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1年春季,北京国立八校(北大、北京高师、女高师、法政专门、工业专门、农业专门、医学专门、美术专门)教师们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爆发了轰动全国的罢教罢课索薪斗争。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北京教育部只是一座冷衙门,教育经费只是军阀们的残羹余沥,而且年年积欠,教师基本上领不到当月的工资。在这次大罢课中,师生与军阀相持了半年,到了秋季开学,问题才勉强解决,学校领到了本月份经费,这是军阀统治时期,教师们领到本月工资仅有的一次。不久,学校又立即陷入巧妇无米的状态了。林砺儒亲身参加了这场斗争,激起他来研究教员待遇问题。当时国内尚无人研究此问题,一点儿基础也没有,他却毫不畏难,一面详考各国有关制度,一面深入思考问题之所在,终于写出了《教师待遇问题》一篇专论,发表在1925年12月29日北京《晨报》上。这是近代我国较早系统论述教员待遇问题的一篇重要历史文献,今天读来,仍有很大启示意义。
林砺儒认为,教员待遇问题,在文明国教育行政上是一个极重要的问题,大抵都有很详细的规定,而中国办学近三十年,竟未曾注意及此,确是一件怪事。他指出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乃在于如果教员待遇漫无规则,那么一国的教育就会受到很大的危害,出现极大的危险。因为教员若过于清苦,必至有志气、有才力的人都不愿做教员。而假使一国之内,都让那些无用、无出息、无能力的凡庸之辈去担当教育儿童青年的责任,则是再危险不过的了。另一方面,如果当教员太容易,也会出现种种弊端:有的官僚大绅,一时无法活动,就暂借学校作退隐场;有的野心政客,未得志时,看出学界可以布置潜势力,教育可以做政治的敲门砖,就钻入学校里混一混;有的无聊陈汉,就靠学校做啖饭处;有的无意识地吃几年教书饭,一旦别有机会,便飘然引去。让这样一班毫无从事教育决心的人随便插足教育界,也是十分危险的。
什么是教员待遇问题呢?他说:“国家对于教员之任用,要有相当的规定,于他们的位置,要有保障,于他们的地位,要表示尊重,于他们的生活,要有周到的维持,这就是教员待遇问题。”因此,教员待遇问题,不只是一个教员工资的问题,而是包括有关教员的生活、工作地位、作用的问题,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一个知识分子的政治问题。
林砺儒赋予教员以很高的地位,他把教员与军官的地位相提并论。他说:“一个国家要维持自身的生命,至少对两种人要特别待遇:一种是军官,为国家防卫生命的,又一种是教员,为国家发展生命的。”而教员之不可随便雇用,当更甚于军官。因此,他认为,国家对教员应有相当的报酬。这在各国皆有极周详的法令。就狭义的教员待遇法来说,他提出至少应包括这么五项:第一,地位保障。国家对于授职教员之地位,要有一定法律为之保障。
第二,荣誉。教员有享受国家赠勋给章之权利。
第三,俸给。教员之俸给,初任时较薄,以后按年递增。要区别本俸与职务俸。本俸系按教员之官阶而分级。至于职务俸,系任职所得之报酬,按职务之繁简及经济之必要而有差等。本俸与职务俸之和,即教员俸给之总计。此外,因任职特别繁,或任地特别偏僻,得给特别加俸。中小学教员还应给住宅或住宅费。老学校不易备房屋,则给住宅费。此外,还应有旅行、参观等实际支销之费用。
第四,修养向上之机会。要规定任职若干年,得休职而往就学一两年,在此期内仍给本俸,不仅大学教授,而且中小学教员,都应有此机会。
第五,教育子女之可能。国家对于教员之子女,都应负教育之义务,宜规定入学于国立公立学校,一律免费。
总之,林砺儒认为,教员是国家的公职,他们的任免和俸给,应有法令规定之。同时由于教员受国家之优待,也应对国家有公法上的关系,担负一定的责任。他提出教员的责任至少有这样几点:第一,尽职。所谓尽职,就是不限于教书,凡学校重要职务以及视察、调查等责任,皆应负担。
第二,限制营业。以营利为目的之业务及有收入之兼差,倘有妨害于教员本职者,皆不应兼营。
第三,惩戒处分。教员若有溺职及玷污品格之行为,当然应受处分。若其行为不止于溺职及玷品,则刑事上及民事上的责任,是不免的。
林砺儒特别提到,国家对于授职的教员,宛如军官,应有征发调遣的全权。如我国新疆等地方教育,急待振兴,而本地人才又苦不足,一时又不能培植出来,就可以由内地选拔优秀、富经验的教员前往效劳。
林砺儒的上述主张,早在1925年就已提出来了。今天看来,对制订新的教育法和明确教师的权利、义务,仍然是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