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种封建的土地私有制与封建的土地国有制相结合的重要的土地制度,始于北魏,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瓦解于唐代,前后约300年。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春秋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有的土地制度受到破坏,新兴的封建势力在夺取政权后,相继实行变法改革,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允许“民得买卖土地”。从这时起,土地私有制度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所有制的类型分为三种,即国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然而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度并不是纯粹的私有制形式,而是在国家最高所有权支配下的土地私有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不仅表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还表现在中国历代王朝都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封建土地国有制如屯田制、均田制、更名田等中,其中尤其以自魏、晋、唐以国家名义推行的均田制为主要表现形式。
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规定凡15岁以上男子授露田(种植谷物的田)40亩,桑田(种植树木的田)20亩;女子授20亩。为了轮种可加倍或加两倍授给。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授麻田10亩,女5亩。受田者年过60或身死,露田和麻田归还政府,桑田可传给后代。露田不准买卖,奴婢授田与平民相同。地方官也按级给公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8顷,县令、郡丞6顷,新旧任相交换。北魏通过均田制和其它改革的措施,使它走上了封建化的道路,加速了北魏社会的发展,促进了民族的融合。
唐代的均田制在隋代基础上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丁男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受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可以依照品级请受永业田5顷至100顷。勋官(授给有功官员的一种荣誉称号,有品级而无职掌)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60亩至30顷。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口分田身死后入官,另行授受。唐代均田制最突出的变化,是土地买卖限制进一步放松,虽然口分田和永业田原则上都不得买卖,但政府允许买卖的土地在条件与范围上都大为放宽,到后来不仅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也可以买卖。
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买卖和无限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被破坏,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行两税法,均田制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均田制是中国古代北魏至唐中叶封建政府推行的土地分配制度,是官府把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授予直接生产者耕种,然后按授予土地的法定数量向生产者课取租、调、力役的国有土地制度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均田制的推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北方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后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农民的转化,推动了这一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先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延伸阅读
学术界对均田制实施范围的的争议
学术界对均田制实施的范围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北魏至唐代,均田制始终仅施行于中国北部,江南没有推行。一种认为,隋灭陈统一南北后,均田制已推行于江南地区。均田制的实施,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加速了少数民族与汉族融合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