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存款概述
银行存款是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企业应当根据业务需要,按照规定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账户,运用所开设的账户,进行存款、取款以及各种收支、转账业务的结算。银行存款的收付应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
(一)银行存款开户的有关规定
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因特定需要而开立的账户。
企业在银行开立账户后,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一切收付款项,除有关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收付的部分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二)支付结算方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企业可选择使用的结算方式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汇兑、托收承付、商业汇票、委托收款等。
1.支票
支票是指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结算程序。
(2)种类
①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库存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②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③普通支票,未印有“库存现金”和“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3)金额
支票签发时,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支票存款账户中实存的存款金额,即不允许签发空头支票。否则,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4)付款期限
支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天,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支票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5)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从2007年7月开始,支票可在全国通用。为防范支付风险,异地使用支票的单笔金额上限为50万元。
(6)核算账户
在会计核算中,支票核算账户为“银行存款”账户。
2.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结算程序
银行本票结算程序。
(2)种类及金额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面值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
(3)付款期限
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2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仍没有获得付款的,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银行请求付款。
(4)适用范围
无论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5)核算账户
在会计核算中,银行本票通过“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账户进行核算。
3.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并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的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结算程序
银行汇票的结算程序。
(2)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仍没有获得付款的,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4)核算账户
银行汇票在会计核算中通过“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账户进行核算。
4.汇兑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1)结算程序
汇兑结算程序。
(2)种类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信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邮寄方式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电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报方式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这两种汇兑方式由汇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3)适用范围
汇兑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
(4)核算账户
汇兑在会计核算中,对债权方而言,使用“银行存款”账户;对债务方而言,使用“其他货币资金”账户。
5.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并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诺付款的结算方式。
(1)结算程序
托收承付结算程序。
(2)使用要求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是国有企业以及经营管理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金额
托收承付结算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4)付款期限
①验单付款,期限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可视之为承付。
②验货付款,期限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5)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
(6)核算账户
托收承付在会计核算中,对债权方而言,使用“应收账款”账户对债务方而言,使用“应付账款”账户。
6.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结算程序
商业汇票结算程序。
(2)种类
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①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签发承兑。
②银行承兑汇票由付款人开户银行承兑,而由在承兑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签发。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3)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4)适用范围
商业汇票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广泛,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均可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5)核算账户
在会计核算中,商业汇票对债权方而言,使用“应收票据”账户对债务方而言,使用“应付票据”账户。
7.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它适用于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的商品交易、劳务款项及其他应收款项的结算。
(1)结算程序
委托收款结算程序。
(2)种类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
(3)付款期限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单位。付款单位收到银行交给的委托收款证明及债务证明后,应签收并在3天内审查债务证明是否真实,是否是本单位的债务,确认之后通知银行付款。
(4)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办理款项收取,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5)核算账户
在会计核算中,委托收款对债权方而言,使用“应收账款”账户对债务方而言,使用“应付账款”账户。
二、银行存款的核算
(一)银行存款的序时核算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由出纳人员登记,账簿的格式与登记方法均与库存现金日记账基本相同。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银行存款的收付动态和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也应做到日清月结。
(二)银行存款的总分类核算
企业设置“银行存款”总账账户对银行存款进行总分类核算。该账户为资产类账户,借方登记收到的银行存款,贷方登记付出的银行存款,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银行存款的余额。银行存款的总分类账簿由不从事出纳工作的会计人员登记。登记的方法、依据和账簿的格式均与库存现金总账基本相同。
(三)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的对账
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核对时,将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双方余额如果不一致,其原因可能是记账差错,也可能是存在未达账项。如果是记账差错,应立即更正;如果存在未达账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来调节。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方法有多种,在实务中,多采用以双方的账面余额为起点,加减各自的未达账项,使双方的余额达到平衡。就是根据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采用各自加上对方已经收款入账自己尚未收款入账的款项,减去对方已经付款入账而自己尚未付款入账的款项。其调节公式如下:
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银行已收而企业未收的款项-银行已付而企业未付的款项=银行对账单余额+企业已收而银行未收的款项-企业已付而银行未付的款项
【例2.2】某企业2009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为81778元,开户银行的对账单所列本企业存款余额为89332元,经逐笔核对,发现存在的未达账项主要有:
(1)12月28日,企业为支付职工差旅费开出现金支票一张,计11220元,持票人尚未到银行取款。
(2)12月29日,企业收到购买单位转账支票一张,计18854元,已开具送款单送存银行,但银行尚未入账。
(3)12月30日,企业经济纠纷案败诉,银行代扣违约罚金2460元,企业尚未收到通知而未入账。
(4)12月31日,银行计算企业存款利息17648元,已记入企业存款账户,企业尚未收到通知而未入账。
根据以上未达账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009年12月31日 单位:元
经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后,如果双方的余额相等,则表明双方记账基本正确,而这个相等的金额表示企业可动用的银行存款实有数;若不符,则表示本单位及开户银行的一方或双方存在记账错误,应进一步查明原因,采用正确的方法进行更正。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不应该也不需要根据调节后的余额调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不能作为记账的原始依据。对于银行已入账而企业尚未入账的未达账项,企业应在收到有关结算凭证后再进行有关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