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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未签劳动合同,公司要付双薪

【案情回顾】

郝某在某公司工作,因是熟人介绍,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春节期间,郝某回家过年,回来后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与公司也没签订劳动合同。两个月后,郝某离开该公司回老家发展,并要求公司支付他双倍工资,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郝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郝某与该公司之间自用工之日起至郝某离开该公司,双方均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应按法律规定向原告郝某支付双倍工资。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原告郝某未订立劳动合同期内的两倍工资。

律师答疑: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司难逃其责

【案情回顾】

小吴在一家机械制造厂工作,2006年7月,小吴工作时左手不慎被机床戳伤,住院治疗10多天,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出院后,小吴在申请保险赔偿时得知,由于制造厂没有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小吴不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于是小吴找到机械制造厂负责人,要求该厂补齐自己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小吴一气之下将机械制造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制造厂补齐自己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吴在为被告工作过程中受伤,经依法认定构成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为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保情况在本单位公示。被告未尽上述义务,致使原告未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理应承担差额填补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机械制造厂一次性支付原告小吴伤残补助金不足部分10253元,并按月承担伤残津贴差额534元至小吴退休时止。

律师答疑:《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个人无缴费义务,与此相同,1~4级工伤职工也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解除劳动关系时工资要算清

【案情回顾】

2007年5月,朱某的酒店由于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无法支付员工工资。于是,朱某暗地联系买主,准备将酒店转手后回老家另谋职业。不巧的是,老板朱某的做法被酒店服务员常某察觉。常某迅速向该地劳动监察队进行了举报。

接到举报后,该地劳动监察队迅速派出监察员到酒店调查了解具体情况,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及时与正准备接手酒店的白某取得联系。通过批评教育及政策宣传,劳动监察队责令朱某与员工核对工资后,在接手的白某的转让金中全额支付了员工工资。

律师答疑: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所以,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员工首先要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效,就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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