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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马克思主义监督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监督学说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创建,经过列宁发展和完善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运用马克思主义监督学说,结合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创造性地建立了中国的监督制度,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监督学说。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结合当代中国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实际,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监督制度,对马克思主义监督理论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监督理论

人民群众掌握监督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政权建设的历史经验时谈到:“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马克思高度赞扬巴黎公社创造的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公社委员对选民负责,并且可由选民随时撤换他们的政权形式是伟大的创举。显然,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虽然也要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但行使这些职能的人已经不能够像在旧政府机器里面那样使自己凌驾于现实社会之上了,公社对不称职的人员实行撤换的原则,做到了恩格斯所说的,“应当以宣布它自己所有代表和官吏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来保证自己可能防范他们”。

新型无产阶级政权与人民合为一体并接受人民的监督,恩格斯在纪念巴黎公社20 周年时指出,法国工人阶级“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宰——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举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会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③。由此可见,公社采取的这两个办法,实际上把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置于公社监督之下,整个社会的管理权成为社会大多数人直接行使的权力。

二、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

列宁在建立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践中,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监督的思想,对监督制度的各方面都进行了深刻的阐述。如枟给代表大会的信枠枟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察院枠枟宁肯少些,但要好些枠等文章,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监督理论。

第一,为了实行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实施严格的法律监督。列宁从巩固革命政权和建设社会主义的高度认识到实施法律和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性,他指出,即使有稍微违反苏维埃政权法令的行为也会加强地主和资本家的势力,促进他们的胜利。那么究竟用什么来保证法令的执行呢?第一,对法令的执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令的加以惩罚。“在一切具有全国意义的企业里,一切企业主和一切由工人和职员选出实行工人监督的代表,均应对国家负责,维持严格的秩序和纪律,并保护财产。”

第二,人民选出的苏维埃代表有蜕化变质的趋势,只有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才能减少官僚主义。列宁认为,工农群众应当承担起对“人民代表”的监督任务,实现人民的意志。人民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可是只要工人监督还没有成为事实,只要先进工人还没有对破坏这种监督或对监督掉以轻心的人组织并开展胜利的和无情的斗争,就不能从走向社会主义的第一步(从工人监督)进到第二步,即转到工人调节生产”。

第三,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必须建立高度权威的法律监督专门机关。在政权建设初期群众性分散式的监督形式没有取得预想效果的情况下,列宁开始有意识地将这种监督权相对集中。苏维埃成立后他明确提出建立一个由中央统一领导的检察机关的性质应是法律监督专门机关,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地位独立,具有权威性。

三、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监督思想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一段时期,我们没有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而且缺乏包括法律监督在内的各种监督机制,因而发生了“文化大革命”那样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悲剧。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借鉴成果的基础上,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还十分注意完善包括法律监督在内的各种监督。

第一,法律监督是我国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

第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实行监督的基础。彭真曾指出:法律监督除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群众监督。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如果群众不掌握法律,不能依法办事,不能监督法律的实施,怎么也不行。在我国,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群众既通过自己的代表来管理国家事务,又通过各种方式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这种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也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决定的。

第三,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创造监督的网络和氛围。在我国,人民群众、政党社团、企业事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实体进行监督的内容是相当广泛的,包括对法律活动合法性的监督。如对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团、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进行的各种活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有无违法、失职、渎职、犯罪等行为,对国家机关工作的缺点、错误等等,都需要有监督。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进行广泛的、普遍的、系统的监督,这些监督是各负其责的,性质、方式也各不相同。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的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是否合法,是法律监督的重点。改革开放以来,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恢复、发展和完善了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在强化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的同时,也注重发挥政协监督,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形成了“人人接受监督、人人参加监督”的局面。

第四,共产党领导法律监督活动,也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也要接受监督。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所有监督工作都应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而执政党首先要接受监督。1957年邓小平就指出:“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宪法上规定了党的领导,党要领导得好,就要不断地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强调:“我们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也要有监督,有制约。”共产党在我国是接受监督的重点,同时又是进行监督的领导。党所领导的监督,不是以党代政,而是党通过对国家的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以及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能否带头遵纪守法的监督来实现的。

第五,依法进行监督,一不失职,二不越权,三不缺位。各级国家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履行监督职责。彭真在谈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时指出:“宪法规定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但并不是可以乱干涉政府和司法部门的政党工作。否则,工作就搞乱了。政出多门,谁都要管,实际无人负责,势必误事。”

四、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我国监督制度和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十分重视监督问题。党的十五大指出:“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党的十六大继续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第一,要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工作。江泽民同志指出:“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制度,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工作、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包括对法律创制活动的监督和对法律实施活动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主要是对行政、司法、审判、检察工作的监督,还可以通过人事任免发挥监督作用。这些都是具有宪法和法律根据的监督。

第二,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行监督。江泽民同志指出:“在当代中国,共产党处于执政地位,需要始终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批评,当然也需要始终接受一直与自己保持密切合作的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和批评。”

江泽民同志还从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出发,指出了我们在进行监督方面的优势:“我国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在于: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和反对党,而是同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友党和参政党;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国家重大问题上进行民主协商、科学决策,集中力量办大事;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互相监督,促进共产党领导的改善和参政党建设的加强。这就避免了多党竞争、相互倾轧造成的政治动荡,又避免了一党制、缺少监督导致的种种弊端。”

发挥人民政协的监督作用。江泽民同志指出:“人民政协是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组织,是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机构。这种协商和监督虽然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质,没有法律上的决定权,但对发扬民主,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大意义。对此我们丝毫也不能低估。”他强调:“我们党作为执政党,需要接受多方面的监督。要鼓励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做我们党的亲密诤友。”

第三,扩大基层民主,实行广泛的民主监督。党的十五大提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民主监督不仅从理论上给予指导,而且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具体落实。

第四,将各种监督制度化,形成严格的监督机制。江泽民同志在总结过去监督不力的经验教训时指出:“我们党一直致力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脱离群众以及各种腐败现象,这也是机构改革要下力气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固然与人的素质有关,但更重要的是机制和管理制度问题。以往廉政建设的经验说明,没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完善,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是不可能的。因此,党政机关必须通过机构改革和各项制度建设,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和严格的监督机制,从机制和管理制度上,防范和消除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密切党群、政群、干群关系。”江泽民同志强调要“加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并逐步使其制度化。同时,政法部门也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要逐步使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经常化和制度化”。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在法律监督理论和制度建设方面都有了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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