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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章 中国古代的娼妓制度

根据古代妓女的所属,她们可以分为四类:宫妓、官妓、家妓、私妓(市妓)。中国历代对于“妓女”的制度和法律也各有不同。

春秋战国以前的娼妓制

曾经流行有一种说法,即中国的妓女起源于殷商的女巫,并把那个时代称为“巫娼时代”。其实中国的妓女起源于奴隶社会中奴隶主家庭所蓄养的家妓(女乐、倡优)。夏桀就曾蓄女乐、倡优达3万人。有人把这称为“奴隶娼妓”。这些女奴往往都负有呈身与献技的双重使命,供奴隶主淫乐,史书上称她们为侍姬、小妾、声妓、歌姬、舞姬,也有称为美人、女乐、娼妓的,可以把她们统称为“家妓”。“家妓”、“奴隶娼妓”自西周开始。“家妓”最早见于史籍记载的,当是公元前562年晋悼公赐给魏绎的8名女乐。

以后这些受奴隶主控制的“家妓”,逐渐演变为“官妓”,即由为一个人或几个人服务发展为面向社会、为奴隶主的某些政治、经济和社会目的服务。齐国的宰相管仲设“女闾”,《战国策·东周策》中有:“齐桓公宫中女市七,女闾七百。”“闾”就是门的意思,在宫中以门为市,蓄养女子,这就是古代官府经营妓院的开始。

越王勾践采取“游军士”的方法,是后代的“营妓”的雏形。

战国时期社会通用金属货币,“私娼”就蔓延开来了。

秦、汉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娼妓制

这一时期的“娼妓”有“营妓”、“家妓”和“私妓”。

“营妓”正式始于汉,历六朝、唐、宋而不衰。在汉武帝的时候,把设营妓作为一项制度定下来。“古未有妓,至汉武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关于营妓,在以后的历史上也多次出现,夏侯淳征孙权有功,曹操曾赐给他“妓乐名娼”。营妓实际上也是一种官妓,不过服务对象主要是武官、军人。

“家妓”是蓄养在家庭中的妓女。蓄养家妓的风气始于汉代,而极盛于南北朝。家妓对主人多以歌舞乐曲提供艺术与娱乐服务,所以必须对她们施加这方面的训练,当然,她们也要提供性服务,没有任何人身自由,主人对她们有生杀予夺的权利。“家妓”绝大多数受过严格的艺术训练,具有良好的文化教养。历史上关于“家妓”的记载也很多,晋朝的谢安东山蓄妓,出游的时候必然要女妓跟从。《晋书·陶侃传》、《魏书·高阳王雍传》书中也分别有关于蓄养“家妓”的记载,如《晋书·陶侃传》:“媵妾数十,家僮千余”;《魏书·高阳王雍传》:“后多幸妓,侍近百许人”。西晋富豪石崇蓄有成百上千名家妓,北魏元雍“妓女五百,隋珠照日,罗衣从风”,都可以看出这个时期的“家妓”之盛。

这一时期的妓女,来源主要是战俘和罪犯家属。一是俘虏。一些被征服了的民户被视为“杂户”、“营户”,世代相袭,子孙永远不能脱离“乐户”、“营户”的户籍。即使换了朝代,仍然要做奴隶,她们的妻儿老小,一旦落入“营户”的行列,除非“抬籍”,不能脱逃。二是罪犯家属。《隋书·刑法志》上说:“梁制:大逆者,母妻姊妹及从坐者,妻子妾女,同补奚官为奴婢。其劫盗者,妻子补兵。”还说:“魏、晋相承,死罪重者妻子皆以补兵。”所谓“补兵”也就是补入营妓的行列。“乐户”,即指女乐、倡优等歌舞艺人的户籍。乐户与营户、杂户一样,被认为身份低贱,不属于良民,乐户中的女子就是妓女。还规定“乐户”只能“皆用赤纸,其卷以铅为轴”。

“私妓”在秦、汉、魏、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就已经出现,发展较为缓慢。所以虽然家妓在上层社会相当普遍,而在市井商业性的卖淫现象并不普遍,只是到了六朝时,当时最繁华之地江南一带的城市中,私妓才较为活跃。

隋唐时期的娼妓制

隋唐时期从妓女的隶属关来看,可分为宫妓、官妓、营妓、家妓、私妓(市妓)等。

“宫妓”是居于深宫,为帝王提供性服务的女子,包括一些没有什么名分的宫女,更包括大批歌舞伎。这两者,在隋、唐、五代都发展到一个很大的规模。隋文帝统一全国后,北齐、北周和南朝梁、陈的乐工都为隋所有。开皇初年(581年),隋文帝将乐工遣放为百姓,隋炀帝即位后,骄奢好乐,御史大夫裴蕴“揣知帝意,奏括天下周、齐、梁、陈乐家子弟,皆为乐户……增益乐人至三万余”。因此,设教坊乐舞制度从隋炀帝时期开始。教坊,它的初始意义就是教习乐舞之所。唐代初年,皇宫乐舞制度大多依照隋朝的旧制,唐玄宗又发展了教坊乐舞制度,在宫中设立了一个“梨园”的乐舞机构,梨园共有几千人。这些梨园中的女子和教坊女艺人一样,都可以称为宫妓。五代十国各宫廷乐舞制度多承唐制,但由于战争动乱与立国短暂,其乐舞机构和宫妓的规模都比唐代小得多,前蜀、后唐、南唐的乐舞机构和宫妓规模较大。不过籍属教坊的宫妓在性生活方面似乎相对自由一些,有时不仅可同乐工结婚,而且还可能献身他人。

“官妓”则为各级官吏所占有,官妓是官给衣粮,她们向官员献身是一种义务。官妓的来源主要是战俘及罪犯的家属。官府籍没罪犯的家属为官妓或奴隶的政策,在古代有着悠久的历史,《周礼·秋官》中说“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汉律》规定罪犯妻女籍没为官婢。《辍耕录》说:“今以妓为官奴,即古官婢。”《唐书·林蕴传》说:“出为邵州刺史,尝杖杀客陶元之,投其尸江中,籍其妻为娼。”《魏书·刑法志》中说“凡强盗杀人者,首从兼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小盗赃满十匹马已上,魁首死,妻子配驿,从者流。”隋唐时期,规定也类似。

“营妓”镇往往设有“营署”或“乐营”来集居官妓,以便于随时训练和随时传唤。妓女除称为官妓外,也可称为“乐营子女”、“乐营妓人”等。营妓就是官妓的一种,营妓是专被军队或军事机构掌握的妓女,专供武将、军人玩乐的。唐代军镇的官妓也称为营妓。

历史进入隋、唐以后,“家妓”的发展仍然保持旺盛势头,不仅大贵族、大官僚广蓄妓妾,而且进一步在士大夫中普遍盛行。唐代皇帝也常对有功的文臣、武将赏赐女子。

“私妓”在唐代也十分兴盛,私妓则多为生活所迫,或因为婚姻不幸,或被人引诱掠夺而误入风尘。

宋元明清时期的娼妓制

宋代的时候已经不存在将大批的罪犯以及罪犯的妻女籍没入官为奴,只有平民女子作奸犯科严重的才充入“乐户”。

在明太祖时,曾设官办妓院,如刘辰《国初事迹》载,明太祖设富乐院于乾道桥,以大火复移武定桥。以后,鉴于一些官吏沉溺于此,政多废弛,于是下令严禁官吏宿娼,违者重罚,“官吏宿娼,罪亚杀人一等。虽遇赦,终身弗叙”。即虽允许妓女合法存在,并向公众开放,但是不允许文武官员宿娼。

明代妓女的来源,与前朝相同,无非也是主要出自政治和经济或被人欺掠等原因。妓女是俘虏或是罪犯的家属,《三风十愆记·记色荒》云:“明灭元,凡蒙古部落子孙流窜中国者,令所在编入户籍。其在京省谓之乐户,在州邑谓之丐户。”妓女还有一个来源是由于家贫或受人欺骗、掠夺而卖入娼门。元明两代严令禁止“买良为娼”。《唐明律合编》记载了明朝这方面的禁令:“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及娶为妻妾,或乞养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对“买良为娼”的现象处罚严重。但是明中叶以后,这个规定有所放松,不能坚持下来,明代的私妓盛行。

清朝初年,从顺治到雍正,颁布过几次诏令,采取过一些措施,禁止与取缔卖淫嫖宿。清代一开始还是承袭明制,顺治元年(1644年)设教坊司以掌宫悬大乐;顺治八年,奉旨停止教坊女乐,用太监48名来替代。清代的宫妓就慢慢不存在了。在取缔宫妓的同时,清初的几个皇帝都下过诏令,禁止以良为娼,顺治五年制定并颁行的《大清律集解附例》重申了明律中禁止以良为娼的条文:“有私买良家之女为娼者,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者与同罪,媒合人减一等,妇女并发归宗。”对买良为娼的处罚非常严重。清雍正年间,又诏令废除官妓,《雍正会典》说:“雍正三年律例馆奏准:令各省俱无在官乐工。”是清雍正皇帝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否定和废除了延续实施达1000多年之久的乐籍制度,使卖淫为娼的活动失去了合法性。他还采取了一项措施,即下令免除明朝遗留下来的等世为娼妓的贱民阶级,恢复成为良民。严禁官员宿娼。自雍正废除宫妓和官妓以后,清代的私妓业日渐兴盛,妓女多为生活所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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