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的方式和步骤。一般来讲经过如下步骤:
(1)用人单位公布招工简章。用人单位招工,应该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所以用人单位应事先拟定招工简章,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公布。招工简章除简要介绍用人单位的情况外,要明确招收的工种或专业、招收名额、对象和条件、招收地区范围、报名时间和地点、试用期、合同期限、录用后的各种待遇。招工简章表明用人单位期望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其针对的对象带有普遍性,任何符合条件的劳动者都可以来报名应招。
(2)劳动者志愿报名应招。凡是自认为符合招工简章要求的劳动者,都可以志愿向用人单位报名,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如有关单位介绍信、城镇户口、劳动手册、毕业证书,等等,经审查合格,可以取得参加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这体现了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和工种的自由。
(3)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基本条件是,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表现好,但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需要有所侧重。如招用学徒工人,侧重文化考核;招用技术工人,则侧重专业知识、技能考核;招用繁重体力劳动工人,侧重身体条件考核。用人单位考核之后,择优从合格者中录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4)协商签字签证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直接采用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标准劳动合同书;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合同草案,双方协商;也可以双方共同起草。无论何种方式,双方当事人都应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平等自愿地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双方签字、盖章后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合同签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还要登记、备案,以及办理劳动者社会保险等手续,这是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的审查。管理阶段是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2.劳动合同有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两部分,法定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1)法定必备条款指劳动法要求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其中任何一条,劳动合同均不能生效。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①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劳动者,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②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用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有关规定。
③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2)约定条款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规定的关于各自权利、义务的条款。这些条款因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工作内容不同而不同。虽然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将其规定为必要条款,但对于具体合同来说,其重要性往往不亚于法定必备条款,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此也不能轻视。《劳动法》设定的约定条款有如下的内容:
①试用期条款。《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②保密条款。《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商业秘密指可以付诸生产经营中使用并能产生利润的专有的秘密技术。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它不向社会公开,指所有人保密而形成事实上的独占状态,而且这种状态没有时间限制,保密性是竞争的关键。因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事项,一般是确定保密期限,其原则是既要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保密期内不得泄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又要照顾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就业的权利,不能设置太多、太长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