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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责任意识

一、从“权利”到“责任”——公民资格观的转型

在西方传统的公民理论和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话语体系中,对“公民权利”的强调程度和重要性远胜于“责任”。马歇尔(Thomas Humphrey Marshall)在其着作《公民资格与社会阶级》中指出,公民资格的本质就是保证人人都能作为完整的和平等的社会成员而受到对待,而要确保这种成员资格感,就要把日益增长的公民资格权(citizenship rights)赋予人们。马歇尔把公民资格权分为三类,即公民权利(civil rights)、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马歇尔的公民资格权的观念是西方社会“权利”本位的公民意识的典型代表。权利本位的公民资格观认为,权利独立存在,具有绝对优先性,优先于任何社会责任感或促进公共利益的要求,不能为了普遍利益的理由而牺牲个人的权利。由于公民资格就是拥有权利的权利,因而公民是具有民主权利与正义诉求的人,这种源自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权利公民”观念影响深广。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西方公民教育中极为注重公民的权利意识及其扞卫自身权利的行动能力的培养和发展。这种传统的观点认为,只要有制衡原则下的政治权力分立,即使缺少特别有道德品质和责任感的公民群体,民主制也可以通过权力制衡来有效地运转。这是一种强调公民自由和抗衡强大政治权力的公民观念,由此,公民的责任意识被冷落到一旁。

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各种公共事务和公共问题的日益增多,使得传统的“权利本位”的公民资格观不断受到挑战。民主行政不断发展,任何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需要对社会和公共事务负责任的公民和第三部门的支持。如果公民们不以有利于自己健康的方式负责地生活,譬如,摄取健康饮食、经常锻炼、限制自己的烟酒量,国家就无法提供足够的保健措施;如果公民们不同意分担照顾亲属的责任,国家就无法满足儿童、老年人或残疾人的需要;如果公民们不愿意降低自己的消费量、重新使用循环再生的产品,国家就无法保护环境;如果公民们不节制自己的贷款或对工资增长提出过分要求,政府管理经济的能力就要受到削弱;如果公民们逐渐对差异性失去宽容并且普遍缺乏正义感,创建一个更公平社会的企图就会困难重重。西方社会以往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过分关注产生的负面效应也在逐渐浮现,政治冷漠,消费主义盛行,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泛滥,社会失序,道德混乱,生态危机等现象和问题都在使人们重新思考和定位公民的责任问题,美英法等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开始重视对公民责任意识的教育和培养,传统的权利本位的公民资格观开始悄悄转向。

二、公民责任的内容建构

西方学者对“公民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和道德生活两方面,对公民责任的政治内涵和道德内涵予以界定和分析,探讨了公民责任的核心内容,并对如何培养公民责任阐述了他们的观点。

(一)公民责任是公民维护民主政治的义务

民主法治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不仅取决于政治构架,更取决于公民的性质、公民的道德。民主法治制度为每一个公民提供了大量进行判断、选择和行动的机会,公民个体如果没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道德素质,不能通过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进行理性的判断、选择和行动,民主法治制度就不能维系。

民主法治制度的运行有赖于所有公民在拥有高水平的道德素质和知识素质的基础上发挥高度的政治主体性,比如它要求公民在公共事务中能够独立思考和进行理性的反思与批判。法国社会学家爱弥尔·涂尔干(Emile Durkheim,1858~1917)认为:“民主并不取决于支配国家的人有多少;民主的本质及特征,是人们与整个社会的沟通方式。”他认为:“民主政体似乎是这样一种政治体系,社会可以通过它获得有关其自身的最纯粹的意识。思考、反思和批判精神越是能够在公共事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国家就越民主。”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1906~1975)认为,每个社会成员只有行使了公民责任和义务,才算是一个真正的公民。换言之,不行公民之职即不是公民。公民是一种行为,一种实践,不只是一种形式身份。

一些学者将“公民不服从”也视为公民责任的一个重要内容。“公民不服从”是指在政治权力机构出现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价值的情况下,公民承担起不服从的义务。这些西方学者认为,一般的道德义务强调公民对政治权力的服从,而为了反抗政治权力机构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而实行“公民不服从”实际上是一种超道德义务。公民道德与非公民道德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公民不服从”这种超道德义务是民主国家中公民道德体系内备受推崇的行为,而在非民主国家,比如威权国家就没有真正的公民道德体系,它们的非公民道德体系中只有对政治权力机构或强权的服从,根本就没有“公民不服从”的位置。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提出公民不服从的三个条件:第一,当政府的法律和政策违反公正、平等、自由和机会均等原则时,才有可能产生公民不服从的行为;第二,在合法的手段已经用尽而又无济于事时,才有可能产生公民不服从的行为;第三,当实施这一行为不会导致对法律和宪法的破坏,不产生对所有人而言不幸的后果时,才可以实行。这三个条件是民主法治社会中“公民不服从”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他认为,“公民不服从”是对民主制度道德基础的一种至关重要的检验。

(二)公民责任被视为公民美德的体现

学者埃蒙·凯伦(Eamonn Callan)认为:“未来的公民需要增强对同胞的凝聚力,因为他们的经历和身份使他们能够以不同的方式去看待政治问题。必须培养人们具有一种对合理差异的尊重、一种需要温和与妥协的精神。必须树立一种‘设身处地为实现别人的权利着想’的责任意识和一种‘以个人的权利保护自身’的尊严意识。”孙兰芝、埃蒙·凯伦:《“公民教育与道德政治”观评析》,载《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2第4期。这些责任意识也是公民美德的集中体现,它们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公民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的共通性。公民履行对他人、社会和国家的责任需要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美国学者斯蒂芬·莫西度(Stephen Macedo)认为,一个良善的公民必须具有某些特点:愿意尊重他人生活,将个人的计划和承诺服从于公正的法治等。此外,广泛的同情心、自我批判的反省力、愿意尝试并接受新事物、自制和积极自主地自我发展、欣赏传承的社会理想、对其他公民的关怀等,这些德性有助于个人在自由主义社会的发展,他们是负责任的公民美德的体现。罗尔斯也承认公民品德对公民履行责任至关重要,他所强调的公民品德包括礼貌、容忍、合理性、公平感。林火旺:《自由主义社会与公民道德》,威尔·凯姆利卡(Will Kymlicka)总结出公民责任的四种美德:“公共精神,包括评价政府工作人员表现的能力以及参与公共讨论的愿望;公正意识以及辨别并尊重他人权利从而缓和自我要求的能力;礼貌与宽容;团结与忠诚的共享意识。”

威廉·盖尔斯敦(William A。 Galston)认为,公民责任所要求的德性可以分为四种:①一般德性:勇气,遵纪守法,忠诚;②社会德性:独立性,开放精神;③经济德性:职业伦理,暂缓自我满足的能力,对经济与技术变革的适应性;④政治德性:辨明并尊重他人权利的能力,评价公职人员表现的能力,从事公共讨论的意愿。正是后两种德性,即质疑权威的能力及从事公共讨论的意愿,构成了自由主义德性理论最重要的特点。质疑权威之所以是必要的,部分原因在于如下事实:代议制民主下的公民选举出以他们的名义进行统治的代表,因此,公民的一个重要责任就是监督这些官员并评判他们的行为。而从事公共讨论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民主政府应该通过自由而开放的讨论公开地做出决策。而且正如盖尔斯敦所指出的,公共讨论这种德性并不仅仅是参与政治或公开自己观点的意愿,而且它“还包括认真听取各种观点的意愿(鉴于自由社会中的多样性,在这些观点中,听者一定会发现有些观点稀奇古怪甚至令人讨厌)以及坦率而又能为人理解地发表自己观点的意愿。”

威尔·吉姆利卡、威尔·凯姆利卡(英文名:Will Kymlicka)为同一人,但在马德普、许纪霖二人的书中翻译不同。为忠实两位编者的译法,本文注释保留两位编者的原译文。

(三)公民的核心责任是政治参与

社群主义与新自由主义构成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两大相互对峙的政治思潮。社群主义认为,公民对国家事务的关心,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既是公民应尽的职责,也是公民的美德。如果离开了公民的广泛参与,就为专制独裁创造了条件,也就没有了真正的民主政治。因此,社群主义的公民教育观最为重要的教育目的,在于培养对其所属政治社群能产生认同感的公民,通过公民主动的参与和实践,培育社群意识,并促进或达成政治社群的公益。美国政治思想家戴维·米勒等社群主义论者提出,公民积极的政治参与是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追逐公共利益是公民的一种美德,政治参与作为积极的政治实践是实现这一美德的重要方式。国家有权要求公民服从其政治目的,公民则有义务去实现国家的政治目的,同时,只有通过积极的政治参与,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最充分的实现。

自由主义所持的公民参与观是低调的。罗尔斯认为,公民与群体的依存形式与其说体现为个人的公民认同,还不如说体现为体制的运作。他认为,“在妥善治理的国家中,只有一小部分人能用大部分时间从事政治”,大可不必人人关心政治,每个公民尽可以按自己的兴趣去追求其他形式的善,其中甚至包括对政治的冷漠。

但是,自由主义又强调公民参与的工具性意义。威尔·凯姆利卡认为,“自由主义的民主制和自由主义的正义要求有一个至关重要的、积极负责的参与底线”。他说:“自由主义的公民应该承认自己有义务在正义制度尚不存在的地方去进行创造,在正义制度受到威胁的时候去进行扞卫。但对很多人而言,这种义务是间歇性的,只是在危机出现、宪法变更或有外在威胁的严重情况下这种义务才会变得最强。”

美国学者阿伦特的公民观,继承了古典共和主义的基本主张——公民参与。她认为,公民参与是健康公众生活的标志。对于有效的民主政治来说,关注公民参与和关注权力制衡同样重要,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甚至可以说,普遍积极参与的公众生活比权力制衡制度更能体现民主政治文化的精髓。徐贲:《阿伦特公民观述评》,美国学者福斯认为,“阿伦特的公民参与观重在公民制创性的两大因素:实质和程序。从实质上看,当一个公民就是把握自己的制创性,这是一种‘个人发起,众人讨论’的制创性。从程序上看,相互说服或适应,要求一种尽量能保护这种制创性的非强制的决策过程”。阿伦特认为,真正的公民社会还要求从两个方面来检验公民性:公民身份和公民能力。在当今不同性质的政治群体中,这两个方面普遍处于不和谐的状态之中:一种情况是有公民身份的名义,但无实质性公民行为,它表现为自由民主国家中的政治冷漠或威权、极权国家中因政治压制而造成的缺乏自由和厌恶政治;另一种情况是民众因缺乏能力而无法有效地从事公民参与行为,它表现为民主自由国家中大众共识和精英共识之间的大落差,也表现为威权和极权国家中以国民素质不够为理由来限制大众民主参与。徐贲:《阿伦特公民观述评》,美国学者库珀认为:“公民的核心责任之一是参与建构政体的过程。在这里,参与的质量和类型比单纯的参与数量更为重要,因此,参与不能仅仅限制在投票、运用选举制度或投入政治活动中。它要求一个可以于其中交流思想的政治社群,以便维持民主的建构和政体重构。参与的政治学强调个体公民对其他所有公民的自由的责任。”

(四)培养公民责任具有多种途径

美国哲学家盖尔斯敦将教育分为哲学教育和公民教育。哲学教育是以理性的追求和探究真理为目的;公民教育则不是以追求真理为目标,而是为了陶冶社会成员的人格,使其能在所属的政治社群中,有效地实现个人的生命理想,并因此强化和支持其社群。公民教育的目的就是有意识的社会再造。林火旺:《自由主义社会与公民道德》,生命教育全球资讯。而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再造公民呢?学者们的研究可以归纳为以下途径:市场、公民参与、家庭、公民社会、学校教育等,然而每一种途径都有学者提出质疑。

有的学者对公民参与的教育作用持怀疑态度,认为“这种对政治参与的教育功能的信仰似乎是过于乐观了。对参与的强调并没有解释如何才能确保公民是在进行负责的参与——也就是说,是以充满着公共精神的方式而不是以自利和偏见的方式”。一些批评家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像“守护”这样的母性态度会促进民主价值——如“积极的公民资格、自我管理、平等主义和对自由的运用”等的形成。对于家庭在培养公民责任方面的作用,有的学者认为,如何使适用于母子亲密关系的品德转化成不看重特殊关系的公民社会或政治参与所需要的品德——如公民礼仪和公共合理性也令人怀疑。针对许多学者对公民社会培养公民责任的过高期望值,威尔·凯姆利卡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说:“人们之所以要进入教会、要组成家庭或形成种族组织,其理由并不是为了学习公民品德。相反,人们是为了尊重某些特定的价值或享受某些特定的人类成果,而这些动机与促进公民资格几乎没有什么关系。期望夫妻组建家庭或牧师组织群体生活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促进公民资格,不过是在漠视这些群体存在的理由。”而对于学校教育,自由主义的公民教育观较倾向于对各种特殊价值观予以合理的宽容和尊重,保持中立,因而主张学校教育应向学生介绍不同的观点,讨论争议性问题。社群主义则认为政治社群中存在一个实质的共善价值观,因此主张学校教育应向学生传授这种共善价值观,鼓励成员选择与社群价值相符合的生活方式。

综上所述,似乎所有争论的问题都没有一个完满的答案,但也正因为学者们多角度、多层次的讨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为宽泛的视角来深入思考公民责任问题。

三、当代西方学者对公民责任的研究

当代西方学者对公民责任的研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公民责任在西方的复兴是作为罗尔斯“社会正义”理论的补充而出现的。在当代西方正火热地展开的政治思潮中,无论是以查尔斯拓·泰勒、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迈克尔·沃泽尔、迈克尔·桑德尔等为代表的社群主义,还是以约翰·波考克、昆廷·斯金纳、菲利普·佩迪特、弗兰克·米歇尔曼等为代表的公民共和主义,都将公民责任视为公民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道德体现,并以此作为“社会正义”的补充和完善。罗尔斯的社会正义强调制度正义的绝对作用,这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对于民主制度的稳定和繁荣而言,仅有制度正义似乎还有欠缺。学者们日益认识到,现代民主制的健康和稳定不仅依赖于基本制度的正义,而且有赖于民主制下公民的素质和态度,譬如:他们的公民身份认同感以及他们如何看待潜在竞争的其他民族、地区、种族或宗教;他们对不同于自己的他人予以宽容和共事的能力;他们为了促进公共利益以及为了使政治权威承担责任而参加政治活动的愿望;他们在私人生活里自我约束和实施责任的行为;等等。如果没有良好素质的公民支持,民主制的发展将会步履维艰。

第二,公民责任的提出是对过度强调的公民权利的纠正。古典自由主义者相信,即使缺少有道德品质的公民群体,自由主义的民主制度也可以通过制度与程序的设计,如权力分立、两院制的立法机构以及联邦主义等,推动其有效运转。即使每个人只追求他自己的利益而不考虑共同利益,私人利益之间也会形成相互遏制。恰如《蜜蜂的寓言》所说,私人的恶德可以造就公众的利益。然而,太多的事实给古典自由主义者以打击,公民对政治的冷漠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威胁了自由政体的民主本质,对权利的极度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们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漠不关心。基本结构的正义依然不能解决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而公共政策的有效落实更有赖于公民个人对自己的生活方式做出负责的决定。因此,学者们“自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关注公民的行为和身份,包括他们的责任、忠诚对象和角色”。

第三,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共和主义的学者对公民责任的理解存在分歧。在传统自由主义的词典中只强调权利不注重责任,因此自由主义所理解的公民责任是低调的、补充的、工具性的。自由主义首先强调对个人权利的绝对维护,行使公民责任只是达到这一目标必不可少的工具。自由主义者从来不主张公民积极参与政治,他们更重视私领域的生活,认为绝大多数人都是在自己的家庭生活、工作或宗教活动中享有最大的幸福,而不是在政治生活中。他们认为政治参与只是偶尔为之、旨在保障政府尊重和支持个人权利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都主张公民责任,但是前者认为公民责任是公民实现自身价值、追求优良生活的体现,后者的公民责任主张建立在对新自由主义和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政治固有缺陷的批判上,因此主张更为圆通,强调公民的认同、公民美德对正义制度的支撑以更好地实现个人权利。

从西方学者的研究中我们得到这样的启示:首先,公民责任意识是历史的、具体的,其内容与国家政体的性质和发展的阶段密切相关。公民要承担怎样的责任与国家的政治体制要培养什么样的公民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威权体制下要培养的是俯首帖耳的顺民,公民责任就体现为臣民的美德——服从。民主体制视公民为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人,因此公民必须以对民主制度和公共利益负责的态度和品德参与公共生活。其次,在良序社会,对公共善的追求,使公民责任可以成为公民的信任能力、参与愿望、正义感等,它们促进了善治、经济繁荣以及公民幸福生活的获得。再次,在追求公共善的过程中,公民责任可以成为社会团结的纽带,公民参与有益于形成一个日益成长起来的、与政治国家共生互补的公民社会,它体现了公民的主体价值,是民主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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