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通称《联邦宪法》或《美国宪法》,也就是美国的根本大法,为美国的政治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5月,美国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在同一年的9月15日,制宪会议通过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9年3月14日,《美国宪法》正式生效,之后又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
费城制宪会议
独立战争结束后,美洲13个殖民地区依据邦联条例,首次成立了以大陆会议为形式的中央政府。不过,在中央政府这样的体制下,大陆会议没有征税权,而且缺乏全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美国国会只能依靠各州的地方政府来实施其指定的法律。然而,由于各政府之间缺乏协作,中央政府显得很松散。在邦联条例里,规定只有在所有州的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联条例》,当时,各州对所谓的中央政府不重视,不派人员参加中央会议,因此,美国国会经常因为表决人数不足而被迫休会。
1786年9月,5个州的行政长官在安纳波利斯举行会议,主要讨论如何修改《邦联条例》,以此促进各州之间的通商往来。这次会议之后,与会的行政长官邀请各州的代表来到费城进一步讨论发展联邦政府的事宜。1787年2月21日,经过了一番激烈的辩论,联邦国会批准了修订《邦联条例》的方案。当时,除了罗得岛州之外的12个州都接受了邀请,1787年5月,各州代表参加了在费城举行的制宪会议,乔治·华盛顿是会议的主持人,会议的主要参与者麦迪逊对此会议作了完整的记录。
刚开始的时候,决议案写明了制宪会议的目的是起草《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不过,随着会议的进行,最终决定起草一部宪法。对此,制宪会议代表投票同意采取秘密会议的方式,然而,新的法案需要获得13个州中的9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由于邦联体制下的政府代表都极度不满,最终,制宪会议代表一致同意将宪法草案交付给各州表决。
《美国宪法》正式生效
1787年9月17日,宪法草案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在不久之后被当时美国所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了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将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1789年3月4日,《美国宪法》正式生效,这部宪法为之后的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美国宪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话,由52个单词构成: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establish justice,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即: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盟,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美国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肯定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规定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规定了国会的组成;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规定了总统由选举产生,该宪法明确了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具有唯一的合法性;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规定了各州的相互关系和义务;联邦宪法和按照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即当国会或者州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美国宪法》有冲突的话,这些法律将被宣告无效;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
《美国宪法》的目的有两个,即限制政府的权力,以及保障人民的自由。它所坚持的原则有以下四个:三权分立,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完全平等,相互制衡,这就是现代民主社会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联邦体制,《美国宪法》规定美国采用联邦制的国体;宪法至上,《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人人平等,《美国宪法》规定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
《美国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5章所规定的程序,美国国会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另外,美国2/3以上的州可以联合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一旦修正案获得通过,将被视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其产生的效力等同于《美国宪法》正文。
1787年所制定的宪法没有把《独立宣言》和当时一些州宪法中所肯定的民主权利包括在内,这遭到了美国人民的强烈反对。由于受到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压力,同时,受到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1789年9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了10条宪法修正案,并作为宪法的补充条款。1791年12月15日,宪法修正案得到了当时的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后来,这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其主要内容为: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后来,美国宪法陆续补充了16条宪法修正案:南北战争之后生效的废除奴隶制,保障黑人权利;1920年生效的美国妇女享有选举权;1964年生效的关于选举时取消人头税限制;1971年生效的关于降低公民选举年龄等,这26条修正案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