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时间
1215年6月15日
入选理由
《自由大宪章》作为人类历史上最早具有典范性的人权法律文本,使英国的王权受到了限制,也开始了英国迈向君主立宪的第一步。所以《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政之母,而英国宪政是世界宪政之母。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自由大宪章》开西方政治文明的先河。
事件简介
英国安茹王朝约翰国王统治时期,封建贵族与国王之间的矛盾发展到顶点。在国王无力镇压贵族势力的情况下,英国贵族联合主教等人胁迫约翰签订了《自由大宪章》,从各个方面限定了国王的权利,保障了以贵族、教会为主的各阶级的权利。《自由大宪章》的订立,对后世欧美各国产生了巨大影响。
事件经过
英国在西欧算是比较特殊的国家,既和欧洲大陆隔海相望又和它唇齿相依。很多在欧洲大陆发生的事情要隔一段不短的时间才能波及英伦岛屿。像横行欧洲的黑死病,还有公元前的强大帝国罗马。
罗马在英国长达四百年的统治没有给英国留下太多的文明传承。当罗马人最终退去,他们的思想、法律、文化也随之而去。罗马的衰退给了北欧盎格鲁撒克逊人机会,从公元400年前后罗马人从英伦群岛退走之后,撒克逊人就统治了这片土地。
相比辉煌的罗马文明而言,撒克逊人只能算是“野蛮人”。但是,俗话说“车走直线炮打翻山”,各有各的路。文明人有文明人的阳关道,蛮族人也有蛮族人的独木桥。撒克逊人一占领英国,就废弃了所有罗马人遗留的和岛上土著人的统治惯例,完全按照自己的那套方式管理。
在他们的领导下,一些人因为战功逐渐成为贵族,享有各种各样的特权,最高的特权者就自然成为国王。有了统一的政权,一个国王和许多效忠于国王的贵族,英国历史才真正展开。在撒克逊时期,国王并没有享有无限权力。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贤人议会”的组织手中,这个组织类似于原始部落时期的部落长老会议,也像是后来的议会。准确的说权力处在这两者之间。贤人议会由贵族组成(后来统治者皈依基督教,议会成员还包括一些教士贵族),他们参政议政,还拥有一项惊人的大权力——罢免国王。
这时期的英国贵族日子过得非常滋润,非贵族平民虽然不能和贵族相比,但还是有很多人享有自由权和人身财产权。
撒克逊人的统治工作做得相当不错,以至于在他们的统治结束后很长时间内,英国人都仍然怀念。
1066年,来自海峡对岸的诺曼人威廉征服了英国,并加冕成为英国国王,诺曼王朝建立。威廉是第一个来自海峡对岸的统治者,这个异族统治者被称为“征服者威廉”。这个称谓一方面说明了威廉怎样得到王权,另一方面说明英国人从心里并没有把威廉当作自己人。
威廉自己也并没有把英国当作自己的家园,只是自己的占领地之一。他和他的继任者大多数情况下都生活在欧洲大陆。威廉采取分封制,将土地分给封建贵族们,但是享有封地权利的同时也有了义务,例如为国王服兵役等。并且国王拥有收回封地的权力。
王权在诺曼王朝被无限放大,这使得上到贵族、下到平民都开始怀念撒克逊时期。尽管撒克逊时期生活未必真的那么美好,但是逐渐远去的撒克逊统治在英国人心中逐渐完美化,就像中国人对三皇五帝的感情一样。
为了维系统治,威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加强中央集权,例如丈量全国土地,大批启用王室人员代替当地贵族等。威廉的这些政策在他在世时得到了执行,但是并不是每一代君主都具有雄主气质,一旦有一代君主软弱,压抑在强权下的不满情绪就会爆发出来。
第三代君主约翰也想做一个有为之君,但是他并没有好运气。先是失掉了英国在欧洲大陆的所有土地,后来又在和号称“万王之王”的教皇英诺森三世的斗争中败北,割英格兰为教皇采邑。为了收复失地,约翰大肆征税练兵。这一切举动无一不触动了本就心怀愤懑的贵族的利益。
1215年6月15日,英国贵族和教会逼迫约翰在伦敦城下签订了数十条保障贵族和教会自由权、约束国王权力的条约,并要求国王与其后嗣君主“严行遵守,永矢勿渝”,称《自由大宪章》。
《自由大宪章》包括一个序言和六十三条条文,规定了教会、贵族的一些特权,约束国王在征税、征兵、官吏任免等各个方面的权力。
宪章第一条就规定了教会在英国享有自由。第二、三条规定任何伯爵或男爵、武士等有采邑的人的继承者,“于按照旧时数额缴纳承继税后,即可享有其遗产”。第十三条规定伦敦和其他城市享有自由的权力。第十二、十四条规定了国王除三项事宜(国君被俘、长子受封、公主出嫁)之外,“不征收任何免役税与贡金”,即使征收这三项税金,也“数额亦务求合乎情理”。第十六条规定“不得强迫执有武士采地,或其他自由保有地之人,服额外之役”。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贵族和教士犯罪所享有的特权。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国王不能违背自由人的意志擅取他人的财物。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国王不能任意贩卖权利,也不能阻挠、拖延公正判决的执行。
除此之外,宪章还细化了各项权利,全部遵循约束王权,扩大自由的宗旨。
为保证宪章的顺利实施,在宪章第六十一条还规定了“诸男爵得任意从国中推选男爵二十五人,此二十五人应尽力遵守,维护,同时亦使其余人等共同遵守朕等所颁赐彼等,并以本宪章所赐予之和平与特权”。这等于成立了一个二十五人的监督委员会,一旦国王对大宪章有异议,可以“夺取朕等之城堡、土地与财产等等”。
《自由大宪章》签订后,英国民间还有“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样的流行语。相比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无上皇权,不禁会感叹在英国当国王真是件可怜的事。
国王当然不会愿意,约翰曾经试图撕毁《自由大宪章》,他的后嗣君也曾有过抗争。但是宪章订立之初就具有完备的可操作性,加上广泛的群众基础,每次抗争的结果都是国王再次让步。《自由大宪章》的权利从一开始的贵族和教会扩大到每个自由人。1368年,英国国王爱德华三世宣示:“任何成文法规的通过,如与《自由大宪章》相悖,则必然是无效的。”《自由大宪章》奠定了国家宪法一样无可撼动的地位。
影响和评价
《自由大宪章》的订立,开启了欧洲的自由民主之风。作为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性质的文件,它以法律的名义将人权固定下来。尽管它制订的本意只是为了贵族、教会等少部分人的权益,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历史意义渐渐放大。它所代言的不仅仅是少部分特权者,而且是整个社会对自由和人权的追求。
《自由大宪章》还影响到了欧洲文艺复兴以及资产阶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独立宣言》的签订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自由大宪章》的影响。
《自由大宪章》第一次将君主置于法律之下,“王权是可以限制的”这一概念开始深入人心。对于破坏法律者,即使是君主也将受到法律制裁。君主也必须按照法律行事才能享受权力,否则人民将不予理睬。这为欧洲法治社会起到了良好的开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