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5611400000022

第22章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哲学上的结果是指一种现象所引起的客观世界的变化。而刑法理论对于危害结果有着不同的界定。有的观点认为,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刑法保护的客体(即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它既包括客观上已经造成的危害结果,也包括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这就使危害结果与犯罪行为所具有的普遍社会危害性混同了起来,得出了危害结果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条件的结论。还有的认为,有些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完整犯罪(如侮辱罪、诽谤罪),没有犯罪结果或者说没有物质性犯罪结果,这又使得我们对于危害结果的认识过于狭隘。等等。

我们认为,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其特征如下:

(一)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危害行为是原因,危害结果是原因引起的后果,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造成的。不是危害行为造成的结果,就不是危害结果。没有危害行为,就谈不上危害结果。但是实践中不能认为任何危害行为都必然造成危害结果,行为人实施一定的危害行为总是期望达到一定的结果或者按照因果法则会发生一定危害结果,但可能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导致行为没有终了或者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二)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哲学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是由一事物引起另一事物的现象。无论这种现象以什么形式出现,它都具有客观现实性。刑法上的危害结果的概念也必须以哲学上结果的概念为其理论依据。因此,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那种危害行为可能造成而还没有实际造成的所谓侵害“事实”,不是危害结果,只是人们根据因果法则与实践经验判断认为行为成功就会出现的“结果”,它不是客观存在,而是人们推测可能出现的,这种推测虽有一定依据,但毕竟不是现实的、客观存在的。因而有的观点认为,危害结果也包括可能造成的损害,这是不正确的。

(三)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危害结果是表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受侵害的事实,因而是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事实。当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要件时,它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起决定性作用;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时,它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起影响作用。如果某种事实现象并不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使它是由危害行为引起的,也不能认为是危害结果。当然,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因素,只是从一个方面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不能将其视为决定社会危害性有无与大小的唯一因素。

(四)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危害结果作为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侵害的一种事实,必然具有多样性。危害结果的多样性是由危害行为的多样性、社会关系的多样性以及行为对象的多样性等决定的。但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只要已经出现的事实是由危害行为造成的,并且说明危害行为对社会关系的侵害性,该事实就是危害结果。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由于危害结果具有多样性,为深入理解危害结果的内涵和意义,有必要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分类研究。刑法理论上对危害结果所作的分类有很多种,如广义结果与狭义结果、有形结果与无形结果、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普通结果与加重结果、具体结果与抽象结果、单一结果与复杂结果、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等,上述分类,有的实践或理论意义不大,有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理论上对危害结果的含义存在很大分歧,如对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的划分,并无一致的意见,因为,多数学者认为危害结果只是现实的损害,并不包括所谓的危险结果。下面主要对理论和实践意义较为重要的危害结果的分类作一分析:

(一)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属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或者说,该危害结果是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如果行为没有造成这种结果,就不构成犯罪。如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以及《刑法》分则条文的有关规定,过失犯罪均以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就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根据间接故意犯罪的基本特征,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要求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他人死亡、伤害,却漠不关心,结果发生了伤害结果,但没有发生死亡结果,行为人不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但成立(间接)故意伤害罪。与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不同的是,许多直接故意犯罪虽然以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为要件,如盗窃罪是以盗窃数额大小或是否盗窃三次以上为构成要件,但这种构成结果的有无,并不是区分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而只是区分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标准。如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构成结果,如果行为人实施杀人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致被害人死亡,而只是致其重伤,故意杀人罪仍然成立,但只是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是指不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构成要件之外的危害结果。这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以及轻重如何,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是在行为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对反映社会危害性大小起一定作用,因而影响法定刑的轻重。非构成要件的结果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存在于未遂犯或中止犯的中间结果,这是指可以成立未遂和中止形态的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着手实行行为后,虽未产生构成要件的结果,却可能产生构成要件的结果之外的结果,如故意杀人未遂,致被害人重伤,在这里,死亡这一构成要件的结果未发生,重伤结果是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2.存在于某些结果加重犯中的、超出基本构成要件结果之外的加重结果。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结果只是伤害,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

3.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任何形态中的随意结果。这是指危害行为侵害犯罪客体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又不属于前两种结果的非构成要件的结果。如行为人实施非法搜查行为,导致他人财物破损的结果。

将危害结果划分为构成要件的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有利于正确认识危害结果在不同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从而准确认定犯罪。

(二)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这是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分类。

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这种危害结果往往是有形的,可以具体认定和测量的。如致人死亡、致人伤害、毁损财物等,都是物质性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这种结果往往是无形的,不能或难以具体认定和测量的。如对人格、名誉的损害等,属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应注意的是,非物质性危害结果也是危害行为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将危害结果划分为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有利于合理确定危害结果的范围,有利于提醒司法机关在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时,既注重物质性危害结果,也注重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三)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

这是根据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所作的分类。

直接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某甲开枪击中某乙头部,致某乙死亡,乙的死亡便是甲的杀人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

间接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在危害行为与间接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独立的另一现象”既可能是第三者的行为;也可能是被害人的行为或其他现象。如甲开车将乙撞倒在公路上,乙被随之而来的另一辆车轧死,乙的死亡是甲行为的间接危害结果;甲男强奸乙女后,乙女因羞愤而自杀身亡,乙女的死亡是甲行为的间接危害结果。

区分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的意义在于,直接结果主要对定罪起作用,而间接结果往往对量刑有一定的作用。

三、研究危害结果的意义

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危害结果的地位与作用表现为:

(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在某些犯罪中,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如所有的过失犯罪均是如此。

(二)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以及结果的严重程度,在某些情况下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例如,《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据此,刑讯逼供与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如果发生了致人伤残、死亡的结果,就应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这说明危害结果的内容不同可能成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应注意的是,危害结果的这一功能,不具有普遍意义,只是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作用。

(三)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既遂通常以发生特定危害结果为前提,而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均以没有发生特定危害结果为条件。因此,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四)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之一

在所有的犯罪中,危害结果对量刑都起影响作用。因为危害结果是反映社会危害性的事实现象,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所以,危害结果必然影响量刑。危害结果对量刑的作用有三:一是作为选择法定刑幅度的根据;二是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三是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

(五)是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

在某些情况下,危害结果的情况还影响刑事诉讼程序。例如,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是如果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就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2002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在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这部法律的通过,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历史上各种类型和各个阶段的法律制度的实质、特点、作用及其发展演变过程和规律的科学。它既是法学体系中的独立学科,也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同时又是历史学的重要分支。
  • 经理人必备经济合同与法律知识

    经理人必备经济合同与法律知识

    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项成就都是经理人员的成就,每一项失败也都是经理人员的失败。中外企业的无数案例都证明了一个结论:经理人员的学习能力、知识视野、理想、献身精神和人格决定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否成功。本系列丛书将为广大经理人搭建出走向成功的知识阶梯。本书为该系列丛书中的一本。本书分必备法律知识和合同写作范本与合同管理两篇,主要介绍了法律基本知识、合同法、金融法律知识、会计法、税法基本知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交易秩序法、价格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刑事法律知识、诉讼法、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法律、常用经济合同的概念与写作范本、合同管理等二十章内容。
  • 公司法作业集

    公司法作业集

    为更好地配合《公司法》课程的教学,方便学员更好地学习公司法相关知识,结合《公司法》教材所涉及的许多理论和实际问题,编写了本作业集。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力求密切联系公司法律实践,把握公司立法主旨,融学术性与应用性为一体,以满足学员对知识结构的要求。
  • 国际法的理念与运作

    国际法的理念与运作

    本书立足于从法哲学角度,对有关法治的两重含义进行审视、反思和设想。一是法治的理念,这是一个民族基于其独特的文化背景与社会结构及其情感,对法产生的一种内心信念与基本精神;概言之,法治理念是人类社会特有的情感和精神。二是法治的运作,这是法治原则与精神现实化的过程,从而使法治内容与形式在社会关系中得以具体实现。在承接《国际法的理念与运作》撰写任务后,经过《国际法的理念与运作》合著同行们几经切磋,形成《国际法的理念与运作》的基本思路和总体构架。
热门推荐
  • 遗落君王

    遗落君王

    不与苍生争长短,只与天地争高低。一个从星流海复活的少年。且看他如何逆转轮回,凌驾于天道之上。当命运的轮回已经开启时,遥远的虚空中回荡着来自亘古的声音。。。。。。命运的轮回已经开启,生死的徘徊终将做出选择,征途的花朵即将绽放……这是雨徒第一次写作,希望大家能够支持并给予意见,雨徒保证会做得更好。
  • 火影之伪鸣人

    火影之伪鸣人

    时间如流水般划过,虽说得虽然轻巧,但是今天的时间对于木叶村的人来说就等于生命。此时的木叶已经夜幕降临,一轮血红色的满月高高的挂在木叶村的……
  • 我的世界之惊险生存

    我的世界之惊险生存

    一天,史帝夫降临到了世界上,开始了生存之路,他经历了种种困难,终于和同伴走向了王者之路......
  • 武霸星辰

    武霸星辰

    一块可以改变命运的星辰石,一个渴望成为绝世强者的少年沈岳,两者的相遇,注定造就废柴的逆袭,不管前路多么艰辛,少年沈岳变强的信念始终没有动摇,看他以武破天,霸绝星辰,碾碎法则的束缚,成就无上的荣耀。
  • 冷艳皇妃一言笑

    冷艳皇妃一言笑

    一言一笑,都印在我的脑海。轮回千年,初心不付。今朝相遇,默默守护。倾一世,只为护你归航。默一世,只愿了无牵挂。莫念,莫愿。今生今世,永生永世。吾爱你,至死不渝。
  • 超极品系统

    超极品系统

    唐天本是一个普通青年,无意中得到一个神级包裹系统,生活顿时变得‘多姿多彩’了起来。别人的金手指是各种牛逼各种来,但是唐天的金手指却是需要满世界去捡包裹。“表姐,你别误会,我只是进浴室来捡个包裹而已。咳咳,不过我给你个建议,你的Bra需要再加大一码,不然会有点紧。”“兄弟,你先撑住,等我捡个包裹就来支援你。”“……”每个包裹都有各种各样的奖励,钱、跑车、别墅、轻功、隐身术、神体……唐天只要在规定的时间里按照要求捡到包裹就可以获得奖励。可是在银行宝库的那个包裹,这可怎么捡啊……
  • 转角遇见知心人

    转角遇见知心人

    他,原来温顺的面孔,如今高冷如神,被别人称为“高冷之帝”。她,活泼可爱,如果她有什么瞒不下去的,她就会自己说出来。如果当两人的性格反常,又会怎样?
  • 系统君,拽霸天下

    系统君,拽霸天下

    一句话,我懦弱过,害怕过,死亡过,重生,系统,能力,我受到的一切痛苦,定百倍奉还
  • 农村科学养殖常识——柴鸡

    农村科学养殖常识——柴鸡

    农家书屋是为满足农民文化需要,在行政村建立的、农民自己管理的、能提供农民实用的书报刊和音像电子产品阅读视听条件的公益性文化服务设施。每一个农家书屋原则上可供借阅的实用图书不少于1000册,报刊不少于30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张),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一定比例的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等出版物。这套图书为农家书屋必备书系—农村科学养殖常识篇。
  • 告诉孩子: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告诉孩子: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高尔基曾经说过:“爱儿女,这是母鸡也会的,可是教育他们,却是我们伟大国家的事业。”在儿女教育问题上,我们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向父母们建议:从小培养孩子的自立精神,使他们具有独立性,这是对孩子一生负责,是对孩子最大的爱。“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就是对独立精神的最好总结,是一句饱含智慧的名言。读者将读到的数十个教子故事,字字珠玑,令人回味无穷。谨以此书献给那些爱孩子胜过爱自己的父母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