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指出: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一条战略措施。对此,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已基本明确,各地都在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切实有效地抓这项工作,有的地方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笔者发现,有的地方在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没有从当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而是一开始就求大、求全,在发展集体经济时不是把眼光放在依靠当地资源进行开发性生产上,而是盲目大办工业和靠平调农民土地等办法,结果不但集体经济没有发展起来,反而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县、乡、村国家经济技术部门服务体系建设上,不是根据需要什么、能建什么建什么,而是一哄而起,结果不仅没有搞好对农民的服务,反而造成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我们知道,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农业生产专业化、社会化的必然产物,它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因此,它的服务功能、服务范围和服务水平的高低完全由生产力水平所决定。有什么样的生产力水平,就有什么样的服务体系,也只有当农业生产随着专业化、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向社会提出服务需求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才会应运而生,也才能符合生产发展的客观规律。如果我们不顾生产发展的客观规律,在生产力水平还没有提出服务需求时,就超前建立服务体系,最后只能失败。建国以后我们在实行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取得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已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农业实行的是计划管理下的产品经济,农业生产对技术、资金、信息、储藏、运销等产前、产中和产后的服务需求主要通过农业生产计划来落实,不需要全社会的服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一方面改革了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另一方面改革了农村计划管理体制,实行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样,农业生产的社会化需求与家庭经营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客观上要求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社会化服务体系把分散的家庭经营纳入到社会化大生产当中去。但是,我国又是一个农业生产力水平很低的国家,且生产力水平极不平衡。就全国而言,可分为东南沿海发达地区,中部较发达地区和西部欠发达地区。就某一省、某一县而言,也有发达、较发达和欠发达之分。这种地域上和生产力水平之间的差异,就要求我们在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时,必须从当地的经济基础和生产力水平出发,提出不同的目标,采取不同的措施,建设不同的服务体系。要做到这一点,笔者认为主要在于坚持以下四条原则:
1.需求原则。农民需要什么样的服务就建立什么样的服务体系,农民不需要或暂不需要的就先不要设立。经济发达地区,生产力水平较高,对服务需求也就相对多些、强些,他们既需要提供产中服务,也需要提供产前、产后服务;既需要提供单项服务,也需要提供全方位的系列化综合服务。所以,在这些地方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时,目标可定的高一些,体系可建的全一些,服务的范围可广一些。经济相对落后和欠发达地区,生产力水平较低,甚至有个别地方尚未解决温饱,他们对服务的需求就相对窄些、弱些,他们对产中服务要求较多,而往往对产前、产后服务就要求较少;对单项服务要求多些,而对综合系列服务就少些。所以,这些地方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时,可先从农民最迫切需要的方面入手,由小到大,由单项到综合。
2.量力而行原则。有些地方,虽然有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需求,但由于受经济条件和力量的制约,还一下子不可能全部建立起来。针对这种情况,也只能采取量力而行、逐步发展的办法,决不能不顾客观条件,靠摊派的办法来加重农民负担。
3.分层次推进原则。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四个层次,一是以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为主的基础层次,二是以国家经济技术部门为主的主体层次,三是以农工商、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为主的各类利益共同体,各类服务实体等高级层次,四是以农民专业协会和研究会为主的农民自我服务性的补充层次。前三个层次,分别代表了三种不同的生产力水平。所以,我们在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时,首先要搞好基础层次建设,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搞好对农户的统一服务,然后再建立健全国家经济技术部门设立在县、乡、村三级的服务体系,最后向农工商、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推进。
4.有偿服务原则。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为一种商品生产的调节剂,它可以根据商品生产的需要,使生产力诸要素得到优化组合。所以,就服务本身而言,它在调节生产力要素的过程中已经带有了一定的商品属性,当生产力诸要素完成商品生产全过程时,服务所付出的劳动也要求要实现或补偿其价值。为些,我们在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时,一开始就要注重有偿服务。但这种有偿服务决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只能实行保本服务或微利服务。
(发表在《甘肃农业》199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