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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魏玛共和国的联邦制——分权的单一制

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第二帝国开始动摇并最终瓦解。大战是一体化和单一化的制造者。因为,它从本质上说是人们一种共同的政治、社会以及人性的体验和共同经历的结果。共同承担的苦痛,超越了地区性的差别。战争的必要性导致对经济、食品、工作和生活的计划和控制,导致了官僚主义的中央集权化,帝国承担了更多的职能。皇帝是德国军队的最高统帅。全国一致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得以实行,帝国获得更多的直接税。在大战开始之初,政治和社会一统的声音成为主流。

然而,在战争结束之际,出现了反对贫困和强制、反对“柏林”、反对中央集权、拥护联邦制的呼声,这种声音在信奉联邦主义的巴伐利亚更为强烈。而且,在战争结束前不久,宪法已经议会化了。民主化浪潮的压力、社会民主党的整合,尤其是战争的即将失败克服了议会化的联邦制障碍。1918年11月9日,议会制政体诞生。在没有破坏帝国联邦制国家结构的情况下,帝国国会成为实际上的权力中心,各邦政府的政治影响极大降低。

《魏玛宪法》诞生的背景

德国战败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作为一种外部打击使人们对俾斯麦宪法的联邦制国家构架提出了疑问。同时,战时经济体制带来的中央集权的推动力,在战后的危机年代继续发挥后续影响。军事上的失败、皇帝的下台和出逃以及各邦推翻专制统治的革命使全国一统的思潮泛滥。君主制崩溃后掌握政府权力的政治人物,特别是自由党和社会民主党人在思想上都倾向于单一主义。当然,这种单一主义的倾向也是出于维护民族国家统一的担心。战败之后,法国等战胜国试图分裂德国,国内的巴伐利亚也谋求独立,帝国面临分崩离析的危险。

因此,在1919年2月于魏玛召开的制定宪法的国民议会中,多数代表都倾向于建立单一制的民族国家。尽管动机不尽相同,但德意志民族只有在单一制的国家中才能制定一部民主宪法的思想成为大多数政党的共识。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于民主制度的向往与“告别专制主义君主立宪的联邦制”的渴望结合在了一起。同时,大多数政党认为,战争的严重后果(重建和赔偿)只有通过统一的政策才能被迅速解决。中央党的态度转变最具有代表性,战前它是联邦制的堡垒,但现在坚信“非集权的单一制国家”符合历史规律和时代的要求。此外,由于帝国政府首次通过普选(包括妇女)产生,帝国获得了民主合法性,这也是大多数政治家及民众支持建立分权的单一制国家的一个重要原因。

决定性的问题不再是俾斯麦帝国建立之前的“邦联”或“联邦”的问题,而是“联邦制国家”或“单一制国家”的问题。受人民代表委员会委托起草《宪法草案》的魏玛共和国首任内政部长、柏林公法教授胡戈·普罗伊斯希望使新的国家结构建立在“自己组织起来的国民的民族自我意识”的基础上,因此,各成员国的职能被限制在“高度的自我管理机构”的范围内。普罗伊斯认为,现在所能实现的民主和民族的国家,其主体和主权的载体是国民。在他看来,历史上的联邦制国家是偶然的,自身并没有合法性,联邦制唯一具有合法性的遗产是在国家结构中应该得到保留的乡镇和各省自治——在一个与法国民主模式相反的“非集权的单一制国家”中。在普罗伊斯的《宪法草案》中,由各省议会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而不是政府指派)的平等的第二院“联邦院”仍占有一席之地。《草案》的一个核心内容是分割普鲁士。普罗伊斯认为,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最终消灭反联邦制的霸权原则。总的看来,帝国被设计为一个分权的单一制国家,按照议会制进行治理。帝国国会由直选产生的人民院和各州议会选举的国务院组成。成员国政府不再参与帝国立法。帝国的职权扩大,并能通过派遣特派员直接干预各州行政。

普罗伊斯的《草案》遭到各州政府的强烈反对。在君主制崩溃后,由于帝国战后的危机与各州相比更为严重,后者在政治上的重建和巩固快于帝国,它们的政治家也由于制度上对自己所在州的掌握获得新的影响力。通过在制宪过程中能与民族主义政党占主导地位的国民议会相制衡的联邦委员会,他们在宪法咨询中有发言权,在领土变更问题上更是拥有否决权,因此,对未来国家的组织形式同样能发挥巨大的影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各州新的共和主义政府部分继承了其前任保守主义君主制政府的联邦主义立场。它们反对将各邦降格为省。以分割普鲁士来终结其霸权地位,对它们来说也代价太高。这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普鲁士无论作为各个政党力量的基础,还是作为东部和西部受到威胁的边界地区的整合力量,都有其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历史上最强大的分立力量普鲁士的分割削弱了其他历史上的分立力量——也就是各州自己——的合法性。事实上,分割普鲁士的要求既是一种中央集权的要求,也是一种“纯粹的”联邦主义的要求,因为后者只承认由平等的伙伴组成的联邦。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普罗伊斯的方案因支持联邦制的各州的激烈反对而失败,它们反而成了普鲁士的救星。由于分歧较大,各州重新划分的问题在国民议会中并没有得到解决,只是在宪法第18条中留给将来作规定。

国民议会的结果是普罗伊斯的方案和各州的反对的一种妥协——一个比1871年更为单一化的联邦制国家,而在纯粹的联邦主义者眼里,它只是一个具有联邦制特征的单一制国家。客观地说,尽管起草宪法的普罗伊斯希望赋予宪法鲜明的单一制国家的色彩,但新宪法在强调民族统一的同时,同样呈现出联邦制国家的特征,这从下面的分析中就可以看出。

单一化的联邦制国家——魏玛共和国的联邦制结构

1919年8月11日生效的《魏玛宪法》正式将帝国原来的各邦国改称为“州”这一沿用至今的名称。名称的改变昭示着各个邦国实际地位的变化。与1871年帝国相比,新帝国使联邦与州的关系反转过来:1918年之前,联邦在立法、行政和财政上依赖于各州;通过《魏玛宪法》和1919—1920年的埃茨贝格尔财政改革,这种关系被完全颠倒。

由于只有中央才能调控、才能在各州之间分配德国所负担的战争赔款、解决共同面临的经济和社会危机,因此,帝国的立法权不论与1849年的《圣保罗教堂宪法草案》还是1871年《帝国宪法》相比都大幅增加,它与各州的关系表现出一种更强的集权倾向:帝国拥有《宪法》第6—9条规定的立法权,虽然只有少数是帝国专属立法权(《魏玛宪法》第6条),但包罗众多重要政策领域的竞合立法权(《魏玛宪法》第7—9条)在实践中几乎全部为帝国行使。

在帝国法律的执行方面,仍然沿用了传统的功能性分权的模式:只要帝国法律没有另作规定,它由各州负责执行。但帝国行政权力随立法权的扩大也相应扩大,宪法第78—80条加大了帝国设立自己的行政机构的权力。宪法生效后,帝国很快就行使自己扩大了的立法权,首先通过《帝国税收条例》设立了帝国自己的税收和财政管理机构,随后又设立了更多的行政机构。而且,帝国对各州行政的干预大大加强。各州执行联邦法律时受到帝国监督(《魏玛宪法》第15条),帝国政府经过参议院的批准可以发布一般性的行政规定。宪法的一个创新——也是行进中的单一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设立了帝国委托行政,在委托行政的范围内,帝国可以对承担任务的州发布专门的命令。

由于威廉帝国时期帝国财政的严重失衡以及处理战后巨额战争赔款的需要,帝国在《魏玛宪法》中获得了1871年《帝国宪法》已经赋予帝国的关税和消费税的专属立法权(《魏玛宪法》第6条),其他税费成为竞合立法权的对象(《魏玛宪法》第8条)。帝国国会迅速行使了宪法赋予它的立法权,经过帝国财政部长马蒂亚斯·埃茨贝格尔的财政改革,原来分散的税收体制被改组为一个新体制。新制度的核心是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它们作为一种联合税统一由帝国征收,各州最初获得其中的2/3.此后,遗产税、土地购置税和增值税也成为联合税,由帝国统一管理。帝国借此在财政领域中获得了优先和决定性的地位,而各州自己的税源都几乎枯竭。因此,与1871年帝国完全相反,各州在财政上极大依靠帝国,变成了帝国的“搭伙人”。

在建立新税制的同时,财政管理结构也逐步实现了一统。1919年10月1日,帝国财政管理机关设立,整个财政管理分两个步骤全部变为帝国事务。各州将几乎所有的财政管理机构都移交给帝国政府,整个财政管理被自上而下地组织起来。财政方面的这种单一化的主要原因在于《凡尔赛和约》规定的经济赔偿。由于赔款和举债造成的巨大负担,使国家财政收入集中于中央政府名正言顺。至于《魏玛宪法》第8条帝国必须兼顾各州的生存能力的规定,以及这些改革措施会对各州的行动能力和生存能力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人们已经无暇顾及。

帝国的各邦作为州继续存在。它们拥有一定的立法权(主要在学校教育方面),拥有自己的行政机关,在人事和警察等方面有决定权。尽管它们还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自由决策的空间,不论在法律上还是事实上都能在一个统一的框架内决定自己的政策,但由于帝国权力的空前扩大,州的权力已经受到极大的削弱。

除了因帝国在立法和执行方面权力的扩大而对州的权力造成侵蚀以外,对州影响最大的是其参与帝国意志形成的机构——帝国参议院——权力的削弱。作为联邦机关,帝国参议院取代了原来的联邦议院,它代表各州参与帝国的立法和行政。但在新的政治环境下,这一机构已经无法与联邦议院相提并论。帝国参议院的席位根据各州居民人数的比例划分。

帝国政府的一名成员——通常为帝国内政部长——担任参议院主席。每州在表决时的投票不再像原来那样要求一致。但与旧的联邦议院相比,它在帝国立法过程中能够发挥的影响微乎其微。尽管帝国政府向国会提出法律草案时需要参议院同意,但如果政府与参议院不能达成一致,政府同样可以将该草案提交国会,只不过必须陈述参议院的不同意见。参议院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魏玛宪法》第74条),但国会有权以2/3的多数票重新通过该项法律,驳回参议院的否决。随后,帝国总统可以颁布该项法律,或者就之举行全民公决。对于《宪法修正案》,帝国参议院也只有搁置性的否决权,而且行使这种否决权还需要2/3多数的同意。不过它有权对国会的《宪法修正案》发起全民公决。但在行政领域,参议院能够施加较大的影响,一系列行政条例都必须经它批准。但它在实践中很少使用宪法赋予的这种权力,因为它的成员通常不是各州政府的成员,而是各州的官员,缺乏政治力量。

因此,帝国参议院的政治重要性与它的前身相比大大降低。但是,如果就此认为参议院的“权力被掠夺得一干二净”,那也太过于极端。国会只有以2/3的多数才能推翻参议院的否决,鉴于当时国会中多党林立的状况以及常常由多个政党联合组成的帝国政府的弱势地位,事实上达到2/3的多数并不容易。因此,同时代的里夏德·托马认为,帝国参议院的反对是“重要的,实际上常常是决定性的”(Thoma,1930:181);当代学者舒尔茨也指出,帝国参议院的权力和重要性“飘忽不定,但有时确实相当大”(Schulz,1987:205)。尽管参议院很少否决帝国政府的法案,但事实上,帝国政府在提交法案时,就必须预先考虑参议院反对的可能性。事实上,它在不少情况下都首先与重要的州协商,以免议案被参议院否决。正是由于帝国和政府比较软弱,各州在魏玛共和国的政治实践中所发挥的影响常常强于宪法的规定。但这并不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目的,而是制度外因素造成的结果。不过,无论怎么看,设立帝国参议院同时意味着保留了一个反对中央集权的制动器。

对于联邦与各州的争端以及其他宪法争端的解决,宪法规定由国家法院解决(《魏玛宪法》第19条、第108条)。如果某一个州不能履行遵守帝国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帝国总统可根据宪法第48条第1款强制其服从,这也是后来的“普鲁士之击”中兴登堡总统所援引的条款。

普鲁士仍是一个大州,但其支配地位不复存在。共和制的普鲁士与帝国权力不再存在直接的联系。在帝国参议院中,普鲁士的席位低于正常比例,被限制为2/5,其中一半为其下属各省机构的代表。这是普鲁士为其保留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各州为单一主义的加强付出的代价。尽管宪法上处于平等地位,普鲁士仍保留它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大州地位,因为它的领土和人口占了帝国的3/5多。魏玛国民议会意识到由此可能带来的问题,但并没有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法。它只是在《魏玛宪法》第18条就帝国地区重新划分的可能性作出规定,并在第17条规定,各州和帝国一样必须实行民主制。此外,第61和63条的规定对普鲁士在帝国参议院的影响作出了限制(见上)。但一个意想不到的后果是,普鲁士在失去主导地位后反而成为各州的代言人,成为联邦制的一个主要角色。

总的看来,魏玛共和国中联邦制的削弱是各种不同因素共同造成的,但最重要的原因还是宪政结构。它以牺牲各州为代价强化了帝国的立法和执行权,限制了各州的自主权,使它们在财政上也降格为一个分权的单一制国家中的自治机关。帝国解决战争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经济上的困境同样有利于单一化的趋势。值得注意的是,魏玛共和国政治结构中的这种中央集权趋势实际上并不能被解释为一种历史的突进,它表现出相当程度的路径依赖性:第一,它坚持了从《圣保罗教堂宪法草案》中沿袭下来的功能性的权力划分;第二,帝国立法权的扩大强化了在俾斯麦宪法中已经存在的单一化倾向;第三,参议院是最明显的路径依赖的延续性成分。尽管它的功能发生改变——它是“帝国立法和行政时代表各州”的机关(《魏玛宪法》第60条)。但是,其委员会式的工作方式保持不变。帝国和各州政府的议会化使普鲁士在1871年《帝国宪法》中的主导地位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然而正如德国著名联邦制研究专家勒姆布鲁赫指出的,魏玛共和国中央集权的协调机制取代了原来普鲁士在帝国中的协调功能,帝国参议院作为联邦议院的后继者保留了相当的影响力,在结构上保持了连续性。总的看来,行政联邦制和单一主义这两个传统的成分在魏玛共和国更为相容地结合在一起,只有俾斯麦国家中脆弱的财政制度被完全改变。

魏玛共和国联邦制的现实和发展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尽管魏玛共和国形式上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但联邦的集权使它在很大程度上无异于一个分权的单一制国家。

如果从联邦制的现实,从德国分成各州这一现实以及各州实际上所拥有的政治重量来看,这个单一制国家又呈现出极其鲜明的联邦制特征。尽管公众意见中的单一主义倾向,各州在德国的整个政治构架中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魏玛宪法》中的一个中央集权的“成就”——帝国在学校方面的立法权,事实上根本无法行使,各种尝试最终都宣告失败。因为德国各个教派的传统与联邦制结合到了一起。学校立法最终只有在各州的范围内才是可行的,这不仅与制度上的权力分配一致,也与德意志民族的特性一致。各州的人事主权,特别是任命内政和司法行政人员的权力,使它们在民主化过程和保护民主化成果的过程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在各州,政党政治联合的组合远多于帝国。普鲁士主要由魏玛联盟(社会民主党、民主党和中央党)执政,帝国则由作为资产阶级政党集团的中右联盟掌权,普鲁士在政治上比帝国更“左”一些。这些不同的执政联盟与其说是共和国的一种紧张因素,不如说是一种稳定因素。它们使各种联合的可能性敞开,起到一种平衡的作用。1930年布吕宁在《紧急状态法》的帮助下过渡到以总统和官僚的支持为基础的政府后,普鲁士政府等在危机中坚持下来的各州政府重新获得了对整个国家的影响力。

共和国瓦解的最后阶段与对联邦制的进攻联系在一起,与巴本政府在1932年7月解散普鲁士政府、任命帝国派遣员联系在一起,因此,也并非出于偶然。普鲁士在帝国政治中拥有重要的地位。这种强大的地位除了它在面积和人口方面远远超过其他州的优势,也来自两个在帝国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政党——中央党和社会民主党,后者是普鲁士政府中最强大的政治力量。帝国政府则大多由资产阶级政党的联合,特别是从1930年以后由总统内阁组成,因此,普鲁士和帝国常常出现一种对立的政治立场。1933年,普鲁士和帝国的这种“对立”关系(Bracher,1987:535)导致了公开的冲突,加快了共和国以及联邦制的终结。

1932年夏天,社会民主党和中央党组成的普鲁士政府不再拥有议会多数,成为看守政府。不久,就怎样处理因冲锋队的恐怖主义行径所导致的左右翼政治暴力问题,它与1932年7月组建、由巴本担任总理的帝国政府发生冲突。巴本及其身后的政治力量以此作为向不受其欢迎的由民主力量支持的普鲁士政府发动进攻的良机。1932年7月20日,帝国总统兴登堡援引《魏玛宪法》第48条签署《关于恢复普鲁士州地区安全和秩序的法令》和《关于延长大柏林市和勃兰登堡省戒严状态的法令》,解散普鲁士政府。帝国总理巴本被任命为普鲁士总督,保守的中央党政客弗兰茨·布拉赫特被任命为掌管普鲁士警察的内务部长。普鲁士政府的其他部长也被帝国国防军的军官取代。虽然被解散的普鲁士政府对此发表抗议,但鉴于恶劣的经济状况,社会民主党并没有采取如大罢工等强硬措施来进行政治反击,只是通过法律途径,向国家法院控告帝国违反宪法对州事务进行的干预。联邦主义的堡垒普鲁士政府的存在已经为这个帝国政府所不能容忍——这也清楚地说明各州的政治重量。

1932年7月20日的“巴本政变”不仅是对共和国的进攻,也是对联邦制的进攻。因此,南德各州,尤其是巴伐利亚州,立即站到普鲁士一方,共同向国家法院提起诉讼。国家法院虽然判定免职的形式和理由是“不能容许的”,但却没有否认“普鲁士之击”的合法性。它承认帝国总统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依据宪法取消各州的权利,将之移交给帝国。帝国和普鲁士的冲突最终得到有利于帝国的判决。这样,魏玛共和国的联邦制结构中本来就微弱的均衡最终被打破。如果说魏玛共和国从根本上结束了普鲁士的霸权,使原来的霸权式模式为中央集权的等级制协调模式取代,那么,魏玛共和国的这种改革首先被巴本的“普鲁士之击”扭曲,普鲁士潜在的支配性地位在某种程度上被帝国占据,被以有利于右翼专制独裁政府的形式重新激活。也是由于这一原因,民族社会主义工人党能够在后来轻而易举地完全废除联邦制和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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