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中央管理的卫生行政性收费项目有哪些?
根据《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14号),中央管理的卫生行政性收费有下列项目:
(1)卫生监督防疫收费
卫生监督防疫(包括食品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劳动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防治等)收费按《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2)药品审批监督检验费
[1]证件工本费: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卫生部印制、颁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每证可收取工本费3元;考虑到证件发放过程中的损耗及有关费用支出,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管理部门发放过程中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10元。
[2]新药审批费:新药审批(包括新药临床研究审批、生产审批和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收费按《新药审批收费标准》执行。
[3]已生产药品注册登记费:生产企业:每个品种20元;医院制剂:每个品种2元。
[4]首次进口药品审批费:每个品种50元。
[5]国外药品在中国注册费:每种500~1000美元。
[6]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费:每份100元。
[7]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费:签发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种化学品出口准许证,每份100元。
[8]药品检验费:法定药品检验实行抽验制度,包括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药品的抽验。药品的抽验由受检单位交纳检验费,抽验无论合格与否,均按《药品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9]新药技术复核审查检验费:一类:600~800元;二类:500~700元;三类:300~500元;四、五类:200至300元。
[10]进口药品检验费:按《进口药品检验收费标准》执行。出口药品检验费:出口药品检验按药品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11]申请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药品标准》收载品种的审批费,每个品种250元。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收载品种的审批费,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3)新生物制品审批检验费
[1]新生物制品审批费:申请新生物制品审批(包括申请人体观察审批,申请生产审批、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的单位,在提交申报资料的同时,应向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办公室交纳新生物制品审批费。
[2]新生物制品检验费:研制单位在申请新生物制品人体观察或生产时,应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交纳检验费。
(4)生物制品检验费
按《生物制品检验收费标准》执行。生物制品检验机构利用受检单位的仪器设备,并由受检单位提供水、电、材料进行检验时,不得收取检验费,只收取每人每天20元劳务费;利用自带仪器设备或部分使用受检单位仪器设备的,在检验成本核算时应扣除受检单位所提供的仪器设备和水电材料费用;远程(单程200公里以外)抽样或检验的差旅费另行计收,但同一地区多家抽样或检验的差旅费应分摊,不得重复计算;远程样品的运输费,由被检单位支付。
(5)医疗事故鉴定费、补偿费
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发生争议,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可以适当收取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鉴定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6)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民办医疗机构(包括个体和集体联办的医疗诊所)开业行医,必须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交纳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个体医疗诊所的管理费最高不超过50元/年;集体、联办医疗诊所的管理费最高不超过150元/年,具体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医疗诊所规模等因素核定。收取管理费后不再另行收取有关的证件费。
71.什么是卫生监督防疫监测?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卫生监督防疫监测是指按《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等规定,对食品卫生、传染病、化妆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性废水、废气、固气废物、尘肺病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的卫生标准的检验、测定和测试。监测收费的对象限于产生病源的单位和个体从业者。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的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检查活动不得收费。
72.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范围有哪些,其收费标准是什么?
根据《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收费的项目和范围如下:
(1)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费。
(2)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3)卫生许可工本费,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发放范围的卫生许可证,每证10元。
(4)监测费。
(5)卫生质量检验费,限于《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规定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的范围。
(6)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性体检要按卫生部规定的项目和频次进行,收费范围仅限于《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必须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人员。
(7)预防接种劳务费。有劳务补助经费的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不收劳务费。
(8)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委托防疫部门进行的预防性处理,可以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收取卫生防疫服务费。
(9)疫情处理,如消毒、杀虫、灭鼠等原则上不收费,确需收费的,收费范围只限于经营业主并负有责任的疫点和疫区。
收费标准:上述(4)至(9)项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实际消耗部分补偿的原则,并考虑技术性质、业务工作需要、经费来源情况以及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