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相互渗透和融合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广大农村围绕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相互演化和发展的趋势。其中,合作组织把固定资产折投到户,农户以资入股或以营带资形式发展集体经济,使用权归集体,所有权归农户;而集体把土地、牲畜等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家庭经营,使用权归农户、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双向分离,不仅对过去的合作制理论或以承包制与合作制的单向分离是一次强有力的冲击,还以其十分旺盛的经济活力引起了人们普遍的关注和深思。对这个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探讨,对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和发展农村合作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缘起于我国贫困地区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力地冲击和促进了农业生产领域的变革,取得了令人注目的变化,诱发和孕育了一场总体性、全局性的农村社会经济大变革。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家庭经济的局限性也逐渐显示出来。家庭经济作为自然经济的产物,伴随着封建社会的兴起和衰亡,走过了一段艰难而又痛苦的历程。从客观讲,家庭经济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经济细胞,可以存在于多种社会形态,并依附于该社会的主体经济而充分发挥其特有的功能。但从我们国家来看,由于人多地少这一国情,就决定了它小规模、多风险、工具原始、经营粗放的特点。据此推理,靠这种小而全的家庭经济难以形成规模效益,难以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
从发展趋势看,家庭经济面临以下几方面的挑战。一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程度的提高,来自外部的冲击力将越来越强。现代化大生产要求每一个经营单位都必须符合社会需求来安排生产,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都要根据市场信息及时作出反应。而家庭经济则由于自身的封闭性,对市场行情不能作出灵活的反应,因而不能及时选择经营方向,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弱。二是随着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家庭内部开始分化,由小而全为特征的经营模式向专业化分工的方向演变。三是家庭的弱小性,要求全社会为其提供服务。这样,它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只能靠别的流通渠道供给,它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只能由流通组织去销售,中间利益流失很多。
综上所述,家庭经济只能依附于一定的历史条件,不失时机地开拓适合其自身的发展的领域,并与其更优越的经济层次相互转化,相得益彰。
(二)
谈到合作制,人们总按传统的思维方式进行简单地逻辑推演。即生产资料大家共同占有(或集体占有),劳动生产共同进行,劳动产品按劳分配(带有一定的平均成份)。认为只有具备了以上三个起码的条件,才能称得上是社会主义合作制。这种推理,导致了过去对合作制的错误认识,给生产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其实,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关于对合作制理论的本来含意应该是:
1.社会主义合作经济必须是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基础上,为在工人阶级与农民间建立联盟,引导小生产走上社会主义的一种基本组织形式。
2.合作社是一个经营实体,应该是企业化经营,合作社接受国家的指导,但又并不完全受国家的控制,可根据市场需求安排自己的生产活动。
3.合作社是为了变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为合作占有,并不是集体占有,更不是一切归公的公有制。
4.合作经济的分配制度并不完全是按劳分配,也不是按需分配,而是按入股的土地、牲畜、劳力、资金等的比例分配。
5.合作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合作范围和领域可广可窄,既可有生产合作,也可有流通的合作;既有劳动合作,也有资财合作。
6.引导农民参加合作社的方法只能是典型示范和社会帮助,而不能采取强制手段。
根据上述论断,我们可以很容易发现,过去合作化道路中的失误,不仅只是在向合作化迈进的过程中步子快了、要求急了,在理解的过程中也发生了直接的偏颇:把合作制当成了一个封闭的系统,隔绝了它与其它经济形式的相互来往和渗透,使之变成了一种僵死的板块模式。
从理论上说,合作经济具有大生产、广经营、小风险及生产资料合作占有的组合优势,在商品经济中,只有充分发挥这种优势,才能增强竞争力,在商品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其次,从实践中看,随着和平的发展,家庭经济在客观上遇到许多办不了和办不好的事,只有联合起来,走合作的道路,才能协调解决好所需的各种服务,所以说,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的客观必然,它具有吸引和吸取其它经济形式(或经济成份)使之进入社会主义经济大循环中的历史使命,并将显示出生生不息的活力。
(三)
众所周知,现实双层经营制的格局是由承包制在过去合作经济内部渗透以后建立的。承包制作为一种分离剂,使原来集体统一经营的生产资料(土地、牲畜、机械等)和其原有的经营实体发生了分离。即由集体出面把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家庭经营,所有权和使用权形成了单向分离的状况,即统一层次以承包形式向基础层次分离。有人把这种分离说成是分田单干,实则因为这种单向的分离使两个层次之间失去了直接的利益联系,所以很容易引起人们的错觉:认为集体不存在了,合作经济跨台了,完全单一的家庭经济代替了过去错误的合作经济。由承包制在合作制内部的渗透所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向分离,虽然使原来的体制裂变后释放出了巨大的潜能,但由于在改革过程中对今后的目标认识不明,所以,由过去三十多年来积累起来的村社集体经济没有得到很好的巩固,家庭经营层次从统一层次中得不到实惠,体现不出合作组织存在的优势,导致村社合作组织自身功能的逐渐萎缩。具体表现在农田水利建设无人组织进行,农用生产资料无人联系购入,农产品无人组织销售,良种无人引进,科学技术无人推广,信息无人提供,党的政策无人传达落实,等等。似乎村社组织的主要职能是催交公粮和集体提留,抓计划生育工作了。
如果我们单纯从理论上推理,就会发现以承包形式联接集体与家庭的双层经营制,总是优于单纯的家庭经济和合作经济的,它汇集了二者的优点,具有生生不息的活力和发展生产的内在动因。但是,由于单向分离的结果,使集体与家庭这两上层次在利益关系上形成了一条无形的夹缝,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得不到有机的结合。这是因为,目前村社组织的行为大都是行政行为,不论是发展企业,还是开展服务,都采取行政手段。这种管理上的行政行为必将导致经营上的行政行为。这样,在家庭经营者看来,统一层次为自己提供的服务就象是慈善机构提供的一样,当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某些困难时,渴望这种服务,而一旦这种渴望被满足,他们也只能怀着虔诚的心情感激政府和某些领导,在灵魂深处没有激发出商品经济意识,也没把自己真正看作企业的主人,来关心和维护自身的利益。
这样,商品经济对生产的强有力呼唤与村社组织行为的行政化,在农户的经营选择上筑起了一道坚厚的屏障,阻碍着向商品经济过渡。为此,这种新文明的出现,并没有解决一切痼疾,它必须还要到旧文明的胚胎中去寻找一些优秀基因,以便杂交后形成一种交互影响的内在机制,来弥补新文明的脆弱,所以,股份制、承包制和合作制的相互透渗和融合,不仅成为客观的必然,而且也为人们打开了新的研究思路。
(四)
股份制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生,存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层次。过去,人们总是把它和资本主义联系起来,认为是资本主义的特有产物。马克思说:“在股分制制度内,已经存在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由此可见,股份制作为财富的性质形成发展了的新的对立,而且可以和这种社会财富的性质相联系,进行相互渗透和融合。
(1)股份制作为一种经济形式,并不是某一社会的特有产物,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它就有生长发育的条件,它的性质则完全取决于占主导地位的股份的性质。在资本主义股份公司中,大部分股份掌握在资本家手里,劳动者除了靠出卖自己的劳动以外一无所有。所以,这样的股份公司只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但在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以股份形式把生产资料、劳动力和资金等生产要素组合起来,股东是广大社员,股份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所体现的是一种直接的利益关系,所以它的性质也只能是社会主义的。
(2)生产资料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可实现直接结合。然而过去那种“左”的集体所有制形式,“直接结合”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推断,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实际上是通过自己的代表———国家或乡村组织实现。这就使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劳动群众产生了间接感和雇佣感,丧失了自身的积极性。如果把集体企业变成股份式合作企业以后,即把生产资料折股到户,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重新分离,就能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实现直接的、具体的结合,把他们真正变成集体的主人。
(3)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极不发达,人们的思想觉悟还没有达到能真正认识自己的阶段,生产力要素之一———人的素质差,过“大”过“公”的生产关系只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只有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实行多种经济形式相互并存,互相渗透,才能调动各种积极性,产生更大的组合能量。
(五)
既然股份制,承包制与合作制的相互渗透和融合已成为现实可能,那么在现行经济运行机制中,它必将以新的表现形式显现出来,我们通过对几个股份式合作组织的调查,发展目前农村中的股份式合作经济组织以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双向分离,形成一种能量对流的双向分离系统。
这一系统的建立,有以下几个优点:
1.既充分调动了农户个人的积极性,又充分发挥了合作经济的组合优势。也就是说,既没有改变生产资料的合作公有性质,又使劳动群众的所有者身份具体化了,从经济制度上真正确立了劳动群众的主人翁地位。
2.可以更广泛地聚集资金、技术、劳力等生产要素,形成新的组合优势,增强合作经济系统的功能。
3.把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户提供服务时的行政为变成了经济行为,合作组织和农户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都可以在合同与契约中体现出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能够更好地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
4.股份式合作企业要求以商品经济为宗旨,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能够把商品观念和商品意识引入到企业内部来,能够提高劳动者的商品素质。
5.由于把股份制、承包制和合作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因而能充分发挥这三种经济制度的优点,起到了互相补充、兴利除弊的作用,使社会主义合作制的内容更趋完善、更具生命力。
(发表在《甘肃农业》1988年第5期)