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配是公司利润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公司利润分配并不等同于其股利分配。支付股利是一项税后净利润的分配,但不是利润分配的全部。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必须按照法定的项目、顺序进行,这是公司决定股利政策时必须遵循的。
1.公司利润分配的项目
利润,是公司全部资金通过有效地应用所创造的附加价值。广义上讲,利润分配是指这部分附加价值在所有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相关者之间的分割。这种分割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首先,债权人依据其债权金额的大小分割公司的利润;其次,公司雇员和管理者按照对公司贡献的大小参与利润分配;第三,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分割公司的利润;第四,公司股东依据其对公司投资额的大小和比例来分割剩余的利润。具体来说,依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的项目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盈余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是从净利润中提取形成,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增为公司资本。盈余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但当盈余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根据需要决定。
(2)股利。
股利用于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公司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要在提取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后。股利(利润)的分配应以各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投资额)的数额为依据,每一股东(投资者)取得的股利(分得的利润)与其持有的股份数(投资额)成正比。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原则上应从累计盈余中分派,无盈利不得支付股利,即所谓“无利不分”原则。但若公司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以后,为维护其股票信誉,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可用盈余公积金支付股利,不过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5%。
2.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向股东(投资者)分派股利,应按一定的顺序进行。在我国,按《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
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2)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
按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基数不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时,才能按本年税后利润计算应提取数。这种“补亏”是按账面数字进行的,与所得税法的亏损后转无关。关键在于不能用资本发放股利,也不能在没有累计盈余的情况下提取盈余公积。
(3)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
(4)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