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年代以前,只对少数专业技术部队和空军、海军兵员要求具有高小以上文化程度,对普通兵员文化条件没有明确规定。随着整个民族文化素质的日益提高,为适应部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到1986年征兵时,国家对城镇兵要求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农村兵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对女兵要求从初中文化程度提高到高中文化程度。
(二}兵役登记
1984年下半年,根据《兵役法》规定,对当年12月30日以前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1985年后,每年9月30日以前完成对18周岁和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兵役登记由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负责登记工作,并确定当年的预征对象。从此,应征公民兵役登记工作走上正规化、制度化。
(三)平时征集
黄龙县的义务兵征集始于1963年,除1967年、1971年、1988年未征,
1972年征集两次外,一般每年征集一次。1985年以后,还为武装警察部队征集了一定数量的新兵。
1.成立机构
每年征兵前,县、乡都要成立征兵领导机构。1963年黄龙县义务兵第一次征集时,成立了征兵领导小组。1968年黄龙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革命委员会主任任组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理征兵工作具体业务。1981年以后,征兵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兼任,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任副组长,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征兵领导小组主要是确定征兵指导思想,分配征兵任务,统一领导全县征兵工作。同时下设成立征兵办公室,办公室由县人民武装部和宣传、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派员组成。各乡、镇成立相应的征兵领导机构。每年部署征兵前,都要召开征兵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征兵工作。征兵期间,县征兵领导机构组成工作组,检查指导宣传、体检、政审、定兵工作,保证征兵任务按时完成。
2.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是历年征兵工作中的中心环节,贯穿于征兵工作全过程。1963年以后的征兵宣传是结合形势战备、社会主义运动和防修反修进行。1984年《兵役法》颁布实施后,征兵宣传以《兵役法》为主要教材,注重提高广大适龄青年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并针对新时期征兵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采取依法征兵和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传统教育形式与现代传媒相结合的方法,广泛深入开展征兵宣传,引导青年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同时,积极做好优抚工作,解除应征青年的后顾之忧。自1990年以后,适龄应征青年报名率都保持在90%以上,每年都能圆满完成征兵任务。
3.体格检查
在历年的征兵中,黄龙县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按照国家颁布的新兵体格检查标准严格执行。每年征兵体检期间,由卫生部门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经过学习、培训、试检后,进行体检。1972年以前,每年征兵体检以公社为单位设立体检站,人口较少的公社与人口多的公社合并体检。1973~1983年,改为在交通方便、人口集中的地方分片设体检站。1984-2005年,在县城设一个体检站,以乡(镇)为单位排序体检。规定了“五不制度”,即:体检时不会客、不请客、不串科室、不接条子、无关人员不进科室。体检表一律由工作人员传递,实行单科淘汰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4.政治审查
1963年黄龙义务兵征集政审工作是依据1958年国家新兵政审规定,政审需经过群众评议,民兵干部推荐,人民公社政审进行。1965年采取“三审”的办法,即对目测合格者进行政审,定兵前进行复审。1968年的政审由军队接兵干部、地方干部、群众团体组成“三结合”政审班子,采取面对面、背对背、个别交谈,重点了解等形式进行审査。1973年的政审,依靠群众,层层把关,做到领导与群众、内查与外查、征兵机关与接兵干部三结合。1980年以后,政审工作重点放在了基层,重点看应征青年的现实表现。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应征公民流动性大,政审时注重内査外调,多方联审,基层单位采取“三访两查”(访学校、访派出所、访干部群众,查现实表现、査家属政治态度)。1987年政审实行“三结合”方式,即:逐级政审与联审相结合,本系统政审与邻近单位、村庄政审相结合,普遍政审与重点政审相结合。1989年政审采取“三级把关,三方联审”的办法。村、乡(镇)、县三级政审人员,实行划片包干,定单位、定时间、定人员、定责任;县征兵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接兵干部三方,对政审合格者进行联审,确定预征对象。1996年9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关于征兵政治审查组织实施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审的内容,即:应征公民的年龄、户别、现实表现、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状况等。对政审方法明确规定为:实行村、乡镇、县三级政审和区域联审制度,并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2004年10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该规定对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
5.审定兵员
1979年以前,定兵由征兵领导小组(征集委员会、兵役委员会)吸收体检组、政审组和接兵部队领导参与决定,对体检、政审双合格的对象进行综合衡量,择优审定。1980年以后,优先选定党团员、文化程度高、本人及家属人伍动机端正、三好学生、先进个人、有专业特长的青年。对入伍动机不纯,身体有“边缘”问题,群众有反映一时难以査清者从严把关。
1985-1993年,由征兵办公室各组长及接兵部队领导参加的征兵办公会议,确定新兵。1994年以后,应征新兵的审定,由县征兵领导小组负责人、办公室主任、体检组组长、政审组组长、基层单位领导和武装部干部以及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集体审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从1992年以后,每年征兵时优先批准符合条件的军队干部子女入伍,以解除军队干部的后顾之忧。1993年,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的通知,对预定新兵进行文化测试,了解掌握应征青年真实的学历和实际的文化水平,防止假学历、假文凭,以保证新兵文化质量。定兵后,向社会公布,听取各方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不合格者坚决调整,达到领导、部队、群众、家长“四满意”。
6.新兵交接与运输
1963~1968年,黄龙县的新兵交接和运输采取的是“划片交兵,适当调整,互相照顾,质量均衡”的原则,以减少不必要的矛盾。1969年实行地方干部协助接兵部队送兵的办法,新兵集中前,由送、接双方干部负责组成临时党支部,新兵以人民公社为单位,编成班、排(兵员征集少的公社联合编成班、排),指定新兵骨干为宣传员、卫生员,加强交接的组织领导。此后的几年,由接兵部队将新兵接走。1985年实行地方送兵到部队,接兵部队派干部做联络员,新兵送到部队后,向部队介绍新兵情况,交接档案材料,点名交接,并结算送兵途中各项费用。1986年以后,改为完全由部队接兵的办法,交接地点在县政府所在地,交接新兵的工作程序是:点名交代、移交档案、签字盖章、清点服装、交换双方领导讲话等。县征兵办公室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协助接兵部队做好安全起运工作,并组织欢送。
1963-2005年底,黄龙县共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输送兵员1510名,且达到无一退兵。
(四)黄龙县征兵工作荣誉
1981年,黄龙县征兵公室分别被陕西省和延安地区评为“六年连续保证兵员质量先进单位”。
1987年,国防部授予黄龙县“征兵工作先进单位”。
1994年,黄龙县征兵办公室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征兵办公室评为“廉洁征兵先进单位”。
1996年,黄龙县征兵办公室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评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
1997年,黄龙县征兵办公室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征兵办公室评为“全国征兵先进单位”。
2004年,黄龙县征兵办公室被兰州军区评为“征兵工作改革先进单位”。
四、抚恤优抚和退伍军人安置
(一)抚恤优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建国以来为革命牺牲、病故尚未抚恤的革命军人、工作人员、民兵、民工、地下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登记,报上级民政部门核批后,先后给予追恤。依据国家抚恤工作条例,黄龙县人民政府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公或因病死亡的均以抚恤安置,县团级干部500-600元,一般干部400~500元,无论丧葬费、抚恤金均由所在单位发给。参战民兵、民工死亡370-470元,丧葬费及抚恤金均由县民政局发给。
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抚恤安置,因公或因工伤死亡,因病或非因病死亡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均由所在单位根据经营情况一次支付。
1986年,黄龙县开展扶持贫困户脱贫致富、扶持优抚对象的“双抚”工作。
1988年6月,根据省政府关于《农村义务兵家属优抚办法》,黄龙县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户户优待。1992年,黄龙一次性将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提高到200元,1998年提高到600元,1999年提高到1000元。
(二)退伍军人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曾实行过志愿兵与义务兵两种兵役制度,对退役军人也采用两种办法进行安置。对志愿兵视其需要采取复员回乡或转业安置;对义务兵根据“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予以安置;对军队转业干部由地方负责安置。
1950年,黄龙县成立复员优抚委员会,由县民政局办理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1950~1957年,先后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2人。1958~1961年,先后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6人。1965~1979年,先后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211人。1980~1984年,先后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209人。同时,县人民政府又增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办理安置工作。1985年,先后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33人。1986年,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68人。1987年,根据省政府规定,对在中越边境战争中荣立三等功的七名农村户籍的退伍军人进行了报批安置工作。是年,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20人。1988~1990年,先后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81人,均按规定给予安置。1991~2005年,全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428名,安置35名。
五、预备役建设
(一)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
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黄龙县兵役局根据《兵役法》规定,进行了三年预备役登记。1955年的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是在《兵役法》尚未正式颁布的情况下进行的,作为一种过渡办法,退伍军人服预备役的条件暂定为:凡40岁以下、班长以下的男性退伍军人,将来可以回部队服役者,均编入预备役,其余做退役处理。30岁以下编入一类一等预备役,31-40岁编入一类二等预备役。1956年,县人民武装部开始按《兵役法》规定办理登记,对年满18~40岁的公民进行了预备役登记并编入预备役。1958年秋季,根据中央军委指示,黄龙县民兵工作和预备役工作合二为一,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工作停止。
198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暂行规定》,决定在全国恢复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制度。1982年开始每年对退伍军人进行一次预备役登记和核对。退伍军人是否服预备役,由部队团以上单位根据其年龄、身体状况签署意见,是专业兵的,还要填写相应的专业号码。凡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退伍到黄龙县的都要到黄龙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预备役年龄规定为:服一类预备役18~28岁;服二类预备役29~35岁。1998年以后,退伍军人服预备役登记采用计算机登记,存储和变动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资料,开始进入自动化、系统化管理。
(二)预备役军官登记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黄龙县就着手军官预备役登记,1953年登记转业干部7名。1958年7月,全县共有预备役军官42名。后因历史原因,曾一度中断。
199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颁布,从1996年1月1曰起正式实施。1997年1月,中共黄龙县委、县政府、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有关规定,对全县已登记并确定职务的军官进行了授衔。此后,黄龙县每年都要对预备役军官进行登记核对,做好正常登记统计和建卡归档,有计划地对预备役军官进行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以提高他们的军政素质,增强其服预备役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