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许多疾病,虽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但是却属应该暂缓结婚的范围,待所患疾病治疗好转,则可以结婚,如果经过治疗仍不见好转,则不能结婚。这些病主要有:
(1)精神疾病
精神分裂症或狂躁抑郁性精神病经过治疗后,虽然痊愈,但是需观察两年时间,两年后不再发病者方可结婚,两年内如果有复发情况,仍然不能结婚。
(2)患有生殖器官畸形
如尿道下裂、女性先天性无阴道、处女膜闭锁、阴道横膈等,或患有性功能障碍等。这些患者都无法进行正常的性生活,均应先进行手术矫正治疗或其他治疗,待其功能恢复到能够进行正常的性生活时方可结婚,如经过治疗仍无法进行性生活者,仍应考虑不结婚或暂缓结婚。
(3)较严重的全身性疾病
如结核病的活动期,包括肺结核、骨结核、肾结核、腹腔结核、急性肺炎、肾炎的器官功能障碍期,各种类型心脏病功能不全期,在患病期间不应结婚。因为婚后的劳累,尤其是性生活所造成的疲劳,不但不利于疾病的恢复,反而会使病情加重甚至发生生命危险。
(4)法定传染病的隔离期内
各种法定的传染病的隔离期不能结婚,必须待传染病好后,再恢复一段时间方宜结婚。麻风病人或性病病人,在未经彻底治疗以前也不能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