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本章内容的法律法规及主要司法解释]
□《刑法》第32条至6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规定》(2000年12月19日)
[本章重点问题]
1.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2.《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
3.对财产刑适用应掌握的原则以及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引例]
被告人,孙某,女,29岁,农民。
孙某的丈夫张某1998年3月去外地打工,孙某在家中种田并照管小孩。同村男子刘某经常帮助孙某照料农活及家务,取得孙某好感,后来二人通奸。1998年10月的一天,刘某与孙某商议,干脆除掉孙的丈夫张某,然后二人结婚,商议好后由刘某购买了毒药(三步倒)交给孙某,1998年11月5日,张某从外地打工回家,孙某将毒药(三步倒)放入其夫的饭碗中,张某食后中毒身亡。晚上,孙某叫来奸夫刘某,二人将张某尸体运至野外抛入井中,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破。孙、刘二人被抓获归案后,孙某当时怀有三个月身孕,因担惊受怕,精神紧张而流产。此案经审理,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孙、刘二人定罪,考虑到孙某当时怀有身孕,但已流产,对孙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当地中院对孙某所适用的刑罚是否恰当?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