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世要忍,但忍让有度,一味忍气吞声,逆来顺受,是胆小怯懦的表现。所以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决不可缩手缩脚。要有所忍,有所不忍。
哲学上常常把度作为质和量的统一。也就是说,在度的中间,包含了具有一定量和质的结合。在度之中,事物的性质变化于一定的范围之内,不会出现根本性的变化。而一旦超出了这个度,事物的性质便会出现新的特点。正如水在100度之内仍然是水,可一旦烧开便变成了汽一样。在对待“忍”的问题上,也有一个“忍”之度。这即是说,在这个度之内,我们是可以忍的,也可以接受各种屈辱和不公,承担一定的痛苦和冤枉等等。但是,一旦超出了这个度,那么,便是不可接受的,也是不能再“忍”的,这个度,也就是忍的界限。
如何掌握这个度,乃是一种人生的艺术和智慧,也是真正作为“忍”的关键。这里,很难说有什么通用的尺度和准则,更多的是随着所忍之人、所忍之事、所忍之时空的不同而变化。它要求有一种对具体环境、具体情况做出具体分析的能力。一味地,毫无界限地“忍”不能算是真正的“忍”,它只是一种懦弱和无能的表现,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愚蠢。
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些维护封建专制的没落文化总是告诫人们要“忍”,以此来尽忠、报恩等等。这便是一种不讲界限的“忍”,一种愚“忍”。真正的“忍”则不是这样,它主张要认清“忍”之界限,科学地把握这个度,从而真正地使“忍”成为提高生活质量,丰富人生乐趣,增加成功机会的方式。
如何掌握这种“忍”之度,是一门艺术。恰当掌握“忍”之度,须把握如下原则:
(1)事不过三
所谓“事不过三”,说的是人们对同一对象的“忍”,可以是一次、两次,但决不可一退再让。忍让到一定份上,必须有所表示,使对方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退让不是一种害怕和无能,而只是出于一种“忍”,从而不再继续下去,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有一些这样不识好歹的人,他们为所欲为,得寸进尺,把同事及其他人的忍让当成是好欺负,可以占便宜,因此一而再,再而三地步步紧逼。
对待这种人,在经过几次忍让之后,看清了其真面目后,则不应再忍让下去,可以适当地给对方一点颜色看看,并通过正当的方式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这样,使对方认识到自己的过分。当然,这种晓之以利害的方式和途径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目的都是一个,就是让对方了解自己不是软弱好欺好的。
(2)转化原则
所谓“转化原则”,指的是在生活和工作中,有些事情随着自己本身的发展,或者是外部条件的变化,会不断地转化,从一种性质变为另一种性质,而这种转化也是我们掌握忍之度的重要参照原则。
有些人在侵犯别人的某种利益和权限之后,由于对方采取了“忍”的态度,使之得逞。可是,这种人在得逞之后,发现了新的目标、新的利益,从而刺激了其利欲,以至于使原来的行为转化为另一种难以接受的事情。这时,作为当事人,便不能自然保持一种“忍”的态度,而必须随着事物性质的变化而毅然地予以反击。例如,有些罪犯在打家劫舍的时候,起初目的只在于一些金银财宝,但后来发现还有一位非常漂亮的女子,便顿生邪念,企图强暴。在这种情况下,原来只是出于不愿为一些身外之物而惹来性命的忧扰,而克制了自己抵抗,如今事情已经不是一种身外之物了,便不可再行“忍”让了。
在日常生活中,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之所以会这样,就在于那些不识好歹的人常常会由于得到某些不公正的利益之后,使自己的行为在一种恶性膨胀了的邪念的驱动下,由一般的越轨而发展为犯罪。如果是这样,我们便不可再一味地“忍”下去了。
(3)忍无可忍
这里的“忍无可忍”,说的是,有时尽管在同一事件中,人们起初还比较客气、谦逊地做出一些必要的忍让,但由于对方实在是过于无礼,而且行为方式和欲望令人发指,实在是难以接受。在这种情况下,便可以算得上是一种“忍无可忍”了。此时此刻,便不应再“忍”下去,而应该有所表示。
忍无可忍的情况通常出现在一些公共场合之中。有些人以为别人也不认识自己,而且以后彼此间很难还会有相遇在一块儿的时候,因而处于一种匿名者的状态中。这样一种状态往往使人在一定程度上摆脱过去所承担的某些义务和责任,也会不同程度地放松良心对自己的约束,因而做出一些不道德的、过分的行为举止。例如,在火车上、在公园里、在公共汽车里等等,非常有意思的是,在这种公共场合中,有些人也常常抱着一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量少惹麻烦的心理,对于一些过分的、带有侵略性的行为持“忍”的态度。这样,一方是咄咄逼人,另一方却又是息事宁人,很容易造成一种有利于某些人不断膨胀其侵犯心理的环境和条件。但是,也恰恰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有些人肆无忌惮地一意孤行,也很容易地把人们逼到一种“绝境”,以至于产生了一种忍无可忍的心理。
当然,这种忍无可忍是很有弹性的,它需要更多地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出自己的判断和反应。
忍是有界限的,在界限中的“忍”是强大的、有力的,在这个界限之外的“忍”便是软弱的、无力的。只有掌握了这个界限,才算得上是真正的“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