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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及构成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基础设施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损害部队声誉,依照法律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1997年刑法典修改时新增加的一个类罪名。之所以要增加该类罪,目的在于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贯彻实施。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不完善,1979年刑法典未明确该类犯罪,司法实践中遇到危害国防利益的案件,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长期以来,致使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日益猖撅,不仅给武装力量的建设带来严重的危害,而且也损害了国家的国防安全与利益,为了我国国防的建设与巩固,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同时在刑法典分则增设了危害国防利益罪,以有效地惩治与预防此类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侵害的客体是国防利益

国防利益,是指国家为了防备与抵御侵略与颠覆,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加强国防管理,提高国防物质基础建设水平,维护部队声誉,而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建设和斗争所享有的特殊利益。具体包括作战利益与军事行动利益、国防自身安全、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物质基础、军事斗争、国防管理秩序等方面的利益。任何对国防利益进行侵害的行为,必然危及国家的安全,应依法予以惩处。

(二)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的行为;2.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的行为;3.妨害国防管理秩序的行为;4.拒绝、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的行为;5.损害部队声誉的行为。危害国防利益罪的行为方式,多数是作为,如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等;也有的危害行为方式是不作为,如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等。还有一些犯罪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等。本章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是情节犯,即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才构成犯罪,如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等。也有部分犯罪是结果犯,如阻碍军事行动罪。还有部分犯罪是行为犯,如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等。本章所规定的部分犯罪在时间、地点上有特殊的要求,即犯罪只能发生于特定的时间、地点,否则不构成犯罪,如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等。

(三)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且一般都是非军人。但也有少数犯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如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等。另外,单位也可以成为某些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犯罪主体,如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四)主观方面,该类犯罪绝大多数为故意犯罪,有的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如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但有些犯罪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过失构成,如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刑法典分则第七章从第368条至381条主要规定了危害国防利益的各种犯罪,共14个条文21个罪名,具体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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