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5483300000007

第7章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会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议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管辖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来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最新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最新修正本)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维权进行时

    维权进行时

    本书包括:购物消费篇,文化娱乐篇,学习教育篇,旅游服务篇,婚姻财产篇,知识产权篇,隐私保护篇,劳动保护篇等27篇内容。
  • 法律篇

    法律篇

    《法律篇》1是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生平所著《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三部曲中最后一部力作,可以说它集中反映了晚年柏拉图对其生平思想轨迹的反思成果。无疑,通过研读《法律篇》,挖掘其中所涵摄隐寓的各种法律思想,对于理解古希腊法哲学的基础范畴与基本走向,对于正确评价柏拉图在西方法哲学史中的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 五五普法(小学版)

    五五普法(小学版)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屇五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热门推荐
  • 重生之睥睨天下

    重生之睥睨天下

    21世纪的王牌特工在火海之中逝世,重生在云落大陆在人生的巅峰时被渣男渣女陷害,再次回归,空间+系统通通现身,看女主如何叱咤风云!
  • 爱是时光两三事

    爱是时光两三事

    因为是你,我更接近梦想;因为是你,我陷入爱里;因为是你,我可以变成最真实的那个我。
  • 英雄不朽

    英雄不朽

    虫族百万母舰突然而至,人类生死存亡只在一线之间,远古遗迹的神庙中潜藏这怎样未知的谜题,浩瀚的宇宙中,人类和虫族之间的战斗起源何在?无尽的阴云笼罩在人类上空,什么时候才是终结?求推荐,求收藏QQ群:173796376
  • 猎三国

    猎三国

    一次突如其来的旅游事故,北漂杨逸不幸横死,灵魂未灭回到东汉末年,成为北方豪强公孙瓒次子公孙逸。再世为人的杨逸只想好好活下去,有吃,有喝足矣,只可惜时年风雨飘曳,灾祸连绵,庙堂之上,宦官当权,把持朝政,地方城邑间豪强环视,乱军丛生,天下之大,竟然没有一处容身之所。杨逸决心扫清宇内,一统中华,为万民争取一条活路,待君临天下,许她四海为家。
  • 面和咖啡开在首尔

    面和咖啡开在首尔

    一个在首尔开着面和咖啡的重生者,不俗的武艺,厨艺,和自己的兄弟开始了自己对星辰大海的征程。
  • 中国古代伪币研究

    中国古代伪币研究

    货币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商品交换中自发出现,从最初的天然海贝、布帛等实物货币逐渐发展到金属铸币,成为完整意义上的货币。货币既然是商品交换的自然产物,那么最初的货币便应是私人制造的。可是它一旦产生后,制造权就逐渐收归于中央政府,政府控制货币的铸造、发行和流通权。这种由政府直接控制发行的货币就是“法币”,即国家以法令形式规定形制、成色、重量的标准本位货币。在金属货币时代早期,货币本身的价值与它所代表的价值基本一致,铸币者得不到额外的差价收入。
  • 点燃生命的火炬(学生心理健康悦读)

    点燃生命的火炬(学生心理健康悦读)

    你也许对"心理健康"这个词感到生疏。人们在日常生活里,经常谈论和使用"身体健康"这个词语,而很少说"心理健康";长期以来,人们只注意到生理上存在着健康问题,而忽视了心理上同样也存在着健康问题。其实,人的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两方面。因为人是生理与心理的统一体,身与心的健康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着的。随着人类精神生活的不断丰富和提高,怎样保持心理健康、预防心理疾病,势必会成为越来越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我相信,人们若是掌握了关于心理健康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就会有助于排除内心的干扰,避免心理冲突,从而有效地去解决困难,顺利地度过挫折和战胜逆境。
  • 离火炼器师

    离火炼器师

    生死之间走过两三个来回,大难不死的杨骏考虑生死的意义。超越仙灵的离火之气,吞噬一切的毁天炎帝,杀神戮仙的上古神兵。这是一个俗子以炼器封神的传奇之路。他不再是那个小工匠,他是所有人的主宰!
  • 彼得·林奇投资选股智慧全集

    彼得·林奇投资选股智慧全集

    在本书中,从投资理念、选股方法和技巧、股票买卖时机的选择、给投资者的忠告四个方面对彼得·林奇的股票投资方略进行了总结。彼得·林奇强调个人投资者的优势,告诫个人投资者千万不要相信任何投资专家的投资建议;重视股票的载体——企业,以及对其深入调研,认为日常生活的环境是发现“10倍股”的最佳场所;对企业的股票进行分类:缓慢增长型、稳定增长型、快速增长型、周期型、困境反转型、资产富裕型,并分析了各自的特点,提出相应的投资策略;非常看重公司的报表,提出了报表中最应重视的指标。
  • 逍遥血煞

    逍遥血煞

    一代血宗宗主逍遥血身陨,却发现自己灵魂并没有破碎,重修之旅开启。却不知自己的灵魂阴阳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