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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一、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以实现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的一种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

中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了当代中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当代中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元首、行政机关(政府)、审判机关(法院)、检察机关(检察院),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它监督,对它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

(1)最高立法权。包括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

(2)最高任免权。即选举、决定和罢免最高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和有关组成人员,具体包括选举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罢免由它选举或决定的上述所有人员,接受这些人员的辞职。

(3)最高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4)最高监督权。即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只召开一次会议,重要的日常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处理。近年中国颁布实施的法律约有70%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设立了各种专门委员会作为辅助性工作机构,其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定有关议案。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它讨论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拥有下述权力:

(1)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决定权。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

(3)任免权。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领导人及其他组成人员实行选举、任命、罢免等权力。

(4)监督权。监督权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运作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基本一致。

(二)人民代表的地位和职责

人民代表是当代中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人民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产生方式有两种: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在中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目前还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即通过选举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才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届任期5年。

人民代表享有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人民代表应该与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并接受人民监督。

(三)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原则

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根源和所有者。人民为了有效地运用国家权力,通过普选,将全部国家权力托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让他们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去统一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又通过选举或表决,代表人民将行政权、审判权、检查权、军事领导权、国家元首权分别委托给它所产生的政府、法院、检察院、中央军委、国家主席等国家机关,由它们各自行使相关权力。

只有人民代表大会等国家机关可以代表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因为唯有人民代表大会获得了(通过普选行为所明示)的权力委托,唯有政府等国家机关间接地获得了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行为所明示)的权力委托。因此,人民可以而且应当随时以国家权力所有者的身份关注国家权力被直接行使的情况,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监督代表以及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要求他们忠实地当好人民的公仆,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并以主人的身份直接或间接地撤换其公仆,从而保障国家权力永远属于人民、受人民的支配和控制。人民主权原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灵魂与基石。

2.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共产党的领导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不矛盾。首先,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集中人民的意志,形成路线、方针和政策,然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其次,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通过人民普选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才能根据人民的委托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但并不排除中国共产党通过适当的途径,以其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去领导(组织、支持)人民选举和监督自己的代表机关,去领导(支持、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国家机关为人民行使好国家权力。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健全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保证。

3.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既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一种组织原则,又是一种活动原则。作为组织原则,主要表现在三层关系上:

(1)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作为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决策过程中。其具体表现形式在不同的国家机关的决策过程中有所差别:一是在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然后付诸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这叫集体负责制(或称会议制,委员会制)。二是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对一切重大问题进行充分民主讨论后,行政首长有权采纳正确的意见,做出最后的决策。这叫首长负责制。

4.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维护和发展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和互助关系极为重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遵循这一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全国人大中,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应有一名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中,都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以保障各民族通过自己的代表平等地决定和管理国家大事。

(2)各国家机关通过自己的活动,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全国人大以及由它产生的国务院分别设立了专门从事民族工作的机构,在民族事务比较突出的地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也都设立类似的机构,从组织上保证民族平等和团结原则的实施。

(3)按照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实行民族自治。那里的人大和人民政府即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

二、当代中国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是指政党执掌政权或参与政治的方式以及各政党之间的关系。当代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由政党来领导的,中国也不例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也是当代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一)中国特色的多党合作制度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合作关系是伴随着近代中国反帝反封建民主革命的发展而形成的,是建筑在深厚的政治基础之上的。这种政治基础的具体内容随着时代和历史任务的变化而变化。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已载入现行宪法。不仅符合中国广大人民的意志,同时也符合中国各民主党派多次宣布的政治主张。正因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有共同的、牢固的政治基础,才能够长期合作,共同奋斗。

目前,与中国共产党合作的八个民主党派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1.主要特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多党合作制;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从字面上讲,多党合作制是指中国共产党与八个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从制度上讲,这一制度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多党合作制以宪法为活动的根本准则。宪法是国家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是中国的合法政党。各民主党派可以按照自身的纲领、章程,独立地开展各种活动。中国共产党尊重和支持各民主党派独立自主地处理内部事务。

(2)多党合作制具有共同的奋斗目标。在现阶段,不论是中国共产党,还是各民主党派,都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

(3)多党合作制具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传统,有利于促进执政党的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

在多党合作制中,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这是中国多党合作制的前提和关键。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多党合作制。当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对政治原则、政治方向以及重大决策的领导。而各民主党派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然体现在其承认并支持中国共产党肩负的执政党的历史地位和使命。

2.基本方针

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合作要继续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字方针包含了三层含义:

(1)十六字方针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希望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决心。只要中国还存在不同的阶级和阶层,只要中国共产党存在,多党合作就会坚持下去。

(2)十六字方针体现了监督的双向性。长期共存的目的就是为了在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之间实行互相监督。一方面是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进行监督,即中国共产党通过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对各民主党派的监督,保证多党合作的政治方向。另一方面是各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实行监督。作为参政党,各民主党派有权利和义务对执政党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有助于执政党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地抵制、克服官僚主义和各种腐败现象,始终同人民保持血肉联系,担当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

(3)十六字方针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坦诚相见、高度信任。十六字方针的根本精神是为了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长期合作,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的重要作用。

3.合作方式

(1)参政议政。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制定执行。例如,在各级人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中,在政协常委和政协领导人员中,各民主党派人士均占有一定比例;民主党派成员被推选到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各级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参加咨询工作;有关民主党派成员被邀请列席各级人民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或有关会议,商讨重要问题。中国共产党还通过民主协商会、高层谈心会、双月座谈会等,同各民主党派进行协商。这一活动正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2)民主监督。主要指各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的监督。各民主党派监督的主要渠道有:各民主党派成员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共各级党委和政府召开的民主座谈会上提出意见和批评;人大组织和政协组织中的民主党派成员参加有关问题的调查;民主党派成员参加政府检察、审计、对工商等部门的重大案件调查和财政税收检查;一批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被聘为特约监察员、特约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由于各民主党派人才聚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提出的意见和批评通常切中时弊,因而其民主监督往往具有很大的社会效应,对于保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的正确性和贯彻执行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3)服务沟通。指各民主党派积极开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祖国统一大业服务的各类活动,以及通过各种渠道沟通它们所联系的一部分人民群众同党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例如,各民主党派中不少人有较高的文化技术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充分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在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成效显著。又如,各民主党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归国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原国民党军政人员等,他们在充分发挥同港澳台和海外联系广泛的优势,协助引进资金和努力促进和平统一祖国、实践一国两制: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人民政协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组织机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它成立于1949年9月,在1954年10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曾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此后不再行使最高国家权力,而成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所组成,通过政治协商会议,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制度。

政治协商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政治协商以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为前提条件。政治协商的主体是有组织、高层次、并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包括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在内的代表人物,是中国知识层次最高的一个政治群体。政治协商的内容具有政治性和全局性,包括党的路线、决策,国家的大政方针,有关民族和人民的前途及命运的重大问题,有关全国和各地区经济建设的重要问题,等等。政治协商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形成国家意志,但对执政党和国家的工作具有重要的建议、咨询和参考作用,在不同程度上对执政党和国家的决策产生影响。

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以及各民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的职能。1989年1月27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4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对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目的、内容、组织等重大事项做出了以下明确规定:

(1)政治协商是指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政协内部各方面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的协商。

(2)民主监督是指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方式所进行的监督。

(3)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主要侧重于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目前,中国多党合作、民主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参加人民代表机构;参加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即人大常委会);参与组织政府;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协商座谈会;聘请监察员、检察员、督导员、审计员等对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监督;民主党派自主提出政策建议等。政治协商会议已形成制度,推广到全国各地。

(三)加强对执政党的监督

加强和改善执政党的领导,重要的任务之一是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民民主监督机制,使执政党及其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更好地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是中国共产党需要认真探索并解决好的一个历史课题。

建立对执政党监督的制度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主要包括:

(1)执政党党内的民主监督。如制定和完善《党内监督条例》、《干部任选条例》,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防止个人专断等。

(2)权力制约监督。如制定和完善《监督法》,加强全国人大对行政、司法机关的监督;建立完善党领导下工、检、法、司相互协调、制约但又能保证司法审判权、检察权独立的机制;行政权力之间也要建立相互制约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等。

(3)中共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探索切实可行的对执政党监督机制;广开贤路,使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真正发挥参政党的作用等。

(4)廉政监督。教育、制度、监督三管齐下,治本的是制度建设。

(5)舆论监督。制定和完善《舆论监督法》,使舆论监督真正成为执政党联系人民群众的喉舌,政府改革发展工作的镜鉴。

(6)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监督。

(7)基层民主监督。包括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对农村政务的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监督,等等。

总之,把人民民主落实成为对执政党执政监督制度,是一个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是中国共产党跳出政权兴衰周期循环的关键之一。

三、当代中国政府政策

(一)体现各民族共同发展的民族政策1.中国的民族国情(1)民族的构成和分布。

中国自秦汉以来基本上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中国各民族的统称。目前国家已经确认境内共有56个民族,还有一部分尚未确定民族成分的人们共同体。

中国人口已超过13亿。汉族是中国人口最多的一个民族,约12亿多,约占全国总人口的92%;其他55个民族的人口近1亿,占8%左右。因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人口数量少,所以统称为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例虽小,但分布的地区占全国总面积的64%。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西藏、云南、贵州、青海等省区,是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地区。汉族主要居住在中原和东南沿海各省、市,但在汉族的聚居住地和少数民族居住地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线,在少数民族的聚居区有一定数量的汉族居民,有的地区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交错杂居。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中国各民族居住和分布的大杂居、小聚居、交错而居:状况,反映了中国各民族间经济、政治、文化的密切联系。

(2)民族来源和中华民族的形成。

中国自秦代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起,已有2000多年。因此,各民族都有相当长的历史,都可以追溯各自的民族来源。

大多数的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世居民族,各自也都经历过一个融合、演变、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比如,汉族是华夏族融合了许多古代民族或氏族部落集团而形成的世界上人数最多的民族。蒙古族与唐代的“蒙兀室韦,宋代以后的”萌古:朦骨:“蒙古里:等有密切的渊源关系。满族与2000多年前商、周时代的”肃慎,汉晋时代的“挹娄,南北朝和隋唐时代的”勿吉,辽代的女真,明代的建州女真:等有密切的渊源关系。藏族是由西藏土著雅隆:人与羌族融合而成的。壮族、维吾尔族、苗族、哈萨克族等的来源也大多如此。

有些民族的先民在历史上很早就迁入中国,以后逐渐发展繁衍而形成一个单一的民族,如回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和京族。有些民族是比较晚近时期才迁入中国的,如朝鲜族、俄罗斯族和塔塔尔族。

历史上各民族的渊源关系十分复杂,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各民族相互接触和交流,经历了兴衰、消长、分合及流动迁徙的复杂过程。将中国各民族维系于一个统一的大家庭的历史纽带,主要体现在:第一,千百年来的中央集权统治和区域性集权统治,把各民族凝聚在一起;第二,千百年来中原与边疆、南北东西各地区、各民族日益紧密的经济文化联系,以及各族人民在经济生活中的相依共存;第三,近代外国帝国主义势力侵略中国,面对共同敌人各民族结成的患难相助的亲密关系。

(3)少数民族的发展。

新中国建立的国家政治统一体与民族区域自治的组合模式,为中国各民族的平等地位与自身发展,提供了一种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以西藏之历史性跨越:为例:

旧西藏实行的是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占全区人口不到5%的农奴主,拥有所有的生产资料和占全区人口95%以上的农奴。百万农奴受到残酷的剥削和压迫,没有生存的基本条件和做人的基本尊严,他们能带走的只是自己的身影,能留下的只有自己的脚印。

1959年,西藏实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曾经身为农奴、第一次拥有自己的土地和牲畜的藏族同胞说:那一天,我们不停地摸着自己分得的牲畜,捧着地里的泥土,含着泪和牲畜一起睡在分到的土地上。昔日的农奴主宰了自己的命运,成为国家的主人。在西藏历届县乡换届选举中,选民的参选率都在90%以上;在自治区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超过80%;

全区少数民族干部超过5万人,藏族干部占其总数的70%以上。

旧西藏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1950年,西藏只有一座简陋的造币厂和一座125马力(约735.5W)且只能断续使用的水电站,整个西藏只有120名工人。今天的西藏,彻底告别了封闭的庄园制自然经济,正向现代化迈进。

西藏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目前,绝大多数农牧民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部分群众生活进入了小康水平。

西藏实现历史性的跨越,离不开中央政府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无私援助。从和平解放的那一天起,中央政府和全国兄弟省市对西藏的援助和支持就一天也没有停止过。仅十五:期间,中央对西藏的投资就达312亿元,建设117个项目,并给予财政补贴379亿元。全国各地支援西藏项目71个,资金投入100.62亿元,极大地促进了西藏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发展。

总之,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大杂居、小聚居、交错而居:的民族分布特点和各民族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使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坚实的社会和政治基础而成为处理民族关系的必然选择。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当代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本地区的国家事务和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截至2004年,中国已建立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5个省级自治区、30个地级民族自治州、120个民族自治县(旗),共有155个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即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在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享有和行使自治权。

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自治权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其范围、内容十分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包括立法权、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权、经济发展权、财政权、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权、发展教育和民族文化权、语言文字使用和发展权、科技文化发展权等,这些是少数民族当家做主权利实现的标志。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宪法中确立,并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实施,其法律效力不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使少数民族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具体表现在:

第一,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得以实现。在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始终确保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代表。在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

第二,少数民族地区享有优惠政策,区域经贸得到较大发展。国家改变以往的非固定财政补贴为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断给予少数民族地区以财政上的照顾,为其经济发展输血;国家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拨款和贷款,用于其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国家扶持民族贸易及其企业发展。如对县以下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免征增值税;国家推动兴边富民行动,促进边境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从2004年起,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增加6000万元,用于推进此行动;国家推进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以协调地区发展,达到共同富裕。上述措施,明显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得到改善。

第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得到较好的保护和发展。国家坚持实行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的政策,使少数民族的语言和文字的使用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和法律的保障。如通过有组织地创制、改进、收集、整理和抢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进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各个领域中的运用;通过中小学双语教育,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得到传承;通过高等教育培养研究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专门人才。

第四,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尊重和保护。目前中国仅清真寺就有3万余座,西藏的藏传佛教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就多达1700多处。

第五,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在中国约有10个少数民族有食用清真食品的习惯,国家将其食品列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确定了345家清真食品定点生产企业,解决了2000多万少数民族群众的食品供应问题。各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特别是土葬习俗,都得到尊重和满足。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年节习俗更是广为保留。

第六,少数民族教育得到特别重视和发展。国家增加经费投入,专门用于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事业;国家在高等教育中对少数民族实行照顾政策;国家针对一些少数民族青壮年劳动力人口失业问题,已开始将其教育培训的重点放在实用技能方面;国家和内地省市共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从2000年开始,在内地发达地区的12个城市的15所学校举办新疆高中班,招生人数不断增加。上述特殊发展措施已结出丰硕成果。

第七,少数民族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受到重视。如国家已收集、整理、翻译了少数民族的三大英雄史诗;拨专款对西藏、青海、新疆境内的一些民族文物进行维修,仅布达拉宫的维修就耗资5500多万元,还计划投入2亿元全面保护。又如,通过地方性法规,像《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实现了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化的司法保护。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少数民族的传统医学、体育运动也得到了丰富和发展。

第八,少数民族其他权利的保障工作稳步开展。如对人口特别稀少的民族,国家实行宽于汉族的生育政策;对22个人口少于10万的民族,国家实行特殊的扶持政策。国家将不遗余力地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促进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二)实行信仰自由的宗教政策

1.中国的宗教现状

中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中国不仅有从国外传入的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世界性宗教,而且有土生土长的道教,还残存着许多民间宗教以及许多少数民族保存至今的具有原始宗教色彩的传统宗教。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宗教总体上有了较快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团体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76所,总人数达万余人。这些宗教都有自己的全国性组织。各宗教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选举产生领导人和领导机构,自主地办理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刷发行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宗教教职人员开展的正常教务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家中进行的宗教活动,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

各大宗教努力适应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在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1)在政治上,绝大多数宗教组织,绝大多数教职人员是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是积极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宗教界的这一基本立场,在广大教徒当中起到了良好的政治上的凝聚作用。

(2)在经济建设方面,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一样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他们在生产的第一线,为国家创造财富。在宗教界,以自办自养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信教群众的负担,有助于弥补宗教单纯靠施舍及政府救济的缺陷,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3)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宗教界以对某些教义、道德规范所做的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新解释,以其特定的道德说教方式,对教徒进行行善止恶、恪守社会公德的道德教化,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宗教界对宗教文化的学术研究、对优秀宗教文化的弘扬、对文物的保护等,都有助于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

(4)在开展国际友好往来的活动、推动世界和平事业的发展方面,宗教同样也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宗教界总体上已成为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

2.宗教政策的基本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加强了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的内容。中国政府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侵犯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必须负法律责任。中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中国宗教政策的基本内容就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这种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实行这种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

(三)服务侨胞的侨务政策

1.华侨华人历史与传统

华侨华人是海外的炎黄子孙,是中华民族的一个支脉,他们遍布五湖四海,正如有一句话所言:海水所到之处,就有华侨。华侨: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华侨是指所有移居海外的中国人,包括留学生、港澳台胞在内,统称侨胞;狭义的华侨是指移居海外而仍然保持中国国籍的中国人。华人则是指移居海外并已取得当地国籍的中国人及其后裔。

据史料记载,中国人为了谋生和其他原因侨居海外有着悠久的历史。据司马迁著《史记》第六卷《秦始皇本纪》记载,公元前219年,有3000多名童男童女随同徐福入海求仙。公元前138—前119年,随同张骞两次出使西域,部分人员在西域长期居留下来。南北朝时,据日本《雄略记》和《姓氏录》记载,有近2万名中国商人、工匠在日本定居。随后又有不少中国人进入柬埔寨,沿着伊洛瓦底江进入缅甸、印度尼西亚、马来半岛、菲律宾等地定居。唐宋以后,随着经济和文化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造船业的发达,中国人移居国外的日益增多。明清两代,中国沿海地区的群众大量移居海外。到1840年止,海外各地的华侨有100多万人,其中大部分定居在东南亚地区(时人称为南洋:)。

近代以后,中国相继出现了几次海外移民的高潮。1850—1890年,约有600万青壮年被迫赴世界各地当苦力。1910—1940年,又有500~600万华侨被迫出洋。其原因:一是沿海地区破产农民为求生计被迫离乡背井,流落海外。二是西方列强通过所谓契约劳工:形式,将大批华工赎卖、胁迫、诱拐乃至绑架到海外,充当苦力。三是一部分人为逃避战乱和政治迫害而流亡到海外。抗战时期,据国民党政府侨务委员会的统计,世界各地的华侨共有756万多人,分别侨居在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分布在亚洲的最多,美洲次之,大洋洲和欧洲又次之。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一批批中国台湾、香港及东南亚华人子弟及青年学生前往西方国家深造,学成就业后,又接家人前往团聚。随着中国台湾、香港地区及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发展,华人企业家赴世界各地从事国际贸易、投资设厂或应聘担任技术工作的越来越多。特别是70年代末,中国对外开放后,从中国移居国外的人数不断增加。据《华侨华人研究报告(2011)》报道,目前中国在海外的华侨华人约4500万,居各国侨民之首。

长期以来,遍布世界各地的华侨以自己的聪明才智,辛勤劳动,艰苦奋斗,不仅对居住国的经济开发、工农商及交通运输和金融等各业的发展,而且对中华文化的传播和中华民族与当地民族的相互了解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同时对祖国各个时期的革命和建设事业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据报道,仅20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的情况下,港澳台和华人华侨的捐赠仍然占到境外捐赠总额45.05亿元的80%以上,成为境外捐赠主体。这是推动祖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同时,他们也是增进祖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团结友好的有力纽带,是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实现的重要桥梁。对于侨胞们所作出的贡献,祖国和祖国人民是永远不会忘记的。

2.侨务工作方针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十分重视侨务工作。中国的侨务工作分为国内和国外两个部分,国内侨务工作的对象是广大归侨和侨眷;国外侨务工作的对象是散布在世界各地的华侨。由于工作对象不同,工作方针和任务也不同。然而,有一点是相同的,这就是为国内外侨胞服务。保护华侨利益,扶持回国的华侨:是中国侨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中国政府对国外侨务工作的一贯政策是:赞成和鼓励华侨在自愿的基础上加入侨居国国籍。加入外国籍的华人,属于外国公民,不再是华侨,但他们仍是我们的亲戚。许多外籍华人在国内还有亲戚朋友、父母兄弟,还有祖坟、祖屋,同故国故乡有着深远的联系。他们保留着中华民族固有的文化、风俗、习惯,忘不了自己是炎黄子孙,不能把他们等同于一般的外国人。要区别不同场合、不同国家、不同对象,恰当地对待海外华人;同情他们的处境,鼓励他们团结互助,和当地人民和睦共处,在国外长期生存和发展;对他们在国内的亲属和房产等问题,应按对华侨政策同样对待;同时,尊重不愿加入外国国籍的华侨的愿望,反对强迫他们改变国籍。对那些自愿保留中国国籍的侨胞,中国政府一贯教育和鼓励他们遵守侨居国的法律、法令,不得干涉居住国的内政,尊重当地习俗,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促进侨居国经济发展,促进中国与侨居国之间的友谊。中国政府在外交上有责任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也希望侨居国政府尊重和保障华侨的正当合法权益。此外,中国政府还要求华侨不得做有损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事;同时鼓励华侨发扬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办好各种社团、学校和报刊,促进华侨公益福利事业和加强华侨的团结。这些政策,符合广大华侨的切身利益,有利于他们在侨居国长期生存和发展;符合侨居国政府、人民的利益;还有助于促进中国与各侨居国之间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友好关系。

中国政府国内侨务工作的基本政策是:从各方面保护和激发广大归侨、侨眷的爱国热情,调动他们投身于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实行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方针。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是指在法律上归侨、侨眷和全国各阶层人民完全平等,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在就业、工作、晋升、参军、入学、出国等方面,不得加以刁难和限制。根据特点,适当照顾,就是从侨胞的特点出发,在政策上需要适当照顾。例如,为方便华侨与侨眷、归侨的经济联系,制定了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保护侨汇政策;为照顾华侨、归侨、侨眷相互探亲往来,制定了有关归侨、侨眷出国探亲的出入境规定;为方便华侨学生回国学习,制定了有关侨生入学、升学、补习的各种规定;许多华侨回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中国政府制定了有关归侨安置工作的规定;有些华侨希望在国内盖房,政府制定了方便华侨盖房建舍的政策;对华侨回国投资,政府实行优惠政策。此外,对侨胞两地分居、子女升学、就业、住房、侨乡建设等方面,在政策上都作了相应的照顾。为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1990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这个原则相辅相成、不可割裂。它正确地反映和处理了华侨、归侨、侨眷与祖国和国内其他各阶层人民的关系,有利于激发和保护他们爱国爱乡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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