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救灾在我国出现很早,《礼记》载:春秋时,“齐大饥,黔敖为食于路,以待饿者食之”。明代初期,赈灾救荒的主流是官方,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地方的经济实力日益增强。民间力量随着经济实力增强对地方的影响也逐渐增强,他们对地方的社会公益事业日益关注。因此民间力量在地方的救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明中期以后,随着灾荒日益严重和政府救灾过程中弊端的不断显现,民间自发的救灾活动已成为官方救灾的必要补充。
明代民间救灾活动方式极为丰富,包括了捐赈、平粜、借贷、施粥、施药及掩埋遗体等等。
(一)捐赈
捐赈包括捐米和捐金。此法是明代民间救灾最常用的措施。明代时,一遇灾荒,地方大族自愿捐米献金的记载相当多,如“洪武初,岁饥,(周)绍祥捐谷五百石以助官赈”。范天柱也曾于“洪武间输粟助赈”。天顺元年(1457年),“顺天府民江聪自出米豆于崇文门外,日为粥以食饥民,凡四月,得济者八万七千五百余人,用米豆七百四十余石”。除了供应粮食,也有部分人以捐金的方式来赈济灾民,如吉水人秦明学“成化间捐银三千赈饥”。乐平人杨振先在岁饥之年也“倡捐数万金以活宗族邻里”。
(二)平粜
民间地方大族在灾荒年份,往往还会考虑到灾荒时期粮食的紧缺导致的粮价变动情况,在此种状况下,他们要么减价粜米,要么出金籴谷再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的方式,平抑物价(主要是粮食的价格),以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者,使普通民众的购买力少受影响。陈龙正曾说:“家有余廪,当于每岁青黄不接之际,减价十之二三,以济饥茕,令所得值价只与常年相似,所捐虽少,然幸灾乐祸之意消除略尽矣。”而且他还指出仅减价出售还不足以赈施乡民,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减价而粜者必须“用精力,逐日躬亲点视,零星升斗粜出,务令沾及贫民。”以防“家僮掌出入者,破冒其间,又有市井狡猾,易名变服,绵绵籴取,携至肆中,仍作己物,高得时价,犯此二弊,则皆徒利奸狡,而无济困穷,故行仁者必以智”。
(三)借贷
为了帮助灾民灾后重建,民间力量的还通过借贷的方式救助灾民。这种借贷以恢复生产为直接目的,以贷种或贷牛为主,通常须由官府作担保。这种借贷主要使用于灾害情况较轻之时,周孔教在其《荒政议》中曾谈论说:小饥多取于民(转贷);中饥多取于官(地方政府筹籴本以赈粜);大饥多取于上(截上供、借内库钱、赎罪、鬻爵等)。
(四)施粥
施粥也是民间常用的救济方法。一旦灾荒出现,政府的力量只能照顾到城镇居民,广大农村地区的灾民只能够靠地方大族来加以赈济,而农村地区的灾民数量必然是十分庞大的,这样施粥就是最便捷,也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如万历十七年(1589年),松江受灾,“知府喻均劝分行赈,国子生顾正心等出粟为糜以食饥者。自三月朔至五月三日止,于四门空闲寺观安集饥民,一日二餐。委千户卢承惠,百户郑元等监视。国子生顾正心率先倡义施粥一月,陈大廷、张思齐共施粥一月”。“崇祯十四年钱公(钱士升),在籍修荒政,是岁大旱蝗,东南赤地千里,死骸弃孩盈路,有阖户自毒自经者。公为设粥厂食之,适有担粥以施于道者。公复仿行其法,每晨挑至通衢,或郊外,凡遇贫乞,令其列坐,以次周给,烈日焦灼,屏去舆盖,所至亲尝其旨否。又分遣子侄戚友四处侦察,不以任僮仆。”
(五)施药及掩埋遗体
在饥荒时期,民食维艰,社会成员的营养水平自然下降,对于疾病的抵抗力随之降低。饥荒时期常发生疾病和瘟疫,因此施药也是救灾中不可或缺的措施。祁彪佳有《施药纪事》一文记载他于崇祯八年(1635年)会同友人设药局施药事,是年“自春迄夏,越中痢疫盛行,死亡相枕藉,有阖户僵卧无一人治汤药者”。祁与友王金如等共商施药事,遂“于灯下草列数十条,毅然以必行为念。王先生走告之同志者,人踊跃愿从事焉。乃设局于光相禅院,以王先生主局中事。延名医十人,每日二人诣局授方,人各六日,及午散归……其司赀、司药、司记、司客、司计,诸同志分任。各恪乃务,出入必核,登录必详,酬对必当。治方合药,尤称烦琐,躬亲之”。各位名医不仅医术高超,且心地仁厚,“贫病人闻诸医名则喜,及投剂辄效则亦喜……初,城中暨四乡暨外邑鳞集麇至,又恐后先失序,而扶携不前,则有上人尚德、贺君璠玙持筹分给,以序而入,人人得详告以病由而中及膏育”。施药的资金来源则由祁彪佳与其兄弟“首捐微赀”,然后“设募簿十余扇,诸友分领之”。“其给药者为痢、疫、疟、泻四种,杂證止授方,而每日所给药己有至五百七十余服者矣”。一月期满资尽,“活人约以三千计”。由于病人仍多,众人又设法筹资续办,至“疾渐瘥,取药亦渐寡”为止。陈龙正也经常为施药之事。在饥荒年月,能救饥民于水火之中的赈济行为,他几乎都参与其中,民疾施药也不例外。每年夏秋之交,民易染疟痢诸疾。贫者不能延医,公每岁捐俸施药,设局于崇明寺,日轮医生数人施剂,其窎远不获躬致者,又命医生何如等三十二人,分投十六乡救疗,活人无数。此外,陈龙正见于延医视诊之艰难,认为可以根据流行之病症预制一二十种药丸随症领受较为简便。灾荒时期,民不聊生,生者尚且难以活命,就更无心顾及到死者了。“当兹凶岁,米价则翔贵矣,比户皆艰食矣,流移遍郊原矣是生者尚穷于无告,何复有于死者?”但是有些为善之士受积德行善的传统文化意识形态的影响,对殁于道路者往往施棺以瘗之。“崇祯十三年,岁大祲,道路之瘠者相藉,余杭县赵瑞璧见而心怆,初为施棺以瘗之。”当赵瑞璧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之时,便决定首建义社,倡“同志合力殓葬”。到了崇祯十四年饥荒更加严重,亡者愈众,不能人人备棺,于是他们便“购席藁,鸠畚锸俾得入土以安,竟无有暴露者然夭札死丧,秽浊之气难近,瑞璧独自督众工往来冢墓间,不辍,后长子最登崇祯癸未进士”。长兴县朱汝凤见死无所归者,施槥以葬埋之,邑人感其德,以孙煌赠奉直大夫。
综上所述,明代的民间救灾已经发展到相当的高度,其具体方法相当丰富,而且效果非常良好。民间救灾与政府的劝分是有区别的,劝分更多的是由政府发起号召,而民间救灾更多的是地方大族受积德行善的传统文化意识形态的影响下的自发行为。对于明代的民间救灾,我们应当给予合理的评价,这种行为是国家官方救灾系统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在明代初期,政府对各种事务的控制比较有效的情况下,民间救灾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地方大族在地方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而且,官方的救灾系统中弊端不断的暴露,到明代中后期,民间救灾发挥着重要作用,甚至是主要作用。
但同时民间救灾存在着一些局限性。首先,民间救灾的作用在地域上比较有限。地方大族在地域上的影响毕竟有限,他们只能在一定空间内发挥作用,这样他们的救灾活动在地域上就十分有限。其次,进一步加速国家救灾系统在救灾工作中作用的衰弱。民间救灾本来就是地方人士在国家救灾不力下的一种无奈之举,这种方式一旦取得良好的作用,再遇到灾荒之时,就容易造成地方政府推卸责任,在救灾工作上不作为。再次,明代的民间救灾在地域上分布不平衡。据笔者所见的有关明代民间救灾的史料,大多集中于江南地区,这些地方多是经济发达地区,而鲜见经济贫瘠的西北地区的此类史料,西北地区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地方人士的经济实力和江南地区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再加上明代中后期国家救灾系统的衰弱,这一地区一旦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必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明末的大规模农民起义正是在这一地区爆发并直接导致了明王朝的灭亡。
明代灾害救助过程中的弊端明代的灾害救助体制,如前所述,是相当完善的,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实绩是值得肯定的,在大部分的时间内比较有效地安置了灾民,帮助灾民渡过饥荒,重新组建家园以及恢复农业生产,促进了社会的稳定,有助于政权的巩固。但是,明代灾害救助过程中的弊端也存在相当多的弊端,这些都制约着灾害救助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