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纪的英国诗人约翰·堂恩在《钟为谁鸣》的诗中说:“谁也不能像一座孤岛,在大海里独踞,每个人都似一块小小的泥土,连接成整个陆地。如果有一块泥土被海水冲去,欧洲就会缺其一隅,这如同一座山峡,也如同你的朋友和你自己。”这首诗告诉我们,谁也不可能离群索居,都要与人相处。人是群居的高级动物,一个人如果离开了社会和人群,那他就难以长期地生存下去了,当然就更谈不上发展了。
在广阔的生活领域里,有着人的多种多样的相互关系:家属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邻居关系、朋友关系、亲戚关系,等。人们处在家庭生活、职业生活和公共生活的诸多关系中,个人的幸福与他人的、众人的幸福是不可分离的。爱因斯坦说过:“请学会通过使别人幸福快乐来获取自己的幸福,而不要用同类相残的无聊冲突来获取幸福。”试想,如果人们在工作单位里受的是冷遇,在商店里看到的是白眼,在球场和剧场里听到的是起哄、喧闹,在公共汽车上碰到的是互不相让的场面,回到家里又是喋喋不休的争吵,那么,谁能说在这样的人际关系中生活是幸福的呢?人的幸福需要温暖的气氛、安定的环境,需要人们彼此之间的尊重、友好、关切和善意。
生活中的人们,都在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地相互需求。自从“人猿揖别”之后,原始人类就意识到这种需求上的相互联系,他们满足自己的需要是和原始共同体联结在一起的。进至现代文明社会,人形成了极为复杂而又明显的相互依赖性。正如爱因斯但在《我的世界观》一文中所说:“只要从日常生活中就可以看到:人是为别人而生存的——首先是为许多我们所不认识的人,他们的命运通过同情的纽带同我们密切结合在一起。”人的幸福是在“分享”中升值、在“给予”中升华的。现实中难以有个人“独享”的快乐和幸福,尤其在精神生活领域里更是如此。这一点,卢梭说得很透彻:“排除他人而独享乐趣,反而使乐趣化为乌有。只有同人家分享的快乐才是真正的快乐;要想独自一个人乐,是乐不起来的。如果我在花园周围修建的墙使它变成一块凄凉的禁地,那么花了很多的钱反而使自己失去了散步的乐趣,使我不得不到远处去散步。”假如任何乐章都不能与人共享,必然使独处的生活变得毫无趣味;只有与人共享的幸福,才让人体验到它的甜蜜、醇厚和强烈。
至于那种损人利己的人,不可能知道幸福为何物。所以费罗姆这样解析说:“自私者不是过分自爱,而是爱得太少;其实,他简直痛恨自己……痛苦不可避免地接踵而至。”对这种人来说,损人是利己的前提,他们办不到也不愿意把“自私”限制在“不损人”的范围内,其结果自然是不幸的。当年,弗兰西斯·培根也看到自私的人“最终总是没有好结果的”。他还认为:“我主张在选择官员时决不能挑这种人。一旦任用这种自私的家伙,他们就将为一己私利而牺牲与公众有关的一切,成为最无耻的贪官污吏。他们所谋取的不过是一身一家的幸福,所损害的却是整个国家和社会。”俗话有云:“点着别人的房子煮自己的一个鸡蛋。”这正是极端自私者的本性。然而可怕的是,正是这种人最容易获得主人的信任。因为为了达到利己的目的,这种人是宁愿不惜一切手法去拍马逢迎的。
“给予”是人的幸福至高和至深的境界。这种“给”,不是指放弃自己的生活中有价值的享受。真正的“给予”,是面向时代和人民,面向世界和未来的。弗罗姆对于“给予”说得较多,他认为:在具有创造性格的人身上,“给予是能力的最高表现。正是在给予行为中,我体验到我的力量,我的丰饶,我的能力”。他还说:“给予比接受更为欢乐,并非由于它是剥夺,而是因为在给予的行为中表现着我的生机勃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