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货物赔偿是善后处理工作的一个重点。“大舜”号轮共载车辆61辆,货物52份。根据《海商法》及国家有关海事处理的规定,经国务院海难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批准,“大舜”号轮车辆、货物统一按70%的标准赔偿,考虑到个人的承受能力,个体私营车货主在接到通知3日内签订协议的,奖励10%。为避免车货主再次在烟台聚集,确定了先易后难、分块处理,先山东省、后外省(区),先公车、后私车,先小额、后大额的工作思路。整个赔付工作大体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山东省内车货和外省(区)公车、公货赔付阶段。4月13日,召开了有关县(市、区)负责同志会议,把省内13辆车货的赔付工作,落实给有关县(市、区)政府,半个月内即顺利完成了省内车货的赔付任务。然后对外省(区)的公车进行赔付,到4月底,山东省内车货和外省(区)公车、公货基本完成赔付。
第二阶段为外省(区)个体私营车货赔付阶段。从4月底开始,赔付重点转向外省(区)个体私营车货,赔付难度明显加大。针对出现的这些新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调整充实车货赔偿组工作力量,设立了3个工作小组,统一指挥,分工负责;二是要求各接待单位密切配合,以热情周到的服务,感化来烟台的车货主;三是加强政策宣传,消除过高要求的企望。同时请青岛海事法院的法官做法律顾问,为车货主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一些工作比较难做的车货主逐步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