于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是间接故意,从刘某与同车人王某的对话,以及刘某在两车平行时故意猛打方向盘就可以判断出,刘某对严重后果持放任的态度,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定故意杀人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刘某驾驶自己的汽车故意去撞他人的汽车,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应构成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第四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什么罪?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