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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中国近代文物事业的发展(1)

1927年4月18日,国民政府发布定都南京宣言,8月25日,武汉政府迁往南京,宁汉合流,南京国民政府的统治正式拉开了帷幕。直到1928年12月29日,东北三省宣布改旗易帜为止,南京国民政府才在形式上完成了对全国的统一。

1927—1937年的南京国民政府十年,既是上一个混乱时代的延续,它的政府软弱、腐败无能;也是中国在1949年之前的一百多年现代化历史中最具备实现现代化条件的时期。唐贤兴、唐丽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家整合的失败与现代化计划的受挫》,载《江苏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在全面抗日战争爆发前的近十年间,虽然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没有改变,但国民政府出于维护和巩固自身统治的需要,在国统区的经济、军事、科技、文化诸方面的投入力度相较于北京政府时代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文物事业在客观上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各个领域均取得了一定成绩,逐步走上了正规化、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成为中国近代文物事业史上发展最快、质量最高的一个阶段。

§§§第一节文物事业管理趋于规范化

中国近代文物事业管理工作自清末肇始,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初具雏形,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已呈相当规模,一方面,文物法制建设得到长足发展,南京国民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文物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做到了文物保护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文物事业管理机构正式成为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专兼职文物事业保护管理机构相继建立,有效增强了这一时期的文物管护能力。

一、文物事业管理体制与机构的演进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文物事业管理体制,主要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

在中央一级层面,1927年,根据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大学院组织法》,大学院为全国最高学术教育机关,不但管理教育行政,而且注重学术研究。大学院直属国民政府,下设高等教育、普通教育、社会教育、文化事业、总务、秘书等六处,其中社会教育处主管博物馆、平民教育等事项,文化事业处主管出版、图书馆、文物保护等事项。1928年于上海成立了大学院古物保管委员会,为大学院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聘请知名学者23人为委员,负责全国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和考古发掘研究等事项。后因华北地区文物古迹众多,管护任务繁重,遂将办公地址迁往北平。1929年,国民政府改组,成立行政院,改大学院为教育部,古物保管委员会又改隶教育部。1931年,国民政府公布《修正教育部组织法》,规定教育部下设的社会教育司负责管理民众教育馆、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1934年7月,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在南京成立,直属于国民政府行政院,重要事项与教育、内政两部会商,原教育部古物保管委员会由该会接收;1935年11月后,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改隶国民政府内政部。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为近代中国第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级文物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国统区的文物保护工作作出了较大贡献。

在地方一级层面,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在部分文物资源比较丰富、文物保护管理任务相对繁重的省市如北平、天津、西安等地设立有分(支)会或办事处,此外,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还与河南、山东、陕西等省合组有古迹研究会、考古会等机构,负责本省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在其他省市,文物事业行政管理职能由各省市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博物馆、图书馆、古物保存所等机构承担着本地区主要的文物保护管理和征集展示业务工作。

除此而外,1929年12月,国民政府内政部奉行政院转奉国民政府令准通行之《修志事例概要》规定:“地方名胜古迹金石拓片以及公家私家所藏各种古物在历史上有重要价值者均应摄制影片编入以存真迹。”1931年6月内政部奉令通行的《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规定:“文献委员会应尽量征集左列各种书志图片:与本市县沿革有关之厅州县各种旧志书及各项地图、与本市县有关之诗文著述及金石拓片、本市县及地方之古迹名胜照片、本市县先贤之遗迹遗像”,《大纲》同时还规定:“各市县政府所在地应设一文献委员会为永久机关对于本市县文献材料负保存征集之责各区得设分会分任调查事宜。”1932年公布的《民众教育馆组织规程》中规定:“民众教育馆得设之各部中,有陈列馆负责标本、模型、古物、书画、照片、雕刻、工艺各种产物,博物馆及革命纪念馆等属之。”因而,国统区各地的通志馆、地方文献委员会、民众教育馆等机构也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征集保护和收藏展示文物之责,在有的地方这些机构甚至是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主力。

二、文物法制建设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立法工作得到相对重视,初步形成了体系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在国家的根本法中,南京国民政府对文物保护作出了规定,1931年5月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5章第58条规定:“有关历史文化及艺术之古迹古物国家应予以保护或保存。”文物事业专项立法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成立后,十分注重收集各国的文物保护法规,曾编有《各国古物保管法规汇编》一书供工作参考。这一时期,南京国民政府相继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详见本书附录),具有立法理念相对先进、门类比较齐全等特点,特别是其对于文物古迹的定义更加接近于今日的文化遗产概念。尽管由于时代的局限性,这些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仍然具有相当参考价值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未能发挥其立法之初衷,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和促进了这一时期全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早在南京国民政府刚刚奠都之时,1928年9月,国民政府内务部就公布施行了《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凡11条,就不可移动文物(包括自然风景区)和可移动文物(包括传世文物和出土文物)的保护管理以法规形式加以明确。193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文物保护法律——《古物保存法》,于次年6月施行。《古物保存法》共14条,其核心是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埋藏地下及由地下暴露地面之古物概归国有”、“采掘古物应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直辖之学术机关为之”等体现国家文化主权的条款,同时还规定了私人收藏之文物应依法登记,限制古物出口等。然而该法也有不足之处,如只具有大纲性质,法条过于宽泛不易操作,仅仅对地下文物和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作了规定,因而,国民政府很快又颁布实施了《古物保存法实施细则》凡19条,对于公有和私有古物的登记、考古发掘的申报程序、古物的流通等做了相对详尽的规定。为加强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南京国民政府还相继颁布了《保管古迹古物工作纲要》、《旧都文物整理委员会组织规程》、《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各地办事处暂行组织通则》、《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等。

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方面,南京国民政府于1930年公布实施了《保存城垣办法》,规定全国各地方现有城垣城壕及边界关塞一律保存,各地方如因市政发展或重要建设需要,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准拆除或填平其一部或全部,各地方如因交通关系得于城垣城壕多开门洞多架桥梁,各地方所有城垣城壕如有破坏责成地方政府随时修理。同年,北平特别市政府颁布了《北平特别市古迹古物保存规则》,并成立了北平特别市古迹古物评鉴委员会。《规则》规定北平市区内的名胜古迹古物,由公安局调查登记,呈报市政府备案,并分别抄送社会局、工务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已登记之古迹古物属于公有者,由原保管单位负责保存,属于私有者,由其所有人负责保存;古迹古物的保存方法由古迹古物评鉴委员会议定,由公安局会同社会局、工务局、教育局等派员视察指导;经古迹古物评鉴委员会评定认为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物,禁止转让于非中华民国国籍人士,等等。1932年,内政部还公布了《清理部管地产修复坛庙古迹章程》。

在可移动文物保护方面,南京国民政府有关部门相继颁布实施了《鉴定禁运古籍须知》、《暂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大纲》、《古物出国护照规则》、《古物奖励规则》等。在考古管理方面,颁布实施了《采掘古物规则》、《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采掘古物规则》等,有关地方政府也颁布了关于考古管理方面的法规,如1931年5月,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通过了《禁止私掘古物以保存古物案》。在博物馆管理方面,颁布实施了《故宫博物院理事会组织条例》、《故宫博物院组织法》、《国立中央博物院筹备处组织规程》、《内政部北平古物陈列所规则》等。此外,1929年12月公布施行的《监督寺庙条例》第2条规定:“寺庙及其财产法物除法律别有规定外依本条例监督之。前项法物谓于宗教上历史上美术上有关系之佛像神像礼器乐器法器经典雕刻绘画及其他向由寺庙保存之一切古物”,同时还规定有历史价值的寺庙宫观及其保存之古物典籍的保护管理均适用于《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表明南京国民政府还加强了对宗教类文物的保护管理。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南京国民政府还拟定了《古物交换规则草案》、《登记公有古物暂行规则草案》、《私有重要古物登记规则草案》等法规,但都未正式公布实施。

§§§第二节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的开展

一、文物普查

《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颁布后,1928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以“名胜古迹古物,关系民族文化至为重要”,“制表通行查报”。开展了中国近代史上自晚清和北京政府时期之后的第三次全国性文物普查。“经叠次催报在案,”截至1933年12月底,已有25个省(市)将调查结果报部。

这次大规模的全国性文物普查,历时5年之久,在中国近代史上是空前的,在中国近代文物事业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通过普查,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比较全面地掌握了当时的全国文物家底,对尚处于初创时期的中国近代文物工作队伍也是一种培养和锻炼,获得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当然,以现在的眼光考察,这次文物普查尚有许多不足之处,如普查覆盖率不够高、普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值得商榷、普查的统计口径与认定标准掌握不尽一致,突出表现在有的省市乃至全国的不可移动文物与可移动文物的数量比例明显失衡,在不可移动文物的调查中还包括了不属于文物古迹范畴的风景名胜等自然遗产,等等。此外,这次文物普查的结果,在客观上也是当时中国社会政治形势的晴雨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不仅有中原大战、四川内战这样的军阀混战,还有东三省的沦陷、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武装割据局面的初步形成。从上表亦可看出,文物普查数据比较全面完整的地区,多是南京国民政府尚能有效控制的地区,而在东北沦陷区、红色区域和国统区政局动荡的许多省份,南京国民政府的政令形同虚设,有的省份甚至随便上报几件敷衍了事,根本不能反映出当地真实的文物资源情况,也令这次文物普查的成效大打折扣。但对于此次普查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还能取得如此的成绩,仍然应当肯定。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成立后,曾于1934年11月呈请国民政府行政院通令各省市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公私古物、以前未进行过登记的古物和新出土(发现)的古物,按照统一格式填报,1935年1月,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制订下发了“古迹古物调查表”,同时鉴于全国各省市古物保存机关众多,隶属于内政、教育等不同系统,政出多门,不利于文物保护和中央之政令统一,行政院曾通令各地古物保存机关暂停活动,听候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整理裁撤,为掌握确切情况,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还制订了“古物保存机关调查表”,随同“古迹古物调查表”一并下发。截至1936年6月,有14个省市将调查结果报来,后因全面抗日战争爆发,此项工作遂告终止,其已有调查结果为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提供了一定参考。此外,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还拟定了“流出国外名贵古物调查表”,着手会同驻外机构和学术机关调查历年来中国流失海外之珍贵文物,为日后追索做好准备,亦因全面抗日战争爆发无果而终。

值得一提的是,国统区的民间组织也在文物普查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如20世纪30年代中华平民教育促进总会就曾在国统区开展过文物调查,在其编印之《乡村社会调查大纲》中列有古迹调查一项,并附有统一的古迹调查表,分为村名、古迹所在地、古迹之名称、来历(实据和传说两项)、保管者、经费、经费来源、所有者、现状、备考等项目,冯锐:《乡村社会调查大纲》,中华平民教育促进总会编印,1929年。供调查人员填写,具体调查结果因资料缺乏尚不得而知。此外,国统区各省也结合实际开展了一些地方性的文物调查工作,如1935年,山西省有关部门对省内近90%的寺庙古建进行了调查,共登记寺庙1万余座。

二、文物安全形势与文物管护工作

1.文物安全形势

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亦是内忧外患的十年,文物事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波及,军阀混战和盗窃盗掘对文物安全造成了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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