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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乡镇企业建设及管理(2)

表彰奖励:每届评选结束时,举行发奖仪式,以共青团中央、农业部的名义共同授予“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全国明星青年乡镇企业家”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明星青年乡镇企业家”可直接优先进入下届“全国乡镇企业家”系列,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加授“全国乡镇企业家”和“全国长征突击手”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可优先推荐参加“全国乡镇企业家”的评选。

有关要求: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评选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团委、乡镇企业局要认真负责,互相协作,精心组织。评选要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审核,公正客观。认真贯彻合理竞争、择优评选的原则,参加评选的厂长(经理)不得托人情,拉关系,请客送礼,弄虚作假。违者,取消参加评选的资格。

(第十三节)乡镇企业经营者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所有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取招聘、推荐等方式选用经营者。招标可以在企业内部或者企业外部进行。投标者可以是经营集团或个人。经营集团中标后,必须确定承包经营企业的经营者。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承包市场,为企业承包经营提供招标、投标信息,为企业经营人才提供平等竞争机会。

企业所有者应当对投标者全面评审,择优选定。企业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必要的文化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必要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人;企业所有者提出的其他合法条件。

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

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

企业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按规定权限聘任一定数量的人员,组成企业领导班子。承包期满后,原企业领导班子即告解散。

企业经营者必须履行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在承包期内,按年度向发包方和企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提交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

企业经营者的年收入,视完成承包经营合同情况,可高于职工年平均收入的1~3倍,贡献特别大、成绩显著的还可适当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年平均收入的5倍。也可以采取其他奖励办法。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要低于企业经营者。企业经营者不能完成承包经营合同的,应当扣减其收入,直至保留基本工资的一半。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节)关于乡镇企业招用人才的问题

国家积极培养乡镇企业人才,鼓励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通过多种方式为乡镇企业服务。 乡镇企业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培训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并采取优惠措施吸引人才。

(第十五节)乡镇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总则

为保护乡镇企业职工合法的劳动权益,正确调整乡镇企业劳动关系,充分调动乡镇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生机和活力,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乡镇企业劳动关系的特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乡(含镇)办企业、村(含村民小组)办企业、联户(含农民合作)办企业,上述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与其他企事业单位联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集体企业、户(含个体、私营)办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的劳动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根据国家规定,鼓励和帮助企业采取各种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保障企业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乡镇企业劳动管理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规划和计划;指导企业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工业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职工教育和培训;监督和管理企业劳动合同;总结推广企业劳动、工资、人事管理与改革等方面的经验;对劳动管理工作中取得成绩的企业和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节)乡镇企业职工招用的法律规定

企业可以有计划地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职工,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还可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招用临时工。企业招用合同工,招聘技术、管理人员和招用临时工由企业自主决定。禁止企业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企业对招用的职工应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或技能培训。特别工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对技术要求高的,应该逐步形成专业化的技术职工队伍。企业招用职工,应贯彻平等、公开、竞争的原则,择优录用。企业可以招用外地人员,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

(第十七节)乡镇企业职工劳动合同

企业招用合同制职工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合同期限;应当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生产、工作条件;劳动纪律;工作时间、休假;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招用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在试用期满后,符合招工条件的,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因情况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企业和职工任何一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合同规定解除条件的;职工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医务鉴定机构确认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企业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节)乡镇企业职工劳动工资和保险

企业职工工资应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在企业内部实行浮动。企业职工人均工资的增长不应高于劳动生产率和人均利税增长的幅度。企业职工工资应根据劳动贡献、劳动技能、工作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工龄等因素确定。女工和男工应当同工同酬。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形式,可以是计件工资、计时工资,也可以是结构工资、分成工资等,具体形式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股份合作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工作,其行政关系、户口、粮油、关系可以落在区县,保留国家规定的各项待遇。企业新招职工,分别按不同工种要求,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学徒期和熟练期的工作待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实行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乡镇企业团组织依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配备团干部基层团委设专职团干部1人。青年(含团员)总数在200人以上的团总支部,设半脱产团干部1人。在没有条件设专职团干部或半脱产团干部的乡镇企业中,要适当缩减兼职团干部的生产、业务工作量,保证团干部有一定时间从事团的工作。乡镇企业团的干部应本着干部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精神,选拔那些具有开拓进取精神、熟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热心青年工作、在青年中有威信、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的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党员或优秀团员担任。注意选拔那些懂技术、懂管理的青年人才做团干部。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1年;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节)乡镇企业团组织的工作职责

乡镇企业团组织要协助党组织和厂长(经理)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青年学习和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青年正确认识并积极投身改革和建设。开展理想、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激发青年爱厂、爱岗,树立主人翁责任感。坚持用启发、说服、疏导、示范、激励的方法引导青年在实践中不断消除小农意识,抵制封建残余影响和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侵蚀,逐步树立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相一致的思想观念。了解、研究企业中团员青年的思想状况和需求愿望,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调动和保护团员青年的积极性、创造性。树立、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乡镇企业团组织要紧密配合厂长(经理)开展工作,带领团员青年贯彻厂长(经理)决策,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做贡献。以职业技能培训和技术比武活动为基本形式组织团员青年学文化、学技术、学管理。鼓励团员青年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企业团员青年中广泛开展“五小”(即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活动,成立青年技术攻关小组、质量管理小组,围绕本企业设备、工艺、产品的薄弱环节开展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为企业降低成本、减少消耗、提高质量,增添后劲。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劳动竞赛,在本职岗位上争创一流成绩,提高劳动生产率。组织团员青年在企业急、难、重、新的生产任务上发挥突击作用。引导团员青年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协助厂长(经理)经营决策。教育团员遵守企业纪律,严守操作规程,从事文明生产。

乡镇企业团组织要关心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为青年办实事、解难题。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青年业余文化活动阵地,组织各种类型的业余文化活动骨干队伍,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活跃青年业余文化生活,促进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对企业中青年各种协会、兴趣小组的联系、服务和指导。指导和帮助青年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交友等问题,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积极帮助青年解决生产、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其他具体问题。

乡镇企业团组织要经常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乡镇企业团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据团员证制度,加强团员管理、包括外来团员管理。督促团员履行义务,保证团员行使民主权利。及时选拔配备团干部,加强团干部培训工作,保证团干部每年轮训一次。广泛联系青年,积极壮大团员队伍,逐步使乡镇企业中团员占青年的比例保持在30%以上。定期向企业党组织及厂长(经理)汇报、报告团的工作情况,取得领导和支持。注意同企业中其他职能科室、部门的联系,收集、听取他们对共青团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团的工作水平。

(第二十节)乡镇企业团组织人员的工作职权

乡镇企业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支部委员会书记,是党员且适宜的,应参加同级党委;是党员而不是同级党委委员的,应列席同级党委会议;不是党员的,党组织应通过适当途径,使团的书记及时了解党组织的工作意图。

乡镇企业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支部委员会书记,可列席必要的厂长(经理)办公会议,了解和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

乡镇企业团组织应主动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向厂长(经理)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出任企业管理干部。

乡镇企业团组织应向党组织和厂长(经理)为做出突出贡献的团员青年申请表彰、奖励和晋级。

乡镇企业团组织应真实反映团员青年的要求和呼声,经常开展民主协商对话,积极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充分代表青年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乡镇企业团组织应根据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乡镇企业团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享受本企业中层干部的政治、经济、生活待遇。

(第二十一节)乡镇企业团组织的活动经费

乡镇企业团组织的活动经费实行企业补助与团组织自筹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其主要构成如下:企业按团组织和青年活动的需要每年给予必要的补助;按一九八零年八月五日财政部、团中央《关于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联合通知》精神自筹的资金;乡镇企业组织通过承包生产经营项目、创办团的经费基地等形式取得的资金;乡镇企业团组织按国家规定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资金。团的活动经费要建立严格的管理使用制度,必须用于团的活动。

(第二十二节)乡镇企业党组织和厂长对团的领导和支持

乡镇企业党组织要加强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定期讨论、研究,及时检查、指导团的工作。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应主动关心团的工作,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给团组织明确任务,提供条件,使团的工作结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青工素质发挥更大的作用。

乡镇企业党组织和厂长(经理)应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尊重团组织的工作职权和正确意见,逐步做到共青团的事情由共青团自己依法(或章程)去办。

乡镇企业党组织和厂长(经理)要在团干部配备、报酬,团的活动时间、活动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证。本条例适用于农村各种类型乡镇企业中的团组织。

各省(区、市)、市、县级团组织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乡镇企业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本条例由团中央解释。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节)乡镇企业劳动安全和卫生

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劳动保护法规。在安全管理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工业卫生管理上,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在消防管理上,做好骨干企业,重点防火单位和群众性的防火工作。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和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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