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奥委会历任主席的产生
国际奥委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由主席、副主席及另7名执委组成执行委员会。中国的何振梁是执委之一。主席从全体委员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并经到会委员绝对多数选举产生。主席任期为8年,连选时可再任4年。
国际奥委会第一任主席
国际奥委会第一任主席是泽麦特里乌斯·维凯拉斯。希腊诗人和语言学家。他积极参与顾拜旦恢复奥林匹克运动的活动。1894年6月率希腊体育代表团参加了巴黎国际体育会议,积极支持成立国际奥委会和在雅典举行的第一届奥运会。在这次会上,他被选为国际奥委会第一任主席。在任期间,对制订奥运会有关章程和使1896年雅典奥运会顺利召开作出了重要贡献。第一届奥运会后即辞去主席职务,继续从事文学研究和著述工作。
国际奥委会第二任主席
皮埃尔·德·顾拜旦。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创始人,史学家、教育家。出生于法国巴黎贵族家庭,本人为男爵。青年时喜爱古希腊史,崇尚英国学校教育,对其以后放弃仕途、投身体育工作,以及极力主张恢复古代奥运会和改革法国教育有重大影响。1883年首次提出定期举行世界性体育比赛的主张,1889年建议恢复奥运会,1892、1893年遍访欧美诸国,进行实地考察,宣传奥林匹克理想,征询恢复奥运会意见。1894年在他积极努力和多方筹措下,召开了巴黎国际体育会议,促进了国际奥委会的成立,并被选为该会秘书长。任职期间,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1912年斯德哥尔摩奥运会时,针对当时体育竞赛中的种种弊端,发表了著名诗作《体育颂》,获该届奥运会文艺赛金质奖章。另著有《运动心理学试验》(1913年)和《竞技运动教育学》(1919年)等。1937年9月2日病逝于日内瓦,其遗体葬在国际奥委会总部所在地洛桑,心脏则埋在奥林匹克运动发源地奥林匹亚。
国际奥委会第三任主席
亨利·德·巴耶—拉图尔。国际奥委会第三任主席(1925~1942)。出生于比利时贵族家庭,社会活动家和奥林匹克运动积极支持者。20年代初,曾任比利时驻荷兰外交官。1903年当选为国际奥委会委员。1906年在其积极筹划下建立了比利时国家奥委会。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安特卫普申请主办1920年第7届奥运会和使该届运动会召开作出了贡献。1925年接替顾拜旦任国际奥委会主席。1942年1月6日病逝于任所。
国际奥委会第四任主席
西格弗里德·埃德斯特隆。国际奥委会第四任主席(1946~1952)。瑞典体育活动家,曾就读美国、瑞士,担任过动力工程师。喜爱田径运动,大学时期曾创瑞典短跑纪录。1912年第5届奥运会时,倡议成立了国际业余田径联合会,并被选为该会主席,直到1946年才离任。1920年当选为国际奥委会委员,1921年起任执行委员,1931年起任副主席,1942年巴耶-拉图尔病逝后任临时主席,1946年当选为正式主席。1952年离任后任名誉主席。在其体育生涯中,对奥林匹克运动,特别是世界田径运动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国际奥委会第五任主席
艾弗里·布伦戴奇。国际奥委会第五任主席(1952~1972)。美国体育活动家。喜爱田径运动,曾参加1912年斯德哥尔摩奥运会,获田径五项全能第五名。1914、1916、1918年3次获美国田径全能冠军。曾任美国业余体育联合会主席(1928~1934)、美国奥委会主席(1928~1952)、国际业余田径联合会副主席(1930~1952)。先后担任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1936~1975)、副主席(1946~1952)、主席(1952~1972)等职,1972年任名誉主席。
1975年获奥林匹克金质奖章。同年5月7日病逝于联邦德国加米施—帕滕基兴。在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期间,对恢复新中国在国际奥委会的合法席位起了阻碍作用。
国际奥委会第六任主席
迈克尔·莫里斯·基拉宁。国际奥委会第六任主席(1972~1980)。爱尔兰记者、体育活动家。曾在英国《每日快报》、《每日邮报》等报刊任职。1937~1938年以军事通讯记者身份到中国及亚洲其他国家作战地采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从事文艺创作和电影导演,出过不少优秀作品。后投身体育事业,1950年任爱尔兰奥委会主席。1952年被选为国际奥委会委员,1967年起任执行委员,1968年起任副主席,1972—1980年任主席,离任后任名誉主席。负责国际奥委会工作期间,曾来中国访问。对恢复中国奥委会在国际奥委会的全法席位作了有益工作。
国际奥委会第七任主席
胡安·安东尼奥·萨马兰奇。国际奥委会第七任主席。西班牙社会活动家。
出生于大企业家庭。年轻时喜爱拳击运动等。后任西班牙冰球队队长、西班牙奥委会主席。1966年被选为国际奥委会委员,1974~1978年任该会副主席,1980年起任主席。曾多次来我国访问,并应邀参观了我国于1983年举行的第五届全国运动会。在政界,亦曾任要职,先后任西班牙议会议员、巴塞罗那地区委员会主席、西班牙驻苏大使等。他喜爱收藏艺术品、体育邮票。1982年12月,国际奥林匹克集邮爱好者联合会成立,被选为该会主席。
奥林匹克的格言是什么
奥林匹克格言,亦称奥林匹克座右铭或口号,系奥林匹克运动宗旨之一。格言是“更快、更高、更强”,是顾拜旦一位密友迪龙于1895年提出的。他将这句话刻在他所办学校的门楣上。顾拜旦对此颇为赞赏,经他提议,1913年获国际奥委会正式批准,将它定为奥林匹克格言。1920年它又成为奥林匹克标志的一部分。
奥林匹克会旗图案是什么
奥林匹克会旗为白色、无边,中央有5个相互套连的圆环,颜色自左至右依次为蓝、黑、红、黄、绿。5个环象征五大洲的团结和全世界的运动员以公平的比赛和友谊的精神在奥运会相聚。奥林匹克会旗是根据现代奥运会创始人顾拜旦的建议制作的。1914年在巴黎举行的第6届奥林匹克代表大会上首次使用。1920年比利时国家奥委会向国际奥委会赠送一面同样的会旗,后遂成为正式会旗。此后历届奥运会开幕式都安排隆重的会旗交接仪式。举办本届奥运会的城市市长将此旗存放在本市市政厅内,下届奥运会再举行同样的交接仪式。而奥运会期间悬挂在主运动场上的会旗是一面复制品。
申办奥运会城市是怎样确定的
国际奥委会管辖奥林匹克运动,对奥运会拥有权力。申请主办奥运会的城市,经所在国家奥委会同意后,由该市官方当局向国际奥委会提出。在有几个城市同时申请时,由国际奥委会召开有关会议,投票选举其中的一个。这种会议必须在非候选城市的国家进行。一般情况下,至迟在6年前选定。
奥运会期限是如何规定
奥运会期限原来没有规定。有几届比赛时间长达半年之久。20世纪30年代起,规定包括开、闭幕式在内,夏季奥运会不得超过16天,如遇特殊情况可相应顺延;冬季奥运会会期为12天。
1984年国际奥委会第187次会议决定,从1988年第15届冬季奥运会始,会期延长为16天。
奥运会的体育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国际奥委会规定,夏季奥运会的项目应至少包括下列体育项目中的15项:田径、赛艇、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击剑、足球、体操、举重、手球、曲棍球、柔道、摔跤(自由式、古典式)、游泳(含跳水、水球、花样游泳)、现代五项、马术、射击、射箭、排球、帆船;冬季奥运会必须有:滑雪、滑冰、有舵雪橇、运动雪橇(一称无舵雪橇)、冰球和现代冬季两项。东道国可根据自身的条件和本国情况,在国际奥委会规定的项目范围内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