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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农村行政诉讼法常识

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及对其合法权益是否造成侵犯作出判决的一种诉讼程序。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事实根据”是提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行政主体的下列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行政处罚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设定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诉讼法》对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有如下规定:(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应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当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5)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关有授权的除外。

行政案件的审理有期限限制吗

和其他诉讼案件一样,行政案件的审理也是有期限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二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有哪几种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诉讼裁判结果有以下4类情况:(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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