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市场化进程研究现状
对市场化的基本含义,所有的研究者都赞同市场化就是指资源由计划配置向市场配置的转化过程。不过,在经济市场化的界定上,不同的研究者在观察角度和深度上存在较大区别。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课题组认为,市场化是指资源配置方式由政府行政配置向市场调节配置的转化,具体说,就是取消或放松国家对商品生产要素供应数量及价格的管制。陈宗胜、周云波认为,市场化进程是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持续增大,对市场机制依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增强的演变过程。市场机制包括供求、竞争、价格、风险、利益机制等,是市场化理论含义的延伸。在这些机制对经济生活的调节作用逐步增强的过程中,政府和企业的各个方面都要相应的发生变化,如分散化、多元化、法制化、规范化(契约)、信誉化(诚信)等。
常修泽、高明华认为,市场化是指资源有计划配置向市场配置的根本性转变,以及由此引起的企业行为、政府职能等一系列经济关系与上述转变相适应的过程。从以上可以看出,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课题组着重于宏观层面的研究,陈宗胜的研究则既有宏观层面的内容,也有微观层面的内容。常修泽、高明华认为把企业制度的改革以及国家调控科学化等内容不放在市场化范围之内的界定过于狭窄。
卢中原、胡鞍钢选择了四个单项的市场化指标,然后加权,计算出一个市场化指数:(1)资本市场化指数,由全社会固定资产资本总额中“利用外资、自筹资本和其他资本”三项资本的比重来表示。(2)价格市场化指数,由农产品收购价格中非国家定价比重来表示。(3)生产市场化指数,由工业总产值中非国有经济所占比重来表示。(4)商业市场化指数,由社会商品零售额中非国有经济所占比重来表示。
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课题组是从商品市场化程度和生产要素市场化程度进程测算。商品市场化程度按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分类考察,市场化和非市场化的确认,以数量管制和价格管制相统一为基本依据,对生产环节与流通环节在商品市场化程度中的比重,按照1994年商业与给商业(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邮电业)创造的增加值在物资生产部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确定;生产要素市场化程度按劳动力和资金市场化程度考察,劳动力程度由市场化劳动力占总劳动力比重决定,资金市场化程度由银行信贷资金的市场化程度来近似反映。
陈宗胜是从经济体制的最主要构成部分企业、政府、市场等三个方面进行研究:(1)企业是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可以从企业的各项自主权是否落实、经营体制、企业家的选择机制是否改变、所有制形式的选择度的及各种所有制的比重等方面衡量企业的市场化程度;(2)政府是市场经济的调控者,政府行为在多大程度上从直接生产领域退出而转移到宏观领域,多大程度上采用间接的经济手段管理经济,政府对宏观调控的时机和艺术的掌握以及政府机构的官员的精简程度,都可以来衡量政府行为的市场化;(3)市场是企业运行环境及宏观引导信息的载体,所有市场的价格、价格形成机制、管理体制的改革程度,都反映经济的市场化程度。
北京师范大学课题组在借鉴国际研究机构的指标的基础上,从五个方面的因素(含11个子因素和31项指标)进行测算:(1)政府行为规范化。包括政府的财政负担、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等2个子因素和政府消费与GDP的比率、企业所得税(含费)平均税率、政府资本与GDP的比率等5项指标;(2)经济主体自由化。包括非国有经济的贡献、企业运营等2个子因素和非国有经济固定资产资本占全社会固定资产资本的比重、城镇非国有单位从业人员占城镇从业人员的比重、非国有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等8项指标;(3)生产要素市场化。包括劳动与工资、资本与土地等2个子因素和分地区常住人口数与户籍人口数之差占户籍人口的比重、行业间职工人数变动率、工资由雇主和雇员自愿谈判决定的企业比例等6项指标;(4)贸易环境公平化。包括贸易产品定价自由度、对外贸易自由度、法律对公平贸易的保护等3个子因素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市场定价的比重、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市场定价的比重、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市场定价的比重等7项指标;(5)金融参数合理化。包括银行与货币、利率和汇率等2个子因素和非国有银行资产占全部银行资产的比重、非国有金融机构存款占全部金融机构存款的比重、三资乡镇个体私营企业短期贷款占金融机构全部短期贷款的比重等7项指标。
樊纲、王小鲁在确定市场化进程总指数时,各分项指数和分项指数的权重都由主成分分析法生成。主成分分析法是在构造市场化相对指标时,依据各因素的实际数据对所测算的总指数的贡献度,将各种指标的数据代入模型,由这些数据本身的相互关系自动生成它们在这一体系中的权重。
徐明华选择8大类共31项指标对9个省市(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的每项指标进行排序,将每一大类中各指标的排序相加,得到各省在此类中的位次;最后将每一省在8大类中的位次相加,即得到各省市场化进程快慢的相对位次。樊纲、王小鲁是按5个方面15个指标对30个省市进行排序,其各项测度指标按其他各省的指标实际数据在0~10区间内排序评分,各项指标评分只反映各省市在该方面市场化进展程度的相对位置,并不反映市场化的绝对水平,每个方面的指数通过加权合成方面指数,再由5个方面指数通过加权合成市场化进程相对指数(总指数)。
市场化程度的测算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测算方法只能是近似的测度方法,本身不是很精确。由于设置的指标体系及计算方法的差异,最终研究结论出现了一定的差异,这是正常的,重要的是设置指标体系是否具有合理性和测算方法是否具有科学性。
二、我国市场化各省区市场化差异实证研究
本书主要依据樊纲、王小鲁1997年度和2002年度的统计数据和抽样调查数据,对截至2002年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场化相对进程的现状进行排序比较,并展示它们各自在市场化方面的最新变化方向,度量这些变化的程度。
(一)市场化程度总体排序
2002年,中国各省市市场化进程总体排序,按市场化相对程度从高到低依次排列如下:(1)广东;(2)浙江;(3)福建;(4)上海;(5)江苏;(6)北京;(7)山东;(8)天津;(9)辽宁;(10)河北;(11)重庆;(12)海南;(13)四川;(14)安徽;(15)广西;(16)湖南;(17)湖北;(18)河南;(19)江西;(20)吉林;(21)黑龙江;(22)山西;(23)云南;(24)内蒙古;(25)陕西;(26)新疆;(27)甘肃;(28)贵州;(29)青海;(30)宁夏;(31)西藏(本排序中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
排列在市场化前 3位的省份仍然是广东、浙江、福建,与1997年没有发生变化,但上海超过了江苏位居第4位。在扣除了由于指标调整、计算方法改变等因素的影响后,2002年同1997年相比,市场化排序上升了3位或3位以上的有天津、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广西、重庆、四川、云南等省市。排序上升了1~2位的有上海、山东、青海等省市。市场化排序下降了3位或3位以上的有河北、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等省市。下降了1~2位的有北京、山西、江苏、海南、宁夏等省市。其他省份的排序在1997~2002年间没有发生变化。表7-1列出了各省区在1997~2002年期间的市场化程度总体排序结果,以及排序的变化情况。这3年的排序是根据调整以后的指标体系,使用同一口径计算得出,并且都使用了算术平均法计算。因此,这里使用的1997年排序同以前报告公布的1997年排序有所区别。表7-1最后一列的数据表示跨年度的排序名次变化。
(二)市场化指数总体评分
排序变化只反映了各省区相对位置的变化。有些省区排序发生变化,可能与其他市场化程度比较接近的省区发生了变化有关。事实上各省区市场化程度的进步,要通过它们市场化指数总体评分的变化才能更准确地反映出来。市场化指数总体评分是由23项基础指标组成的。它们各自反映不同领域的市场化程度。基础指标评分是以1997年为基期,在0~10之间取值(基期单项基础指标市场化程度最高的省份在该项的基期得分为10分,最低的省份基期得分为0分;但根据年度变化,某些省份可能超过10或小于0)。因此市场化指数总体评分的范围大致分布在0~10之间,但根据年度而不同,不限于0和10.
尽管各省区的市场化排序变化有上升也有下降,但从市场化指数总体评分的情况看,全国30个省区(不含西藏)中有28各省区2002年的评分比1997年有提高,说明全国总的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了。西藏缺1997年数据,但2002年市场化评分比2001年有提高。按经过调整的同口径计算,全国30个省份平均市场化程度评分由1997年的5.34提高到2002年的5.98(算术平均),平均提高幅度为0.64.
2002年与1997年相比,北京、上海、浙江、广东4个省市的市场化指数总体评分提高幅度较大。其他提高幅度高于全国平均幅度的还有11个省区:山西、辽宁、江苏、福建、山东、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青海、新疆。
市场化指数评分有所提高,但提高幅度小于全国平均幅度的省区有12个,它们是: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广西、海南、陕西、宁夏。
有3个省份的市场化评分发生了轻微的下降,分别是:贵州、云南、甘肃。这3个省区评分平均下降的幅度为0.09.
各省区在1997~2002年间的市场化指数总体评分及其变化。比较这3年的评分,可以大致看到每个省市自治区在市场化方面是否有所进展,以及进展的相对幅度。这在最后一列中表示出来。
(三)部分省份变动分析
天津评分上升幅度较大,其最主要原因是非国有经济比重的迅速上升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在后一个方面,主要得益于律师和会计师人数的大幅度上升。其原因,除了新注册人数迅速增加以外,外省市律师和会计师来津注册开业。此外,天津在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方面,进步幅度也大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在产品市场方面,仍然存在较严重的地方保护。要素市场的进步主要来自劳动力流动性的提高和银行业的竞争,但引进外资有所减缓。天津市在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市场分配资源的比重排序仍然较低,但农民税费负担有所减轻。在市场秩序方面,经济案件发生率有明显上升。
黑龙江在非国有经济发展、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发育、市场中介组织发育方面都有比较明显的改善。在要素市场方面的进步主要表现在银行信贷资金分配的市场化和技术市场的发育,同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有进步。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方面,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明显减少,企业税外负担明显减轻,但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人数有所上升。
广西政府对企业干预明显减少,非国有经济投资和就业都有较快增长。同时在要素市场的发育以及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方面也有明显进步;前者表现在金融部门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技术市场的迅速发展,后者表现在律师人数增加和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有些中西部省区市场化评分上升也比较明显,例如,内蒙古、云南。
重庆市市场化评分的上升主要源于经济案件发生率的大幅度下降,使“法律制度环境”方面的评分得到改善。此外,其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方面也有进步,表现在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和减少企业税外负担等指标上。但在金融市场、技术市场的发育,以及市场中介组织发育方面不尽如人意。新疆在减轻农民负担、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非国有经济就业人数、银行业竞争、技术市场发育、消费者投诉等指标上有明显进步。但其政府规模有所扩大,经济案件发生率有较明显的上升。
四川省在减轻企业负担、产品价格市场化、银行业竞争、技术市场发育方面有较大进步。但其政府对企业干预的程度有上升,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情况不理想。几个市场化评分有所下降的省份,即河南、湖南、河北,评分下降几乎都与政府配置资源的比重提高、政府对企业干预和企业的税外负担上升、银行市场化程度降低、经济案件发生率上升有关。河南的产品价格市场化程度也有所降低。同时,湖南和河北的技术市场发育有显著进步,湖南的非国有企业就业人数有明显上升。实践证明,市场化程度越高,区域的经济发展活力越强,发展的速度也越快。对沿海地区来讲,经济体制改革不仅释放了它们的经济增长潜能,同时,也增强了它们的资源配置能力。一方面,以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为主导,沿海开放地区大量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使经济的现代化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另一方面,沿海开放地区的政府和企业比内地享有更大的经济自主权,在国内的资源利用和占领市场方面拥有更多主动权,在大量吸引内地资源、人力和资金的同时,又扩大了在国内市场中的份额,这样,就是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普遍的快于内地省区。在沿海地区各省市之间,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的经济发展更多地得益于经济体制改革,比其他几个省市区发展更快。相对而言,北京、天津、辽宁、上海等虽然经济基础好,但是,在企业的所有制构成、经营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改革进展有限,这是造成其经济市场化进程和发展速度低于前4个省的重要原因之一。
总而言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各省之间的不同步,造成了它们之间经济增长活力和资源配置能力的差异,进而使沿海地区各省市区与内地各省市区、沿海地区内部各省市区之间产生经济发展速度上的差异。
三、市场化改革与省际经济的非均衡增长
市场化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因素,对经济增长产生重要影响,中国省际经济差异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市场化。通过上述分析得知我国省际市场化差异明显。市场化进程的差异是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重要原因,中西部省份由于市场化进程滞后,使经济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无法发挥本地的比较优势实现经济的起飞。
市场化改革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不同省、市、区市场化进程的差距说明了各省、市、区之间存在着体制上的差异,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即市场化改革的省、市、区差异是其经济差异的重要原因。2000~2002年市场化排名前10位的省、市、区分别是广东、浙江、福建、江苏、河北、上海、天津、北京、山东和辽宁,它们全部是东部省区,而人均GDP排前10位的分别是上海、北京、天津、浙江、广东、福建、江苏、辽宁、山东和黑龙江,它们全部为东部省、市、区。市场化排名比较后的分别为山西、吉林、陕西、甘肃、黑龙江、贵州、内蒙古、云南、新疆、宁夏和青海,它们大多处于西部地区,人均GDP排后10位的分别是贵州、甘肃、陕西、广西、西藏、宁夏、四川、云南、江西和青海。因此,通过分析得知,市场区域市场化指数与区域经济增长或者经济发展水平之间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