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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元朝的军事生产

元朝的军事生产布局

正当南宋政权江河日下的时候,北方大漠上的蒙古族日益强大。公元1206年,铁木真(成吉思汗)建立了蒙古国。公元1269年,世祖忽必烈南下据汉地建国称汗,建元中统。公元1271年,改国号为“元”,公元1279年元灭南宋,统一中国。元朝传12帝,立国98年。公元1368年,元被朱元璋领导的明军推翻。由于元朝以少数民族建国,军事生产布局具有鲜明的“蒙古本位”的特点。

蒙古族是一个善于征战的民族,统治者深知军事生产,尤其是武器装备生产的重要性,因而十分重视军事生产布局。根据政治、经济和军事上的需要,军事手工业生产布局的重心是放在国都及其附近。据《元史·百官志》记载,元代主管军工生产的武备寺下辖有提举司14、甲局17、弓局3、弦局4、军器人匠局4、军器局7等数十个武器装备生产及管理单位。其中主要生产能力分布于元大都,以及与大都连为一体的大同、太原等战略地带。元统一全国后,在各地相继建立一些军事手工业作坊,但有严格的限制,即地方官府和民间工匠都不得随意制造兵器。元统治者还规定,民间不得私藏武器。蒙古军南下灭金伐宋时,每战一地,都要下令收缴兵器。对收降军队的兵器控制也十分严格,如新附军只有在作战时或出戌时才许持有武器,用过之后就要交纳仓库统一保存。蒙古军和探马赤军则不受此限制。元朝的军事手工业生产布局及其有关的法令和规定,反映了元朝政府对汉人、南人的恐惧和歧视。此外,元统治者还禁止武器向海外出口贸易。

元朝的军事农业生产

蒙古建国之初,畜牧业是军事经济的基础。随着战争的发展,蒙古统治者对农业的重视程度超过了畜牧业生产。尤其是忽必烈即位后,已把农业生产放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中心位置。史载“即位之初,首诏天下,国以民为本,民以衣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当年就立十路宣抚司,“命宣抚司官劝农桑,抑游惰”。第二年立劝农司,设各地劝农使。第三年,就命中书省、宣抚司、诸路达鲁花赤、管民官“劝诱百姓开垦田土。”1270年,又颁行农桑之制十四条,每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是晓农事者一人为长,以教督农民为职。三年之后又颁行《农桑辑要》之书于民,指导农业生产。与此同时,积极组织军民屯田。

最初的军屯,是由归附于蒙古的汉军将领来组织的,目的显然是为了解决蒙古军队的粮食不足的问题。由于军屯成效显著,使蒙古军在与南宋军队战争中得以坚持多年。于是,统治者便把军屯作为军队一项重要的军事活动手段。基本是“敌至则战,退则耕田,”每征一地,如果久攻不下,部队就屯驻下来垦荒屯田,以满足战斗中粮草需要。元朝统一以后,忽必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军屯制度。据不完全统计,元代的屯田总数已超过十七万余顷,其中大部分为军屯。

元朝的军屯是军事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按照军队组织系统进行管理。在中央,侍卫亲军各卫,都设有屯田千户所,专门组织屯田事务。另有左、右翼屯田万户府,地位与侍卫新军务卫相等,都直隶枢密院。参加军屯的人数很多,待卫亲军各卫因有宿卫任务,抽出一部分参加屯田。而屯田万户府则以全部人员从事屯田。首都大都周围的军屯,主要由亲军各卫和左、右翼屯田万户府组织,地方则由各万户府调集军人屯田。最高统治者十分关心军屯,有关军屯事宜,必须由最高军事机构枢密院呈报皇帝批准。但屯田的籍册,则由皇帝责成中书省户部保管,这充分反映,元统治者已把军屯纳入国家财政管理范围。

屯田士卒耕种土地多少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因地而异。北方地广人稀,每个屯田军士五十亩左右;南方军屯标准适度减少,平均每个屯兵耕地十五亩。由于屯田的籍册在户部,军队屯田的收入要交纳国家。这种粮食既是地租,又是赋税。军赋的交纳标准南北不一,基本原则是按耕地多少量定。北方军屯地多,有的地区人耕五十亩,亩纳六斗,共计三十石。而南方屯兵人均十五亩,按亩纳六斗计,合九石。事实上,南北军屯并非都是这样一个标准。一般说来,户部对军屯赋税征纳是比较灵恬的。

统治者对军屯是比较重视的,年年对军屯进行检查评比,并以军屯成效如何作为军官奖罚升降的重要标准。如果军官管辖的田地不够规定的数额,所收粮食数不足,或者耕牛死疲弱数多,就要受罚;如果军官管辖的军屯,粮食收获量大,耕牛肥壮,上纳赋税没有欺隐,则给予奖励。

元朝军队的军事屯田,对支持国家财政,弥补军需不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军屯内部一直存在着难以克报的种种弊端。主要是军屯官吏贪污和压迫剥削屯军的现象十分严重。元代后期,曾经兴旺一时的军事屯田完全废弛。

元朝的军事牧业生产

作为以弓马之利取天下的蒙古族,视马如命,因而对马政建设极为重视。为了增加牧马数量,增强骑兵力量,蒙古族不断扩大草原面积,由游牧漠北一带,逐渐扩大到东起兴安岭,西至阿尔泰山,南至大沙漠,北达贝加尔湖的广大地区。蒙古人勤劳勇敢,英勇善战。从小一边放牧,一边练习骑射,整天随马出入,“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牧养。”为了确保军马数量,统治者不仅要求部族男子作战自备军马,而且要求牧民每年定期向百夫长,千夫长献马若干匹。所以,自古以来,蒙古国的养马业十分兴旺。

进入元朝之后,因军事斗争的需要,牧马业又有新的发展。中统四年(1263年)忽必烈在朝廷专门设立了掌管马政的郡牧所,隶属太府监。以后又把群牧所升为尚牧监、太仆院,最后改为太仆寺,直接隶属于中书省。在全国建立了十四个大牧场,东至朝鲜南部,西至甘肃,南暨云南,“周回万里,无非牧地”。牧场设有千户、百户进行管理。和军队一样,牧场的千户、百户也是世袭的,反映了元朝马政的军事性质。朝廷对马政管理极严,每年太仆寺官员都要巡视全国各牧场,进行普遍检查,一一核对马匹数量。隶属太仆寺的马,要在左股上烙以官印,称为大印子。由于朝廷重视、管理严格,官府牧场亦有很大发展,“太仆之马,殆不可以数计。”官牧、军牧的发展,致使元朝养马,一时达到极盛,骑兵大有发展。蒙古军、探马赤军官兵几乎人人有马,而且一个骑兵有三至五匹马备用,除了用马奶充饥外,在行军和战斗中冲击时马匹可以轮换使用。汉军和新附军中也有骑兵。

官府牧场养殖的马匹,绝大部分保障军队需要,只有一小部分满足皇家乘骑、仪仗以及生活需要。由于元朝军队以骑兵为主要兵种,在战争频繁、军马消耗过大的情况下,仅官府牧马还不能完全满足军事上的需要,因而官府还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民间养马。元朝鼓励民间养马,不仅仅是为了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而且也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军牧生产范围,解决军马不足的需要。因为元廷有一个成文的规定,“军事紧急,比及和买,诚恐迟误”,官府可以随时在全国各地征调军马。

蒙古国在牧民中征发军马,主要是采取“抽分”和“刷马”的办法。所谓“抽分”,就是在牧民中征收马、牛、羊等。元廷规定:“探马赤军马、牛、羊等一百口,抽分一口。与下户贫乏军接济物力。”一般蒙古部民不足一百者,见群充分一口,探马赤军人所属牧群不足一百者,则可因“军与其余百姓不同”而免去抽分。

“刷马”政策,就是强夺民马。蒙古兴起于北方草原,“俗善骑射,因以弓马之利取天下”。元朝建立之后,元军仍以骑兵为主要兵种,南北征战皆借助于马力。因而马匹对元朝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元朝中央财政十分困难,不可能提供大量经费支付巨大的购置军马费用。于是,元制定了在民间“刷马”、“括马”、“和买马”制度,来满足军需。按照这种政策,每遇发生重大军事活动时,政府可以临时发布命令,强搜刮民间马匹,并称为“刷马”、“刮马”(也称括马)。也可以采取“和买马”办法征集军马。实际上,“刷马”、“刮马”、“和买马”都具有强制性,政府虽然要拿出一点钱物支付,实际并不按市价交易,只是给少量的纸钞或实物(如布匹之类)作代价。在国家财政匮乏,而军事需要甚急时,官府常常一点不给。这种“刮马”制度,从元初一直贯彻到元亡。早在窝阔台汗统治起,就不时发布命令强行搜刮民间马匹,到忽必烈时,先后五次命令“刷马”、“括马”,而且数目惊人。如至元十三年,二十五年两次“刷马”,超过二十二万匹,最后一次是至元三十年(1293年),计划刮马十万匹,由于“刷马之故,百姓养马者少”。结果只刷到七万余匹,反映了统治者的“刷马”政策影响了民间的养马积极性。“刮马”政策也是一种种族歧视政策。元政权在“刷马”、“括马”、“和买马”过程中,蒙古人、汉人,以及官与民持不同的标准。一般说来,蒙古人与官员(包括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官员)可以得到一定照顾,允许保留部分马匹;汉人、南人百姓则往往全部征收。因为在元统治者看来,马匹是最要的作战工具,搜刮汉人、南人所有的马匹,既可以保障作战之必需,又可防止汉人、南人的反抗。所以在元末农民战争爆发后,统治者千方百计在民间“刮马”。仅至正十六年(1356年),就“以今秋出师”为名,“和买马”六万匹。“刷马”、“括马”政策,实际上是不经过财政,把军费直接转嫁到人民身上,大大增加了人民的负担,只能激起更多的人民群众起来反抗。元统治者的“刷马”“括马”政策也造成民间养马业的极大破坏。为了从民间征发很多军马,统治者还严格民间马的使用,忽必烈曾下令禁止人民用马拉车、拖碾和耕地,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产和运输。

随着马政的发展、军马的增加,蒙古贵族王公和蒙古军队抢夺民田,圈占牧地的事时有发生。史载:“今王公大人之家,或占民田,近于千顷。不耕不稼,谓之草场,专放孳畜。”山东滨州一带的军队“多占民田为牧地,纵牛马坏民禾稼桑枣”。这些行为,严重地损害了人民的利益。

元朝的军事手工业生产

1.兵器制造

元王朝统治者以兵战立国,十分重视军事生产,尤其重视兵器制造。为了加强对军事手工业的监督和管理,元朝政府设立了武备寺(最初名军器监,后改武备监,又改为寺),专门管理兵器的生产、贮存、发放。武备寺秩正三品,级别很高,与最高军职将帅相当。武备寺下辖仓库、甲局、箭局、弓局、军器局数十个单位,分散在全国各地。地方官府和民间工匠都不得随意制造兵器,也不允许民间私藏武器。蒙古军南下灭金伐宋时,每战一地,都要下令收缴兵器。对受降军队的兵器控制也十分严格,如新附军只有在作战时或出戍时才许持有武器,用过之后就要交纳仓库统一保存。蒙古军和探马赤军则不受此限制。

为了发展军事手工业,元朝十分重视搜罗技术工匠。凡屠城,“唯匠者免”,每占领一地,都注意掳掠被征服者的器物和工匠。官府对于技术工匠管理甚严,归兵部的工匠(即军匠)入军籍,归工部者入匠籍,不入户部所管的版籍之中;凡系官匠户地位皆世袭,免除官工场制造以外之差科;官局匠户眷属之婚配,亦受官府之管制。这些特殊规定之目的,就是为了制造更多更新的兵器。

元朝军事手工业生产的武器,有冷兵器和火器两大类。冷兵器种类很多,长兵器类有枪(矛)、长柄刀、朴杷等。形制与前代相比,有较大变化。如生产的长枪,在铁颈上有一钩,便于把对手从马上拉下来。这种武器与中国传统的单钩或双钩枪相似。属于短兵器类的,有刀、剑、斧等,形制也有变化。如刀,轻薄犀利,略弯,可能是仿效“回回刀”的样式。属于抛射兵器的,有弓、弩、炮(抛石机)等。弓箭是马上主要兵器,元代骑兵最盛,弓箭制造数量最多。在对金、宋作战过程中,蒙古军学会了使用弩和炮。所以元时,统治者十分重视对炮的制造。炮的种类和数量较前代,都有所增加。属于防卫武器的,有盾牌和盔甲,盾牌有旁牌、团牌型状,用皮革或柳条制成。还有一种叠盾,“其制张则为盾,敛则合而易持”,“古所未有。”甲的形制比较多,有皮甲、铁甲。头盔上部用铁和钢制成,保护颈部的部分由皮革缝制。火器在元朝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蒙古军在西征、攻金、灭宋的战争中,就生产并使用了毒火罐、火箭、火炮等。1258年,蒙古军攻报答(巴格达)时,就使用了震天雷之类的爆炸性火器。至元十一年(1274年)和至元十八年(1281年),元军两次征日本,曾使用了铁火炮。元朝在南宋发明的突火枪和火筒的基础上,进一步制造了金属管形火器。现在,在中国历史博物馆仍保存着一尊至顺三年(1332年)制造的铜火铳,这说明在十四世纪上半期,中国已发明并生产了火铳。比欧州现存在古代金属火炮要早约半个世纪。元末农民战争中,火铳已为农民军、元军双方广泛使用。火器在元代战争中的作用和地位愈来愈重要。元代军事手工业的革新进步,促进元军队建设。元军事力量由单一的蒙古骑兵,发展成为具有步兵、炮军、弩军、工兵、匠兵、水军多兵种的军队。不仅能适应陆地作战,而且在江河湖海也能一展雄姿。在作战方法上,由单一骑兵野战,发展为既可进行防御战,又可进行攻坚战。军事活动的领域更加广阔。

2.舰船制造

从唐代中期之后,中国与西方的联系,以海道为主。海外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对造船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再加上大规模的海上漕运和开展海上军事活动,建造了大量的江海船舶。元代的造船业和航运业的发展水平都超过了前代。

元代造船业的发达,主要集中在造船能力十分惊人。尤其是军事舰船生产能力有很大提高。元代战船有很多种类。总的说来,可以分为内河船和海船两大类。“海船重大底小,止可海内行驶”,在江河类行驶不便。海运开辟之处,“造平底海船六十艘”,进行探索性试航。江船相对较小。无论海船还是舰船,都以“料”为计算单位,一料一石,百料船载重100石。海船一般载重千料、二千料或者更多。江船则载重三百料、五百料居多。

从军用船只的种类来看,有漕运船只和兵船。漕船军民兼用,造船规模巨大。至元二十二年(公元1285年)二月,为济州河运粮,一次就造船3000艘。兵船的造船能力也不小,据不完全统计,从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到至元二十九年(公元1292年)的22年间,共造江船8000艘,海船9800艘,合计17800艘。在当时的情况下,兵船常常是作战与运输两用。史书曾有过相关的描述:“每一大船役使千人:其中海员六百,战士四百,包括弓箭手和持盾战士以及发射石油弹战士……这种船船桨(应译为橹),一桨旁聚集十至十五人,站着划船,船上造甲板四层,内有房舱、官舱和商人舱……”这样的船载重量大约在300吨左右,比当时波斯湾一带的船只大得多。由此可见,元代的造船能力和造船技术,在当时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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