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代基层组织与运作
基层组织古已有之。汉代的乡官等级是县令之下即乡吏,乡吏之下即亭长,亭长之下即里正,里正之下为父老、伍人。如《汉书·尹赏传》:“乃户部曹掾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汉代的乡官还有三老、孝悌、力田三职,专司教导,职虽微而名甚荣。此外,乡官还有乡啬夫。《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第七:
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吏之职,是为少吏。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徇禁贼盗。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
六朝时,有亭长,与汉之乡吏所辖正同。有乡佐,又有三老、有秩、啬夫,与乡佐分司治化,非常完备。
唐代贞观年间设有乡一级组织,《通典》卷33职官15“乡官”载:“大唐凡百户为里,里置正一人;五里为乡,乡置耆老一人。以耆年平谨者,县补之,亦曰父老。贞观九年,每乡置长一人,佐二人,至十五年省。”谷更有认为,唐代乡的性质,是“以乡分县”,突出的是乡的区域性质;《唐六典·户部》突出的是乡的户籍单位性质;乡设长、佐又反映乡曾作为次县级行政区性质。但存在时间短,只在贞观九年到贞观十五年(635~641年)存在了七年。……因为村乡正长都由县令补选,也就是说村乡正长都必须听命于县令,因此,为邀功升迁,村乡正长便和县令沆瀣一气,联合起来欺骗朝廷。这种情况说明了太宗设立乡长、佐行政的做法是失败的,不仅没有加强对乡村的控制,还直接导致了乡村控制的混乱。所以废掉乡级行政单位,削弱乡长(正)的行政权,强化其教化职能,成为扭转乡村混乱状况的必需措施。此后直到唐亡,“乡”再也没有以一级行政区的形式存在,它的存在更多的是以户籍管辖区的形式,如果从赋役的角度,也可称之为财政供役区,“里”的性质也是如此。如贞观十五年废除乡的设置后,在唐代的文书中,仍有乡的名称出现。《旧唐书·玄宗纪》载:天宝十三载,“管郡总三百二十一,县一千五百三十八,乡一万六千八百二十九”。阿斯塔那墓葬区九区二号墓出土《唐神龙二年(706)婺州兰溪县庸调布题》载:
婺州 兰溪县 瑞山乡 从善里 姚君才庸调布一端绚 神龙二年 八月 日绪这里“乡”已不是一级行政区,它是以户籍管辖区的形式出现,从赋役的角度可称之为财政供役区。
对于唐代里正与村正的关系问题,史学界有一些分歧。马新、齐涛认为贞观十五年废除乡的行政区划性质后,里正成为乡里最高行政长官。他们在《汉唐村落形态研究》一文中指出:“从开元二十五年《大唐令》规定及《通典》所记,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但只是每里置里正一人,未有乡官之设。从唐王朝县乡行政运作的有关史料看,县衙向乡所行文帖都是直接交里正办理。”杜牧《与汴州从事书》曾讲到州县文帖的运转:“某每任刺史,应是役夫及竹木瓦砖工巧之类,并自置板簿,要使役,即自检自差,不下文帖付县。若下县后,县令付案,案司出帖,分付里正,一乡只要两夫,事在一乡遍差。”说明里正对县衙文帖之承接。“总之,里正是唐代一乡最高长官,执掌一乡之政,管理各个村正。”
但林文勋、谷更有则认为,村正、里正的职责还有所侧重。设立村、坊主要是为了加强行政管理,实际是治安的需要,村、坊属行政性质;分乡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人口管理和赋役征收的目的,是财政的需要。因此,里正的职责主要侧重于户口、农桑和赋役上,村正的职责主要侧重在督察奸非上。当然二者不是截然分开的,只是有所侧重而已。村正、里正的职责各有侧重,因此他们就不会是上下级关系。李复言《续幽怪录》卷1《杨恭政》载:“杨恭政,虢州阌乡县长寿乡天仙村田家女也。年十八,适嫁同村王清,(一天突然不见)其夫以告其父母……村吏以告县令李邯……”这里涉及县里追查村里之事时,都是由县里直接跟村正交涉,只在交涉不利的情况下,会由里正协助弄清事实。
唐代法律对里正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唐律疏议》卷第十二《户婚》“里正不觉脱漏增减”条曰:“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知情者,各同家长法。”里正之职责,掌“案比户口,收手实,造籍书”,若听任户口逃亡脱漏,或管内人口增减年龄,要受到法律处罚。该卷“里正官司妄脱漏增减”条曰“里正及州、县官司,各于所部之内,妄为脱漏户口,或增减年状,以出入课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十五口流三千里。若有因脱漏增减,取其课调入己,计赃得罪,重于脱漏增减口罪者,即准赃以枉法论,计赃至死者加役流;其赃入官者,坐赃论。其品官受赃虽轻,以枉法论,一疋以上即除名,不必要须赃重。众人之物,亦累倍而论之。”
唐代里正并不是流内官职,不入流。里正实是一种色役。谷更有认为:“自秦推行郡县制以来,对基层采取了乡官制治理方式。……到唐代睿宗时期,乡官制的控制方式已逐渐趋于崩溃。”“中国古代的乡治经历了乡官制和户役制两种形式。隋唐五代宋初恰是这两种乡治形式的过渡阶段。”正如史料所说“自唐以来,乡官之制,名虽存而实则废。凡里正等吏,仅以供县官驱役、差徭奔走。其猥贱与皂隶同,凡士人无为之者,迄明清皆如此。州官之美意破坏尽矣,非若汉末以陈实之大贤,亦可为亭长也。”
唐代仍有亭制。唐人《集异记》:“安阳城南五里有一亭,过客宿止辄死。有一士人不信,宿其中。”又,《摭遗记》:“灵壁县东界有一亭,旁有古树参天。”
《旧唐书》卷7《中宗纪》载:景龙四年“三月甲寅,幸临渭亭禊饮,赐群官柳棬以辟恶。”《旧唐书》卷37《五行志》载,神龙元年,右卫骑曹宋务光上疏曰:“自数年以来,公私俱竭,户口减耗。家无接新之储,国无候荒之蓄。陛下不出都邑,近观朝市,则以为率土之人,既康且富。及至践闾陌,视乡亭,百姓衣牛马之衣,食犬彘之食,十室而九空,丁壮尽于边塞,孤孀转于沟壑,猛吏淫威奋其毒,暴征急政破其资。马困斯跌,人穷乃诈,或起为奸盗,或竞为流亡,从而刑之,良可悲也!”
唐代村、里之上是州、县的设置。州设刺史,上州刺史(4万户以上),正三品;中州刺史(2万户以上),正四品上;下州刺史(2万户以下),正四品下。刺史下设别驾、长史、司马,协助刺史工作。上州和中州设有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等六曹,下州设司仓、司户、司法三曹。各曹设参军事一人。司功负掌官吏考课、选举、学校等事;司仓掌租赋征收、仓库保管等事;司户掌户籍、计帐、婚、田等事;司兵掌武官选举、兵甲器仗、烽候传驿等事;司法掌刑狱的审讯;司士掌建筑和工匠的管理等事。各州均有录事参军1人,负责往来文书的收发和审核;经学博士1人,掌《五经》教授诸生;医药博士1人,以百药救民疾病。县设县令。上县令从六品上,中县令从七品上,下县令从七品下。下设县丞(上、中县从八品下,中、下县正九品上,下县正九品下)、主簿(上县正九品下,中、下县从九品上)、县尉(上县从九品上,中、下县从九品下)。县令掌导扬风化,察冤屈,听狱颂,注定籍帐,给授田地;传驿、仓库、盗贼、道路虽有专门官负责,县令也要兼知。县丞为县令之副手,主簿负责勾检,县尉分判众曹,“割断追催,收率课调”。此外,还有司户佐、史,司法佐、史等吏员,分别负责各项事务的处理;经学博士,以经学教授诸生。
2.官吏与中州乡村社会
唐代重视地方官吏的任用,刺史、县令是亲民之官,他们的言行,下联着基层民众,上联着朝廷,肩负着重要使命,故唐中央非常重视地方官吏的选拔与任用。唐代前期,刺史、县令的任用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多为贬官或勋官,不符合要求。二是重内职轻外任,地方官吏任期多者一两年,少者三五个月便得到迁转,无心地方发展。《旧唐书》卷74《马周传》记载了马周对贞观初年地方官吏状况的陈述:“临天下者,以人为本。欲令百姓安乐,唯在刺史、县令。县令既众,不能皆贤,若每州得良刺史,则合境苏息。天下刺史悉称圣意,则陛下端拱岩廊之上,百姓不虑不安。自古郡守、县令,皆妙选贤德,欲有擢升宰相,必先试以临人,或从二千石入为丞相。今朝廷独重内官,县令、刺史,颇轻其选。刺史多是武夫勋人,或京官不称职,方始外出。而折冲果毅之内,身材强者,先入为中郎将,其次始补州任。边远之处,用人更轻,其材堪宰莅,以德行见称擢者,十不能一。所以百姓未安,殆由于此。”唐代君臣力图改变这种不利于地方发展的局面,重视对地方官吏的选拔与任用。贞观三年(629),唐太宗谓侍臣曰:“朕每夜恒思百姓,阅事或至夜半不寐。唯思都督、刺史,堪养百姓,所以前代帝王,称共治者,惟良二千石耳。虽文武百僚,各有所司,然治人之本,莫如刺史最重也。……县令甚是亲民要职,昔孔宣父以大圣之德,尚为中都宰。至于升堂弟子七十二人,惟有言偃、子路、宓子贱始得相继为此官。”唐太宗把刺史之名字写在屏风上,时时观看,如果有善恶事迹,都列在其名下,据此确定他们的升降。唐太宗还亲下诏书,让内外五品以上的官吏,举荐县令。唐玄宗也非常重视对地方官吏的选任,《新唐书·刑法志》指出:“玄宗自初即位,励精政事,常自选太守县令,告诫以言,而良吏布州县,民获安乐。”开元初,有人密奏玄宗:“今岁吏部选叙太滥,县令非材,全不简择。”当县令谢官之日,令引入内殿,玄宗问安人策一道,应试二百余人中,只有韦济策试第一,其中还有纸上未书一字的。玄宗提拔韦济为醴泉令,二十余人还旧官,四五十人放归习读,侍郎卢从愿、李朝隐贬为刺史。开元元年(713)规定:今后,都督、刺史赴任前,都要“面辞”,“朕当亲与畴咨,用观方略”。同年十二月底,重申:“都督、刺史、都护每欲赴任,皆引面辞讫,侧门取候进止。”通过“侧门论事”的方式向地方官作指示。
唐代官吏重内职轻外任,对此情况,唐太宗对大臣们说:“刺史朕当自简。县令,诏京官五品以上,各举一人。”长安四年(704)三月,则天与宰相讨论州县官吏问题,纳言李峤等奏曰:“安人之方,须择刺史。窃见朝廷物议,莫不重内官轻外职。每除牧伯,皆再三披诉。比来所遣外任,多是贬累之人,风俗不澄,实由于此。今望于台阁寺监,妙简贤良,分典大州,共康庶绩。臣等请辍近侍,率先具寮。”凤阁侍郎韦嗣立率先垂范,以京官兼任汴州刺史。景云二年(711)十月十六日敕:“内外之职,出入须均,更递往来,始闻政治。京官中有才干堪治人者,量与外官;外官中有清慎著称者,量与京职。”
唐代中州出现了众多良吏,这些良吏对中州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1)官吏与儒学教育:“自隋季版荡,庠序无闻,儒道坠泥涂,《诗》《书》填坑宑,眷言坟典,每用伤怀。顷年以来,天下无事,方欲建礼作乐,偃武修文。”唐初统治者注意用儒家的伦理道德规范人们的行为,《旧唐书》卷189《儒学上》曰:“古称儒学家者流,本出于司徒之官,可以正君臣,明贵贱,美教化,移风俗,莫若于焉。”唐高祖武德元年,在秘书省外别立小学,让皇族子孙及功臣子弟入学读书。唐太宗李世民设置弘文馆,选文儒之士虞世南、褚遂亮、姚思廉等人宿直。听政之余,在内殿讲论经意,又诏勋贤三品以上子孙为弘文馆学生。唐太宗征集天下儒士为学官,亲临国学听讲,并扩大国学规模,边远地区的如高丽、百济、新罗、高昌、吐蕃等国,也遣子弟入国学读书,儒学出现繁荣之势。唐太宗又让颜师古等人考定《五经》,颁于天下,命学者诵习。并让国子祭酒孔颖达与诸儒撰定《五经》义疏,共170卷,名曰《五经正义》,令天下传习。唐玄宗为太子时,就亲幸太学,大开讲论,赐学官、生徒束帛。即位后,数诏州县及百官荐举通经之士,又置集贤院,招集学者校选,募儒士编写《儒学篇》。
唐政府号召各州县及乡村实行儒学教育。“崇儒尚学,以正风教,乃王化之本也。”“理道同归,师氏为上,化人成俗,必务于学。”国子立周公、孔子庙。(武德)七年(624)二月己酉,诏:“诸州有明一经已上未被升擢者,本属举送,具以名闻,有司试策,皆加叙用。其吏民子弟,有识性明敏,志希学艺,亦具名申送,量其差品,并即配学。州县及乡,并令置学。”开元二十六年,制“天下州县,每乡一学,仍择师资,令其教授。诸乡贡每年令就国子监谒先师,明经加口试。内外八品以下及草泽有博学文词之士,各委本司本州闻荐。”
在中央的号令下,唐代地方官吏非常重视兴办教育。开元初,倪若水为汴州刺史,“政尚清静,人吏安之。又增修孔子庙堂及州县学舍,劝励生徒,儒教甚盛,河、汴间称咏不已。”唐代前期,中州乡村教育事业迅速发展。《旧唐书》卷152《王栖曜传》:“王栖曜,濮州濮阳人也。初游乡学。天宝末,安禄山叛,尚衡起义兵讨之,以栖曜为牙将。下兖、郓诸州,军威稍振。进为衙前总管。”《太平广记卷》447“张简”引《朝野佥载》:“唐国子监助教张简,河南缑氏人也,曾为乡校讲《文选》。”同书卷494“修武县民”引《纪闻》:“开元二十九年二月,修武县人嫁女,婿家迎妇。……去女家一舍,村中有小学,时夜学,生徒多宿。”乡村小学夜晚上课。
乡村中开办的学校因离开城市通衢大道之外在乡间僻远的地方,故此类学校也称为乡校。
乡校古已有之。《公羊解诂》述井田之制曰:“在田曰庐,在邑曰里。一里八十户。八家共一巷。中里为校室。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十月事讫,父老教于校室,八岁者学小学,十五者学大学。”(宣公十五年)《左氏》襄公三十一年,“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何如?子产曰: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古之乡校是村人议事的地方,是学生学习的地方,也是村民聚会的场所。
唐代中州乡校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出资兴办的,如倪若水为汴州刺史时兴办的学校就是此类;第二类是私人兴办的。隋末唐初人王恭“博涉六经”,尤擅三礼,为诸儒所推重。他在滑县乡里,兴学授徒,“弟子自远方至数百人”。王恭开办的学校就属私人讲学之列。
唐代乡校教育,传授基础知识,如《千字文》、《兔园册》,为启蒙读物,是学生识字的课本。《千字文》为南朝梁代周兴嗣所撰,为了适合童蒙的文化程度,用千字编为四言韵语,便于记诵。内容则综合叙述有关自然、社会、历史、伦理、教育的基本知识。此书在隋唐时十分流行。《兔园册》亦做《兔园策》、《兔园策府》,这是唐初贞观年间将王李诨令其僚佐杜嗣先收集古人事迹典故,用对偶文句分类编写而成。书中仿应科目策,自设问答,引证经史为训注。作为备日后攻读举业打基础的初级读物。唐、五代时,它在北方的乡里间十分流行,几乎是家备一本。其他为儒家经典,如《论语》、《孝经》,或者史学著作等书籍。儒家注重伦理道德教育,故学校教育中更多的为儒家经典。《旧唐书》卷24《礼仪四》曰:“贞观十四年三月丁丑,太宗幸国子学,亲观释奠。祭酒孔颖达讲《孝经》,太宗问颖达曰:‘夫子门人,曾、闵俱称大孝,而今独为曾说,不为闵说,何耶?’对曰:‘曾孝而全,独为曾能达也。’制旨驳之曰……太宗又谓侍臣曰:‘诸儒各生异意,皆非圣人论孝之本旨也。孝者,善事父母,自家刑国,忠于其君,战阵勇,朋友信,扬名显亲,此之谓孝。’”唐玄宗天宝三载十二月,“诏天下民间家藏《孝经》一本”。唐代从中央到地方,普遍传授儒家的伦理道德。《旧唐书》卷73《王恭传》:“王恭者,滑州白马人也。少笃学,博涉《六经》。每于乡闾教授,弟子自远方至数百人。贞观初,征拜太学博士,其所讲《三礼》,皆别立义证,甚为精博。盖文懿、文达等皆当时大儒,罕所推借,每讲《三礼》,皆遍举先达义,而亦畅恭所说。”唐代科举考试分明经科和进士科,乡校教育也主要为科举考试做准备,学子学习的内容主要是儒家经典,兼具文学知识。唐代地方学校学生学习的还有《文选》。如《旧唐书》卷190中《文苑中·李邕传》记载李邕父亲李善的事迹说:“李邕,广陵江都人。父善,尝受《文选》于同郡人曹宪。后为左侍极贺兰敏之所荐引,为崇贤馆学士,转兰台郎。敏之败,善坐配流岭外。会赦还,因寓居汴、郑之间,以讲《文选》为业。”地方教育虽得到重视,但府州县学的学习内容较之京都相对低浅些,大略可视为中级程度。玄宗开元年间,曾在敕文中规定:“诸州县学生年二十五以下,八品子若庶人并年二十一以下,通一经以上及未通经,精神聪悟有文词史学者,每年铨量举送所司简试,听入四门学充俊士。”可见在州县学仅传授一般性的知识,程度较低,学生能通一经以上,或未通经但年龄合格、有培养前途,方能由州县长官举送到中央入四门学读书。中央学与州县学的差别于此可见一斑。
乡校是封建国家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故唐代乡学重视对学生进行德礼教育,释典仪式就是德礼教育的重要内容。释典之礼,古已有之,《礼记·文王世子》曰:“凡学,春,官释典于其先师;秋冬亦如之。凡始立学者,必释典于先圣先师。”“武德初,诏国学立周公、孔子庙,四时祭。贞观中,诏修孔子庙兖州。后许敬宗等奏天下州县置三献官,其它如立社。玄宗与儒臣议,罢释典牲牢,荐酒脯。时王孙林甫为宰相,不涉学,使御使中丞王敬从以明衣牲牢著为令,遂无有非之者。”唐代释典是政府制订的一项礼仪,终唐不废。国子学释典由皇帝或太子率领,州县及乡学由刺史、县令率领。开元时期制订的《释典礼》规定:
今后国学释典,令国子祭酒为初献,祝词称“皇帝谨遣”,仍令司业为亚献,国子博士为终献。其诸州,刺史为初献,上佐为亚献,博士为终献。县学,令为初献,丞为亚献,博士既无品秩,请主簿通为终献。若缺,并以次差摄。州县释典,既请遣刺史、县令请为县主,望准祭社,给明衣。修复礼令,为永式。学令祭以太牢,乐用轩悬,《六佾》之舞,并登歌一节,与大祭祀相遇,改用中丁。州县常用上丁,无学,祭用少牢。
释典礼,在祀典中规定中央国学属中祀,地方州县学降一等属小祀。释典礼通常由学校长官如地方的州县博士主持,地方长官及属僚皆亲临参观。兴释典礼时,礼容仪式庄严肃穆。届时,钟鼓齐鸣,丝竹管匏合奏,读祝文,唱赞歌,礼生舞文武二舞。释典礼重在对学生进行一种礼乐教育,使其产生对先圣先师的崇敬心理,从而仰慕圣贤,把儒学崇高的道德思想贯彻到自己以后的一生政治行为的实践中去。这样,对国家来说,是培养服膺儒教的忠臣、孝子,对个人来说,则在礼乐的熏染下提高道德修养。
唐代释典之费皆由政府拨给,刘禹锡为夔州刺史时,夔州四县,“岁释典费十六万”,他统计,“举天下州县,岁凡费四千万”。释典之礼的设立意在尊儒,倡导儒教,但到后期,仅仅成为一种形式,虽保留了释典的礼仪,但儒学教育已经衰微。刘禹锡痛切指出:“适资三献官饰衣裳、饴妻子,于学无补也。请下礼官博士议,罢天下州县牲牢衣币,春秋祭如开元时。籍其赀,半畀所吏州,使增学校,举半归太学,犹不下万计,可以营学室,具器用,丰馔食,增掌故以备使令;儒官各加稍食;州县进士,皆立程督;则贞观之风,粲然可复。”痛陈唐后期学校废毁、人才匮乏的根源在于缺乏办学资金。
唐代乡校德礼教育的内容还有乡饮酒礼。乡饮酒礼,又称之为“乡礼”。其举办时间一般在冬季农闲时节,人们在此时习礼,选拔贤人,考其德行,并教以尊敬长老及孝悌之道。唐太宗贞观六年(632)诏曰:“比年丰稔,闾里无事,乃有惰业之人,不顾家产,朋游无度,酣宴是耽,危身败德,咸由于此。每览法司所奏,因此致罪,实繁有徒。静言思之,良增轸叹,自匪澄源正本,何以革兹俗弊?当纳之轨物。询诸旧章,可先录《乡饮酒礼》一卷,颁行天下。每年令州县长官,亲率长幼,齿别有序,递相劝免,依礼行之,庶乎时识廉耻,人知敬让。”唐隆元年(710)七月十九日敕:“乡饮酒礼之废,为日已久,宜令诸州,每年遵行乡饮酒礼。”开元六年(718)七月十三日,“初颁《乡饮酒礼》于天下,令牧宰每年至十二月行之”。至十八年(730),宣州刺史裴耀卿上疏曰:
州牧县宰,所主者,宣扬礼乐,典校经籍,所教者,返古还淳,上奉君亲,下安乡族。圣朝制礼作乐,虽行之日久,而外州远郡,俗习未知,徒闻礼乐之名,而不知礼乐之实。窃见以《乡饮酒礼》颁于天下,比来唯贡举之日,略用其仪,间里之间,未通其事。臣在州之日,率当州所管县,一一与父老百姓,劝遵行礼,奏乐歌至《白华》、《华黍》、《南陔》、《由庚》等章,言孝子养亲,及群物遂性之义,或有泣者,则人心有感,不可尽诬。但州县久绝雅声,不识古乐,伏计太常,具有乐器大乐,久备和声。望天下三五十大州,简有性识人,于太常调习雅声,仍伏笙竽琴瑟之类,各三两事,令比州转次造习,每年各备礼仪,准令式行礼,稍加劝奖,以示风俗。
开元二十五年(737)三月敕:“应诸州贡人,上州岁贡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必有才行,不限其数。其所贡之人,将申送一日,行乡饮酒礼,牲用少牢,以现物充。”
乡饮酒礼的对象有二:一为州郡乡贡士,二为学校的生徒。兴礼的时间在每年的仲冬,亦即贡士赴京应考前日,行礼的场所当在孔庙中进行。主持者为上属的长官,与会者有长官的属僚及地方有名望的乡绅。行礼时,“陈俎豆,备管弦,牲用少牢”,说明还要用隆重的典礼向先圣先师典祭。祭毕之后才行乡饮酒礼。这时还要歌《诗经》中的《鹿鸣》等歌。《李栖云传》:“出为常州刺史。大起学堂校,堂上画孝友传示诸生。为乡饮酒礼,登歌降饮,人人知劝。”
唐人萧昕在《乡饮赋》中,将乡饮酒的仪式和意义说得十分精彩简明,兹录如下:
乡饮之制,本于酒食,形于尊俎;和其长幼,洽其宴语;象以阴阳,重以宾旅。此六体者,礼自大序。至如高馆初起,长筵初肆,终宾便先入门,主人稽首而再至,则三揖以成礼,三让以就位。贵贱不共其班,少长各以其次。然后肴粟俱设,酒醴必备;鼙鼓递奏,工歌咸萃。以德自持,终无至醉。夫观其拜迎拜送,则人知其洁敬;察其尊贤尚齿,则我欲其无竞。君若好之,曰邦家之庆;士能勤之,必著乡曲之行。今国家征孝秀,辟贤良,则必设乡饮之礼,歌《鹿鸣》之章,故其事可得而祥。立宾立生,或陛或堂,列豆举爵,鼓瑟吹簧……
乡饮酒礼的作用与行礼的意义主要为:分别贵贱尊卑,维护统治秩序;增进感情,制造乡里祥和的气氛;培养重老尚齿的伦理道德。也寓有对学生、贡士进行传统的礼乐道德教育,鼓励其为国家尽心尽力之意。在唐政府的大力倡导下,乡村教化也出现了良好的局面。
(2)官吏与经济发展:经过隋末大动乱,中州经济非常萧条,贞观初年,“自伊、洛以东,暨乎海岱,灌莽巨泽,苍茫千里,人烟断绝,鸡犬不闻,道路萧条”。气在乡村经济的发展中,地方官吏起着重要的作用。陈君宾为邓州刺史时,安抚百姓,发展生产,并得到玄宗皇帝的表彰。《旧唐书·良吏传》记载:贞观元年,陈君宾为邓州刺史,“州邑丧乱之后,百姓流离,君宾至才期月,皆来复业。二年,天下并遭霜涝,君宾一境独免,当年多有储积,蒲、虞等州户口,尽入其境逐食”。唐太宗下诏书慰劳,曰:
朕以隋末乱离,毒被海内,率土百姓,零落殆尽,州里萧条,十不存一,寤寐思之,心焉若疚。是以日昃忘食,未明求衣,晓夜孜孜,惟以安养为虑。每见水旱降灾,霜雹失所,抚躬责己,自惭德薄。恐贫乏之黎庶,不免饥馁,倾竭仓廪,普加赈恤。其有一人绝食,若朕夺之,分明庶僚,尽心匡救。去年关内六州及濮、虞、陕、鼎等复遭亢旱,禾稼不登,粮储既少,遂令分房就食。比闻刺史以下及百姓等并识朕怀,逐粮户到,递相安养,迥还之日,各有赢粮,乃别赍布帛,以申赠遗,如此用意,嘉叹良深。一则知水旱无常,彼此递相拯赡,不虑凶年。二则知礼让兴行,轻财重义,四海士庶,皆为兄弟。变浇薄之风,敦仁慈之俗,政化如此,朕复何忧。其安置客口,官人支配得所,并令考司录为功最。养户百姓,不吝财帛,已敕主者免今年调物。宜知此意,善相劝勉。
贞观二年,窦轨为洛阳都督,劝课农桑,“洛阳因隋末丧乱,人多浮伪。轨并遣务农,各令属县有游手怠惰者皆按之。由是人吏摄惮,风化整肃”。贾敦颐为洛州刺史时,抑制豪室,赈给贫乏,发展生产。《旧唐书》卷185上《贾敦颐传》:“永徽五年(654),累迁洛州刺史。时豪富之室,皆籍外占田,敦颐都括获三千余顷,以给贫乏。又发奸樋伏,有若神明。”贞观年间,洛州长史李杰等人凿山开梁公堰。《全唐文补编》卷37《重开梁公堰碑》记载:
贞观中,文皇帝命洛州长史李杰,创堰凿山,随山导水,连堤以决浪,釃河以延涛,或言此之沟渠,无异涓涔,一苇则浮,巨舰则膠,乃起渠口,琢石为门,剡木为阁,费广遄塞。皇帝畴咨俾乂,命范公为开凿使,张公介焉,召水工审地势,雕五州四万卒,疏疆画分,荷锸如云,人百其力,皋鼓勿阗,平塘成浍,夷岸成壩植以柳杞,揭以杠梁。
戴胄为官,体察民情,建议设立义仓以备水旱灾害;减轻徭役,给民以休养生息的机会。《旧唐书》卷70《戴胄传》记载:“戴胄字玄胤,相州安阳人也。性贞直,有干局,明习律令,尤晓文簿。”隋大业末年,做过门下录事。越王侗以其为给事郎。因谏止王世充篡位,被出为郑州长史。唐李世民攻武牢,遇见戴胄,用为秦王府士曹参军。李世民即位后,任命戴胄为兵部郎中,封武昌县男。贞观元年(627),戴胄为尚书右丞,不久,迁为尚书左丞。他体察民情,建议太宗恢复义仓。此前,每年水旱灾害出现时,国家以正仓进行赈济,没有设置义仓的地方,灾民要到他州就食,百姓招致饥乏。贞观二年(628),戴胄上言:“水旱凶灾,前圣之所不免。国无九年储蓄,礼经之所明诫。今丧乱之后,户口凋残,每岁纳租,未实仓廪。随即出给,才供当年,若有凶灾,将何赈恤?故隋开皇立制,天下之人,节级输粟,名为社仓,终文皇代,得无饥馑。及大业中年,国用不足,并取社仓之物以充官费,故至末途,无以支给。今请自王公以下,爰及众庶,计所垦田稼穑顷亩,每至秋熟,准其见苗以理劝课,尽令出粟。稻麦之乡,亦同此税,各纳所在。立为义仓。”太宗采纳了他的建议,在天下设立义仓,以救济灾民。贞观五年(631),太宗将修洛阳宫,戴胄上表劝谏:“陛下当百王之弊,属暴隋之后,拯余烬于涂炭,救遗黎于倒悬。远至迩安,率土清谧,大功大德,岂臣之所称赞。臣诚小人,才识非远,唯知耳目之近,不达长久之策,敢竭区区之诚,论臣职司之事。比见关中、河外,尽置军团,富室强丁,并从戎旅。重以九成作役,余丁向尽,去京二千里内,先配司农将作。假有遗余,势何足纪?离乱甫尔,户口单弱,一人就役,举家便废。人军者督其戎仗,从役者责其糇粮,尽室经营,多不能济。以臣愚虑,恐致怨嗟。七月以来,霖涝过度,河南、河北,厥田洿下,时丰岁稔,犹未可量。加以军国所须,皆资府库,絹布所出,岁过百万。丁既役尽,赋调不减,费用不止,帑臧其虚。且洛阳宫殿,足蔽风雨,数年功毕,亦谓非晚。若顿修营,恐伤劳扰。”对其忧国忧民之情,太宗深表赞许,并给予嘉奖。
倪若水为汴州刺史时,注意不误农时,以发展经济为务。“(开元)四年,玄宗令宦官往江南采鵁鶄等诸鸟,路由汴州。(倪)若水知之,上表谏曰:‘方今九夏时忙,三农作苦,田夫拥耒,蚕妇持桑。而以此时采捕奇禽异鸟,供园池之玩,远自江、岭,达于京师,水备舟船,陆倦担负,饭之以鱼肉,间之以稻粱。道路观者,岂不以陛下贱人贵鸟也!陛下方当以凤皇为凡鸟,麒麟为凡兽,即鵁鶄、鸂鶒,曷足贵也?陛下昔潜龙藩邸,备历艰虞。今氛祲廓清,高居九五,玉帛子女,充于后庭,职贡珍奇,盈于内府,过此之外,复何求哉?臣承国厚恩,超居重任。草芥贱命,常欲杀身以效忠;葵藿微心,常愿隳肝以报主。瞻望庭阙,敢布腹心,直言忤旨,甘从鼎镬。’(玄宗皇帝)手诏答曰:‘朕先使人取少杂鸟,其使不视朕意,采鸟稍多。卿具奏其事,辞诚忠恳,深称朕意。卿达识周材,义方敬直,故缀网辖之重,委以方面之权。果能闲邪存诚,守节弥固,骨鲠忠烈,遇事无隐。言念忠谠,深用嘉尉。使人朕已量事决罚,禽鸟并令放讫。今赐卿物四十段,用答至言。’寻入拜户部侍郎。”
齐擀为汴州刺史时,也有政绩。《旧唐书》卷190中《文苑中·齐擀传》:“(开元)十二年,出为汴州刺史。河南,汴为雄郡,自江、淮达于河、洛,舟车辐奏,人庶浩繁,前后牧守,多不称职,唯倪若水与澣皆以清严为治,吏民歌之。”
开元初,为河南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当推姚崇。姚崇,陕州硖石人,曾做过唐中宗、睿宗、玄宗三朝宰相。开元初,山东(函谷关以东)出现蝗灾。开元三年(715),当蝗虫肆虐之时,人们昧于迷信,焚香拜祭,祈祷苍天福佑。
蝗虫本是一种喜欢干燥的昆虫,它的卵产在土质比较粘硬、土壤含水量在18%左右的土壤中。干旱使蝗虫大量繁殖,迅速生长,酿成灾害。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干旱年份,由于水位下降,土壤变得比较坚实,含水量降低,且地面植被稀疏,蝗虫产卵数大为增加,多的时候可达每平方米土中产卵4000~5000个卵块,每个卵块中有50~80粒,即每平方米有20万~40万粒卵。同时,在干旱年份,河、湖水面缩小,低洼地裸露,也为蝗虫提供了更多适合产卵的场所。另一方面,干旱环境生长的植物含水量较低,蝗虫以此为食,生长较快,而且生殖力较高。蝗灾的发生,与干旱有着密切的关系。相反,多雨和阴湿环境对蝗虫的繁衍有许多不利影响。蝗虫取食的植物含水量高会延迟蝗虫生长和降低生殖力,多雨阴湿的环境还会使蝗虫流行疾病,而且雨雪还能直接杀灭蝗虫卵。
蝗灾多发生在春季或夏秋季节,《旧唐书》卷37《五行志》记载,“开元四年(716)五月,山东螟蝗害稼,分遣御使捕而埋之”。“兴元元年(784)秋,关辅大蝗,田稼食尽,百姓饥,捕螳为食,蒸曝,扬去足翅而食之。明年夏,蝗尤甚,自东海西尽河、陇,群飞蔽天,旬日不息。经行之处,草木牛畜毛,靡有孑遗。关辅已东,谷大贵,饿馑枕道。京师大乱之后,李怀光据河中,诸军进讨,国用磬竭。衣冠之家,多有殍殕者。……有司奏国用才可支七旬。德宗减膳,不御正殿。百司不急之费,皆减之。”唐代蝗灾的防治,主要采用人工捕杀、天敌捕杀等几种方法。
开元初,山东发生蝗灾,“救时宰相”姚崇闻报,急忙采取对策,上奏玄宗,派遣朝廷御史分赴蝗害诸州,督促当地官员驱捕焚埋,“以救秋稼”。姚崇富于吏才,注重实际,态度坚决,说理有力。他以《诗经》与汉光武帝诏灭除蝗之义作为依据,指出灭蝗先王典籍有征,事有所验。蝗食庄稼,稼有田主;灭蝗符合田主利益,人必尽力。再者,蝗虫畏人,人不必畏蝗;坐视束手,无异畏蝗,若设法捕杀,“易为驱逐”。最后,他根据“蝗既解飞,夜必赴火”的趋光特性,提出“夜中设火,火边掘坑,且焚且瘗,除之可尽”的捕蝗之法。玄宗接受了他的建议,“乃遣御史分道杀蝗”。
但是,捕蝗并非一帆风顺,朝臣中不乏反对的议论。在声势喧嚣的飞蝗面前,或惶惧不知所措,或畏天谴。连一向唯诺连声的“伴食宰相”卢怀慎也向姚崇进言:“蝗是天灾,岂可制以人事?外议咸以为非。又杀虫太多,有伤和气。今犹可复,请公思之!”姚崇反驳说:“今蝗虫极盛,驱除可得,若其纵食,所在皆空,山东百姓,岂宜饿杀!”如果“救人杀虫,因缘致祸,崇请独受,义不仰关”,驳得卢怀慎哑口无言。御史督捕,焚埋灭蝗,使蝗虫缓解,秋稼不致全损,“是岁,田收有获,人不甚饥”。
唐玄宗和姚崇为了鼓励捕蝗,曾采取以捕代赈的做法:“采得一石者,与一石粟;一斗,粟亦如之,掘坑埋却。”这无疑对捕灭蝗虫起了促进作用;但他们对“大如黍米,厚半寸盖地”的“(蝗)卵”,却忽视了捕灭,为来年蝗虫的再度孳生埋下了祸根。
开元四年(716)夏,“山东蝗复大起,姚崇又命捕之”。督捕御史到达汴州,督促捕蝗,“获蝗一十四万石,投汴渠流下者不可胜纪”。在这次灭蝗斗争中,唐玄宗的态度比上年积极而坚决。下诏申明:“向若信其拘忌,不有指麾,则山东田苗,扫地俱尽。使人(捕煌使)等到彼催督,其中犹有推托,异此当委官员责实。若有勤劳用命,保护田苗,须有褒贬,以明得失,前后使人等审定功过,各具所由州县长官等姓名闻。此虫若不尽除,今年还更生子,委使人分州县会计,勿使遗类。”接着玄宗采取了较为有力的灭蝗救灾措施。开元四年七月六日下制,凡河南、河北遭遇蝗害诸州,“十分损三以上者,差科杂役,量事矜放”。玄宗还采取了善后措施,于开元五年(717)二月下诏重申:“顷岁河南、河北诸州蝗虫为患,虽当遣除瘗,恐今仍生育”的潜患,特遣“试御史崔希乔往河南道,观察百姓间利害”,从而巩固了灭蝗的成果。
李杰为河南尹时,其政绩也为人称颂。《旧唐书》卷100《李杰传》:“李杰,本名务光,相州滏阳人。后魏相州刺史宝之后也。其先自陇西徙焉。”开元初年,为河南尹,他注意听取民声,处理诉讼,“虽衢路当食,无废处断”,受到民众爱戴。起先,黄河与汴水之间有一梁公堰,年久堰破,江、淮漕运不通。李杰奏请调发汴、郑丁夫进行疏浚,省功速成,“公私深以为利,刊石水滨,以纪其事”。
唐代开元年间,为河南作出贡献的还有元德秀。他生于694年,卒于754年,字紫芝,祖籍陆浑(今嵩县),后定居鲁山商余山,唐开元年间进士,735年出任鲁山县令。元德秀为政清廉,一生不置家产,官俸除供养母亲及幼侄外,全都用来救济贫困及孤寡之人。他为民请命,直言敢谏。开元二十三年,唐玄宗出游东都洛阳,在五凤楼前搭设舞台,令三百里内州县官吏带艺人献歌献舞。许多州县官吏为取悦皇帝,大兴豪华奢靡之风,所献歌舞,尽皆歌颂升平。而元德秀却让随从艺人演唱他自编的《于蒍》歌舞,反映鲁山地僻土瘠、灾荒连年、民不聊生的社会现实。唐玄宗深受感动,大加赞赏,并免除鲁山百姓的赋税徭役。
黄河流域,经过安史之乱,满目疮痍,但当时地方的刺史、节度使也都在招抚流散,劝课农桑。肃、代之间,滑、亳、魏、博等州节都使令狐彰,“内检军戎,外牧黎庶”,“田畴大辟,库藏充积”。《旧唐书》卷124《令狐彰传》记载:其父“(令狐)濞,天宝中任邓州录事参军,以清白闻,本道采访使宋鼎引为判官”。“安禄山叛逆……(令狐)彰乃明示三军,晓以逆顺,众心感附,咸悉力为用……遂以麾下将士数百人随万定入朝。肃宗深嘉之,礼甚优厚……拜御史中丞兼滑州刺史、滑亳魏博等六州节度,仍加银青光禄大夫,镇滑州,委平残寇。及史朝义灭,迁御史大夫,封霍国公,寻加检校工部尚书。未几,检校右仆射,余并如故。彰在职,风化大行。滑州疮痍未复,城邑为墟,彰以身励下,一志农战,内检军戎,外牧黎庶,法令严酷,人不敢犯。数年间,田畴大辟,库藏充积,岁奉王税及修贡献,未尝暂阙。时犬戎犯边,征兵防秋。彰遣属吏部统营伍,自滑至京之西郊,向二千余里,甲士三千人,率自赍粮,所过州县,路次供拟,皆让而不受,经闾里不犯秋毫,识者称之。”
大历初年,相卫节度使薛嵩,颇有治名,“数年间,管内粗理”。《旧唐书》卷124《薛嵩传》记载:“诏遂以嵩为相州刺史,充相、卫、络、邢等州节度观察使,承嗣镇魏州,忠志镇恒州,怀仙镇幽州,各据数州之地。时多事之后,故欲安人,遂以重寄委嵩。嵩感恩奉职,数年间,管内粗理,累迁检校右仆射。”元和中,他的儿子郑、滑节督薛平,疏黄河古道二十里,自是“滑人遂无水患”。《旧唐书》卷124《薛嵩传附薛平传》:“宰相杜黄裳深器之,荐为汝州刺史、兼御史中丞,理有能名。元和七年(812),淮西用兵,自左龙武大将军授兼御史大夫、滑州刺史、郑滑节度观察等使,累有战功。滑州城西距黄河二里,每岁常为水患。平询访得古河道,接卫州黎阳县界。平率魏博节度使田弘正同上闻,开古河南北长十四里,决旧河以分水势,滑人遂无水患。居镇六年,入为左金吾大将军。未几,复为郑滑节度观察使。及平李师道,朝廷以东平十二州析为三道,以淄、青、齐、登、莱五州为平卢军,以平为节度、观察等使,仍押新罗、渤海两蕃使。”
《旧唐书》卷134《马燧传》:“迁郑州刺史,燧乃劝课农亩,总其户籍,岁一税之,州人以为便。大历四年(769),改怀州刺史,乘乱兵之后,其夏大旱,人失耕稼;燧乃务修教化,将吏有父母者,燧辄造之施敬,收葬暴骨,去其烦苛。至秋,界中生穞谷,人颇赖之。”
贞元二年(786年),河淮之间的陈许,在节督使曲环的治理下,“政令宽简,赋役均平”,“流亡复业,兵食皆足”。《旧唐书》。
卷151《孟元阳传》:“孟元阳,起于陈许军中,理戎整肃,勤事,善部署。曲环之为节度,元阳已为大将,环使董作西华屯。元阳盛夏芒□立稻田中,须役者退而后就舍,故其田岁无不稔,军中足食。”
贾耽对滑州也作出了贡献。《唐语林》卷七《补遗》:“滑州城,北枕河堤,常有沦垫之患。贞元中贾丞相耽凿八角井于城隅,以镇河水。咸通初,刺史李撞以其事上闻,立贾公祠,命从事韦岫纪其事。”《全唐文补编》卷58《滑州新井铭》曰:
滑城控白马之津,迩斥卤之溢,里居者井无良焉,宰夫司庖,汲用自远,人则劳已,心曷以宁,乃相土宜,视水脉,因便道,求美泉,得之于城濠之右隅,合为一湫。
以上主要谈了史迹中所载的官吏的治绩。另外,唐代中州乡民也常常为有政绩的官员立碑,据宋代赵明诚《金石录》及《旧唐书》记载,唐代中州官员的政绩碑主要有:
唐相州刺史许圉师德政碑 687
唐洛州刺史贾公清德颂 745
唐叶县令宋君遗爱碑 875
唐洛州长史卢公善政颂 899
唐济源令李造遗爱碑 1146
唐重修李造遗爱碑记 1147
唐扶沟令马光淑颂 1182
唐汝州刺史李深遗爱碑 1517
唐元鲁山墓碣 1577
唐元鲁山琴台记 1894(以上为《金石录》所记)
贾敦颐、贾敦实棠棣碑《旧唐书·良吏传》
(3)官吏与社会治安:唐代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盛世,在基层社会的治安管理方面,也出现了较好的局面。唐代乡村社会治安的具体措施为:
第一,实行州、县、里齐抓共管。唐代规定:“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四家为邻,五邻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若当里正无人,听于邻里简用。其村正取白丁充。无人处,里正等并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残疾等充。”唐代里正、村正及保长是负责维护乡村社会治安的最基层官吏。此外,州县长官也把乡村治安列为自己的职责范围。唐代对地方官的治安职责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唐律疏议》卷20《贼盗》“部内人为盗及容止盗”条曰:
诸部内有一人为盗及容止盗者,里正笞五十,坊正、村正亦同。三人加一等;县内,一人笞三十,四人加一等;部界内有盗发及杀人者,一处以一人论,杀人者仍同强盗之法。《疏》议曰:“部内”,谓州、县、乡、里所管之内,百姓有一人为盗;“及容止盗者”,谓外盗入境,所部容止:所管里正笞五十。注云“坊正、村正亦同”谓得罪亦同里正。“三人加一等”,四人行盗,合杖六十。“县内,一人笞三十”,谓县内一人行盗,县令笞三十,“四人加一等”,有五人行盗即答四十之类。注云“部界内有盗发”,谓里正等以上,部界之内有盗发及杀人者。“一处以一人论”,谓一处盜发,同部内一人行盗;一处杀人,同一人行强盗,故云“一处以一人论”。杀人者仍从强盗之法,下文“强盗者加一等”,杀人者亦加一等,与强盗同。即是部内有一人强盗者,里正等杖六十,虽非部内人,但当境内强盗发,亦准此。容止杀人贼者,亦依强盗之法。
唐代基层社会治安一级一级分别设有责任人,有不同的规定。如上文所说,发生贼盗之事,里正、村正都要受到惩罚,由于村、里的性质不同,实际上也决定了村正、里正的职责的侧重有别。设立村、坊主要是为了加强行政管理,实际是治安的需要,村、坊属行政性质;分乡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人口管理和赋役征收的目的,是财政的需要。因此,里正的职责主要侧重于户口、农桑和赋役上,村正的职责主要侧重在督察奸非上。当然二者不是截然分开的,只是有所侧重而已。村正、里正的职责各有侧重,因此他们就不会是上下级关系。李复言《续幽怪录》卷1《杨恭政》载:“杨恭政,虢州阌乡县长寿乡天仙村田家女也。年十八,适嫁同村王清,(一天突然不见)其夫以告其父母……村吏以告县令李邯……”这里涉及县里追查村里之事时,都是由县里直接跟村正交涉,只在交涉不利的情况下,会由里正协助弄清事实。
第二,积极发展乡村经济。衣食足而知荣辱,只有经济发展了,民生问题解决了,基层治安才会出现良好的局面。唐代把能否安养百姓,维持良好的社会治安作为考察地方官吏政绩的重要标准,并对政绩好的官吏进行嘉奖,勉励地方官发展生产。姜师度,开元时迁陕州刺史,“先是,安邑盐池渐涸,师度发卒开拓,疏决水道,置为盐屯,公私大收其利。再迁同州刺史,又于朝邑、河西二县界,就古通灵陂,择地引洛水及堰黄河灌之,以种稻田,凡两千余顷,内置屯十余所,收获万计。特加紫金光禄大夫”。唐代乡村经济的发展为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提供了经济保障。
第三,利用宗族的力量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治安管理。唐代宗族在乡村社会中拥有一定的社会力量。在唐代,宗族聚居是很普遍的事情。白居易描写徐州古丰县陈朱村的情况时说:“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宗族族大人众,往往有自己的族规,对全族的事务进行管理。唐政府常借助宗族势力加强乡村社会治安管理。如梓州射洪县陈子昂一家,自南朝齐、梁以来,世居新城郡射洪县,其六世祖陈太平“兄弟三人,为郡豪杰”,叔祖陈嗣辟良田,务农政,“九族以亲之,乡党以欢之,居十余年,家累千金”,在85岁去世时,“乡里会葬者千余人”。陈嗣作为家长和族首,他利用同宗共祖的关系得到大众的拥护。陈嗣没有做官,占有众多的良田,家累千金,是当地的豪强。陈嗣偶尔因公事去州县官府,也常与州县官磋商,按其意图处理乡里纠纷。陈子昂的父亲陈元敬“年弱冠,早为州闾所服”。“邦人驯致,如众鸟之从凤也。时有决讼,不取州郡之命,而信公之言,四方豪杰望风景附。朝廷闻其名,或以君为西南大豪,不知深慈恭懿敬让以德也。”这位年轻土豪并没有做官,名声却远闻近二千里的京师长安。他裁决当地诉讼纠纷的声望比地方官府大,众多唯命是听的人自是其亲从九族和邻里乡党,显示了地方土豪在维护地方社会治安中的社会作用以及干预政事的权力。
第四,进行普法宣传。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史上发展的重要阶段。唐统治者非常重视法律的修订。唐高祖时,命裴寂等人修成《武德律》;太宗即位后,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武德律》加以修订,编成《贞观律》,并颁行全国;高宗时,又命长孙无忌等人修订唐律,命名为《永徽律》,于永徽二年(651)颁行全国,永徽三年,又对《永徽律》做了具体解释,撰成《疏议》30卷,永徽四年,疏议附于律文之后正式颁行,并流传至今。唐代科举考试开设明法科,激励读书人学习法律知识。《唐律疏议》涉及乡村社会生活的众多方面。卷28《捕亡律》“邻里被强盗不救助”条:
诸邻里被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其官司不即救助者,徒一年。盗窃者,各减二年。《疏议》曰:依《礼》:“五家为邻,五邻为里”。既同邑落,邻居接续,而被强盗及杀人者,皆须递告,即救助之,若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虽不承告,声响相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杖九十。“力势不能赴救者”,谓贼强人少,或老小羸弱,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罪科之。“其官司不即救助者”,依《捕亡令》:“有盗贼及伤杀者,即告随近官司、村坊、屯驿。闻告之处,率随近军人及夫,从发处追捕。”若其所在官司知而不即救助者,徒一年。“盗窃,各减二等”,谓邻里被窃盗,承告而不救助者,从杖一百上减;闻而不救助者,从杖九十上减;官司承告而不救助者,从徒一年上减。
法律强调乡村邻里之间的相互救助义务,若邻里不告官和及时救助,处杖刑一百。因势不能救助也不告官者,要杖九十。报官后,若官府不立即实施救助,要处徒刑一年。对邻里不救助或随近官司失职行为也给予惩处。
唐律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也给予约束。《唐律疏议》卷22《斗讼律》中有对“殴伤妻妾”、“妻殴詈夫”、“殴缌麻兄子”、“殴兄姊”、“殴詈祖父母、父母”、“妻妾殴詈父母”、“妻妾殴詈故夫父母”、“殴兄妻夫弟妹”等行为的处罚;卷23《斗讼律》中对“殴妻前夫子”、“殴詈夫期亲尊长”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孙,也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唐律》卷27《杂律》对私食、毁弃田园瓜果者,规定:
诸于官私田园,辄食瓜果之类,坐赃论;弃毁者,亦如之;即持去者,准盗论。《疏议》曰:称“瓜果之类”,即杂蔬菜等皆是。若于官私田园之内,而辄私食者,坐赃论。其有弃毁之者,计所弃毁,亦同辄食之罪,故云“亦如之”。持将去者,计赃,准盗论。并征所费之赃,各还官、主。
对毁坏器物、树林、稼穑的,《唐律》规定:
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即亡失及误毁官物者,各减三等。《疏议》曰:“毁弃官私器物”,谓是杂器、财物,辄有弃掷、毁坏;“及毁伐树木、稼穑者”,种之曰稼,敛之曰穑,麦、禾之类:各计赃,准盗论。“即亡失及误毁”,谓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树木、稼穑者,各减故犯三等,谓其赃并备偿。若误毁、失私物,依下条例,偿而不坐。
唐律对偷食、毁坏、盗窃官私田园瓜果蔬菜以及毁伐树木、麦、禾之类者,要根据偷窃、毁伐的情况,照价赔偿。
《唐律疏议》对非时烧田者,也有处罚。《唐律》卷27《杂律》:
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杖八十;赃重者,坐赃论减三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疏议》曰:“失火”,谓失火有所烧,及不依令文节制而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其于当家之内失火者,皆罪失火之人。注云:“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谓北地霜早,南土晚寒,风土亦既异宜,各须收获总了,放火时节不可一准令文,故云“各依乡法”。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各杖八十。“赃重者”,谓计赃得罪重于杖八十,坐赃论减三等。准赃二十匹以上,即从赃科。“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谓烧杀人者,失火及烧田之人减死二等,合徒三年;不合偿死者,从本杀伤罪减。其赃若损众家之物者,并累亦倍论。
《唐律》卷27《杂律》还规定:
其行道燃火不灭,而致延烧者,各减一等。《疏议》曰:人在行路之上,或须燃火,事了发去,皆须灭之。若不扑灭,而致延烧他人林木、舍宅、财物,或杀伤人者,各减上文罪一等:谓延烧赃少者,杖八十上减一等;赃重者,坐赃上减四等,罪止徒一年;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三等。故云“各减一等”。
《唐律》对非时烧田引起火灾致使别人舍宅、财物受损者,要处杖刑八十。后果严重者,还要按赃罪或杀人罪论处。若在行路途中燃火不及时灭火引起火灾事故的,也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诸如此类,《唐律》对乡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制定了明确的法律条文,约束人们的行为。唐代的法律极其细密,对细小的违法事件也给予惩处,避免了恶性事件的发生,从而使乡村社会出现了温恭有序的局面。
第五,提倡德治,用道德的力量进行约束。唐代的法律是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唐代在司法实践中,注重礼治的作用。如张允济做武阳令时,与武阳县临界的元武县有一起财产纠纷案。当事人曾经带着一头母牛与妻家人一同生活,八九年之后,要分家了,这时,他的那头母牛已生下十余头小牛,但妻家人就是不给他。当事人无奈,只好上诉到县里,可县上对此经济纠纷也无能为力。当事人便又到临县县令张允济这里上诉。张允济接到诉状,问:“你那里有县令,为何到这里上诉?”当事人哭着说明了原由。张允济命人将当事人捆住,并用衣服蒙住脸。来到妻家村庄后,声言要捉盗牛贼,把村上的牛都集中到一块,询问每家牛的来处。妻家不知是何用意,唯恐自己受到牵连,便说:“这是女婿家的牛,我也不知道他们是从哪来的。”张允济马上揭掉蒙在女婿脸上的衣衫说:“这就是你的女婿,可以将牛归还他了。”妻家叩头谢罪。元武县令听说以后,非常惭愧。还有一次,张允济在路上碰到一位老大娘,她在葱地里搭房看葱。张允济对老大娘说:“你回去吧,不用在这里守护。如果遇到贼偷,就来告诉我。”老大娘便回家了。可隔了一宿,地里的大葱却丢失了。老大娘跑到张允济那里告状。张允济把葱地周围十里内的男女都召集到一起审问,最终捉到了盗葱贼。曾经有个赶路人,夜晚歇息,天明走出十里之遥,发现衣服忘在歇息的地方了,人们对他说:“我们武阳境内,路不拾遗,你只要能回去找,肯定能找到。”最后果然找到了。张允济治理武阳,社会治安良好,远近称颂。唐开元中,韦景骏为贵乡令,县里有母子相讼,景骏用自己的亲身体验对儿子说:“我少孤,见别人奉养亲人,常恨自己没有机会。你这样幸运,为何要惹母亲不高兴呢?”景骏又取来《孝经》让儿子阅读,母子都被感化了,后来成为人们称颂的慈母和孝子。唐朝注重以“孝”治天下,天宝三载(744),“诏天下家藏《孝经》一本”。唐政府还明令天下各家藏《论语》一本。民间也相继出现了许多伦理道德方面的书籍,如《励忠节抄》、《孝子传》、《劝善经》、《劝孝歌》、《孝顺乐赞》等。这些书籍的推广与流传,对民众道德修养的提高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也是唐代政府借助道德力量治理基层社会的表现。
唐代乡村社会治安状况良好,各级管理者注意发展乡村经济,并能深入民众进行普法宣传,解决纠纷,把工作做细做深,与群众打成一片。唐政府也注意正面引导,在基层社会,提倡正气,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与约束作用。唐政府还借助宗族的力量来维护地方社会治安。唐代乡村良好的治安环境也为基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提供了保证。
下面叙述官吏与中州乡村社会的治安情况。
元德秀为鲁山县令时,执法严谨,且宽厚待民。时有一盗徒入狱,恰逢虎害,盗徒愿以格杀猛虎以自赎。胥吏劝阻,元德秀说:“许之矣,不可负约。即有累,吾当坐,不及余人。”盗徒果然杀死了猛虎,背尸而归,为鲁地除了一大害。元德秀诚信化人,为百姓造福,得到全县民众敬仰,并被朝政官员誉为“元鲁山”。李华曾为其撰《鲁山令元德秀墓碑》,颜真卿书写,李阳冰撰额,后人争相模写,号为“四绝碑”。
官吏对地方社会的治理重在以惠养人。《旧唐书》卷185上《良吏·贾敦实传》:“咸亨元年,(敦实)累转洛州长史,甚有惠政。时洛阳令杨德幹杖杀人吏,以立威名,敦实曰:‘政在养人,义须存抚,伤生过多,虽能亦不足贵也。’常抑止德幹,德幹亦为之稍减。……初敦实为洛州刺史,百姓共树碑于大市通衢,及敦实去职,复刻石颂美,立于兄之碑侧,时人号为‘棠棣碑’。敦实后为怀州刺史,永淳初,以年老致仕。”“棠棣”是一个典故,出自《诗经·小雅·常棣》,其诗为:
常棣之华,鄂不韡韡。
凡今之人,莫如兄弟。
死丧之威,兄弟孔怀。
原隰裒矣,兄弟求矣。
脊令在原,兄弟急难。
每有良朋,况也永叹。
兄弟阋于墙,外御其务。
每有良朋,烝也无戎。
丧乱既平,既安且宁。
虽有兄弟,不如友生。
槟尔笾豆,饮酒之饫。
兄弟既具,和乐且孺。
妻子好合,如鼓瑟琴。
兄弟既翕,和乐且湛。
宜尔室家,乐尔妻孥。
是究是图,亶其然乎!
诗中的“常棣”亦作“棠棣”,比喻兄弟。洛人树“棠棣碑”来表彰王敦实、王敦颐兄弟作出的贡献。《旧唐书》卷185上《良吏·权怀恩传》:“怀恩初以荫受太子洗马……后历庆、莱、卫、邢四州刺史,洛州长史。怀恩姿状雄毅,束带之后,妻子不敢仰视。所历皆以威名御下,人吏重足而立。俄出为宋州刺史。时汴州刺史杨德幹亦以严肃与怀恩齐名。至是怀恩路由汴州,德幹送之出郊,怀恩见新桥中途立木以禁车过者,谓德幹曰;‘一言处分岂不得,何用此为?’德幹大惭,时议以为不如怀恩也。”
对于扰乱市场秩序的无赖,地方官吏也给予打击,《太平广记》卷263《李宏》:“唐李宏,汴州浚仪人也。凶悖无赖,狠戾不仁,每高鞍壮马,巡坊历店,吓庸调租船纲典,动盈数百贯,强贷商人巨万,竟无一还。商旅警波,行纲侧胆,任正理为汴州刺史,上十余日,遣手力捉来,责情决六十,杖下而死,工商客生,酣饮相欢,远近闻之,莫不称快。”
乡村治理应先治吏。唐代对州县官员的治理依长官施政的不同而不同。《旧唐书》卷第165《殷侑传》:“其年(大和九年),濮州录事参军崔元武,於五县人吏率敛及县官料钱,以私马抬估纳官,计绢一百二十匹。大理寺断三犯俱发,以重者论,只以中私马为重,止令削三任官。而刑部覆奏,令决杖配流。狱未决,侑奏曰:‘法官不习法律,三犯不同,即坐其所重。元武所犯,皆枉法取受,准律,枉法十五匹已上绞。’《律疏》云:‘即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据元武所犯,令当入处绞刑。’疏奏,元武依刑部奏,决六十,流贺州。乃授侑刑部尚书。”许圉师为相州刺史时,使用特殊的方法整肃吏治,加强社会治安。《旧唐书》卷59《许圉师传》:“龙朔中为左相。……寻转相州刺史,政存宽惠,人吏刊石以颂之。尝有官吏犯赃事露,圉师不令推究,但赐清白诗以激之,犯者愧惧,遂改节为廉士,其宽厚如此。”一些官员往往用计规范官吏。《旧唐书》卷75《苏世长传》载世长武德年间为陕州刺史,“部内多犯法,世长莫能禁,乃责躬引咎,自挞于都街。伍伯嫉其鬼诡,鞭之见血,世长不胜痛,大呼而走,观者咸以为笑,议者方称其诈”。
唐代州县官吏“但宣风化俗,肃清所部”,如出现盗贼之事,州县长官要按律定罪。虽然我们说封建社会所谓的“盗贼”多是为了生存而起来反抗的农民,但封建法律规定部内出现反抗的人数并以此定罪,也就是要求各级地方官吏务以民生为要,维护基层民众的利益,以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这项工作做好了,基层社会秩序就会出现良好的局面。在乡村社会治安中,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密切的关系。经济的发展会给社会治安带来良好的局面。唐贞观时期,“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常空,马牛布野,外户不闭”。“行旅自京师至于岭表,自山东至于沧海,皆不赉粮,取给于路。人山东村落,行客经过者,必厚加供待,或时有馈遗。此皆古昔未有也。”《旧唐书》卷9下《玄宗纪》:开元二十八年(740),“其时,频岁丰稔,京师米斛不满二百,天下逸安,虽行万里不持兵刃”。《通鉴》卷212开元十七三年十二月条载:“是岁,天下奏死罪止二十四人。”贞观年间,政治清明,经济得到恢复发展;开元时期,唐代经济出现繁荣局面。两个治世,社会治安状况良好,充分说明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辩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