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5611400000045

第45章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法定的概念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揭示了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它不是若干单个人犯罪的简单相加,而是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一般表现为:(1)数人相互勾结共同作案,人多势众,能够实施一人难以完成的犯罪。(2)数人共同策划,可以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犯罪,一般容易得逞。(3)数人在犯罪后相互包庇,毁灭证据,极易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因此,共同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是指二人以上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这里的“人”,根据《刑法》规定,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里的各个自然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其中有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则其行为和他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其本人不是共同犯罪人。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抢劫了丁的财物,其中甲、乙均16周岁,且精神正常,丙13周岁。此例中,甲、乙共同构成抢劫罪,丙因只有13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和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单位共同犯罪。这里的单位是指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是由刑法分则明文规定能够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如果是两个以上非法组织共同实施了犯罪,则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以自然人共同犯罪论处。如果合法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共同实施了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可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也不能认定为单位共同犯罪。

3.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必须是由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故意犯罪。否则,单位和自然人共同实施的,以自然人共同犯罪论处。

(二)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目标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对于共同的犯罪行为应作以下三个方面的理解:

1.在共同犯罪的整体中,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即他们各自所实施的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事处罚性的犯罪特征。

2.各共同犯罪人尽管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及参与犯罪的程度有可能不同,但他们之间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各自的行为牵联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这个整体不可分割的部分。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整个共同犯罪发生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即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的一部分,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统一起来,便是犯罪结果发生的整体原因。需要注意的是,在考察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决不能把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割裂开来孤立地看,否则就会发生判断上的错误,导致放纵共同犯罪人的结果。

共同的犯罪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作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以积极的行为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而构成的共同犯罪,如甲、乙二人共同抢劫了丙所有的钱财;共同的不作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有义务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且能够履行而均未履行应有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如夫妻二人共同商议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中有人是作为行为,有人是不作为行为而构成的共同犯罪。如银行保安人员甲与乙事先合谋抢劫银行,在乙实施抢劫银行时,甲借故离开,不履行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即在这种场合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他们之间没有分工,都直接参加了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他们的行为有的表现为组织行为,有的表现为教唆行为,有的表现为实行行为,有的表现为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下每个人的行为共同组成了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

(三)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明知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特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共同的认识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3)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说明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在主观上都有犯意,而且有犯意的联系,从而使得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如果缺乏共同的认识因素,就失去了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

2.共同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明知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各自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因而关于共同犯罪故意的类型,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构成的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以下几种情况不成立共同犯罪:(一)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因为后两种人不符合刑法上犯罪的主体条件,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成立犯罪。在此种情况下,要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成立共同犯罪在主观上对二人以上的行为而言必须具有犯意上的相互联络,才能使各共同犯罪者的行为形成一个彼此配合,互相支持的有机犯罪整体,从而完成更加复杂的犯罪活动。而共同过失行为,相互之间没有犯意联络,不可能形成一个犯罪的统一整体,因而只能分别构成过失犯。另外,《刑法》总则之所以规定共同犯罪,是因为各共同犯罪者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或所起的作用、所处的地位不同,需要分清刑事责任,以区别对待。而在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况下,没有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分工,也没有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差别,只有根据各自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定罪科刑,不需要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因此,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三)一方故意与他方过失行为共同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如一方过失地引起或者帮助他方实施故意犯罪或者一方故意地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虽然双方在客观上有行为的有机联系,但在主观上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认定为共同的犯罪。

(四)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例如一人基于盗窃的故意,另一人基于抢劫的故意,即使是行为同时针对同一对象,也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只能按照各自的罪过和行为分别处理。

(五)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种犯罪,但彼此之间主观上无意思联络的情况,由于缺乏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而是基于各自的故意所实施的数个单独的犯罪,只能由各人分别承担自己的刑事责任。

(六)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作“实行犯过限”的行为,它是指数人共同预谋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特定犯罪,但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个别共同犯罪人在实施预谋的故意犯罪的同时,又以自己独立的犯意,实施了其他的犯罪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对于这种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过限行为,只能由实施该种过限犯罪行为的人负责,其他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七)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事先有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同类推荐
  • 个人信息保护:应对法律合规要求,妥善处理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应对法律合规要求,妥善处理个人信息

    本书是德勤企业风险丛书的第六辑,主要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最前沿话题。内容包括如何通过数据丢失防护系统应对日益严格的信息保护法规及监管要求;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及监管要求;个人资料保护制度建置;隐私保护的企业现状和合规挑战;管理数据隐私的利器——身份和访问管理;个人资料泄漏调查经验;企业敏感数据保护之道;银行信息科技安全风险管理探讨,等等。本书可为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理论基础和最佳实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本书由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的同志撰写。本书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蓝本,逐条对本法的立法背景、法条主旨、法律原则及实务中怎样适用进行了深刻、权威的释解。
  •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本书较系统地阐述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内涵、特征及相关内容,在着重阐述知识产权通过社会关系(主要是生产关系)形成的若干范畴方面,突破了过去仅仅把知识产权制度看着单一的法律制度的框架,在理论研究上,是一个重要创新。本书在阐述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各个内在关系方面,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尊重历史、立足现在、放眼未来,对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 哈耶克法律哲学

    哈耶克法律哲学

    对我来说,最富启示性的发现之一就是,越趋近西方,亦即越趋近自由制度依然比较稳固、信奉自由信念的人数依旧相对众多的国家。那里的人们越不真正准备对他们自己的信念进行重新考察,越倾向于作出让步或进行妥协,也越倾向于把某种他们所知道的自由社会的偶然历史形态视作一种终极标准。另一方面,我也发现,在那些直接经历过全权式政制(atotalitarianregime)的国家抑或在那些类似全权式政制的国家中,只有为数极少的人从这种经验中更为明确地认识到了自由社会赖以实现的条件和自由社会的价值。
  • 简明证据法学

    简明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据法学不仅包括对诉讼证据的研究,还包括对行政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其他法律事务的证据问题的研究。因此,广义的证据法学又被称为法律证据学。狭义的证据法学,则仅指对诉讼法律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诉讼活动中对证据运用的研究。由于在不同的诉讼活动中证据的运用是最为广泛和典型的,并且大多证据规则也是在诉讼制度的发展进程中产生的,而且有关诉讼证据的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都在处理其他法律事务中对证据的运用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的作用,因此,证据法学也经常被称为“诉讼证据法学”。
热门推荐
  • 万界玄皇

    万界玄皇

    是前世命运的交织,还是冥冥之中的安排,仙帝遗脉与神道圣女女,一道被封锁在炼虚炉鼎之中的上古妖灵,他们究竟会有怎样的未来,怎样的命运在等着他们。
  • 双生公主闯人间

    双生公主闯人间

    她们,是魔界的公主,魔王是她们的哥哥,温柔只限于她们,对外人都很冷的,因为某种原因,她们来到了人类世界,是集许多身份于一身的女孩;他们,是世界第一黑帮的老大,同时也是学校里的王子,有着专属的社团,当她们遇上他们,会擦出怎样的火花呢?
  • 八十一难

    八十一难

    这是一个没有佛的世界,有的只是立地成佛的仙。欢迎阅读我的系列小说:古今圣贤。我的微信是(gujinshengxian)(honghezhang)。我的新浪作家认证微博是:洪和章。我的洪楼读者Q群是(121345644)(121345844)。
  • 释摩诃般若波罗蜜经觉意三昧

    释摩诃般若波罗蜜经觉意三昧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傲娇王妃,腹黑王爷别乱跑

    傲娇王妃,腹黑王爷别乱跑

    这是神马玩意,我竟然穿越了!?不过看样还不错,老爹挺有钱,四大家族中最有实力的南川家。恩,没错,我就是大小姐_南川魅琪。O(∩_∩)O哈哈~看本小姐如何逆转乾坤吧
  • 忘未今生

    忘未今生

    人和神相爱的距离有多远?在如此贵贱分明的年代,那就是死亡的距离,我修仙,只为寻觅你,我不负你,哪怕是宿命的束缚,是天劫的追杀,我都不曾动摇,我以生命作为要挟,你不可以剔除仙骨,这剥皮抽筋之痛,你不能自私的一人承受,我宁愿忍受千年修仙之苦,万年轮回,不得与你相见,也不愿你放不下那执念……
  • 宠妻无度:摊上霸道总裁

    宠妻无度:摊上霸道总裁

    秋风日下,堂堂的LM国际集团总裁厉萧爵打着他的首席秘书纪涵伊占过他便宜的名号对她穷追不舍,一定要纪涵伊以身相许才肯罢休,见过不要脸的总裁、但是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你承认你喜欢我会死啊!死乞白赖的找这么个烂借口追女孩。拿出你在商界叱咤风云的本领来好么?厉总裁被纪秘书一盆冷水从头浇到尾,依旧不死心一副不撞南墙不回头的趋势,某日,厉萧爵深情款款的样子站在纪涵伊面前,然后单膝跪地虔诚的注视着她,掏出一枚钻戒。“亲爱的纪涵伊女士,请允许我爱护你一辈子。”
  • 毗耶娑问经

    毗耶娑问经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亲,请牵起我的手

    亲,请牵起我的手

    尤利从周启安身边逃脱后,一路奔跑。回到自己房间,她赶紧反锁房门,怕那个男人追过来。她的心嘭嘭嘭的跳得厉害,快到嗓子眼了。想想在公园发生的事,像做梦一样。她莫名其妙的被一个陌生男人又搂又抱又亲的,她的初吻就这样糊里糊涂的被人强取豪夺了。她懊恼的想着,双手大力的拍自己的脸颊,脸上“啪啪作响”。尤利才注意到自己没带手套,很快她又想起这双手来,她这双手就在刚才握紧了男人的手,握了两次,两次什么事都没有发生。这是她记事起第一次,手被别人碰触没有发生任何事……
  • 天神降花都

    天神降花都

    上一世,他睥睨天下、主宰万族、凌于九天十地之巅!一朝陨落,一缕残魂降临花都。没关系,老子曾经是主宰,重活一世,注定是大主宰!只是等等……你们这群小美媚,能不能让我做一个安静修炼的美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