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营经济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对于解决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增加税收、繁荣经济、促进竞争起了巨大的作用。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看,家族企业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现在正逢国有企业改革而退出许多领域,这为家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家族企业与国有企业可以形成良性互补关系。因此,在新世纪里要为家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排除制约家族企业发展的因素,使其为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从前面的分析看,我国家族企业的发展除了受到内部体制的制约外,更多的是受到外部法律和政策环境不顺的影响,因此,要使我国家族企业在未来能够健康发展,就不能单单从改革企业内部所有权安排和管理体制入手,还要不断完善环绕企业的外部制度互补结构,建立良好的政企、银企和企业间关系,形成企业内外部的制度均衡和协调发展。家族企业主和政府要共同努力,促进家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循序渐进向现代企业转型,尽量延长两权合一的有效期
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变革是一个总体趋势,但并没有固定的模式。东亚家族企业大体经历了原始家族制—家族内部股份制—股份公开—公司上市这一过程。可以看出,这种体制的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是一个自然过程,是企业根据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通过成本收益的衡量自觉做出的选择,不是国家的强制,也不是经济学理论界舆论的压力。因此,虽然家族企业有弊端,但在我国信用制度不健全、经理人市场缺乏的情况下,只要能降低成本就可以继续存在,不要急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要从内部采取措施,尽量延长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两权合一的有效期。我们要相信家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会与时俱进,寻找适合自己的经营方式。社会舆论要正确导向,实事求是地报道家族企业的现状和问题,同时避免在群众中煽动“仇富心理”。理论界、学术界可以为其发展提供方法和建议,但不要代为下决心,以免影响家族企业的发展。
家族企业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两权合一有效率的条件是家族成员具有管理能力,并且家族成员的行为取向是利他主义的,或者是集体主义的。而决定家族成员行为取向的因素包括权威、道德、血缘、利益、惩罚机制及企业发展前景,其中企业中存在权威是有决定性作用的。另外,保证利益分配均衡,并能对违反企业规则的家族成员严厉惩罚也很重要。因此,在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短期内难以改变的情况下,要继续维持家族企业两权合一的效率,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第一,提高家族成员的素质和能力,实现权力与知识相匹配,“让有权者有知”。家族管理者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和管理能力,同时做好接班人的培养,如培养子女对家族事业的兴趣,送子女去一流商学院学习,鼓励子女从基层踏踏实实做起,或者选择一个有能力的女婿或儿媳进门等。第二,稳定创业者的权威。创业者的权威最初是来自他所有的产权,但在企业发展后,创业者的权威更多的是来自他的人格魅力,他要从产权领袖变成精神领袖。创业者要保持身心健康,树立良好的家长形象,不断学习进取,并善于协调家族成员间的关系,以维持、巩固其家长地位。第三,实行法治,重视制度。我们说惩罚机制是否有效决定了家族成员的行为取向。只有企业内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并能依法办事,才能给家族成员以惩罚可信的预期,才会约束其行为,并减少家族成员与非家族成员间的摩擦。第四,实行内部股份制,明晰家族成员的产权。家族内部的矛盾实际上是利益分配问题,其来源多数是因为家族内部产权模糊造成的。当家族内部个人的产权没有明晰,利益没有保障时,家族成员的行为会偏向于利己主义,会导致家族企业的分崩离析。因此,要明晰产权,而实行内部股份制是简单可行的办法。第五,塑造健康的家族企业文化,提高家族企业的凝聚力。
二、完善家族企业的融资体系,建立良性银企合作关系
完善家族企业的融资体系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要推动金融业改革。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金融业垄断,适当放松金融业的准入制度,建立民间金融机构,支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加快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信托业的发展壮大,建立适应各种所有制经济和多种融资需求的多样化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体系。二是要加快建立并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由政府资助,社会力量、私营家族企业共同出资,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私营家族企业的互保联保机制,各级政府还可以考虑成立一个信用担保基金。三是支持家族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研究创立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设立二板市场,为家族企业的直接、间接融资拓宽渠道。
其中,最核心的是要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因为,从目前来看,家族企业直接融资还有许多困难,而依靠建立信用担保体系为企业融资也存在隐患。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实际上是把银行的风险转移到信用担保机构。有了信用担保机构后,一方面不会激励家族企业去完善企业的内部管理;另一方面,将风险转嫁给信用担保机构,银行就不会有什么兴致投入资源建立客户的信誉或者确保这些公司的抵押物的质量。银行体系改革的整体目的是在银行发展更强的对金融存款的中介能力,并因此发展将贷款导向于能够最高效地使用资金的客户的能力。将这项工作的一部分委托给信用担保公司可能危害银行业的改革。因此,从长远来看,解决家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最重要的还是要建立家族企业与银行的良好合作关系。鼓励商业银行改变传统观念,消除对家族企业的贷款歧视,扩大对家族企业的贷款。银行要树立分享企业成长价值、共享企业发展成果的观念,实现银企双赢目标。在客户的选择上,不求“大”,不惟“制”,把家族企业作为银行特别是基层银行的服务对象,主动寻找、建立和培育优质家族企业客户群。银行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产负债率低、信用履约状况好、产品有市场、管理规范、发展前景好的家族企业,要加大服务和扶持的力度,逐步提高合作层次,建立银企良性沟通和发展合作机制。银行要不断提高与小客户打交道的能力和技术水平。
另外,在拓宽家族企业的融资渠道时,借鉴东亚各国家族企业的发展,还要警惕两种倾向。
一是警惕私营家族企业控制金融机构。在发展中国家,当金融制度不完善时,一旦家族企业发展壮大而有一定实力时,就会去控制金融部门。在东南亚,存在众多家族关联银行,最终导致关系信贷的膨胀。在台湾地区,一些家族企业把金融部门作为自己的财务公司。我国正在推动的发展民营银行以及国有银行协议转让的过程中,应该重视这个问题。如香港中文大学郎咸平教授所言,“目前我已隐隐约约地感到现在中国正在推行的国有银行协议转让的浪潮正把我们推向如同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家族控股关联银行的陷阱。我担心以往国有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不但不会因为协议转让而改善,反而会人为地造成私营企业取代国营企业而剥削债权人的局面。我认为我们应该正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二是警惕家族企业通过上市来圈钱和掠夺财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在东亚,家族企业集团经常通过把家族上市公司置于集团金字塔结构的底部来掠夺家族上市公司的小股东利益。在我国,随着最近几年来家族企业纷纷上市,也有媒体对此现象进行过相关报道。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十分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防止家族以控制性股东的方式对中小投资者进行掠夺十分重要。要防止剥削,关键在于建立完善的家族公司治理结构和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否则,不仅会让我国资本市场步入国有股市的老路,而且我国股市也可能成为家族上市公司掠夺社会财富的方便之门。
三、理顺政企关系,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政企关系是企业外部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建立健康、和谐的政企关系对于企业和一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目前经济转轨的特定阶段,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和执法不严厉,权钱交易时有发生,这已成为人们痛斥的焦点。当权力能带来金钱和利益时,追求、追捧权力就成为潮流。家族私营经济在政治上的脆弱性和依赖性以及在法律上的相对不平等地位使它们在与其他经济主体竞争时处于弱势地位,这导致它们更是以多种手段寻求政治保护,获取经济利益,如想方设法贿赂、拉拢政府官员等,但这也极大地加剧了家族企业经营的成本。要防止政经勾结和腐败现象发生,并为家族企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从根本上来说,要从法律和制度建设入手。
第一,完善对家族企业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了“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应该按此原则加紧修改《宪法》及《刑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充分体现“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一律保护”的原则,进一步确认和保障私人资本与投资的合法权益。我国已经相继制定并颁布了《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初步构建了我国的现代企业法律体系,但其中有部分内容已经制约了私营家族企业的发展,如有限责任公司、控股集团公司的设立门槛过高,应加紧予以修订,加紧研究“有限合伙”等有利于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和启动民间投资的法律规定。
第二,为家族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现行政策法规中对私营家族企业的各类歧视性政策,减少审批环节和行政性收费,放宽投资领域,实现公平竞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所有领域均应该鼓励和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民间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鼓励和引导私营家族资本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参与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西部大开发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如国债贴息改造),其优惠政策对私营家族企业同样适用。要公平税费负担。依照产业导向和企业规模制定税收政策,取消所有制差别待遇,规范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兑现承诺,真正让企业得到实惠。
第三,树立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杜绝腐败。所有政府官员都要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意识,树立“亲商、扶商、富商”的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搞好政务公开,简化办公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杜绝三乱现象。执法人员文明、规范、严格执法,简化法律法规以缩小在其应用过程中官僚化的随意处置的范围,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应予以及时、严厉的查处。加大改革力度,革除党、政、企、家在人事上相互渗透的联系,破除官本位价值观,不要走“商而优则仕”的路。既防止行政力量对企业微观活动的过多干预以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又要防止家族力量通过企业而向政府渗透的现象。鉴于部分私营业主担任党政职务,我们还要警惕他们通过获得合法的政治地位为家族企业牟取非法利益。
第四,加强面向私营家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私营经济的五大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体系、诚信评估体系、人才培养体系、法律服务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家族企业的社会服务。加强对私营家族企业特别是小规模家族企业的信息、政策咨询服务,帮助它们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和政府政策,明确企业发展方向;帮助企业做好人力资源培训工作,按照市场化的协作方式,对企业员工进行专业知识、技术运用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提供一个私营企业之间交往的平台,定期不定期组织私营企业在信息、技术、业务方面的交流、互助与合作,促进企业整体协调发展。
四、建立家族企业协作网络,提高企业竞争力
东亚华人家族企业的特点是弱组织、强网络,虽然单个企业规模不大,竞争实力不强,但是,各个企业纳入到企业网络中后,整个企业网络却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在这方面,我们要向东亚华人家族企业学习。一方面,立足国内,建立区域性的家族企业协作网络。温州的家族企业多,而且搞得不错,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温州区域性的产业集中,许多乡镇都是“一乡一品”,即一个乡镇几百家企业同时生产一个产品,且分工很细。我们可以借鉴温州企业发展的经验,推进各省区、市区、县区区域内家族企业间专业化协作,构建以特色产品为龙头、以专业化分工为纽带的家族企业生产协作网络,促进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形成集群式发展的新格局。另一方面,在我国家族企业向外发展时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华人家族企业网络。我国与东亚各国或地区地理位置毗邻,有深厚的文化渊源,在国际经济合作中有天然的优势。近20多年来,我国的对外开放已吸引了一大批东亚家族企业集团的投资。今后,我们应继续利用华人社会共同的文化认同意识,除了积极引进外资外,成功的家族企业可以利用已有的遍布全球的华人家族企业网络向外发展,进入欧美和东南亚等国家或地区。
伴随着东亚各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东亚独特的家族企业制度引起了学术界和商界的广泛关注。家族企业制度有何特点,它是如何影响东亚经济发展的?笔者试从企业内部体制和环绕企业的制度互补结构两个层面对东亚家族企业制度做出分析,并探讨其面临的主要问题,为人们认识东亚家族企业提供参考。
一、分析框架
企业制度是一种复杂的微观组织制度,受各国历史、文化、政治制度的影响,各国的企业制度有不同的内涵。以往我们在研究东亚家族企业制度时,主要是探讨企业内部的所有权制度、企业的管理制度、企业的决策和信息制度、企业的雇佣制度以及企业对经营者和员工的激励制度。为了能充分挖掘东亚各国家族企业制度的特点,我们需要从一个更广阔的视角来进行分析。在此我们采用青木昌彦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分析框架,即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理解为这样的两个层次,即企业内部体制与环绕企业的制度互补结构。企业内部体制包括前述的各方面,所谓环绕企业的制度互补结构是考虑到企业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不断地与外部进行资源、信息和人的交换,因此,一个完整的企业制度还包括企业与和它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如企业和金融机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等。在种种制度安排之间,存在多样性的联系,通过这些相互联系促进了企业制度的发展。笔者试图从企业内部体制和环绕企业的制度互补结构两个层面分析东亚家族企业,从而全面认识东亚家族企业制度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二、东亚家族企业的内部体制
因为以往的研究对于这个问题关注得较多,所以限于篇幅,我们在这里把它简略地概括为以下五点,仅对个别问题稍加解释。
1.家族掌握企业的所有权与控制权,这是东亚家族企业制度最根本的特点。
2.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权掌握在家族成员手中,并且能够世袭。
3.家族企业内部实行权威型决策机制与“A”型信息传递体制。
所谓“A”型信息传递体制指,一方面信息是自下而上纵向由各部门层层汇总到家长手中,由家长做出决策后自上而下层层下达,呈倒V型;另一方面由于家族企业内各部门的管理职位多由家族成员担任,因此信息也容易在各部门间横向传递,这两纵一横就形成了“A”型传递通道。这种信息传递体制使内部信息沟通直接、迅速,信息传递成本小,且能够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信息的利用效率。
4.基于家族主义的经营者激励制度降低了代理成本。
在东亚家族企业中,经营者来自家族,“受到了来自家族利益和亲情的双重激励和约束”,他们会努力地、没有私心地为家族利益服务,因此,“与非家族企业经营者相比,家族企业的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利己的个人主义倾向发生的可能性较低”。因而代理成本也最低。
5.实行以关系为基础的二元雇佣和激励制度。
在招聘员工时一般是由主管人员或公司员工介绍、推荐,先从与家族或家族成员有血缘、姻缘、地缘、业缘、学缘等关系的人当中选择。对于聘任的员工,以关系是否密切为基础,并附加考虑忠诚和能力两个因素把他们分为自己人和外人,对自己人采用柔性的情感激励为主,对外人采用硬性的制度激励为主。
三、环绕企业的制度互补结构
这里我们主要探讨环绕东亚家族企业的制度互补结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间的关系,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各国企业与政府间的关系。
1.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本的供给,与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关系制约着企业的发展,是企业外部制度中的重要关系。总的说来,无论东亚家族企业与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之间的关系是松散还是紧密,金融机构对家族企业的外部监督作用较弱,甚至被家族控制。在东亚各国中,家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
(1)传统的小家族企业创业资本多来自业主的积蓄和亲友的帮助,因此很少与银行打交道,对银行依赖小,银行自然对企业的监督作用弱。
(2)由家族控股成为家族关联银行。在东亚,许多家族企业都涉足银行业。其中,一些家族企业的最初创业就始于银行经营,然后把企业的事业领域再拓展到其他产业;也有一些家族企业虽然初始创业起步于非银行领域的其他产业,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为扩大融资渠道,往往收购或投资兴建银行,于是形成家族关联银行。通过对亚洲九个国家和地区家族控制上市银行的比例分析表明,大部分亚洲上市银行都是家族控股,其中又以中国香港地区、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泰国最为严重。 在家族企业集团中,银行与家族其他系列企业一样,都是实现家族利益的工具,因此,银行必须服从于家族的整体利益,为家族的其他系列企业服务。所以,家族的关联银行对同属于家族的系列企业提供融资的审查比较宽松,基本上是软约束,银行的外部监督减弱。“事实上,亚洲金融危机后,凡是向企业集团内部融资过多的东亚华人银行呆账都比较多。”“1998年印度尼西亚‘拿撒林’家族命令其控股的‘但根银行’将其76%的贷款贷给关联企业,而其中96%的贷款后来变成了坏账。1998年菲律宾‘东方银行’破产后,监管部门发现75%的银行贷款均贷给了控股家族公司董事以及其朋友。”家族控股银行成为家族企业敛财的工具,根本无法对关联企业进行监督。
2.企业与企业间的关系。
东亚家族企业多为华人家族企业,受文化及历史因素的影响,企业间的关系既非欧美企业间那种短期的、契约性关系,也不同于日本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间通过“下包制度”形成的那种长期交易关系,而是基于中华文化认同以及关系和利益考虑基础上形成的灵活的合作关系网络。
企业与企业间的交易不是建立在市场契约基础上,往往是建立在由企业主的血缘、姻缘、地缘等私人关系所产生的信任的基础之上,是个人关系的延伸,由此企业间形成了复杂的、范围广泛的关系网络。企业间网络关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在长期中追求利益与关系的平衡。企业间的交易不遵循市场价格机制,对交易双方来说,有时即使对方的价格不如其他企业优惠,也会由于二者间的关系而去交易,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方相信,通过长期的交易,这次的“吃亏”会得到补偿,因此,企业间的关系是以长期为基础,追求关系和利益的平衡;二是这种关系不需要契约来约束和监督,凭的是私人间基于各种关系上的信任,因此较之市场交易,其执行成本和监督成本都很低;三是这种关系弹性大、应变快,企业主可以根据不同的形势和需要调整自己关系的范围与基础,因此适应性强。
企业间的这种长期合作关系网络,对于帮助企业稳定原料与产品销售市场、寻找新的商机、扩大交易、扩展业务、融通资金起了巨大的作用。一位华商说过,“有好的交情便享有信贷宽容、质量有保证、交货快捷、货价较低等种种方便。”这解释了为什么从单个企业看华人企业势单力薄,缺乏科学管理和较高的技术水平,但从总体来说,它们又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自我调节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3.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政府是企业的另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政企关系影响着企业自身和整个经济的发展绩效。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类型。根据奥野-藤原正宽的研究,有些东亚国家的政府在其经济发展的极盛时期属于“极权的”(authoritarian)政府(或权威主义政府)。“在这种政府中,职能性权力(作者注:立法、司法和行政权)最小限度地分离,管辖权是集中的。一个不受立法机构制约,也不受司法部门制约的权力极大的中央机构控制着整个经济。”这种政府能根据形势变化的需要按自己的意愿随意修改规则,对企业讨价还价的能力极大,能左右家族企业的发展。为此,各企业都想方设法同政府搞好关系。企业为了从政府中获得特权和利益,往往通过贿赂、吸收军警政界退休高官或政府官员亲属进入家族企业任职等方式与当权者结成良好的利益共享关系,作为回报,可以得到政府的合同、资金优惠条件和保护。这种政府和企业间的利益共享关系显然是部分东亚家族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但政商勾结、政治腐败也成为西方国家批判的焦点。
四、东亚家族企业制度的“内忧外患”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东亚各国的家族企业通过掌握两权,快速决策,利用与政府的关系获得优惠和机会,通过企业间的关系网扩大交易,控制金融机构为家族敛财,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并成为东亚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随着其自身的发展和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东亚家族企业面临众多要解决的问题,不妨称之为“内忧外患”。“内忧”指的是东亚家族企业的内部体制带来的既有问题及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带来的新挑战。“外患”在这里主要指家族企业带来的社会问题形成了对东亚家族企业未来发展的制约因素。这些问题不解决,便会限制、阻碍东亚家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进而会影响到整个东亚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引起人们的注意。
1.东亚家族企业制度的“内忧”。
(1)家族企业内部的既有问题。家族主义是家族企业的核心价值观,而家族企业的一切优点和缺点也都由此产生。首先,所有权高度集中在家族手中限制了企业的筹资渠道;其次,家族企业内外有别的雇佣与激励机制有任人唯亲之嫌,不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再次,家族企业的人格化特征使其易受创业者生命周期的影响,企业世代交替时,往往因子女继承财产、争夺权力不和造成企业的衰败;最后,权威家长决策缺乏科学、民主的程序,孕育着失败的风险。
(2)经济全球化及互联网的挑战。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它们的出现改变了东亚家族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环境。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多元的文化价值观可能会动摇东亚重视家庭的传统文化基础,是谓亨廷顿的“文明的冲突”,同时,缺乏创新意识和冒险精神的儒家文化也难以应对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激烈竞争会导致家族企业的家族主义困境日益突出,即家族企业面临的资本和人才束缚愈加严重;经济全球化在给企业带来更多机遇的同时,加大了企业面临的风险,而家族企业内部缺乏科学、民主程序的权威决策更可能成为家族衰败的罪魁祸首;经济全球化要求经济结构升级,而家族企业落后的产业结构短期内难以改变。
互联网的兴起更是令人担忧。过去,由于信息传递受限使市场各自独立,华人建立在个人关系基础上的遍布全球的非正式关系网络能帮助企业搜集、传递信息,使华商知道某个市场需要什么,并且摸清楚在哪个市场买到产品来满足这个市场的需求。这成为20世纪以来华人企业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进入经济全球化时代,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个人关系的重要性降低,华人家族企业依靠个人关系占领市场的优势受到削弱。《华尔街日报·亚洲版》引用《经济情报》和安达信咨询的“报告”说,由于全球贸易自由化加剧了国际市场竞争,互联网侵蚀了传统市场力量,电子商务取消了中间人的必要性,华人家族企业面临十年前还不存在的风险。能否适应互联网的挑战决定了21世纪东亚华人家族企业的发展前途。
总之,家族企业内部资金有限、家族成员管理能力不足、继承困难、产业结构低下等问题在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快速发展下日益彰显,因此,急需调整家族控制的企业模式,使其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
2.东亚家族企业制度的“外患”。
长期以来,人们对家族企业的研究多集中于家族企业自身,对家族企业带来的外部经济、社会问题关注不多,直到金融危机后,人们发现家族企业对社会的影响如此巨大。以下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不利于东亚经济的发展,家族企业自身的制度也会面临瓦解甚至被强行改变。
(1)家族企业聚敛财富加剧社会的两极分化。在过去,东亚地区被誉为实现了“公平增长”,但现在人们越来越关注各国持续拉大的贫富分化现象。2000年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指出,“中国内地、中国香港、菲律宾和泰国的情况最严重。加上马来西亚,上述经济体在东亚的贫富分化最为悬殊,它们的基尼系数处在40%~50%的中高区间。这个数字,接近了撒哈拉沙漠以南地区和拉丁美洲地区的水平,而这二者是世界上贫富分化最为悬殊的地区。”虽然关于贫富分化加剧的原因并不完全清楚,但大家族企业快速地、大规模地聚敛财富显然是一个重要因素。在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最大家族控制了上市公司总市值的1/6(菲律宾为17.1%,印度尼西亚为16. 6%)。两国最大的10个家族起码分别控制了本国市价总值的一半(菲律宾为52.55%,印度尼西亚为52.7%)。泰国和中国香港的控制权集中程度也很高,分别为46.2%和32.1%,而在韩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10个家族控制了1/4的股市市值。严重的不平等会产生负面影响,如破坏脱贫、引起社会紧张情绪从而动摇社会稳定,并会抵消企业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促进作用甚至阻碍增长。
(2)家族垄断经济,并与政府勾结形成政治腐败,影响政府经济政策的公平和公正。世界银行的StijnClaessens等人1999年的《谁控制了东亚的公司》的研究报告指出,大部分东亚地区的经济都是由少数家族所垄断,并且政府与企业间关系密切。前文已指出,这是东亚家族企业外部制度的表现。家族垄断是家族企业制度的产物,而政经勾结是家族垄断的基础原因之一。这种现象对经济政策有什么影响呢?最明显的就是家族生意获得优先待遇,如果有家族成员就任政府高官,发生这种情况的机会就更高。菲律宾的马科斯家族和印度尼西亚的苏哈托家族就是典型的例子。在经济资源稀缺的情况下,这种政经勾结使得具有个人感情的“关系”替代市场价格成为资源配置手段,这是市场经济不成熟的表现,必然带来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和无效率,东亚金融危机中家族企业暴露出的问题,如盲目扩张、大量从事房地产等高风险行业,其实是有其必然性的。家族垄断和政经勾结更深远地影响到司法制度的发展,当少数家族支配了整个商业市场,而政府又积极参与其中的话,司法制度便很可能起不了保护小股东和鼓励公开竞争的作用,很可能成为部分政府官员维持其自身利益的工具。
(3)侵占小股东利益,损害证券市场的发展。侵占小股东利益是家族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大的家族企业虽然在表面上已成为股份公司,甚至公开上市,但股份仍然集中在家族手中,董事会的成员几乎都是家族成员,这样使得家族可以有效地控制上市公司,并使企业的决策多以其家族利益为主要目标。但由于大家族完全没有办法分散股权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因此,只要有可能,有机会,他们肯定要从小股东那里掠夺利益,因而造成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冲突。研究表明,家族股东是通过金字塔式的持股结构来剥削小股东而聚敛财富的。家族作为控制性股东以少数股权控制众多的上市公司,利用亚洲地区司法制度薄弱、企业会计制度不够透明,将其置于金字塔结构的下层,透过多种内部交易将下层的资产通过关联交易运送到上层,或者将上层企业的危机转移到下层公众公司,从而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这种侵占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使证券市场成为个别家族敛财的工具,损害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必然会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融资功能,到头来,家族企业可能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4)家族通过控制关联银行,盲目扩张,动摇经济稳定。前文已述,东亚各国中一些家族集团大都有自己的关联银行,关联银行是为家族利益服务的,因此,对关联企业的贷款并不能进行严格的审查,这些家族集团中的关联企业因为借钱过于容易,不仅财务杠杆居高不下,且投资计划相当随意,经常投资于风险大的项目。结果不但造成企业获利情况不佳,无法偿还贷款,同时牵连银行,削弱金融机构体质,动摇了经济的稳定。
综上所述,东亚大家族企业制度的发展带来了两极分化、垄断、腐败、剥削、金融风险,在东亚金融危机中,这些已暴露无遗,因此,对家族企业制度进行改革已势在必行。
五、改革思路:综合治理
东亚家族企业制度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以及特定的经济、文化和政治环境中形成的,其形成之后有其稳固性,难以改变。究其原因,制度多样性联系是其中一点,即经济社会中的各种制度是相互联系的,一种制度既受其他制度的影响,同时又影响和制约着其他制度。以东亚来说,家族控股的企业制度与落后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金融监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密切联系,因此,要对一种制度进行变革,就要考虑与其相关的众多制度,要在多个领域同时变革,才能够保证基本变革的成功。因此,要解决东亚家族企业制度面临的问题,就要在多个领域同时着手,进行综合治理,以形成制度的均衡发展。当然,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还需要专门探讨。
原文载于《学术交流》2004年第5期
一般认为,现代企业是所有权分散的,并且是管理专业化的,这样既能吸收社会资本,又能够发挥职业经理的管理优势,这样的企业制度才是有效率的。而在东亚多数国家(包括我国),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集中在家族成员手中依然是企业制度安排的重要特点。如果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两权合一是没有效率的,那么又如何解释这种制度安排的长期性和东亚家族企业的强大生命力呢?如果按照通常的解释,即家族企业由于存在利他主义,两权合一是有效的,它能够降低代理成本,那么又如何解释家族企业内部经常发生的家族成员因为财产和权力而发生的矛盾与争执呢?两权合一的治理结构何时有效,其效率是由哪些因素决定的,这是笔者要分析的主旨。
一、已有研究存在的问题
已有的研究分析了家族企业采用两权合一式治理结构的利与弊。从利的方面看,已有研究认为,与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相比,家族企业采取两权合一的治理结构会减少代理成本,从而提高企业效率。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开的,通常是由股东召集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选出董事,组成董事会,由董事会任命经理,负责企业的经营,股东和经理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企业的所有者众多且分散,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所有者对经营者监督困难,导致经营者实际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在经营者与企业所有者的利益不一致时,经营者可能利用企业资源为自己牟利从而给企业所有者带来利益损失,结果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经营者为牟取私利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就是代理成本。已有研究普遍认为,在家族企业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都集中在家族成员手中,因此,能够避免委托—代理问题,减少代理成本。从弊的方面看,家族成员的管理能力不足时,在经营决策上的失误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另外,因为高层位置都被业主及其家族成员和亲友所占据,外来经理人员晋升到最高经营圈的可能性和受聘稳定性极低,因而降低了企业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也容易导致专业经理于工作成熟后离职自行创业。这造成了家族企业在人才上的潜在危机,成为家族企业发展的隐忧。
已有研究在研究方法及前提假设上都存在缺陷。
首先,研究方法存在问题。从研究方法看有两种:一种是直接从列举家族企业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而得出其有效率或效率低的结论,并进而提出改造或发展家族企业的对策,其研究方法上存在问题。事实上,任何一种组织形式都有优势和劣势,简单地从其中一方面获得对其效率的评价在逻辑上是不可靠的,在理论上也缺乏说服力。另一种是采用两分法,一方面举出家族企业若干有利的方面,另一方面又列举出其若干不利的方面,由此得出结论,即家族企业两权合一的制度有利有弊。但这样的分析及结论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人们不清楚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家族企业两权合一是有利的,在什么情况下是不利的,两权合一有效率的决定因素是什么。
其次,前提假设存在问题。关于家族企业两权合一可以降低代理成本的分析建立在下面两个假定之上:假定家族管理者是有能力管理企业的;假定家族管理者没有私心,或者说其行为是利他的。储小平认为,家族成员及其之间的忠诚信任关系是一种节约交易成本的资源,家族伦理约束简化了企业的监督和激励机制。李维安认为,受到了来自家族利益和亲情的双重激励与约束,家族管理者会努力地、没有私心地为家族利益服务。因此,与非家族企业经营者相比,家族企业的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利己的个人主义倾向发生的可能性较低,因而代理成本也最低。雷丁认为,任用家族管理人员能在经营目标的一致性和具有激励作用等多种意义上增进企业的效率。对家族成员行为具有利他主义的假设,其根据多来自加里·贝克尔提出的有关家庭经济支配原则的观点。加里·斯坦利·贝克尔认为,家庭经济活动的动力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动力完全不同,在家庭生活中是“利他主义”起着主导作用。利他主义者是从看着其他家庭成员增加他们的效用中获得他自己的效用的,这对他的经济决策有重要的影响。事实上,一方面,家族管理者是否有能力在各企业是不同的,如果家族管理者不具备管理能力,由家族管理者管理企业虽然会降低代理成本,但同时会导致管理效率下降,会抵消节约的代理成本,甚至造成更大的损失;另一方面,认为家族成员的行为是利他的这一假设也值得商榷。
(1)按贝克尔的观点,一个理性经济人拥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方式,在外面工作交往时,遵循利己主义,而在家里则奉行利他的原则。人的理性是否能够做如此清晰的区分是令人怀疑的,退一步讲,即使人的理性能够清楚地区分在家庭和社会环境中的不同行为,那么,如何解释社会交往中的助人为乐行为以及家庭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呢?上述现象说明,贝克尔那样的区别是不可能的。利他并不仅仅存在于家庭内部,在其他环境里也存在利他的行为,另外,家庭内部也不都是利他行为,也存在利己主义。经济人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利他或是利己只是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手段。
(2)贝克尔混淆了利他主义与合作的概念。斯诺克斯反驳了贝克尔的观点。他认为,事实上,从人们普遍可以接受的意义上说,个人通过自己的活动,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并不是自私的行为,而是为了实现效用最大化与其他人合作(可能是亲属,也可能不是),也不是利他的行为,即使在这个过程中,一个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导致其他人的效用提高,这也不是利他行为。个人活动和合作活动仅仅是不同的方法用于不同的环境,但都是为了达到相同的目的,即个人效用的最大化。贝克尔实际上混淆了利他主义与合作的概念,他所说的利他主义并不是人们从字面理解的利他主义,而实际上是一种合作行为,即是通过共同目标函数的最大化来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的那种个人之间的合作,其根本还是利己的。我们同意斯诺克斯的观点。
(3)家族成员行为的利他主义假设不能很好地解释现实问题,如家族成员间的矛盾及继承难题等。现实中家族成员的亲缘关系是可以被经济利益冲击而松动甚至彻底瓦解的,他们之间的忠诚也可以被资产权利所侵蚀。另外,如果假设家族成员的行为是利他主义的,那么在出现决策分歧时,家族成员应该是从整个家族利益考虑来选择有利的决策,但是什么是最有利的决策,每个人的标准并不相同。事实是,在家族企业中,往往在关键时听从权威家长的决策,如果家长的决策是错误的,这种利他主义有什么好处呢?而且,服从权威,不愿得罪权威,正是利己主义的鲜明表现,因为这样能为自己带来某种利益。
因此,有必要重新考虑家族成员的行为倾向。
此外,已有的分析没有把家族成员的能力因素和对家族成员的行为假设放到一个框架中来分析。在分析两权合一有利时实际上忽视了能力因素,假定家族经营管理者有能力经营管理好企业。在分析两权合一有弊时又过分强调能力的重要性。鉴于这两个因素很重要,有必要建立一个新的分析框架,把它们融合到一起来分析。
二、两权合一有效性的收益与成本分析
已有的分析认为,两权合一是有利有弊的,既然如此,我们可以采取经济学中的收益和成本相比较的方法来分析其效率。两权合一的利就是其收益,弊就是其成本,利用成本收益比较,成本若大于收益,两权合一无效,要向现代企业过渡;收益若大于成本,两权合一有效,可以继续维持。
两权合一的最大好处是可以降低代理成本,因此,可以用节约的代理成本来表示其收益。其决定因素是一国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是否完善以及家族成员的行为取向。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越发达,越能通过外部的制度(如公司接管和用脚投票)约束经营者行为,从而降低其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代理成本,家族企业两权合一的收益就会降低;反之,两权合一的收益越高。在发展中国家,经理人市场和公司控制权市场一般是不完善的,因此,代理成本肯定是较高的,仅考虑这个因素,在发展中国家采取家族企业两权合一式的治理结构也是有道理的。为了简便分析,在此,我们先不考虑外部市场因素,仅考虑家族成员的行为取向。家族成员的行为取向可以是利他的,也可能是利己的,利他主义越明显,收益越大;反之,利己主义越明显,收益越小。两权合一的成本主要指由于家族管理成员能力较低,企业未能由最佳经营管理者管理导致的效率损失。两权合一的成本与家族成员能力的高低负相关,家族成员能力越强,成本越低;反之,两权合一的成本越高。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家族企业两权合一是否有效,取决于家族成员行为取向是利己还是利他以及家族成员能力的高低。在家族成员能力一定的条件下,成员利他主义倾向越高,家族企业两权合一越有效率;而在家族成员行为取向的利他主义一定的前提下,家族成员能力越强,则企业两权合一的效率越高。由于家族成员的能力水平是可以观察到的,是易于判断的,因此,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家族成员的行为取向。
三、家族成员的行为取向:相机抉择
我们认为,家族成员的行为是利他的这一假设具有人性论的基础,但不是先定的。家族成员的行为较外部成员有更多可能的合作倾向,或利他倾向,但其根本还是经济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利他和利己是他们实现效用最大化的手段。他们何时采取利他主义行为,何时采取明显的利己行为,是考虑众多因素后,经过慎重权衡做出的选择,家族企业内家族成员的行为是一种相机抉择的行为。
决定家族成员行为取向的因素包括社会文化价值、制度建设及前景预期等。翟学伟提出中国人社会文化价值中不可缺少的四个重要因素,即:(1)权威(包括对身份、地位、等级以及辈分的重要性的强调);(2)道德伦理(以孝、忠为核心);(3)利益分配(包括对经济、社会和心理上获得平均与均衡性的比较);(4)血缘关系(包括真正的、扩大的或心理认同上的血缘关系)。庞道满和胡军指出,权威是集中还是瓦解、道德伦理是制控还是失控、利益分配是平均还是不均、血缘关系是亲密还是冷漠,决定了家族成员的行为取向。如果以上四个因素分别是集中、制控、平均和亲密,那么其行为取向一定是强集体主义的(强利他主义的)。如果以上四个因素分别是瓦解、失控、不均和冷漠,那么其行为取向一定是强个人主义的(强利己主义的)。当然还有处于强集体主义和强个人主义之间的各个阶段。
总的说来,权威集中因素和其他三个因素的任何可能配置都偏向于集体主义方向上,哪怕是表面的集体主义;而利益分配的不均因素和其他三个因素的任何可能配置都倾向于行为的个人主义,哪怕是隐含的个人主义。也就是说,权威集中与否和利益分配是否平均是最基本的两个决定因素。我同意他们的观点,除此之外,我认为还有两点需要考虑。一是家族内部的惩罚机制是否严厉、有效决定个人的行为取向。如果利己行为产生后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如受到经济处罚、带来与家族成员的隔阂、遭到其他成员的排斥、失去家族成员的身份和地位等,家族成员则会约束自己的利己行为,而更多地采取利他行为;反之,利己行为会逐渐盛行。张维迎也认为,“家族成员的可信赖程度是有条件的,血缘纽带可承载的重量是有限的,当经济、政治利益的冲突超过这个限度时,血缘纽带就会崩裂。而血缘纽带之所以不可靠,是因为惩罚的不可信和制度化的困难。”二是家族企业发展前景决定个人的行为取向。如果企业发展稳定,前景光明,家族成员的个人货币收入预期稳定,则家族成员的行为以家族企业的利益为主,较少有考虑个人利益的利己心,反之,如果家族企业发展前景暗淡、内部权威缺失、管理混乱,则会导致利己行为。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不考虑外部市场环境的基础上,家族企业两权合一的效率取决于家族成员的行为取向和能力水平。而家族成员采取什么取向的行为,是由企业内的权威、道德伦理、利益分配、血缘关系、惩罚机制、企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共同决定的。如果在一个家族内权威、道德伦理、利益分配、血缘关系、惩罚机制、企业发展前景六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使其成员行为取向是利他主义的,此时,两权合一是否有效,还得具体分析两权合一的成本的大小,若家族内有强能力的人存在,则两权合一的成本会较小,两权合一的家族企业是有竞争力的;若家族内无强能力的人存在,则两权合一的成本较高,若成本大于收益,则两权合一是不明智的选择,若成本小于收益,企业仍具有生命力。如果六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使成员行为的利己倾向明显,那么家族企业两权合一的存在基础已经失去,若固守两权合一,则必将导致企业的灾难。
一般来说,在创业初期,家长权威非常集中,家族成员往往对企业发展充满信心,有共同的利益要求,成员间较少有利益争夺和冲突,在道德伦理和血缘关系的支持下,家族成员的利他主义行为倾向较强,较少存在“搭便车”行为,因而家族成员的激励与约束不成为问题。如果家族管理人员的能力够用,采取两权合一的制度安排是有效的,能够降低代理成本。但到了家族企业的第二代或第三代以后,企业创始人退休或去世了,新的接班人难以建立起自己的权威,导致权威的淡化或瓦解。同时,企业规模做大后面临激烈的竞争和复杂的决策,家族成员间的分歧日益增多,如果有利益分配不均和惩罚不严的现象,则家族管理成员易于滋生出机会主义倾向,即使其有很高的管理能力,对于家族企业来说,两权合一也是没有效率的。在这个阶段能否维持权威集中非常重要,如果在一个家族内只有权威集中这一因素存在,其他因素可能是任意地配置,出于对权威的惧怕和服从,家族成员行为总体取向上也会是利他主义的,这时两权合一的收益也是明显的,而一旦权威瓦解,企业的发展受到威胁,则行为取向很可能导致利己主义,两权合一的收益明显减少,这也就是为什么家族企业在代际传承中危机重重的根本原因所在。
就国家差异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对以孝、忠为核心的道德伦理及家族血缘关系不够重视,甚至具有叛离家庭、超越家庭的倾向,另外,西方文化中自由、平等、契约等概念的普及使得家族内部成员间的关系具备契约、自主和平等的性质,尊重个人权利和利益,贬斥权威,导致个人行为更偏向利己主义,因此,家族企业两权合一的效率并不明显,这决定了西方的家族企业能较顺利地、较快地向现代企业过渡。而东亚各国受中国儒家文化影响深厚,重视血缘、亲缘以及情感因素和道德力量,成员受权威的统治,契约和平等的观念不够明晰,因此,家族成员的利他主义倾向明显,两权合一的效率比较显著,也就阻碍了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的转变进程。
五、现阶段增强我国家族企业两权合一有效性的途径
截止到2003年6月,我国有私营企业2703631户,其中90%以上是家族企业。从行业分布类型来看,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占39.56%,所占比重最大;制造业占32.27%,位居第二;社会服务业占12.44%,位列第三。这表明,私营企业是第三产业的主导力量。这些企业最多只有20多年的历史,多数处于创业期,有少部分进入了成长期。企业创始人大都健在,且掌握企业经营管理大权。按照前面的分析,因为处于创业阶段,且企业内部权威集中,家族成员的行为取向是利他主义的,加之由于多从事第三产业,对管理能力的要求相对较低,现任家族企业管理者基本能够胜任,因此,这些企业采取两权合一的制度安排是合理的,并且是有效的。如果考虑到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和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不完善,家族企业两权合一更是理性的选择。当然,对于已进入成长期,且企业创始人已年迈,对管理能力要求高的家族企业来说,就必须重新比较两权合一的成本和收益了。
在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和公司控制权市场短期内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家族企业要想长期维持两权合一的有效性,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第一,提高家族成员的素质和能力。如培养子女对家族事业的兴趣,送子女去一流学校学习,再从基层踏踏实实做起,或者选择一个有能力的女婿或儿媳进门等。第二,稳定家长权威。家族企业的创始者要保持身心健康,树立良好的家长形象,不断学习进取,并善于协调家族成员间的关系,以维持、巩固其家长地位。第三,实行法治,重视制度。我们说惩罚机制是否有效决定了家族成员的行为取向。只有企业内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并能依法办事,才能给家族成员以惩罚可信的预期,才会约束其利己行为。第四,实行内部股份制,明晰家族成员的产权。家族内部的矛盾实际上是利益分配问题,其来源多数是因为家族内部产权模糊造成的。当家族内部个人的产权没有明晰,利益没有保障时,家族成员的行为会偏向于利己主义,会导致家族企业的分崩离析。因此,要明晰产权,而实行内部股份制是简单可行的办法。第五,塑造健康的家族企业文化,提高家族企业的凝聚力。
原文载于《生产力研究》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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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我一直有一个梦想,就是出一本自己的书。现在,这个梦想就要实现了,我却像一个即将生产的妈妈,既兴奋、激动,又忐忑不安。激动的是我四年来博士研究生阶段的辛苦努力和付出终于有了一个结果,我在知识的殿堂里又向前迈进了一小步,我没有辜负老师、亲人和朋友的期望顺利地完成了学业;不安的是自己虽殚精竭虑,但因为时空的阻隔、资料收集的困难,再加上才疏学浅,终觉得书中还有很多遗憾,纰缪之处还望各位专家、学长不吝赐教。
在书稿即将付梓之际,我要真诚地感谢给予我帮助的老师和亲友。
我首先要衷心地感谢我的导师余昺鵰教授。从论文的选题确定、资料收集、结构设计、写作修改到定稿,余老师都给了我莫大的帮助,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导师深厚的学识底蕴、严谨务实的治学风格、忧国忧民的学者情怀和对学生无微不至的关怀都深深地感染了我,使我受益终生。
在我的博士生学习和博士论文写作过程中,吉林大学的王胜今、李玉潭、朱显平、张宝仁、庞德良教授,黑龙江大学的孟庆琳、赵传君教授等,给予我热心的指导和教诲。东北财经大学的何剑教授、南开大学的莽景石教授等专家学者在论文的评阅和答辩过程中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我的同学和朋友崔健、于潇、吴宇、李淑霞、陈莉等也给予很多帮助和鼓励。谨在此一并表示真诚的谢意。
在这里,我还要特别感谢我的爱人王国有和我们的亲人,是他们的睿智、宽容与爱帮助我完成学业和论文。我也想把此书献给我的父亲,他临病逝前还在惦记我的论文。
最后,感谢黑龙江大学对本书的出版所提供的经费资助,感谢经济科学出版社对本书出版的大力支持,感谢其他所有关心与帮助过我的师长、同学、同事和朋友,谢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