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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推行新法

当年,王安石曾向仁宗皇帝上言事书,系统地表达了自己的政治观点和治国方略,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都未得到仁宗的回应。对此,王安石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他知道,仁宗宽容软弱,非有为之君,因而他的主张始终得不到采纳,不过他自己也意识到,自身的因素也是不可忽视的方面,并且他认为以传统儒学作为富国强兵的利器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他开始留意经学,试图从先王之道中寻求变法的理论基础。经过多年的努力,一整套全新的方案在他的头脑中逐渐成形。有了这一套理论基础之后,王安石乐天知命,静静地等待时机,并且利用空闲时间讲学授课,倾尽毕生所学为国家培育英才。神宗的即位使得北宋的历史拉开了一个新的篇章,王安石治国梦想得以实现。于是,圣君贤相就如此因缘聚合,一场惊天动地的变革就此拉开了序幕。

公元1070年,王安石被任命为同平章事,由此开始推行新法。早在王安石之前,那位先天下之忧而忧的范仲淹已经尝试进行过改革官僚体制,但是受到保守派官僚的抵制而失败,而王安石的改革是从经济领域开始的。

熙宁变法改变了许多既有规章制度,设立了许多新法,主要内容包括青苗法、均输法、市易法、免役法、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以及建立军器监等。此外,还改革了科举制,整顿各级学校,并对“恩荫制”进行了尖锐批评。

王安石变法中最重要的一项是青苗法。在青苗法实行之前,每年夏、秋两季庄稼未熟,也就是俗称青黄不接的时候,贫困农民需要向地主或者奸商借高利贷,高利贷的利率一般是每年40%~50%,如果农民还不起,抵押的田产就会被放贷者拿走,于是自耕农就成了贫雇农。这是北宋时期土地兼并的途径之一。

青苗法就是在青黄不接的时候,以各路常平、广惠仓积存的钱粮做本钱,放贷给农民,夏收或秋收之后归还,利率是20%。青苗法的意图是让农民在青黄不接之际,不至于受大地主和豪强势力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同时也可为朝廷增加一些收入。但从实际效果看,除了最后一条得到实现,对于其根本目的,也就是救济贫民,不仅没有实现,反而对处在社会中下层的老百姓们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打击。

为什么会这样呢?

首先,青苗法的立意是好的,灾年由政府出面给农民借贷,但王安石的青苗法,虽然自称利息是20%,但却是半年的利息。北宋政坛重量级人物韩琦曾经对宋神宗说:“如今实行青苗钱,春耕时贷款给百姓,半年之内还款时需缴纳20%的利息,秋天贷款时亦如此,贷款时不问远近之地,春秋加起来需缴纳40%的利息。臣想说的是王莽时官府贷款给百姓的年终利息只是10%。比起今天的青苗取利,政府财政虽有所增加,但却给百姓造成了很大的负担。而王莽之后,上自两汉,下及有唐,更不闻有贷钱取利之法。”

古人没有现代数学知识,韩琦虽然是北宋名臣,他也只是把两个半年的利息相加,20%+20%=40%。我们用现代数学方法计算,明明是120%x120%=144%,年息已经达到了44%。和地主豪强的高利贷大体相当了。这个借贷利率已经属于高利贷了,这就等于政府把商人的高利贷权拿到自己手中,借此增加财政收入。

其次,在青苗法实施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肆意增加还贷利息,更是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地主豪强的高利贷,只要农民和奸商说好就行了。而农民要想通过青苗法借贷,按照规章制度,需要写许多正式文书给官府。农民不认字,就要请衙门里的书办来写;而请衙门里的书办来写,那是要奉上润笔费的。等到还账的时候,衙门里的衙役来催账,给衙役的“辛苦费”是少不了的。水过地皮湿,农民实际需要付出的利息,已经远远大于去借高利贷了。因此,王安石在一个县实行青苗法和在全国实行青苗法的效果截然相反,由于官僚体制的弊端,青苗法的实施不仅没能有效减轻农民负担,反而使得农民对新法怨声载道,唯一的好处是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大增加了,从这一点上说,青苗法的实施是失败的。

与此同时,由于青苗法还肩负着为朝廷敛财的职能,地方官府还要想尽各种办法,变着法的在农民头上动脑筋。有的地方官员因为申请青苗钱的人很多,就擅自提高利息,高达30%甚至40%。更多的地方官员从未做过这样繁杂的工作,他们动用了在历代王朝屡试不爽的办法:以官府之名强行贷款,不管你需不需要,一律贷给你。按人头发钱,到收息日连本带利一同上交。交不上来,就带着衙役上门强行收取,打砸抢掠,抓人拆屋。如此野蛮残酷的手法对百姓而言丝毫无益,但却是这些官员们显示政绩最有利的证据。还有的地方只是把布告贴出去,对来贷款的人推三阻四,最终不了了之。

此外,青苗法中,政府用来做本钱借贷给农民们的,是常平仓和广惠仓积存的钱粮。所谓常平仓,最早出现在汉代。当时创设常平仓,其作用是这样的:丰收之年,谷贱伤农,国家出钱收购粮食,避免谷价过度下跌,对农民造成太深的伤害;歉收的话,谷价过高,国家就出售常平仓的存粮,平抑粮价,避免对市民造成太深的伤害。所谓广惠仓,又称义仓,出现在隋朝。设义仓的目的是,丰年征粮积储,荒年放赈济困,对农民以及市民实施救济,起到济困助贫作用。宋初在各地设常平仓与惠民仓,虽然各地收效不一,但总算也是体现了封建统治者在社会保障方面应起的作用。王安石把常平仓与惠民仓的钱谷挪作青苗本钱,放贷取息,常平仓失去了稳定粮价的作用。

北宋政坛另一位声名显赫的大臣司马光说:“朝廷初散青苗钱的本意是抑制地主豪强势力的放债取利,侵渔细民,故设此法。既然是由政府借贷,就应薄收其利。而今以一斗陈米发给饥民,却令他们缴纳小麦一斗八升七合五勺,或纳粟三斗,这样算下来的利息将近一倍。如此以往,物价转贵,所取之利也就增多,即使是那些地主豪强势力,乘此机会收取百姓利息,亦不至如此之重。”

本意是减轻农民受到的高利贷盘剥,并间接遏制土地兼并的青苗法,经过地方官府这么一动脑筋,反而变成了更高的高利贷了。

如果你认为官府做的手脚会到此结束,那你就错了,官府还有其他办法。由于青苗法肩负着为朝廷增加收入的重要责任,所以,从常平仓和广惠仓拿来的钱粮,是不敢放贷给经济十分贫弱的老百姓的,因为地方官府知道放贷给这种经济十分贫弱的老百姓的话,别说利息了,就连本钱恐怕都难收回来。因为这些老百姓实在是太穷了,所以不能放贷给他们。那么,放给谁呢?那就只能放贷给有能力的自耕农了。自耕农们一合计,借官府的高利贷很不合算,非常不合算,于是都拒绝贷款。自耕农们竟然胆敢不自觉自愿地配合官府实施青苗法,怎么办呢?没关系,官府有的是办法。经过强大的政策攻心,自耕农们都被迫从官府贷到了钱粮。

这就可以了吧?不行!要是到此为止,那怎么能显示出官府的政绩呢?当自耕农都被迫贷款之后,官府又把目光投向了城乡手工业者。按说青苗法的帮扶救济对象是农民,好让农民在青黄不接的时候能有喘息的机会,跟城乡手工业者是没有关系的。城乡手工业者又不会受到青黄不接的困扰,为什么要接受官府帮扶?可官府就是为了显示出自己的政绩,于是又有相当多的城乡手工业者接受了青苗法的帮扶。

针对城乡手工业者被迫接受官府帮扶的情况,北宋政坛的著名人物韩琦再一次站出来诋毁王安石的变法。他上了一道长达几万言的奏章,极力陈述青苗法的弊端,这道奏疏让神宗皇帝大为震惊。在这道奏疏中,韩琦说很多地方普遍存在地方官强令百姓贷款的现象,这无疑使朝廷与百姓的关系更加恶劣。百姓怨声载道,贫困不堪,本可以勉强度日,如今政府强令他们出利息,饭都吃不饱了,哪里还有什么钱出利息呢?接着,他又详细介绍了各个乡、各种农户的贷款情况,描述了一些还不上贷款的百姓,在地方官的淫威下,不得不卖田卖地,卖儿鬻女,以偿还本息。接着又历数了在农村已存在的各种各样的苛捐杂税,百姓早已苦不堪言,青苗法的实行更使百姓的生活雪上加霜,若不加以制止,“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情形将会再次上演。

这道奏疏,材料充分,证据确凿,洋洋数万言,让神宗读了之后不能不信服。而且作为一个老臣,还能有这样的责任心,让神宗不得不感动。第二天,他便召集大臣王安石、曾公亮、陈升之等人朝,把奏疏拿给他们看,并且说道:“韩琦乃真正的忠臣,朕原本以为新法可以利国利民,不曾想害民却如此之深。”

曾公亮也是青苗法的反对者,既然老臣韩琦当面反对青苗法,他自然也不能放过此次机会。他说:“臣也从亲戚、朋友、百姓那里听说新法给他们带来的诸多不便。臣的老家还有一个兄弟,前些日子来信的时候,还对臣说到了青苗法,自实行后,闹得人心惶惶,百姓皆感不安。由此看来,青苗法确实弊端太多,臣也恳请陛下能够下诏停止实行。”

陈升之也随声附和道:“天下各路反对青苗法的上书不断,确实说明青苗法有不可取之处,陛下若不早点下定决心,臣唯恐祸患益渐。”

这些大臣都是北宋政坛举足轻重的人物,拥有较大的影响力,在神宗皇帝身边对王安石的变法诋毁得久了,神宗皇帝也有些疑惑,对王安石说:“像坊郭这些商业区怎么也能适用于青苗法呢?是官员强迫实行的吗?”

面对韩琦等人的否定,王安石颇不以为然。王安石说:“变法之初,几位都不曾有什么意见或建议,等变法推行之时,诸位只是在一味地挑毛病,并非真正为陛下出谋划策。诸位所说可能确有其事,但不见得全国到处都是如此,而且青苗法实行之后,并非一无是处。再者,陛下修青苗法以助民,至于收息,也是效仿古人周公的做法。比如西汉名臣桑弘羊笼天下货财以进献朝廷,亦然称之为兴利之臣。如今朝廷抑制兼并赈济贫弱之人,置官理财,并非是满足一己之私,难道就不能算是兴利之臣吗?”

然而,韩琦等人毕竟是北宋朝廷举足轻重的人物,在其他一些也反对变法的小官员看来,既然像韩琦这样的官员都出来反对变法,他们也就不约而同地一起站了出来,加入了反对变法的大军中。例如陈舜俞就说:“今朝廷以新法散常平为青苗,唯恐不尽,使仓库既空,饥馑荐至,则兼并之民,必乘此时有闲籴而贵粜者,未知州县将何法以制之?”另一位王岩叟也说;“说者曰(散青苗)所以抑兼并,然兼并未必能抑也,一日期限之逼,督责之严,则不免复哀求于富家大族,增息而取之。名为抑兼并,乃所以助兼并也。”政府既然自己放高利贷,自然就难以抑制民间的高利贷活动。而且,被迫借贷的自耕农和城乡手工业者,如果还贷的时候拿不出钱来,在官府催逼之下,不得不向豪门大户也就是所谓的“兼并之家”借入高利贷。民间高利贷反而会乘机牟取暴利,使农民雪上加霜,从而加剧社会矛盾。

由于韩琦带领部分官员不停地在神宗皇帝耳朵边诋毁王安石的变法,神宗皇帝不胜其烦,终于在熙宁七年下诏扣留半数常平钱物备灾不许出放。这给王安石的改革大业蒙上了一层阴影。

另一部均输法也存在弊端。宋朝的皇位来路不正,生怕别人采用同样的变法篡夺皇位,因此把各地的节度使留在帝都开封养着,这已经是相当有力度的防范措施了。即便如此,封建君主还是不放心,生怕地方上有钱以后形成新的割据,所以规定各地要把征收到的税粮统统运送到帝都开封。各路“漕臣”也就是转运使,就是负责这项工作的。而且北宋税收还实行实物征收;这样,转运起来运费支出也是很可观的。另外,由于各地每年的征收任务是固定的,丰年不能多收税,灾年不能减税,国家的调控职能大大减弱;征收任务中又有一些地方不能生产或无法按时生产的物资,又给了奸商们操控物价的机会。

均输法就是改变这种死板的实物征收、绝大部分转运的征收方式,在江南西路、江南东路、淮南、浙东路、浙西路、荆湖路等东南六路,也就是东南财赋之地,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实施实物征收与货币征收相结合的税收方式,各地转运司预先掌握京师库藏状况,根据需要调控征收的货币与实物,并避免征收“非时、不产”的物资。均输法的颁布能防止商人们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加大了政府对于采购的控制力度,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是由此造成了政府采购垄断的局面,给中小商户和农民带来的损失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行政对于市场的干预很少有成功的时候。

均输法实施之后,东南六路依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原则,按照朝廷的需求,对上供物资进行灵活的品种调节。

均输法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折钱过重、钱米并征和折钱不均三个方面。歉收米贵之际,政府不征米改征钱,反而加重了农民负担。这是因为均输法同样担负着为朝廷敛财的重任,所以各路官员都恨不得多从老百姓们手里多征收一点。元丰后期甚至还出现了转运司把正常经费的籴本冒充“羡余”献给皇帝的现象。

另外,在离汴京较近的淮南一带籴米,向较远的江、湖地区征钱,这是符合均输法“用近易远”之原则的,可以节省运费,但也造成了购买钱款投放不均,客观上加剧了东南其他地区的钱荒。

尽管在执行中有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均输法的总体设计还是不错的,所以支持和反对的声音各半。支持者主要是王安石以及背后的神宗皇帝,反对者则有北宋文坛著名的人物苏辙,后来还包括苏辙的哥哥、北宋文坛另一位著名人物苏轼。

直到熙宁末年,我国古代著名科学家、《梦溪笔谈》的作者沈括担任权三司使,对均输法做了大量的技术性修正,制定实施细则,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均输法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市易法是由官府设置专门机构,参与交易,吞吐物资,平抑物价的一种政策,本为解决豪商巨贾操纵市场、控制同行、压价收购外地货物、高价出售,从中获取暴利的行为。中国的商品经济在封建社会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但仍然受限于中国封建社会中传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尽管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按照士、农、工、商的标准人为地将人们划分开来,而且历代王朝也一直采用重农抑商的政策,但是经济发展有自身的规律,商品经济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商品经济的产生也就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商人这个社会阶层。由于他们有雄厚的财力,由此他们可以驾驭州县,操纵市场。商业的经营具有十分丰厚的利润,由于利益的驱动,一批官僚性质的地主也加入到商业经营中来,他们兼并土地,囤积居奇,成为社会上最富有的阶层。这种畸形的“民富”与政府的穷形成了一种很鲜明的对比,这样一来,就不得不引得官府介入或者干涉商人的商业经营。在汉代,朝廷设立的平准令,责任是转运物资,平抑物价,防止商人囤积居奇牟取暴利,这其实也就是政府在参与商业的经营。政府参与后,天下的货物,贵则卖之,贱则买之。由此,民间的富商大贾就不能够赚取很大的利润了,他们也就不会再囤积货物,因此,此法被称为“平准”。汉代的平准,实际上就是政府参与经营后牟取商业利润。

王安石设立市易法的最初目的就是抑制商人对市场的操纵,平抑物价,保护小商小贩不破产,与此同时能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其实质与汉代的平准令是一致的。王安石在考虑了设立市易法的优越之处的同时,也看到了当时市场上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因此他上书神宗皇帝说:“现在市场上物价混乱,皇上无法制止,而富商大贾却乘此机会牟取暴利,而牟取的这些利润全都归入了他们个人,国家没有拿到什么钱,这种情况现在如果不革除的话,这个弊端将会越来越深。”

市易法的主要内容有:确定市易务组织规则,由政府指派提举官一人主管,下设监官两员,勾当公司官一员,并招募商贾充当市易务的行人和牙人,从事货物买卖;参加市易务的行人须以财物作抵,五人以上相互作保,方可向市易务赊购货物出售。贷款须在半年至一年内还清,半年付息10%,一年付息20%,过期不还,每月另加2%的罚款。对外来客商的货物,许其至市易务投卖,由务中行人、牙人会同客商公平议价,支官钱购买,客商也可与务中其他物品折合交换;三司(户部、盐钱、度支)诸库所需的物资,也可由市易务统一在京收买。

自从在京城开封实行了市易法后,全国的很多城市也相继开始实行市易法。熙宁六年(1073),京城的市易务改称都提举市易司,管辖各州的市易务,至此,市易法在北宋王朝得到了全面施行。市易法的普遍实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它改变了全国各大城市中富商大贾控制和操纵市场的局面。但是,虽然这些人操控市场的局面得到了有力缓解,但是其本质在于官府替代了这些富商大贾。市易法的实行,为北宋王朝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从熙宁五年(1072)到熙宁九年(1076),京城开封府的市易司就收到了133.2万余贯的利润,由此可见市易司的利益所在了。可是,虽然富商大贾这方面的弊端被控制住了,但朝廷这方面的弊端又随之而产生,民间的商人被抑制住了,官商却乘机崛起。

熙宁三年(1070)保平军节度使推官王韶在陕西古谓寨,用官钱设市易司,控制西北边境贸易,一年可收入10万至20万贯。熙宁五年,王安石接受魏继宗建议设“常平市易司”,先在汴京试行,后改为都提单市易司,又在重要城镇设市易司(务)隶属都市易司。

市易法设置的市场管理机构“市易务”,设立市易司,由政府拨款作为本金负责评价购买滞销货物平买平卖,其价格由市易司规定,这一措施是为了维持市场价格均衡,不至于出现巨大的价格波动从而影响经济和稳定。市易法使得朝廷拥有了庞大的官家产业和钱庄,由王莽时期传下来的官家垄断商业经营的状况在北宋得到了极致的发挥。行政干预市场造成了不均衡,但是对于王安石和宋神宗来说,大大增加了的利润是他们所乐意看到的,商人们由于利益损失而发出的不满声自然就被朝廷忽略了。设置“市易务”的本意是收购滞销货物,待至市场上需要时出售,以期稳定物价。然而实际执行中,“市易务”的官员们根本不会收购滞销的货物,他们只会利用行政权力疯狂抢购畅销货以牟取暴利,从而推动物价的上涨和混乱。别忘了,“市易务”也肩负着为朝廷敛财的重任。

免役法又称募役法。什么叫免役法,这还要从差役法说起。宋代沿用唐的两税法,按说徭役都打进税钱里上缴过了。但由于北宋官僚机构不断膨胀,官员队伍不断扩大,官府入不敷出,老百姓们缴完了税,照样还得服役。

宋代差役又称职役,分为四类:“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官府根据民户财产及男丁多少确定等级,差役分派大致是这样的:小地主、富农或者家境富裕的手工业者,充任衙前、里正;上中农担任户长、乡书手、耆长、弓手、承符;下中农充任壮丁、人力、手力、散从。贫雇农因为太穷不用出差役,最富有的品官形势之家,也就是官僚、大地主享有免役特权,也不用出差役。

在免役法实施之前,差役法的杀伤力是相当惊人的,其中衙前、里正负担最重,应役者往往破产,其余各种差役也会使应役者大大破费。城市或农村的中下等人家,均畏之如虎。北宋政坛著名人物韩琦曾经上疏说:“州县生民之苦,无重于里正衙前。自兵兴以来,残剥尤甚,至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非分求死以就单丁,规图百端,以苟脱沟壑之患。”韩绛也说:“向闻京东民有父子二丁将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云:‘吾当求死。使汝曹免冻馁也。’遂自经死。又闻江南有嫁其祖母,及老母析居以避役者,此大逆人理,所不忍闻。又鬻田产于官户者,田归不役之家,而役并增于本等户。”吴充说得更厉害:“民间规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户等,骨肉不敢义聚,而惮人丁。甚者嫁母离亲,以求兄弟异籍。……又近年以来,上户寝少,中下户寝多,役使频仍,农人不得不困,地力不得不遗。养生之资有所不足,则不得已而为工商,又不得已而为盗贼。国家之患,常兆于此。”

可见,差役继续实行不但民户深受其苦,国家亦因农户避役造成农业生产发展迟滞与赋税收入流失。就连司马光都说:“故置乡户衙前以来,民益困乏,不敢营生,富者返不如贫,贫者不敢求富。……臣尝行于村落,见农民生具之微而问其故,皆言不敢为也。今欲多种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粮,藏十匹之帛,邻里已目为富室,指使以为衙前矣,况敢益田畴、葺庐舍乎!”

差役既有害于民,又无益于国,因此,当时上上下下要求改革差役法的呼声很高。在王安石变法之前一年,就已经有输钱免役的尝试。熙宁变法的免役法也就应运而生了。

我国古代,即使很强大的政权,到县一级也就到头了;县以下,各乡村一般是没有牢固的政权组织机构的。那么,县以下的公务怎么办?这就要靠地方上的自治能力了。汉朝时,地方上有三老,三老之下有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主收田租,游徼管抓捕防备盗贼,他们都代表地方,协助政府。这一制度,到隋唐便没有了,而唐末五代,地方上的公务不是少了,而是大大增加了。唐末五代乱世,各路军队开来调去,每到一地,就要向地方上要房子住,要稻草,要马料,要用具,要壮丁,要给养。这种差事明知道不好办,但地方官也得勉强办。地方官也有办法,就地找上一户或几户人家,把差事强行摊派给他们,就是差役。差役是极为沉重的负担,差役户长则三五年,短则几个月,必定破产;然后地方官再把差役派给新的差役户。

免役法的实行,就是把差役户免掉,按照民户等级征收钱粮,地方政府再拿征收来的钱,雇人当差服役,就是募役。这样做有很多好处,首先是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稳定:过去是官府逮住一家民户使劲宰,宰得破产之后,再去宰下一家;免役之后,大家都出一点钱,也都不用破产了。

其次有助于民户提高生产积极性。过去因为怕当衙前、里正,宁肯把桑树砍掉,不养蚕,宁肯少打一点粮食,宁肯穷点、再穷点,宁肯当下中农,也不当富农。免役之后,有条件的民户就可以积极养蚕了。

此外,免疫法还有一个亮点:过去享有特权的“品官形势之家”,也就是官僚、大地主,也要出钱了。当然,为了体现他们的特权,他们出的不是免役钱,而是助役钱,以免役钱的一半为标准,按人头收取。但地主老爷毕竟开始出钱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会公平。至于社会最底层的贫雇农,因为太穷,不用出免役钱。

看上去很完美的政策,但在执行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和青苗法一样,免役法也担负着为朝廷敛财的重任。这样,在收取免役钱的时候,就难免会对老百姓们横征暴敛。《宋会要辑稿·食货志》记载,熙宁九年征收免役、助役钱计1041万余贯,支用648万余贯,收支相抵,余额达392万余贯,这还不包括增收的免役宽剩钱。

什么叫免役宽剩钱?就是官府以“宽备窄用”为借口,向民户征收免役钱的时候多征收的一部分钱,宋时叫免役宽剩钱,在清朝时则叫火耗钱或火耗银子。但免役宽剩钱归地方官府,火耗银子归地方官。

同样因为免役法担负着为朝廷敛财的重任,而且是地方官政绩考核时的重要项目,聪明的地方官们自然会动动脑筋,变着法子让老百姓们多出。据有关学者考证:东明县知县老爷贾蕃就是这样的聪明人,他在民富等级划分的时候,故意把第四等农户划成第三等,这样,不用缴纳免役钱的贫农,就变成了需要缴纳免役钱的下中农。官府收到的钱也就增加了。但农民们觉悟不高,不知道舍小家为大家尤其是为贾蕃老爷,尽管下中农缴的钱不多,但贫农本来就穷,区区几个铜板也看在眼里。东明县是开封府下属的一个县,离帝都开封很近,居然有一千多人越级上访,跑到王安石的家门口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王安石的信心。

面对这种局面,王安石以大无畏的革命精神,严厉制止了反对声音。在朝堂之上,王安石驱逐了所有反对变法的谏官,全部换上自己人。本来宋代台谏官员对宰相有钳制作用,宰相是换不动谏官的,但神宗皇帝支持王安石,王安石就可以完成对台谏官员的大换血。

至于民间的反对声音,王安石也有办法。为了防止百姓不满而诽谤朝廷的新法,熙宁五年春正月,朝廷下令在首都设置逻卒兵丁,对百姓实行“监谤”,不许乱讲新法如何。

“深疾谏者,过于仇雠;严禁诽谤,甚于盗贼……潜遣巡卒,听市道之人谤议者,执而刑之。”在消除了所有的反对声音之后,王安石得意洋洋地说出了著名的三不足,即“天变不足畏,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可守”。

将兵法又叫“置将法”。废除北宋初年订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操练军队,以提高军队素质。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挑选武艺较高、作战经验较多的武官专掌训练。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王安石还建议取消士兵刺脸刺手背,指出朝廷对士兵应该“以礼义奖养”,而不要“使其不乐”,做于事无补的事情,规定实行大营制,规定将军带兵为本部兵,就不用再刺青以区分兵将了。

王安石整顿军队,最能够吸引人眼球的事情莫过于王安石的裁兵,这可能是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一次和平裁军。王安石作为直接指挥者,其魄力和勇气,都不是一般大臣所能及的,如果刚裁完兵的北宋就遇到了大规模的战事,那这次的裁兵岂不是就成为了反对派攻击王安石一个最好的把柄吗?敢于去做,就足以说明王安石的魄力,此时的王安石早已将身家性命献给了这个国家,此时恐怕不是仅用“高尚”一词能形容的。

为了提高军队的战斗力,淘汰军队中的弱者,王安石命令将领对禁军和厢兵进行了全面考核,以便在百万人的军队中真正选拔出一支战斗力精良的部队。因此,这一次的考核是非常严厉的,王安石经过与其他大臣商量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施行措施。对于军队中那些身高不合格体能不达标通不过的,不管已经当了几年兵,一律淘汰,逐级下放,直至免为平民。而对农村保甲中的那些人来说,凡是有能力有本事的人,都可以破格选进军队,无论做什么工作,都发给军饷,以此来鼓励农村中的青壮年加入军队。除了淘汰那些战斗力低下的人,王安石还对各地兵力进行合并精简,大批地裁减,其中仅陕西一路,骑兵和步兵加起来原本有327个营,现在只保留227个,整整减掉100个营。手笔之大,由此可见一斑。通过并营,王安石有效地精减了各地军队。

王安石整顿军队的另一个大的举动是置将。王安石首先对全国的军事部署进行了调整,在京畿设37将,鄜延五路设42将,东南六路设13将,全国计设92将。同时,派具有丰富战场经验的大将军掌管训练,每天早晚各训练一次,天天练习武艺。在王安石看来,兵经过考核裁减以后都是好兵,关键就是要看带兵的将领了。有句俗语不是说“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吗?这句俗语也许正适合王安石此时的想法。宋朝时的一将,其级别大概相当于现在的一个军,但麾下人数往往从3000到10000不等。

从军事部署上看,力量最强的是鄜延五路,直接面对西夏,明显带有主动向西夏开战的意图。宋朝除了前期以外,主动开战的事例几乎可以说是不存在的,但在这里对西夏却是主动开战,这是何意呢?因为北宋的统治者认为自己的力量虽然不能对付辽,但对付西夏还是足够的。再简单点来说,一个王朝不能一直处于对外求和的一面,也得有胜利的一面,而北宋王朝的统治者认为西夏似乎可以充当这个胜利的奠基石。可惜这一切的如意算盘都打错了。力量其次的为京畿,毕竟是皇帝的根基所在,不得不重兵护卫,三十七将“拥卫京师”,主要用于防范辽国的南侵。

等到军队部署完毕以后,王安石就命令士兵不能再随意调动,每个军队拥有自己固定的将领,让大家彼此熟悉,打仗时才能让自己的士兵出死力。这就彻底改变了北宋王朝初期“兵不识将,将不识兵”的局面。更重要的是,将领在此时拥有了一支相对较为固定的军队,对其进行严格的训练,且将领的权力不受州县长官的干预,这无疑增加了将领的权力,同时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

想当年范仲淹在陕西进行变法改革的时候,就曾经对军队编制进行过调整。他把鄜延路禁兵18000人分成六将,每将派人指挥训练,当时蔡挺正在范仲淹手下。等到王安石主政时,蔡挺被提到枢密院任枢密副使,将兵法在蔡挺的主持下展开,有人据此认为王安石整兵置将的思路源自范仲淹。其实思路源自哪里并不重要,范仲淹也好,王安石也罢,他们的目的都是相同的,都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变革来改变现有的矛盾,延长北宋王朝的寿命,从这一点来说,他们是一致的。将兵法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北宋王朝的军事力量,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通过裁兵置将这一套办法,宋朝军队的人数从116.2万锐减到55.86万人,仅从数字就可以看出,裁军过半!此举不仅节省了大量军费,而且还大大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军队的士气也大大提升。一时间名将辈出,例如郭逵能在战场上将自己的技能发挥得淋漓尽致;高永在遇到敌人的时候每次都能身先士卒;刘昌祚对于箭术则非常擅长,百步穿杨,无人能敌,致使西夏的官兵都以为他是神明。由此也就造就了一批战无不胜的骁勇之师,以致后来宋朝在对西夏作战的过程中,屡次能够以少胜多,曾经出现过以“不满千人,却贼数万”的非凡战绩。这种辉煌的战绩放在历朝历代都可以称得上是骄傲和自豪的,也正是因为这样的胜利,让敌人闻风丧胆,在一定程度上洗刷了宋军之前的颓废之气,这在以前都是不可想象、更不可能做到的事情。

因为裁军幅度较大,所以军费节省也相当明显,根据漆侠先生的计算,熙宁年间军费支出比庆历年间减少1.3万多缗。熙宁六年六月,北宋政府置军器监,专门管理内外军器之政。王安石变法前,宋军使用的兵器大多“朽窥不可复用”,虽然全国各地生产的弓、弩、胄等数量“以千万计”,但“无一坚好利实可为用者”。据《长编》记载:宋军士兵常“执钝折不堪之器械”,“铁刃不钢,筋胶不固,长短小大,多不中度”,严重地影响了宋军的战斗力。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是北宋当时十分缺乏制造兵器的良匠,生产的兵器质量低劣,而掌管收藏兵器的官吏,在收购兵器的时候,又只“计其多寡之数而藏之,未尝责其实用”,以致造成“所积虽多,大抵敝恶”的后果。王雱上疏神宗“择知工事之匠,使专其职,且募天下良工,散为匠师。而朝廷内置工官以总制其事,察其精魔而赏罚之”,得到宋神宗赞同。于是,设置军器监,“总内外军器之政”,统一管理全国各地武器的制造,奖励发明,以改进兵器。军器监的设置情况如下。

机构设置方面,设置判官一人,通判一人。判官、通判之下“其属有垂、有主簿、有勾当公事”,改变了以前的“军器领于六司”的隶属关系。

管理办法方面,择“知工事之臣”,“使专其职”,并且“遣吏以利器诣诸路作院,谕以为式,第工为三等,视其器之良魔而黜陟其官吏”;积极招募天下良工,鼓励“知军器利害者,听诣监陈述”。当时“吏民献器械之法式者甚众”,乃令“三帅视实利便者制造”。

军器监成立以后,网罗天下,广收人才,广纳各方意见,为了更好地发展并壮大自己的军事实力,北宋政府曾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即天下凡是懂得军器的人,可以随时到军器监谈论自己的想法。同时,对军器监各级主管严加考察,一旦发现不合格者,立即予以撤职。如果武器制作不精者,视情节轻重,黜陟其官吏。军器监分工也很明确,有火药、青窑、麻作等共11目,并且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严禁把相关技术外传。

军器监设立后,成效明显,此后北宋各种武器的制作都非常精致。《长编·卷249》熙宁七年春正月庚戌亦载:“初,在京及诸路制造军器多杂恶,河北尤甚,至是所制兵械皆精利。”特别是神臂弓,既坚韧又锋利,最为优良,能“射地百四十余步,入榆木半,……而他弓矢弗能及”。沈括也说:神臂弓能“射三百步……最为利器”。神臂弓在制夏战争中显示了一定的威力。如元丰四年,宋军夺取磨脐隘时,刘昌柞以“牌手当前,神臂弓次之,弩又次之”,向夏军猛攻,“夏人遂大败”。其他武器,也都发挥了各自的威力。如熙宁九年十二月,在反击交趾侵略的自卫战争中,交趾“以象拒战”,郭边先“使强弩射之”,后又“以巨刀斩象鼻,象却走,大兵乘之,贼溃去”。不仅武器的质量大为提高,数量也非常可观,“戈矛弧矢甲胄刀剑之类,皆极完具;等数之积,殆不可胜计”,“可中数十年之用”。

不仅如此,军器监还致力于兵器制造理论研究,总共讨论编写了110卷“军器法式”专著,对兵器种类和制造方式进行了详细介绍,为传之后世做好了准备。王安石全面整顿军队,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果,大宋军力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因为大宋军事力量增强,人猛马壮刀枪锋利,使得长期欺负大宋的北辽也心生畏惧,在加紧武备的同时,也不忘把修城蓄谷定为守备之计。

大宋一转身从被人欺负而变成了准备欺负别人。这种转变,是建宋以来百年所未有过的事。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素质。

王安石的军事改革基本上是成功的,淘汰老弱残兵,部队留下的是相对精壮的士兵;裁军之后,兵员减少了,战斗力反而有所提高。正赶上西夏毅宗驾崩,继位的夏惠宗才八岁,外戚梁氏专权,将领们不服,西夏政局陷入混乱。宋趁机招诱青唐羌等羌人部落归附,“开地二千里”,是北宋少有的主动扩张举动。

熙宁三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其主要内容是乡村住户,不论主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以住户中最有财力和才能的人担任保长、大保长和都保长,同保人户互相监察,农闲时集中训练武艺,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王安石推行保甲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范和镇压农民的反抗,以及节省军费。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壮丁接受军训,可提高预备役的军事素质,又可以建立严密的治安网,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编制起来,以便稳定封建秩序。保甲法的本意是把农村住户编为保甲,农闲时军训,农忙时回家务农,很有一点类似后世的民兵或预备役的味道,可以提高全民军事素质、加强治安,并有助于官府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北宋实行“重文抑武”政策,国民血性不足,王安石这么做也是有的放矢。然而规定是由人执行的,而执行者难免在执行的过程中上下其手,捞取好处。什么时候算是农忙,什么时候算是农闲,农民们说了不算,要保长说了才算。眼看地里的庄稼就要熟了,保长却非说农民们的武艺没有操练好,还要继续操练,非得农民们给保长老爷送上常例钱钞,才能回家割麦。保长得了钱,再孝敬上官、上差。

这样一来,保甲法实行下来,老百姓们的武艺倒没有怎么提高,口袋里的钱倒是有不少被各级官吏搜刮去了。

熙宁六年(1073)颁布“保马法”,规定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五路,义勇保甲昭养马者,每户一匹,富家可每户两匹,“以监牧现马给之,或官与其值使自市”。府县不超过3000匹,五路不超过5000匹,马匹随时准备官府征用。养马者三等户以上十户为一保,四、五等户十户为一社。“官养一马,以价率之,为钱二十七千,募民牧养,可省杂费八万余。”(《宋史》卷198)此后保马法推行到其他各路。

自此陆续将河南河北各监牧废除,租监牧地给农民,获取了一笔很大的收入。元丰三年(1080)“废监租钱遂至百十六万”(《宋史》卷198),但“保马法”并未解决马匹供应问题,元丰初(1086)又“议兴废监、以复旧制”,于是各州马监又相继恢复。

民养官马,平时可以自家做农耕用,战时归还官府做战马,马死或病,照价赔偿。目的是要用民养代替官养,解决宋军的马匹来源。骑兵在整个中世纪一直是各国军队中的主要兵种,与宋对阵的辽、夏、金、元,都有强大的骑兵部队,而宋朝不仅骑兵少而且有限的骑兵中战马也严重不足,《宋史》中就多处提到缺马情况。骑兵的落后,是宋军在多场战争中败北的重要原因。规定看起来也不错,然而在平原甚至江南水乡,养马是很困难、很费钱的一件事情,而且作为农耕之用,养马还不如养骡子,更何况农耕用马和战马还是有区别的,农民们养出来的马,很难做战马使用。农民们往往把领养官马当做一件苦差事,不愿意去做,像逃避差役一样逃避养马。然后地方官员又要动动脑筋,让农民们自愿养马,致使有些农户因此破产。

结果,保马法实行下来,并没有给大宋王朝提供可用的战马,反倒像募役法一样为害民间。

方田均税法是改革土地征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主旨是通过丈量田亩,整理地籍,以实现均平税收负担,增加财政收入。

北宋初期,由于土地买卖兼并已久,地籍紊乱,富者田产日增而田赋并未随之增加,贫者田产日少而田赋并不随之减少。据《宋史》载,当时纳税者仅占30%,甚而有私田百亩者,只纳四亩的税。

仁宗时,大理寺郭谘首创千步方田法,在徽州肥乡县试行,据以免除无地而有租税者400家,纠正有地而无租税者100家,收逃漏税款80万,逃亡的农民又重新归来。稍后在个别州县继续试办,都是屡试屡止。王安石任宰相后,将郭谘的原办法加以补充,于神宗熙宁五年(1072)六月,首先推行于京东路,以后逐渐推行于其他各路。

均税是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包括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一种清丈土地整理田赋地籍的制度。具体办法是以东西南北各千步,相当于41顷66亩160步为一方。每年九月县令派人分地丈量,按照地势和土质的肥瘠分为五等,依地之等级和各县原来租税数额分派定税。至次年三月丈量完毕,公布于民。均税,是对清丈完毕的土地重新定税,做到:纠正无租之地,使良田税重,瘠田税轻;对无生产的田地,包括陂塘、道路、沟河、坟墓、荒地等都不征税;一县税收总额不能超过配赋的总额,以求税负的均衡。

方田均税法的本意是通过丈量土地,确定税额,避免豪门大户逃税,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土地兼并,出发点不错。但是方田均税法规定每年九月都要重新丈量,而每次丈量,都是各级官吏中饱私囊的好机会,豪门大户仍然可以通过贿赂官员的方法来逃税。方田均税法不局限于北方诸路,在南方许多地区也曾推行过。

方田均税法的施行对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它消除了部分隐田逃税现象,增加了赋税收入,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它却侵害了豪强地主阶级的利益,遂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元丰八年(1085)基本废止,共推行了14年。先后所方之田,仅及五路,所清丈的田达2484349顷,占当时全国垦田总数的一半以上,可算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丈量田亩的一次壮举。

熙宁二年(1069)十一月,神宗正式颁布实行《农田利害条约》(又称《农田水利约束》),这是一部大兴农田水利建设的行政法规,对各地兴修农田水利的组织审批方式、经费筹集、责任和权力分担、建议人与执行官吏的奖赏等,都有具体规定。它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农田水利专法,全文共分八条,1200余字,其内容有:凡能提出有关土地耕种方法和某处有应兴建、恢复和扩建农田水利工程的人,核实后受奖,并交付州县负责实施;各县应上报境内荒田顷亩,所在地点和开垦办法;各县要上报应修浚的河流,应兴修或扩建的灌溉工程,并作出预算及施工安排;河流涉及几个州县的,各县都要提出意见,报送主管官吏;各县应修的堤防,应开挖的排水沟渠要提出计划、预算和施工办法,报请上级复查,然后执行;各州县的报告,主管官吏要和各路提刑或转运官吏协商,复查核实后,委派县或州施工;关系几个州的大工程,要经中央批准;工程太多的县,县官不胜任的要调动工作,事务太繁重的可增设辅助官吏;私人垦田及兴修水利,经费过多时,可向官府贷款,州县也可劝谕富家借贷;凡出力出财兴办水利的,按功利大小,官府给予奖励或录用;不按规定开修的,官吏要督促并罚款,罚款充作工程费用;各县官吏兴修水利见成效者,按功劳大小升赏,临时委派人员亦比照奖励。据漆侠先生分析,神宗颁布《农田利害条约》主要目的是:无论官员或居民,只要熟谙农田耕作或水利修建工程,都可向各级官府陈述自己的意见,经各级官员商量或按视清楚,如确属有利,即由州官员实施。其中较为巨大的工程,即奏明朝廷决定,等到实施完毕,按功利的大小,对条陈意见的人给以一定奖励。兴利极大的,即量才录用。

《农田水利条约》在实行过程中又不断完善。熙宁四年(1071)补充规定,对兴修农田水利有功的官员,按灌溉顷亩千顷以上、五百顷以上和百顷以上三等分别予以奖励。熙宁五年(1072)又补充兴修水利占用民田,应以官田补偿的办法,以及对无力承办兴工者,出官钱资助的办法等。这本是好事,可急功近利地去执行,反而闹出了笑话。《邵氏闻见后录》和司马光《涑水纪闻》记载了同一件事情:“王荆公好言利。有小人谄曰:‘决梁山泊八百里水以为田,其利大矣。’荆公喜甚,徐曰:‘策固善,决水何地可容?’刘贡父在座中,曰:‘自其旁别凿八百里泊,则可容矣。’荆公笑而后止。”刘贡父跟王安石是诗友,关系不错;王安石曾经出过一个上联:三代夏商周。刘贡父对下联:四诗风雅颂。对句的妙处在于《诗经》中的“雅”又可分为“大雅”和“小雅”,与“风”、“颂”合起来恰成“四诗”。当时传为雅谈。后来刘贡父挖苦王安石凿泊引水一事,传为笑谈。

贡举新法,顾名思义就是关于改革考试制度的法令。这项法令颁布于熙宁四年(1071)二月。隋唐以来,各代王朝的统治者都开始实行科举取士,我国的科举制度也由此开始。科举制度的实行,打破了自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官人法,为广大的庶族地主和广大的寒门人士提供了参政的机会,有力地打击了士族门阀的势力,人才的选拔也较为公平。因此,科举制度带来的进步作用是很显而易见的。但是隋唐时开始的科举制,把广大的读书人都控制在了诗赋儒经之中,所学的知识,都脱离了实际的社会,时间越长,其显示出来的弊病也就越来越明显。北宋王朝的政治家也看到了这种弊病所带来的影响,都很想采取一种办法来对此加以改革。范仲淹在宋仁宗庆历年间举行的“庆历新政”中向朝廷上书陈述要求的进行变革的方案中,其中的第三条就是“精贡举”,由此可见封建士大夫对选拔人才的重视程度。与范仲淹一样,王安石也意识到了其中的弊病,所以在他进行变法之前,对科举考试的改革亦有所思考。王安石对科举改革所作的思考是:考进士时取消以前要考的诗赋记诵,而是改考对朝廷实际政治问题的见解;考经学时取消以前要考的记问传写,而是改考对礼乐等实际问题的看法。王安石所思考的这些,在他执政以后的变法中,全部被付诸实际行动。熙宁四年二月,颁行了科举考试的法规,其言如下:

古之取士皆本于学校,故道德一于上,习俗成为下,其人材皆足以有为于世。自先王之泽竭,教养之法无所本,士虽有关材而无学校成就之,此议者之所患也。今欲追复古制以革其弊,则患于无渐。宜先除去声病偶对之文,使学者得以专意经义,以俟朝廷兴建学校,然后讲求三代所以教育选举之法,施于天下,则庶几可复古矣。

这个法令,提出了科举改革的根本目标与目前任务。根本目标就是恢复三代的教育选举之法,目前的任务就是改革现有的以诗赋、记诵、传记为主的考试。鉴于此,又作了如下六项规定。

一是废罢明经及其他诸科,只保留进士科。

二是京东、陕西、河东、河北、京西五路先设置学官,予以教导。礼部所增进士名额,只能在这五路中录取,为的就是诱导这几路的诸科人士努力考取进士。

三是进士科考试罢废诗赋、帖经、墨义,只选《诗》、《书》、《易》、《周礼》、《礼记》等本经中的一经,并涉及《论语》、《孟子》等兼经。

四是每次考试分为四场。第一场为本经,第二场为兼经并大义十道、要求“务通义理,不须尽用注疏”,第三场论一道,第四场时务策二道,礼部五道。

五是凡诸路从应诸科改应进士科的,皆另场考试。今后新人应举,不得应诸科,渐令改习进士。

六是殿试策一道,限千字以上,分五等。第一等、第二等赐及第,第三等出身,第四等同出身,第五等同学究出身。

熙宁科举改革的目的,在于造就和选拔为新法服务的人才。宋神宗对这一项改革所取得的成绩和实际效果非常满意。熙宁六年(1073)三月,宋神宗说:“今年从南方所得的大多数是很有名的举人,大家都很倾向于义理之学,这是一件好事。”科举法的改革,在宋一代确实造成了读书人都很倾向于义理之学这样一种风气。

但是,王安石的这一项很合时宜的改革,却遭到了反对。《宋史·选举志》云:“诗赋浮靡,不根道德,施于有政,无所用之,自唐以后,莫之能革。上稽合先王,造立法度,而议者不深维其意,髃起而攻之。”从最后一句“髃起而攻之”可以看出来反对这个改革的人很多,其中苏轼反对得最为激烈。苏轼认为,从文章的角度来看,策论是有用的,诗赋就没有什么用处;从政事这个角度来看,则诗赋、策论均成为没有什么用处的东西了,虽然知道这个没什么用处,但是从创国之初以来就没有废除。他又说:“从唐朝到现在,靠诗赋起家而成为名臣的人,大有人在,多得数都数不过来,又何曾有负于天下,而现在必须要废除呢?”应该说,苏轼的这一说法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道理。

王安石的改革,固然有他自己的道理,但是以苏轼为代表的反对派的意见,也不是没有根据的。王安石废诗赋而倡导经义和策论,其用意在于引导读书人关心政治理论和国家的现实问题,而不是把精力都放在与现实无关的诗赋传记之学上面。但是,这样改革的问题在于习经义和策论,并不等于这样就能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政治问题。诚然,诗赋和传记固然脱离了现实政治,对政事没有什么实际的帮助,但是,经义和策论又何尝一定是切合政治的呢?对解决实际的问题又能有多少帮助呢?站在今天的角度来看待,空洞无物的经义和应试所学的策论不知有多少,也不知道这些到底给当时的社会带来了多少益处。用历史的眼光去看,这些还不如诗赋,诗赋虽然对政治没有什么大的帮助,但是对文学的发展却是大有益处的。

不管怎么说,这些改革措施的目的是好的,确实触及了当时社会的积弊,熙宁变法比庆历新政要宏大、深刻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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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狂妄的她一朝寄身于女帝芙暖身上,她誓要替她守好云梦这片江山!从此,神挡她杀神,佛挡她弑佛!可是谁能告诉她,面前这个男人,一不是神,二不是佛,可为毛偏偏让她宠不得杀不得?好吃好喝好玩的供上,那厮竟然一转脸说道:“陛下,请注意您的仪容。”她眉毛一抽,好一个薄情帝师,你如此闹心是为哪般?【情节虚构,请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